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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中学学校章程范文

宁江区实验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加速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松原市级一流名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性质、办学目标

第二条学校隶属于松原市宁江区教育局,是一所义务教育阶段普通教育的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办学规模为初级中学三个年级。

第三条学校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实验中学。

创立于2001年。

学制3年。

第四条学校性质:

公办

学风:

博学、善思、勤奋、求真。

教风:

敦学尚德、严教善导、求真务实、进取创新。

校训:

和谐超越

校风:

文明、合作、求实、进取。

办学理念:

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发展。

第六条学校总体目标:

在坚持和体现教育方针所确立的人才总目标和总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学校的历史与现状,努力做到“教好每一个学生、为每个学生终身负责”,为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不懈努力;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特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近期目标是: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立足科研兴校,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以人为本的文化管理模式,努力追求教育的人文关怀和人文价值,把‘大校’办成‘强校’,即“规模最大,环境最美,条件最优,质量最高,独具特色的松原市内一流的名校”。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八条学校由市教育局直接管理。

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书记、两位副校长,下设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任制、考核奖惩制。

第十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教育局党委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

校长有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

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自主招生管理权。

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市、县教育有关招生规定,在本学区内实施招生。

第十一条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于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

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创造条件,不断改善、提高教师福利。

(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第十二条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

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内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

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由党支部、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各处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方面工作。

年级部设学年政教组长和教务组长,负责本年级部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分别设年级部和教研组。

年级部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它各项工作以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内容:

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为新世纪培养创新型人才,让每一个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国人、文明人、现代人”。

坚持以人为本与制度相结合,让每一位教职工成为管理的主体,以公平、公开、公正达到民主与和谐;坚持自主与严格相结合,让学生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健体、学会创新。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开足、开好。

以此基础上开设好学校的选修课程、校本课程。

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具备学校特色的校本教材。

第二十二条学校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大力创设校园普通话氛围。

教师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强化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坚持教学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保证教学设备利用率,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依据省教育厅《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班级不得擅自停课。

停课半天以上需报松原市教育局批准,认真贯彻《课堂教学常规》,并不断完善课堂管理制度。

实行四十五分钟课时制。

第二十五条每学期期末在教育局的指导下进行期末考核。

第二十六条任课老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业余时间进行有偿集体补课,不参与任何社会力量办学,不得歧视后进生。

任何教师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二十七条教务处和总务处根据学校发展,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设备档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尤其要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加强行政领导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

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有益健康的文体活动,营造团结协作、紧张有序的学校生活氛围。

争创市、省级校园环境艺术化示范学校。

第三十一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

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三十二条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三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四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三十五条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三十六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七条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检察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一条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四十二条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教师职工管理

第四十四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第四十六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十八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

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

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正确的考核。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根据教育局划分的学区,招收当年应届毕业生入学。

第五十三条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报教育局批准后,可准其休学。

期限为1年,不得提前或延迟复学。

第五十四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对学习优秀的学生实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建立电子学生档案,按学期记载学生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情况,学生受学校以上奖励应记入学生档案,毕业离校后,学校保存备查。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

对转学、休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各项纪律制度。

学生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

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级上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三)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规范,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县教育局批准实施。

章程的修订须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方可通过,并报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本章程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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