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用钢管等构配件备案青岛市市政管理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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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用钢管等构配件备案青岛市市政管理信息

附件二:

青岛市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

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脚手架搭设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案评审、材质检测、搭设、预压、验收、使用、拆除及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材料的监督检测、方案的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等的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等,除应当遵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碗扣式钢管脚手架设计应采用结构计算简图进行整体结构稳定性分析,确保架体为几何不变体,设计荷载应符合《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JJ2-2008)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的规定。

并应考虑风荷载和混凝土振捣荷载。

第二章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材料、质量与检测

第一节主要构配件材料要求

第五条碗扣式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的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的规定。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钢管规格参见《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5.4.3),钢管公称外径为Φ48.3mm,公称壁厚为3.5mm,壁厚公差不应为负偏差,其它尺寸公差符合GB/T3091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上碗扣、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螺母应采用碳素铸钢或锻铸铁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中ZG270-500牌号和《可锻铸铁件》GB9440中KTH350-10牌号规定。

第七条下碗扣、横杆接头、斜杆接头应采用碳素铸钢制造,其材料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中ZG270-500牌号的规定。

采用钢板热冲压整体成型的下碗扣,钢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的规定,板材厚度不得小于6mm,并应经600-650度的时效处理。

严禁利用废旧锈蚀钢板改制。

第八条支座螺杆的材料应符合GB/T700中Q235的规定。

可调底座底板的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钢板厚度不得小于5mm。

可调底座及可调托撑丝杆与调节螺母啮合长度不得小于6扣,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小于150mm。

调节螺母铸件的材料应采用机械性能不低于GB9440中KTH330-08牌号的可铸铁或GB11352中ZG230-450牌号的铸钢。

第九条钢管上严禁打孔,钢管外观质量应符合要求,平直顺滑、无裂纹、无分层、无结疤及无严重锈蚀、变形等,且应满足《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3.3.6条规定。

第十条脚手架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钢管构配件技术管理档案、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准备齐全,向监理单位报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联合检查、验收,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建立脚手架构配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租赁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钢卷尺、力矩扳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按规定对现场使用的脚手架构配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节质量与检测

第十三条碗扣脚手架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性能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由供应商提供)等;并会同劳务分包、租赁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验合格后,本批次脚手架构配件方可使用。

检测标准参见《碗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5.6)。

第十四条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碗扣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GB24911-2010)的规定。

碗扣在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第十五条碗扣脚手架构配件进场应重点检查钢管管壁厚度、焊接质量、外观质量、可调底座和可调托撑丝杆直径、与螺母配合间隙及材质等。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使用: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孔洞、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章支架模板体系方案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方案的编制

第十六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高支架模板体系、组合支架模板体系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总承包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经总监审批的方案方可使用。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

第二十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及以上的落地式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及吊篮脚手架

(三)门式贝雷梁脚手架(车、人通行)

(四)落地式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五)搭设高度在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的混凝土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桥面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桥面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须在脚手架明显位置悬挂荷载标牌: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搭设高度超过8m及以上;搭设跨度超过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包括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荷载700kg以上。

(四)搭设高度超过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的脚手架;

第二十三条危险性较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编制工作。

安全方案的评审工作应在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之前。

第二十四条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市政工程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专家(聘请外地专家需到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工程管理处备案),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成员中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且不能来自同一个单位。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应列席专家评审会:

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工。

第二十六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工作单位、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方案报专家组长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意见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市政工程管理处。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脚手架搭设要求

第一节前期准备

第三十一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作业人员年龄应在18-50岁之间。

第三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三条脚手架基础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按基础承载力要求进行验收。

位于地质条件复杂的脚手架基础,应在专家方案论证时予以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顺畅,不得被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浸泡。

第三十五条对钢管、碗扣、脚手板、爬梯、安全网等材料进行清点、检查、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不合格的构配件不得使用,材料不齐时不得搭设,不同材质、不同规格的材料、构配件不得在同一脚手架上使用。

