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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如何分清责任

高空坠物如何分清责任?

2010-06-2510:

27:

14作者:

杨晓波来源:

人民代表网编辑:

任远

   如今,生活在钢筋水泥丛林中的都市人群,每天都会在高楼大厦间穿梭,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

人们把高空坠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像不定时的炸弹,困扰着市民的生活;对高空坠物案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高空坠物责任问题也困扰着司法审判。

   事件回放   6月3日,备受关注的“天降叉衣棍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宣判:

原告袁正敏受伤产生25.9万余元费用,其本人承担20%的责任;除一套毛坯房没住人的业主不担责外,其余48家住户共同承担80%的责任,赔偿总额为20.7万余元,每家判赔4326元。

宣判后,业主们表示不服判决,出庭的多数业主表示不会赔。

   天降叉衣棍插进女子头顶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像往常一样在渝州新城一家超市出口附近摆摊,一根带金属叉头的叉衣棍突然从天而降,插进她的头顶,伤及脑组织。

后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

在花掉7万元医疗费后,袁正敏出院回家继续治疗。

   事发后,袁正敏的丈夫凌勇多次去现场找寻肇事者,每次都一无所获。

无奈之下,凌勇为妻子聘请了律师,把最有可能掉落叉衣棍的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单元的49套房子的业主(其中包括一家宾馆)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在内的40万元赔偿请求。

   每户分摊4326元赔偿款   今年1月15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6月3日下午2时30分,原被告双方在九龙坡区法院一号庭再次聚首,听候法官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毕竟大多数业主的责任是基于其房屋与损害发生的关联性而产生的,除了隐藏在其中的真正“肇事元凶”之外,其他业主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无辜的。

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缓和矛盾,宜由被告业主对伤者损失分担相应责任。

   法院在阐明理由后作出一审判决,袁正敏名下产生了6万余元医疗费、12万余元残疾赔偿金,另袁正敏因受伤生活无法自理,2岁小女儿要抚养到18岁成年,共需4万余元。

法院最终认定:

袁正敏受伤产生25.9万余元费用,袁正敏承担20%的责任;除业主王某房屋是毛坯房未住人不赔偿以外,其他48家赔偿总额为20.7万余元,每家赔偿4326元。

   宣判后,出庭的多数业主表示不会赔。

一业主称,如果每家只赔1000元,还可以从人道主义考虑,出点钱让伤者得到生活保障,但要赔这么多,只有继续把官司打下去。

已将房屋出租的业主经先生表示,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大家可以出点钱使伤者生活得到保障。

   庭审两大焦点法官一一释明   6月3日,法官在宣读判决书时对庭审中出现的两大焦点一一释明。

   焦点一:

为何7号、9号单元楼业主担责?

   此前,袁正敏把渝州新城2号楼7号、9号单元49家住户告上法庭索赔。

不少被告认为不该告他们:

为什么原告只告7号、9号单元业主,旁边业主不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正敏在渝州新城2号楼下摆摊时,被空中坠落的叉衣棍致伤。

从袁正敏受伤地点看,叉衣棍有可能是从侵权行为发生周围合理范围内的建筑物中坠落,本案被告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均可能是加害原告的人。

   焦点二:

事发时不在家里该不该担责?

   被告业主中多数表示,能够出示人证或物证,证明当时没有人在家里,或是在家里干其他事。

   被告业主王某称,自己的房屋一直没有装修,也没有人居住,所以不应该担责;凯凯宾馆负责人说,宾馆不需要使用叉衣棍;有业主称房屋已租赁做办公室,不需要使用叉衣棍;有的业主认为房屋已出租,房东不应承担责任;有业主称事发时去上班了,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确定王某家无人,所以不会出现使用叉衣棍的行为,但诸如宾馆、办公室、已出租等情况,均不能排除备有叉衣棍的可能性。

   案例分析   【案例1】乱扔硬物砸破头   2007年7月18日晚上9点多钟,某市市民王霞(化名)到表弟家探亲,在二楼阳台下锁自行车时,被楼上扔下来的一个椅子把手将头部砸伤。

王霞当即拨打110报警。

据查证,伤人事件发生时,这个楼门只有201、301、501、601四家住户有人在家。

但是当派出所民警到楼上的四家住户进行查询时,都没有查出肇事者。

后来经医院诊断,王霞伤情为头外侧伤、头皮裂伤。

   椅子把手从何而来大家不得而知,无奈之下,王霞将楼上的4家都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受害人王霞头部受的伤确实是4个被告其中的一家掷出的椅子把手所致,而4个被告又都没能举证证明他们是非侵权人,所以4个被告对王霞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王霞600余元损失。

   【说法】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本案中王霞作为受害者,在找不到侵害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可能造成侵害的人集体起诉,如果被告业主有证据证明在侵害发生的这一时间段不在现场,不可能造成侵害,那么可以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实际上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案件须在3个月的审限内结案,法官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作出评判,这实际上是一种相对公平的结果,给予受害人以最大的救济。

