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与通风专业分包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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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与通风专业分包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

空调与通风工程专业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承包人:

工程分包人:

日期:

2016年9月5日

空调与通风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靛厂甲121号邮编:

100071

通讯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颜村镇渝黔铁路遵义东站站房项目部

邮编:

563000

法定代表人:

付庆彬职务:

董事长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91110000102170748K

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铁道支行营业部

开户银行账号:

11001013900056000151

乙方:

注册地址:

邮编:

253034

通讯地址:

邮编:

253034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董事长

纳税人身份: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甲方与成都铁路局已经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分包工程概况

1.分包工程名称:

空调与通风工程;

2.分包工程地点:

贵州省遵义市遵义东火车站;

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3.1承包范围:

空调与通风工程。

3.2工作内容:

施工图范围内通风与空调设备安装、风管及部件设备安装、套管及封堵、调试,过墙洞口的开凿封堵等工程。

4.分包工程数量:

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合同数量,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为基础,并以乙方实际完成、依据《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规则由甲方工程技术人员收方、技术负责人审核签认、预算合同人员复核、经监理和业主验收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工程量清单的任何错误和遗漏,不能免除乙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

乙方承诺:

甲方有权根据施工需要调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项目和施工数量,乙方无条件服从,绝不因此而提出索赔。

第二条分包合同价款

1.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

其中,不含税金额为元,增值税率为【11】%,税款为元。

此价格仅为双方签订合同时估算价格,最终结

算以《工程量清单》(附件一)所列细目的单价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

本合同单价是按总包合同质量标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除《工程量清单》中注明的以外各项目合同单价中已包含了乙方为完成各项目需要的劳务、机具、材料及配件(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无偿供应和无偿提供使用的除外)、安装、缺陷修复、利润、环保、调遣(进出场)、临时工程的建设与拆除、治安管理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

本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另有约定外,其他项不作任何调整。

因工程变更设计的新增项目应比照附件一《工程量清单》中相类似项目的单价水平确定分包合同单价(或以最终业主批复单价的/%作为分包单价)。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285天。

2.合同开工日期:

2016年9月20日;合同竣工日期:

2017年6月30日;

若上述工期与实际工期不符,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3、详细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甲方将根据业主总工期及分项工期要求另文下达,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必须严格执行。

4、本合同中对于工程工期暂无法确定时,开竣工时间以甲方施工计划安排为准。

5、为保证工期,乙方须按附件二《乙方投入本合同工程主要机械设备表》中所列项目组织机械进场,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全部到位,进场前双方必须办理检验手续。

6.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工期组织施工,确保甲方总工期目标的实现。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甲方损失的费用由乙方负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如因业主调整工期,本合同工期相应调整,乙方不得因此提出索赔。

7.确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承担的工程不能及时开工超过三个月时,甲方可对乙方大型机械停滞费中超过三个月的部分以双方签证为依据予以补偿,其它原因给乙方造成的人员、机械误工损失(包括不超过三个月的机械停滞费)等风险已计入工程量清单的各项单价中,甲方不再补偿。

如因业主原因造成上述停工窝工的,若业主给甲方予以相应赔偿的,甲方可对乙方作相应补偿。

8.若乙方严重影响甲方施工进度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后3日内退场完毕。

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责任及甲方重新挑选施工队伍进场施工的费用以及甲方所接受的罚金、索赔等费用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扣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为:

满足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

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

国家及行业最新规范、图纸设计说明中明确的施工规范等有关要求。

同时,具体施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乙方应按本工程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及下发的技术交底要求,合理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

2.甲方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有关质量标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进行验收。

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乙方必须返工修复,其费用损失由乙方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又无法修复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包括业主质量罚款等全部经济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在每道工序完成并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后通知现场监理进行验收检查。

每道工序经甲方、现场监理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同时乙方安排人员及车辆进行配合;施工现场发生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制止和下发暂停施工令。

甲方、现场监理进行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4.甲方及上级部门对乙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检查时,乙方要提供相关资料(含措施费用凭证),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乙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上报甲方进行复查。

5.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好单项、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的质量记录、评定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评定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6.乙方如果出现质量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甲方,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图纸设计年限,保修期为24个月,乙方及其人员对本合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缺陷责任、保修时间从本项目工程正式竣工验收移交日期算起。

第五条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和试验检测

1.甲供材料:

