巢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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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巢湖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为教学科研人员计算科研工作量提供合理、有效办法,参照相关院校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人员的科研工作量核算,作为业务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科研工作量的计算采用积分制,科研工作量以“分”为计算单位。
第四条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著作、学术论文、获奖成果、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学术活动等。
第二章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第五条科研项目计分标准
科研项目指各级各类正式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项目,其分值由申报分值、立项分值和结题分值构成,具体计分标准见表1。
表1:
科研项目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项目类别
申报分值
立项分值
结题分值
一类
60
1000
200
二类
40
600
100
三类
20
300
50
四类
80
40
五类
20
10
注:
(1)项目分类标准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详见附件1),项目立项以下文时间为准;
(2)横向项目以学校名义正式签订的《技术合同》为准;
(3)科研项目申报工作量归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主管部门正式受理为准);
(4)结项分值在课题结题当年一次性计分,若项目成果鉴定为优秀等级的,结项分值在原结项分值的基础上附加50%;若延期二年结项计正常结题分的50%;结项延期三年及以上的取消结项分。
课题组成员为在读研究生或外校人员,其计分归主持人所有。
第六条著作类计分标准
著作指在正式出版社出版且有正式书号的学术专著、编著及科普类著作,其分值采取分类赋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式:
著作分值=万字×20分×著作类别系数×出版社类别系数
其中,著作类别的计分系数见表2。
表2:
著作类别系数表
类别
学术专著
编著
科普类著作
系数
1.0
0.7
0.8
出版社类别的计分系数见表3。
表3:
出版社类别系数表
类别
国家级出版社
其他出版社
系数
1.2
1.0
注:
(1)国家级出版社名录主要依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8年评出100家一级出版单位(详见附件2);
(2)合作完成的出版著作,若序言或内容简介等已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作者工作量权重按下式计算:
工作量权重=本人撰写字数÷全书总字数,其中没有注明撰写字数的作者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
若序言或内容简介等未注明各人撰写章节字数,则按主编、副主编、作者各50%、30%、20%计算工作量,若主编(副主编、作者)有多人,由多名主编(副主编、作者)均分本级工作量。
第七条学术论文计分标准
学术论文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报刊发表的理论文章,具体计分标准见表4。
表4:
学术论文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刊物级别
分值
在《Science》或《Nature》刊物发表的论文
10000
被SCI、SSCI、EI、A&HCI、MEDLINE收录的期刊论文;或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及《经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
400
被ISTP、ISSHP收录的论文;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及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
300
被CSCD、CSSCI收录的论文
200
被CSCD(扩展版)、CSSCI(扩展版)收录,或在最新公布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报刊的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
80
其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30
注:
(1)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为“巢湖学院”,没有署名“巢湖学院”的不予计算科研工作量,“巢湖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计算(只计算第一作者分值);
(2)被收录或被转载的论文就高只计一次。
收录的论文以权威检索机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安徽省科学技术情报所等)提供的检索证明为准;
(3)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报刊的理论版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
(4)发表在《巢湖学院学报》上的论文,每考核周期(三年)只计算一篇的分值;
(5)我校教师指导的学生为第一作者时,指导教师的权重为第一作者权重,学生不参与排名,其余作者权重后延。
第八条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1.科研成果获奖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科研成果获奖和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成果获奖,具体计分标准见表5和表6。
表5:
各级政府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获奖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申报
50
30
10
一等
10000
3000
500
二等
6000
2000
200
三等
3000
1000
100
四等或优秀
1000
500
50
注:
(1)国家级成果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证书所盖公章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2)省部级成果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不含团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3)市厅级成果奖,是指以地市名义颁发的科学技术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包括省教育厅高校优秀科研成果奖等。
表6:
