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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南路后审文件

蚌埠市延安路南段一期(燕山路—黄山大道)道路工程施工

资格审查文件

招标编号:

2011GCFZ1159

 

招标单位:

蚌埠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

二Ο一一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2

1.1总则2

1.2资格审查申请2

1.3资格审查评审标准4

1.4联合体4

1.5利益冲突4

1.6文件的提交5

1.7其它6

1.8附件6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附表7

附件2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8

附件3资格审查附加合格条件标准(不采用)9

第二章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13

资格后申请文件目录14

资格审查文件附表20

附表1投标申请人一般情况20

附表2联合体投标情况表(如有)21

附表3类似工程经验22

附表4拟派往本招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其它管理人员简历23

附表5拟分包企业情况24

附表6其他资料25

第一章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

1.1总则

1.1.1招标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招标前的所有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已具备工程施工招标的条件,且已有用于该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1.1.2招标人将对本工程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投标申请人可对本次招标工程中的一个或多个标段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标段划分、每个标段工程内容以及参加资格审查申请标段限制要求见附件1。

1.2资格审查申请

1.2.1资格审查将面向具备本工程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见附件2)规定的资质条件、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能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

1.2.2投标申请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充分和有效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上述第1.2.1条款规定的合格条件和能力。

所有证明材料均须按附表的内容和格式如实填写和提供。

同时,允许投标申请人自行增加补充更能全面反映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业绩、经验、资金、能力等方面的资料。

1.2.3投标申请人须回答资格审查文件及附表中提出的全部问题,任何缺项将可能导致其申请被拒绝。

1.2.4投标申请人须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并及时提供对所提交资料的澄清或补充材料,否则将可能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1.2.5按资格审查要求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应使用中文。

使用其他语种的资料应附有经权威翻译机构核准的中文译文。

1.2.6文件应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私章。

没有签字的文件将可能被拒绝。

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资格审查文件中应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1.2.7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中所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准确、详细,以便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时作出正确的判断。

投标申请人在资格审查中所提供的资料,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劳动力管理等方面有重大事故被通报批评而隐瞒不报的,即使此次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人可向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对近三年来的发生的重大事故等事项须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注明。

1.2.8资格审查将完全依据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没按要求填写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可能将导致资格审查不合格。

1.2.9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资格审查未通过。

1、未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相应位置加盖法人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式样与授权书上签字明显不符的。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含申请人的附加说明、证明材料)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或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影响正常评审的。

3、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授权书不是原件的。

4、投标申请人采用多种形式,对本工程递交二套或多套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并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仍不加以说明的。

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需提供企业近五年业绩、目前在建项目情况,拟投入项目经理近五年的业绩情况。

如有必要,招标人将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送达后根据报名单位提供的内容进行实地考察。

6、投标申请人应对申报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将进行必要的核实和澄清,对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将取消其已通过的本次资格审查的资格。

1.3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1.3.1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将依据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附表和本须知要求提供的能够被恰当证实的资料,以及本须知附件2约定的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件3约定的附加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

1.3.2招标人将按照本工程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评审细则评定每个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文件。

1.3.3确定合格投标人原则:

1.3.3.1当资格审查只设置必要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为合格投标人。

1.3.3.2当资格审查设置必要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时,则通过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均确定为合格投标人。

1.4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

中标单位不允许转包及挂靠施工。

1.5利益冲突

1.5.1近三年内直至目前,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应:

1)未曾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未曾参与过本项目的技术规范、资格审查或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

3)与将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单位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6文件的提交

1.6.1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须经密封后按照本工程资格审查文件附件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迟到的文件将被拒绝。

1.6.2投多个标段的投标申请人需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正副本应分别密封,密封条处应加盖投标申请人的法人代表印章及申请人公章。

1.6.3投标人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招标人规定的内容要求提交相关证书、证明资料文件原件供审查验证:

1.6.4资格审查申请需要提供的原件,主要指附件2、附件3中所评审项目。

投标申请人将资格审查申请所需的原件资料单独包装提交评委审查。

1.6.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予以保密。

1.6.6、资格审查时所需资料原件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项资料如在会员库中已获审核通过且在有效期内,评审时投标人可不需另行提供原件,但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1.6.7、投标人应及时查看、补充、完善会员库中相关资料,如出现会员库相应资料不全、不清楚、超出有效期等情况,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去理解,由此产生的一起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6.8、投标人提供的与投标有关的各类证书、证明、文件、资料等(含会员库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投标人负全责。

如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提供不实信息的行为,无论在投标有效期内还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经发现,将被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视为企业不诚信行为。

合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予以披露。

1.7其它

1.7.1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

如果该投标申请人同时以独立投标申请人身份和联合体成员的身份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则包括该投标申请人的所有投标均将被拒绝。

本规定不适用于多个投标申请人共同选定同一专业分包人的情况。

1.7.2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评审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结果的书面报告。

1.7.3招标人保留下列权利:

1.7.3.1修改招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及总金额。

前述情况发生时,投标申请人只有达到修改后的资格审查条件要求且资格审查合格,才能参与该工程的投标;

1.7.3.2接受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

1.7.3.3拒绝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的申请。

1.7.3.4直到授标前,发现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资料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内容情形,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

1.7.3.5直到授标前,发现投标人的主体或法人地位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情形,使得投标人资格条件已达不到资格审查的合格标准,有权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或不予授标。

1.8附件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附表附件2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附件3资格审查附加合格条件标准附件4资格审查评审细则

 

附件1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须知附表

序号

内容

规定

1

工程名称

蚌埠市延安路南段一期(燕山路—黄山大道)道路工程施工

2

工程内容

蚌埠市延安路南段一期(燕山路—黄山大道)道路工程施工,道路长度:

1064.356米;宽度:

45米,项目概算2782万元

3

标段划分

不分标段

4

申请标段限制要求

5

资质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6

工期要求

300日历天

7

质量要求

合格

8

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9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0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含文件及相关证书、证明资料等)提交的时间和地点

与投标文件同时同地点提交,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2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项目内容

合格条件

1

营业执照

具备年审合格的有效营业执照

2

资质等级证书

具备满足资质等级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年审合格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分包情况

不允许分包

6

项目经理

1、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注册单位必须是投标申请单位;

2、提供注册地当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在建工程的证明(开具日期距资格审查之日不得超过30天,否则该证明无效,合肥市企业此证明可在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乡建委窗口开具)

7

信誉要求

注册地在外省的企业须提供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被限期承包工程的及市场不良行为等被限制投标的证明(开具日期距资格审查之日不得超过30天,否则该证明无效)

8

资格审查文件的签署

应按本工程资格审查文件的规定签字、盖章

9

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自投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的有效社保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注:

1、以上所有内容必须全部通过方为合格;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两项资料如在会员库中已获审核通过且在有效期内,评审时投标人可不需另行提供原件,但需在投标文件中注明。

以上表格中其他证书、证件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时间以落款时间为准,未提供原件的或提交原件不全的资格申请文件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投标人应及时查看、补充、完善会员库中相关资料,如出现会员库相应资料不全、不清楚、超出有效期等情况,将由评审委员会按照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去理解,由此产生的一起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以上所有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同一时间递交,超过投标规定截止时间外提交或补交的证书原件一律不再接收并评审。

4、在本中心同一时间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项目投标的,经核实后相关原件可在合理时间内暂缓提交;

5、近五年指自开标之日起向前追溯五年。

附件3资格审查附加合格条件标准(不采用)

序号

附加合格

条件项目

附加合格条件内容

1

企业履约

情况

2

企业质量

奖励

3

通过认证

情况

4

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配备

5

其他

注:

①附加合格条件满足项及项以上且为合格。

②以上所有证书获奖时间以证书颁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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