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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权限内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

1.1、中外合资企业设立审批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变更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合营各方签署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4、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5、合营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6、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关法律证明文件;8、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及或外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9、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10、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11、拟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12、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3、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4、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5、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16、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17、合资方式证明;18、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19、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0、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21、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22、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3、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20个自然日)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0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2、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书;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5、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的委派书及人选名单;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7、合作各方授权或委托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8、拟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9、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0、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1、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2、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13、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准文件;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合作方证明文件;15、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16、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17、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18、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19、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0、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10个自然日)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5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3、外资独资企业权限内设立及变更事项审批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3、项目核准机关和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需提供政府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批复;4、可行性研究报告;5、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章程;6、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的委派书;7、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名单;8被委派人员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文件;9、设立总经理负责制的提供总经理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10、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11、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12、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文件;13、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需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护照复印件;14、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办公、生产经营所需场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15、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16、需要进口的物资、设备清单;17、工商管理部门关于外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8、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19、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并提供所有权证明文件;20、以设备、物料作价投资的财产清单;21、设立外资企业需征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22、需要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23、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及介绍信或委托书及联系方法;24、填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及解释”;25、填报“环保指标及解释”;26、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27、投资方承诺/法律意见书;28、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保证函。

......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个工作日)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业务承办人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领导提出复核意见(20个自然日)

 

决定  

局负责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10个自然日)

 

送达

服务窗口首问负责人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准备证书(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9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2、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审核许可

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市商务粮食局流通业发展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查,提出拟办意见

市商务粮食局流通业发展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提出拟办意见

不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核、签批

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主要领导审核、签批

流通业发展科拟办下达批复文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4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3、

向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核流程图

申请材料齐全

 

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收件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予以收件

 

市商务粮食局商贸服务科进行资料审查、现场勘察,提出拟办意见

不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自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商务粮食局党组会研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同意的,市商务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批复送达申请人

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商务和粮食局

业务电话:

6807241,监督电话:

8327396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审批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3、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6、上一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书、外汇审计报告;7、分支机构所需资金来源证明;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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