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获奖等级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一等
1000
500
100
二等
500
200
50
三等
200
100
20
四等或优秀
100
50
10
注:
(1)国家级成果奖:
指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
(2)省(部)级成果奖:
指省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
(3)市(厅)级成果奖:
指市级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科研成果奖励计划的各类奖项等。
2.艺术类获奖成果计分标准单列,见本办法第十二条。
3.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
第九条知识产权类计分标准
知识产权主要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和名称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具体计分标准见表7。
表7:
知识产权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类别
分值
发明专利
500
实用新型专利
300
外观设计专利
200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200
注:
(1)专利授权以专利证书为准,且专利权属“巢湖学院”;
(2)凡我校学生获得专利授权,对其指导教师计50%的工作量,教师须为专利申请人之一。
第十条成果转化计分标准
成果转化指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和决策支持的咨询报告、研究报告等,或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具体计分标准见表8。
表8:
成果转化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类别
分值
一类
2000
二类
1000
三类
500
四类
5分/万元(理);10分/万元(文)
(2000分封顶)
注:
(1)一类:
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入《求是》内参和国家机关转发的文件;
(2)二类:
成果被省(部)级领导批示,或被教育部等部委决策采纳,或入同级别的政府、部委机关转发的文件;
(3)三类:
成果被市(厅)级领导批示,或被市级决策采纳,或入同级别的厅级机关转发的文件;
(4)四类:
技术成果的转化,按到账经费计分,理科每万元计5分,文科每万元计10分,上限均为2000分。
第十一条学术活动计分标准
学术活动指在各院系讲座计划中有安排,并经科技处备案的校内教师学术讲座,或指校内教师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
其中校内教师举办学术讲座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为:
20分∕场次;校内教师受邀参加学术交流具体计分标准见表9。
表9:
学术交流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类别
分值
一类
1000
二类
400
三类
100
四类
50
注:
(1)一类:
我校教师受邀于中央电视台百家讲坛等国家级宣传媒体,做报告、讲座,为学校带来广泛而显著的社会效益者;
(2)二类:
我校教师受邀于省级(或以上)宣传媒体,做报告、讲座,或受邀参加被ISTP、ISSHP检索的国际学术会议,做报告、论文被收集公开出版,为学校赢得广泛的社会声誉者;
(3)三类:
我校教师受邀参加全国学术会议,做报告、论文被收集公开出版,为学校赢得良好的社会声誉者;
(4)四类:
我校教师受邀于市级宣传媒体、地方性学术会议等,做报告、讲座,为学校赢得一定的社会声誉者;
(5)校内学术讲座申请人资格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方可申请,且一人在每考核周期(三年)内最多可申请2场学术讲座;
(6)校内教师受邀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有论文被收集公开出版,但没有做报告的,其科研工作量计分按相应分值的50%计算。
第十二条文艺创作和外语翻译等成果计分标准
1.艺术专业教师本人参加专业艺术活动或平时在专业教学实践中直接取得的创作作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计算科研工作量。
(1)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本人作品集,视级别按篇幅,比照同类同级论著认定,其工作量按同字数同级别论著工作量标准的2/3予以计算。
具体操作按下列方法进行:
公开出版的绘画作品集:
每件作品按2个版面计算字数,核准其工作量。
公开出版的音乐作品集:
以版权页标明的字数,核准其工作量。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的作品,每件比照1篇同级别学术论文标准予以计算其工作量。
(3)艺术类科研成果获奖,具体计分标准见表10和表11。
表10:
各级政府艺术类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一等
5000
2000
500
二等
2000
1000
200
三等
1000
500
100
四等或优秀
500
200
50
注:
(1)国家级:
指中宣部、文化部为主办单位;
(2)省(部)级:
指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为主办单位;
(3)市(厅)级:
指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为主办单位;
(4)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
表11:
各级行业、协会艺术类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核算表(单位:
分)
获奖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市(厅)级
一等
1000
400
100
二等
500
200
50
三等
200
100
20
四等或优秀
100
50
10
注:
(1)国家级:
指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美协、中国音协、国家广电总局、总局体育总局等为主办单位;
(2)省(部)级:
指省文联、省作协、省美协、省音协、省广电系统、省体育局等为主办单位;
(3)市(厅)级:
指市文联、市作协、市美协、市音协、市广电系统、市体育局等为主办单位;
(4)同一成果重复获奖只计算最高级别奖项。
2.文学专业的写作课、文学课教师创作的文学作品,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认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1)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文学作品类)杂志公开发表的作品,如系长篇小说,按专著认定,其工作量按同级别同字数专著工作量标准的2/3予以计算。
(2)其他级期刊发表的作品,每篇比照1篇省级学术论文予以计算其工作量。
(3)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及作品集,则按出版社级别,分别以专著和教材认定,其工作量比照同级别专著或教材工作量标准的70%予以计算。
3.翻译的学术论文比照同类论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