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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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之医疗机构应知及应对,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疾病谱变化高新技术普遍进入大医院社会转型期价值取向多元化人们更加关注健康,医疗大环境,对医疗服务期望越来越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政府投入不足,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治国,医院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我国医疗纠纷处理的发展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有关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六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50年1959年):
这一时期侧重于法律裁决,直接由司法部门处理,不经医学事故鉴定。
法院可以传讯医生、护士,按当时刑律给医务人员判刑。
如此处理,导致常常出现定性不准、量刑过重,并使医务人员产生恐惧心理,怕担风险。
2、第二阶段(1959年1977年):
这一时期主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性处理,法院一般不参与。
即使医院或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受理。
尤其是在“文革”期间,对专业知识的轻视及无政府主义,导致部分医院屡被冲击,对于纠纷无人裁决过问,医疗纠纷处理处于某种真空状态。
3、第三阶段(1978年l997年):
“文革”以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为了维护医疗秩序,纷纷制定有关医疗事故及纠纷的处理办法或规定。
在此基础上,经司法与卫生部门共同努力,国务院于1987年6月29日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4、第四阶段(1997年2002年3月):
1997年3月l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于同年10月1起施行。
新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改变了原刑法对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刑事处罚不明的状况。
在这一阶段,由于公民法律意见的提高,更加显现了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不完善,人们强烈要求对办法进行修订。
5、第五个阶段(2002年4月起至今):
2002年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的一年。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生效。
该司法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规则,即由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证据规则的实施,完全改变了患方在法庭上的被动地位,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2002年发生的另一重大事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
鉴于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卫生部从l996年即开始着手进行办法的修订工作,几易其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会议讨论通过了修订草案并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名称变更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02年4月14曰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6、第六个阶段(2010年7月起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对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责任、充分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统一医疗纠纷的案由及其赔偿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确立了对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三种不同的归责原则,明确规定了患方的知情同意权,医方告知说明义务、免责事由和过度诊疗行为等。
法律适用二元化向一元化的回归,案由,法律适用,鉴定,医疗事故侵权纠纷,非医疗事故侵权纠纷,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错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法,二元论继续存在,8,出台情况,争议较大进展缓慢地方先行各显神通,9,地方先试各显神通,1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的主要成效建立了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建立起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提高了医患双方的法律意识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的监督和处罚职能原条例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
与侵权责任法相冲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
老子处理儿子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
“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修订原条例的工作基础医疗纠纷处理的国际经验提供了借鉴部分省市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立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11,修订原则,将“三调解一保险”上升为法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有机结合、相互衔接解决法律、法规间的不协调问题做好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的衔接坚持“两个分开”医疗纠纷处理与行业分开民事处理与行政处理分开,12,主要修订内容,规范医疗纠纷民事处理途径,解决赔偿和鉴定两个“二元化”问题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
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删除“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强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
不直接处理民事赔偿,但应指导、协调,引导调解卫生行业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作为行政处理的重要依据借鉴国际上同行评价的通行做法,坚持高标准、高技术性的评价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减少顾虑,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鉴司法实践经验,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
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医疗责任保险强化依法维权:
禁止扰乱医疗秩序,明确处置措施,遏制涉医违法犯罪,一、二稿章节对比,俩条例同时有效,各司其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预防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行政处理行政投诉行政调查行政处分、处罚,两部条例的关系,第五十五条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两部条例的关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生效将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同时有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管行政处理调整范围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医疗机构是主体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发生后的早期处置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民事责任(诉讼,非诉讼)侵权责任法及司法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行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刑事责任刑法第335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纠纷处理法律梳理及分工,共5章56条,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确立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推行医疗损害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医疗产品保险构建了全新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医疗纠纷预处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规定了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义务取消了主观病历与客观病历划分规定了病历封存最长时限3年明确了患者家属尸体解剖的决定权要求医院建立畅通有效的医疗纠纷投诉渠道,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亮点,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各司其责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医疗纠纷早期处置医疗纠纷的后期非诉讼处理和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技术咨询、医疗损害鉴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框架,依法执业9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3,10,1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11医疗物品使用管理12,医疗纠纷的基础性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依法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评估,分析医疗质量安全信息,针对发现的风险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2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版)新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共七章51条,其中与医疗机构有关的条款有39条:
第一章:
第一六条;6条第二章:
全部;5条第三章:
全部;12条第四章:
第二十八三十三条;6条第五章:
第三十七、三十九条;2条第六章:
第四十一条四十五条;5条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1条,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床技术运用的法律责任,31,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的;
(二)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三)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未按照要求履行知情同意程序的;(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
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医疗物品使用管理,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医疗活动的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13开展高风险医疗活动强化风险防范义务14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15患者病历知情权保障16,医疗纠纷的针对性预防,第十三条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的实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7,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含义,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近亲属: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含义(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手术同意书由谁签字?