1.1甲方按照总包合同规定或甲方为保证整体工程质量认为有必要供应或指定的材料向乙方供应材料或指定供应商。

本工程甲供料为:

临水临电接口。

1.2甲方按照业主供应价或材料市场价加运杂费,并收取/%的材料采购及管理费后的材料价格供应给乙方。

甲供材料款在每次工程结算时及时扣回。

材料发票由甲方保管,乙方不得索要。

1.3乙方应通过授权委托确定1-2名收料人,负责甲供材料的领收、签认,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甲方财务、物资等相关部门留底备案。

1.4乙方应根据施工情况,按甲方要求每月提交材料计划。

1.5甲方供应的材料乙方严禁使用于本项目之外或转卖,也不得自行采购。

乙方使用的甲供材料超过额定损耗率或少于设计量的部分,甲方将以供应价格的150%扣除材料费。

1.6因交通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供货商原因造成材料不能及时到场而影响施工的,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索赔。

2.乙方自购材料及要求:

除合同约定的甲方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其它材料均由乙方自购。

乙方自购的所有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单,并经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乙方应立即清除出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周转材料和机械使用:

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配备满足本工程需要的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

甲方也可根据情况将自己所有的周转材料和机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另行签订租赁使用合同。

4.试验检测

乙方所购材料由乙方负责检测,费用自理。

检测报告存档执行国家规范要求。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按时向乙方提供工程水准点、坐标控制、施工图纸等施工测量和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等技术资料;

1.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1.3及时交付应由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等;

1.4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收方、结算手续,支付乙方工程款;

1.5负责与本工程项目业主、监理、设计的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6对乙方施工测量进行复测检查;

1.7组织对乙方施工(或完工)工程进行过程检验和竣工验收,进行竣工文件的整理和报送工作;

1.8对分包工程的安全、质量、环境、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1.9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若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乙方相应款项中扣除;若乙方完成工作不符合要求或甲方认为乙方无力完成分包工程,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认为乙方不称职的人员。

2.乙方:

2.1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等要求精心组织施工;若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立即通知甲方;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2.2投入满足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并纳入甲方经理部统一管理,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和上岗操作证复印件须报甲方备案,以上人员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工程的管理,离开工地必须向甲方履行请假手续。

2.3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计划,确保施工安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2.4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2.5自觉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施工过程中投入必要的安全生产费用,采取完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6按时提交施工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2.7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2.8服从甲方转发的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在本项工程中,业主对甲方的要求以及甲方向业主的承诺,对乙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2.9负责分包工程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内的用水、用电(水源、电源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及独立使用的施工便道和临时设施的修建和维护;自行承担自有人员的吃、住、行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用。

2.10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半成品需求计划、用水、电计划等并报甲方审批;根据甲方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编制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年、月、旬、周施工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2.11尊重监理,信守合同,维护甲方的信誉。

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业主、甲方和监理的技术指导、安全质量监督检查。

2.12不得将本工程分包范围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禁止转包。

2.13已完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2.14做好施工中各项目、各环节及分工序的监测、量测和试验,若委托甲方完成,甲方应收取相应的费用。

2.15如需甲方协助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外围环境干扰,承担相应费用。

2.16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因乙方施工导致的罚款、赔偿、诉讼等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2.17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2.17.1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特殊工种等主要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操作证须向甲方提供原件核对,并留存复印件备案;且一线生产人员应符合国家法定年龄;乙方雇员进出场必须在甲方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17.2乙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体检制度,在进场前对其员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健康证明,以满足本合同施工作业需要。

2.17.3凡乙方为履行本合同所投入的人员,需向甲方提供其身份证、劳动合同、特殊工种证等复印件,以便甲方备核。

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供人员花名册,保持动态更新,并配合甲方的检查。

2.17.4乙方应当每月向甲方提供加盖乙方公章的工资发放单(人员应与2.17.3款乙方人员花名册一致),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接受甲方的监管。

乙方必须及时、足额为履行本合同人员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

2.18乙方应书面授权委托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材料领用人和现场安全质量负责人,并将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签字交甲方相关部门备案留底,作为乙方合同履行中的签认依据。

2.19对本工程内容、合同条款、价格等所悉信息赋有保密义务;

2.20要求乙方提前与运管单位对接,深化满足验工要求,对运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不再另赠费用。