第二节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六条严格按照审批的专项方案进行搭设,在专门技术负责人员指挥下,统一进行。

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迅速撤离作业面人员,在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后,查明原因、做出判断和处理。

搭设安全技术标准参见《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第三十七条门式贝雷梁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标准参见《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10)。

第三十八条汛期严禁在河道内搭设满堂脚手架。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揽风绳、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支架预压

第四十条不同类型的支架应根据支架高度、支架基础情况等选择具有代表性区域进行预压。

并安规定对支架基础的沉降进行观测。

参见《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194-2009)

第四十一条支架预压区域应划分程若干预压单元,每个预压单元内实际预压荷载强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该预压单元内预压荷载强度平均值的110%,不允许超压。

第四十二条每一联脚手架均需预压,预压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签字。

第四节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三条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立网和平网。

首层安全平网的安装高度为网体最低点距地面距离为3-4米处。

每隔不大于10m设层间安全平网。

第四十四条严禁用安全立网代替安全平网。

第四十五条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脚手架搭设高度应超过操作层不小于1.5m。

(二)操作层脚手板应满铺、牢靠,严禁出现探头板。

(三)脚手架人行上下通道应满铺,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踢脚板,采用密目网封闭。

人行斜道坡度不应大于1:

3,并设置防滑条。

第四十六条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须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四十七条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

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配件和工具式脚手架配件混合搭设。

第四十八条模板支撑架斜杆设置应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的规定,剪刀撑的斜撑与地面夹角应在45°至60°之间,斜杆应每步与立杆扣接,斜杆搭接不应少于3扣,扣外端长度不得小于15厘米(搭接长度不宜小于1m)。

第四十九条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4.8m时,顶端和底部必须设置水平剪刀撑,中间水平剪刀撑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4.8m。

第五章支架模板验收、使用与拆除

第一节检查验收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签字验收并留有验收记录,经检查合格并填写验收记录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留有验收签字记录备查。

第五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参见《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8.0.4条外,下列阶段应补充检查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达到设计高度后;

(三)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预压加载完成时;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浇注完后。

第二节安全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在作业层上明显位置设置限定荷载标牌,不得在脚手架上集中堆放模板、钢筋等物料。

预压加荷与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十三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严禁在脚手架基础及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

第五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混凝土输送管、布料杆及缆风绳等不得固定在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上。

第五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大风、雨雪、大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五十七条脚手架使用期间,停工一个月恢复使用前必须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八条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擅自拆除架体结构杆件;如需拆除必须修改施工方案并报请原方案审批人批准,确定补救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九条脚手架与输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施工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防雷措施等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脚手架上临时用电拖地电缆必须采用绝缘套管进行保护,严格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

特别是在钢筋绑扎过程中,漏电保护器必须处于工作状态。

第六十一条搭设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六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跟踪”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措施。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进行监管,对支撑系统的搭设、拆除进行监管,对预压加荷与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节拆除管理

第六十四条脚手架和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在专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拆除作业前,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核查操作人员架子工证件,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

第六十五条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非预应力梁底模拆除应在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100%后方可拆除,预应力梁底模拆除应在预应力钢绞线张拉、孔道注浆完毕且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达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100%后才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六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七条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从一端向另一端,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或者先拆除下层。

第六十八条拆除的脚手架构配件、方木、模板等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应向下传递或用垂直运输机械吊运至地面。

第六十九条夜间不宜进行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七十条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后构配件应分类堆放,维修整理,妥善保管。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脚手架构配件的外观质量、构件尺寸、产品合格证、原材料及构件性能检验报告等进行随机抽查。

主要检测钢管直径、壁厚、主要构件强度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方案进行审查,对专家评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使用、拆除进行监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高支架模板支撑体系实行首件报验制度,首联脚手架搭设至6米时监理单位应通知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七十四条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情况,核查现场留存的相关内业资料和自检、检查记录。

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监督考核扣分;对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七十五条各级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和国家相关规范的各类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与企业市场主体责任考核挂钩。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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