某女:
17周岁,怀孕40天,来到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
自行前来胞兄(25岁)陪同前来姑姑(46岁)陪同前来男朋友(20岁)陪同前来爷爷奶奶(60岁)陪同前来,第十四条高风险医疗活动开展,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患者张某,在某三甲医院体检时,医生建议进行CT(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注射碘普罗胺(优维显)。
14时40分,CT检查完毕,患者出现“不舒服、恶心、心慌”,颈面部及肩部皮肤发红。
CT室的医生立即给病人吸氧,并通知急诊科医生;14时42分,患者出现抽搐,吐白沫,血压测不到的情况;14时45分,急诊科医生到场,一边处理一边听取CT室人员介绍相关情况;14时50分,急诊科医生把病人接走。
患者因呼吸循环抑制而最终发生缺氧性脑损害,目前仍处于植物人状态。
法院判决:
患者在用“碘普罗胺”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CT室医生未立即给予抗过敏药治疗;从发生严重过敏反应到急诊室抢救的时间为10分钟以上,医院存在明显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66万元。
为什么不能免责(手术知情同意书为例),1、有适应症无禁忌症;2、无可选择的替代方案;3、有并发症无应对具体措施;4、无患方的声明和补充意见;5、知情同意书中有免责条款;6、患方没有备份;,44,第十五条病历书写和保管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病历定义: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不少于15年,不少于30年,原则患者保管,特殊情况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保管,目前各医院病历管理中普遍的问题,1、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等同意书;2、死因有争议,无患者签字的不同意尸体解剖同意书;有患者家属不同意尸体解剖同意书,但又未告知尸解的意义;3、门诊病历过于简单,有些甚至什么都不写,直接就开药治疗;有些不写随诊、复查;住院条件过于严格,导致回家后死亡;出院后门诊复查时常规检查不做就开药或开假单了事,最终延误病情,出现严重后果。
4、病历书写内容张冠李戴:
姓名、年龄、床号、住院号等不一致。
5、影像资料等医疗文件被患者或家属借走,无借条或借条保管不善遗失。
导致鉴定和诉讼举证不能。
6、虽有上级医生医嘱但没有执行,导致病情延误。
7、收费清单项目与医嘱项目相差较大,导致难以解释的用药情况。
8、在患者及其家属复印病历后,仍进行部分修改,并再次复印给患者或以后提交法院时被发现。
9、紧急情况下,患者或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未把抢救记录封存或封存封面未进行相应说明,导致封存病历中无抢救记录(抢救记录6小时补记)。
另外,一此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时由于准备不足没有在封存前进行病历备份,导致法院解封病历前无法进行案情讨论。
10、对疑难、诊断不够明确的患者,需行特殊检查,但患者因经济困难、医保关系等原因不同意检查,导致延误病情。
对此主治医生认为在病历中只要有医生的说明即可,有无患者签字并不重要,事实上这种做法并未被法院所认可。
11、在医疗期未结束之时,当患者因其他原因要求提前出院时无患者签字确认。
12、各种临床辅助检查报告单,未按要求作出:
如尸体解剖报告,无大体形态描述,只有组织学描述。
13、当医疗机构无相应专科时既不请会诊,也不转诊,延误病情。
14、过于相信外院检查或出于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考虑,医疗机构未做相应检查,一旦外院检查有误医疗机构将因此承担败诉的后果。
15、交接班记录衍接有问题,导致误诊、误治。
16、内固定材料、植入材料、型号、名称,无患者签名,导致患者未知情。
17、病历中出现诸如“先交押金”等不利于医疗机构的字据。
18、纠纷出现后,拒绝为患者复印主观病历,造成新的矛盾。
19、药品临床试验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批或备案,无相应知情同意书。
时限要求,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手术记录由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当由手术医师在患者术后即刻书写完成;抢救记录由参加抢救的经治医师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出院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出院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患者死亡24小时内完成;死亡讨论记录于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抢救记录及口头医嘱,抢救记录:
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
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口头医嘱: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53,病历相关案例分析,死亡证明中身份证号码写错案病历管理不当引发的民事诉讼医生代替患者签名告知不当赔偿案诊疗行为无过错沟通不足赔偿案病历原件丢失医院承担全责案病历记载不清无法认定事实医院担责案,第四十五条病历失真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某地一村卫生室给身体不适的某村民输液治疗,约1小时后结束,患者回到家约两小时后死亡,因患者死亡发生在就医后,家人怀疑用错药而发生医疗纠纷、医闹后公安、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动员患者家属尸检。
尸检后揭示患者死于心肌梗死、心脏破裂。
起诉后委托某医学会鉴定,但因没有病历而退案。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患方39万人民币。
第十六条,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最大变化患者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必须要规范写所有病历规范写,实事求是写主观病历中的容易误会的信息怎么办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目前依据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两个版本(病历记讨论结果,另册记录),患者的病历知情权,沟通17投诉18,医疗纠纷的早期化解,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对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提出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就诊疗行为提出的疑问,应当及时予以核实、自查,并指定有关人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如实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2009年投诉管理办法,2018年9月13日全社会征求意见2011年医院等级评审细则,医疗纠纷解决途径22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告知义务23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24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和启封要求25尸体移除与存放26,27重大医疗纠纷信息报告义务28医疗秩序维护29,医疗纠纷的早期处置,第二十二条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三条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告知义务,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五条可疑医疗物品封存和启封要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
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尸检要求,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