   【案例2】墙皮砸出植物人   天津市大港区居民刘林,路过一小区时被楼房脱落的外墙皮砸中头部,造成脑疝、创伤后脑积水、右颞顶骨骨折等损伤,成了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时,刘林的儿子还不满10岁,其家属以刘林的名义将小区的物业告上法院,索赔21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是脱落墙皮楼盘的管理者,因没有提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所以应当承担责任,故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刘林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宣判后,刘林家属认为损害抚慰金偏低,于是向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林现年38岁,其植物人的状态虽没能治愈,但也没有进一步恶化,由此说明只要精心护理,细心照顾,刘林的生命能够维持到理想的期限,所以法院酌情确定护理期限为15年,护理人员为2人,护理费按1人1年12673元确定。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原审确定2万元偏低,但是由于物业公司只是事故楼房的管理人,没有参与开发和施工,所以主观过错较小,且还要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所以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调整为8万元。

   【说法】“高空坠物”追究“建筑物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涉及的情况通常应追究“建筑物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什么是建筑物责任呢?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案例3】物业巧取证免责   车主徐某将其小轿车停放于某大厦停车场,后发现车被高空坠物砸坏车头盖板。

徐某找到该大厦管理处的保安,保安说是旁边正在施工的B大厦坠落的瓷片所砸,并带徐某查看现场,现场为B大厦正在拆卸外墙的脚手架和防护网,不时有坠物坠落,车身上下布满灰尘,车旁有瓷片等建筑垃圾,车头盖板上有明显的锐物砸痕。

随后赶来的管理处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多角度拍照,并将瓷片包装好交给徐某。

徐某修车后就修理费用与B大厦施工单位交涉未果,遂将B大厦的建筑单位某房地产公司和A大厦停车场的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修车费1000元。

   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公司答辩称,原告的损失应找施工单位赔偿,作为建筑单位,该方已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现场照片,辩称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自己无关,在停车场管理方面没有过错。

   最终法院综合事实,参考现场照片,认定原告车辆的损害应由B大厦的所有人负民事责任。

被告物业管理公司不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需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徐某修车费1000元。

   【说法】维权要加强证据意识   该物业管理公司对事件的处理方式是非常恰当的,巡逻停车场的保安发现汽车被砸后,注意保护现场,等待车主自己验看,还对现场及车损状况进行了拍照,把损害物和损害后果的证据固定下来。

在法庭上,原告徐某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无法否认这些照片证据,从而顺利地免除了物业公司自己在停车合同之外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将砸坏汽车的碎瓷片交给车主去索赔,既有利于车主辨明事实真相,又体现了物业管理对当事人的尊重。

   多重思考   高空坠物如何分责任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是指从建筑物内抛出的物品对于临近该建筑物的人或财物造成重大伤害、损失,但又不能查明抛落物品的行为人,以致依照现行法律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的情形。

   因为这一现象在法律上并无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各种不同的做法,在理论界的分歧也很大。

有的判决要求建筑物所有者或全体业主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有的判决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受害人起诉。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既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提供最为有效的司法救济,同时也要兼顾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为人的合理辩解,以实现社会正义与公平。

   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要考虑到法律的目的性和它的合理性,也就是价值的权衡与取舍问题,法律既是一种保护权利的法律,同时也是一种为一般人提供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及正常秩序的法律。

法官在确立责任时应当考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地牺牲某些个人利益。

   治理高空坠物需要尽快立法   实际上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将案件破获,确定肇事者,这就对公安机关破获案件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必要从监控设备的设置及侦查案件的角度进行努力。

   同时,划定被告的范围很重要,扔东西的人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安部门在现场应该有一个鉴定结论。

在被告方面,应该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范围,从医学角度做一个分析,受害人是直线性受力还是斜线性受力,高度不一样,方向不一样,物体对人的撞击力是不一样的,应尽可能把被告的范围缩小。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一方面需要尽快针对高空抛物进行立法,明确高空坠物加害人不明的归责原则,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管理力度,加大对高空坠物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另一方面将空中安全纳入规划,政府部门可将预防高空坠物安全作为一项审批指标,不达标的项目不予审批,已经建好的高层建筑如存在高空物品的安全问题,可以进行改造。

对即将新建的项目,从设计上必须保证高空物品,诸如空调、防护栏等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危险的发生。

同时要从媒体宣传、舆论监督角度提高市民的素质,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治理高空坠物必须多管齐下   要制止高空坠物伤人的悲剧,单靠法律这种刚性的手段来约束和惩治,是不够的,必须多管齐下,从预防上多下功夫,才能有效地制止悲剧重复发生。

排除那些蓄意抛掷物品伤人的案子,很多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发生都是市民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是平时乱扔东西的坏习惯所致。

比如,有的人习惯把卫生纸、瓜子皮、废菜叶从窗口扔出去,久而久之养成习惯后,什么都往下扔;有的人缺乏安全意识,将花盆等物品放置在没有安全防护栏或年久失修的阳台边上,由此酿成惨祸。

   文明习惯、安全意识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养成。

因此,无论是小区、还是社区、街道,都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对高空坠物危害性的宣传。

建议可以将一些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制作成宣传单,在小区内张贴,以此警示小区业主。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采取一些奖励措施,鼓励业主之间相互监督。

   作为房屋设计者,在对一些临街住宅的阳台、窗户的设计上,也要多动脑筋,可考虑设置统一的防护栏来避免阳台、窗台上的物品坠下伤人。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对一些高空坠物频发、易发路段进行监控,一旦发生高空坠物,可通过录像查找肇事者。

   

(本报综合报道)

2010年6月17日《人民代表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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