第七条安全文明、环保施工

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卫生管理、环境保护等法规制度和甲方编制的本工程的关于安全、环保、现场文明施工方面的有关要求,严格按照安全环保标准组织施工,做好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甲方根据需要在施工现场配置统一的安全、文明施工设施、保护器材、安全警告标示牌等,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3.乙方进场后必须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乙方应提供接受教育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审查,并提供复印件备案,由乙方授权委托人签认接受安全教育人员的花名册等安全教育资料。

施工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证件,才能上岗。

4.乙方对本工程安全负责,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操作规程执行,服从甲方安全监督和管理。

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伤亡、机械事故及其他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此风险费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建筑施工人员(含乙方在本合同范围内的雇员)团体意外险以甲方的名义投保,乙方承担费用,此费用已包含在乙方各分项承包单价中。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乙方应对本单位参建人员进行职业病预防、检查、治疗和康复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6.乙方要搞好文明施工和标准化建设。

交工前乙方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管并及时清理场地。

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施工原因致使工程、农田、水体、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受到污染和损害。

应及时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排水通畅。

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因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淤泥、垃圾等各种影响环境污染的因素。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7.乙方与甲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祝步伟,职务:

生产经理,负责本工程安全质量监察,进度及质量控制、检查及其它事项,负责审批收方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或发布相关指令。

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工地代表为:

黄保全,身份证号:

372424196711154010,负责本合同工作内容组织实施,处理施工中的收方结算、材料领用、签订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往来文件、结算领取工程款等相关事宜。

3.双方约定:

甲方出具并经甲方审核程序及工地代表亲笔签字的收方结算单,作为施工期间和最终结算、付款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甲方其他人员的任何签字、签认都不具有该事项最终确认的效力。

乙方如持有此类文件,甲方不予认可。

第九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合同不支付工程预付款,乙方必须具备满足本工程的流动资金。

2.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提供上月已发放参加施工人员工资费用的清单。

3.本工程实行按月验工,末次结算。

在每次验工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人员进行现场收方并填写收方记录,参与收方的全体人员应签字确认。

验工时,甲方依据乙方在计量期内完成的、甲乙双方及监理签认的、符合本项目验收标准的工程实体数量和《工程量清单》(附件一)单价(扣除甲供料)进行计量,据此编制《验工计价单》,甲方扣除相关费用并签字确认,最后经乙方有权限的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按照程序结算支付。

隐蔽工程(工序)的工程量在覆盖前需经双方现场签认,否则不予计量。

4.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每季度首月最高支付比例为上月验工金额的70%。

5.工程完工并经业主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且甲方收取业主结算价款比例达到95%时,甲方支付乙方进度款至结算价的95%。

6.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业主返还甲方质保金,扣除乙方原因造成的整修、赔偿(含材料在内的全部费用),且乙方已全部履行完质保义务后,甲方将余额支付乙方(不计息)。

7.乙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

收款银行账号:

8.甲方可随时监督乙方本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

如挪作他用必须经甲方批准,否则给予罚款或暂停工程款的支付。

乙方不及时支付本工程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而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和施工时,甲方有权代其支付,乙方必须配合并服从。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收方结算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随时进行修正,乙方必须接受。

第十条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一)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办理计量后【7】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应在开票之后【3】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二)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

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三)乙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2.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7.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8.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一条变更

1.甲方有权根据业主和监理要求对本工程进行设计变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2.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不当而引起的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变更价款的确定:

经监理、设计院及业主单位批准的工程数量变更增加或减少,按照乙方实际完成并经甲方审定的变更数量,按照合同附件中的细目单价对乙方进行计价;无单价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先行实施,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施工进度,乙方应及时按照合同单价组价原则及市场价上报增补单价,甲方审核确定后列入结算。

4.乙方不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的未经甲方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

如乙方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

甲方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1.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通知业主进行验收,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业主验收的部分,甲方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3.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责任。

第十三条竣工结算及移交

1.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四条质量保修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乙方承诺:

甲方对业主所承诺的质量保修义务在分包工程范围内同样适用于乙方。

若乙方在保修期内缺陷修复不及时,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从质保金中扣除。

质保金不足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

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逾期付款发生时,乙方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如因业主逾期付款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如因业主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总包合同义务导致甲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表示理解并承诺:

发生上述情况,不视为甲方违约。

2.乙方:

2.1若因乙方施工计划(含节点计划)未能完成,导致或预期导致总包合同工期延误,乙方应承担延期造成的相关费用,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由此而发生的延期赔偿金(赔偿金=0.5‰×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价×延期天数或与总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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