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制度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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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制度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制度

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近年来,某某市公安局**区分局借“三基”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力推行治安案件回访制度,在基层基础工作上下功夫,狠抓队伍建设,夯实民警执法基本功,规范办理治安案件各项制度,向规范要效力、警力、战斗力,始终坚持打击和预防相结合,执法行为和执法效益相统一,确定了“强沟通、促规范、树和谐”的总体目标,整体推进,制度保障,从执法环节等各方面,严格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制度,实现了警务信息更加畅通、执法行为更加规范、警民关系更加和谐的工作目标。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因在办理治安案件当中执法行为不规范,引发的行政复议、涉法信访案件和热点问题越来多。

2006年,我局因治安案件引发的上访案件占总量的41%,损害了警民关系,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007年,某某市局大力开展了规范办理治安案件工作,借助这一有利机遇,**区分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深入群众,创新工作方法,以落实治安案件回访制度为重点,不断规范治安案件办理工作,努力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实现了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通过不懈努力,2008年,**区分局因治安案件引起的信访问题同比下降了91.4%,治安案件复议撤销率同比下降了90%。

2007、2008年,在某某市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分局连续两年取得了行政执法类第一名的优异成绩。

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三级回访制度,明确回访程序

工作中,我们确定了办案民警、公安派出所和分局三级回访主体,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

一般治安案件由分管警务区领导带领经办民警上门走访,重大疑难案件由所长带领经办民警上门走访。

走访人员将回访情况如实进行记录,针对群众反映问题依不同情况酌情处理。

对于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或办理“人情案”、“油水案”,案件处理不公的,除批评教育外,还责成办案民警向群众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是由办案民警进行回访。

明确案件受理人为主办民警,落实首接责任制和主办责任制,规定主办民警在治安案件查结后5日内,对治安案件的受害人和违法行为人进行双向回访,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态度、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意见,从而对办案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实施处罚行为进行监督,使民警得到自我提高。

二是由派出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访。

由派出所所长主管,法制民警具体操作,对办案民警查结的治安案件进行分析,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或可能存在反复的治安案件进行重点分析,确定重点,进行重点回访,并将回访情况反馈给办案民警。

通过对受理案件进行调访,既能够使派出所准确掌握基层办案民警的执法效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也能够督促基层办案民警改进执法动作,促进提高执法质量。

三是由分局对重点案件进行排访。

分局在治安大队成立行政执法指导中队,联合法制、信访、督察部门,每月对分局查结完毕的治安案件进行通报,对存在信访隐患、发案率较高的案件进行回访,提高回访工作高度,听取群众对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的意见,认真分析,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

通过对重点案件进行排访,为分局掌握社会治安形势,提高基层单位和民警执法质量,明阶段性工作重点奠定了基础。

二、实行“三个必访”,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治安案件种类多,涉及面广,为此,在回访工作中,我们坚持以化解矛盾作为工作导向,全面实行“三个必访”,把民警的日常执法行为同案件回访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效益观。

一是对受害人必访。

由于有受害人的治安案件占总量的比例较大,分局要求民警必须对已查结案件的受害人进行回访。

案件查结后,办案民警对受害人进行回访,将案件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受害人,面对面了解受害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是否做到公正、公平,听取受害人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通过对受害人进行回访,有效拉近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是对违法行为人必访。

治安案件的发生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直接反映,分局规定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不能“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违法行为人,对于查结的案件,必须对违法行为人也同样进行案件回访,以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深层次原因,听取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是对调解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必访。

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的处理从程序上已经完成。

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是否真正得到化解,是否引发其他问题公安机关并不掌握了解。

我们按照“构建平安**,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在治安调解案件办结后,进行回访,以了解调解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处置。

回访中,深入当事人家中,了解其对调解结果是否满意、调解协议约定事项履行情况、调解后是否存在实际困难或衍生新问题、对公安机关调解工作有何意见或建议等。

对案情较复杂或重大的治安调解案件,则取得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的居委会干部或所在单位领导的配合,共同专访、座谈,合力解决遇到的问题。

去年11月份,我局辖区某某镇某某村田某某因琐事将田某岱(二人系本家兄弟)殴打致轻微伤。

经过公安机关调解,田某某最终与田某岱达成了调解协议。

但是公安民警在回访中发现,田某某因长期以来对田某岱存在嫉妒之心,通过调解又赔付了田某岱医药费,对田某岱的怨恨之心较强烈,欲伺机再行报复的想法,办案民警即对田某某靠上做思想工作,使其最终放弃了报复,有效化解了两家的矛盾,消除了潜在的隐患。

针对有的案件办结后,群众对案件的处置和裁决不理解,对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产生误解,我们在回访时,积极发挥当事人所在村居、企业、单位的作用,吸收村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参与回访,逐人逐案认真做好回访记录,虚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激化、升级。

三、做好三项结合,推动警务工作的基础化延伸

一是案件回访与治安管理工作相结合。

我们要求办案民警在案件回访工作中不能单纯局限于“一事、一案、一人”,而要与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相结合。

通过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案件发生的环境及规律特点,及时了解最鲜活、最重要的治安信息,掌握治安状况第一手信息资料,发现辖区治安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夯实治安基础工作,提高治安管理工作水平。

二是案件回访与群众工作相结合。

在回访工作中,我们认识到案件就是问题,问题就是需要。

通过回访,可以及时发现做好群众工作存在的问题,纠正管理上的不足和缺陷,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同时通过及时回访和得当的工作方法,让群众感受到基层办案民警辛勤的付出和工作的努力,使老百姓积极参与到社会治安工作中。

另外,通过对当期案件的走访,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密切了警民关系。

三是案件回访与治安防范工作相结合。

在回访工作中,我们坚持“以案讲防”,向回访群众通报辖区内发案的规律、特点,如作案时间、手段和工具等案件信息,对被害人和案发地周围群众讲解防范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

同时及时查找隐藏在每一起案件背后的治安漏洞和盲点,并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等进行有效整改,落实防范工作,及时弥补治安漏洞,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四、创新回访模式,务求案件回访工作取得实效

工作中,我们牢牢把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这一目标,总结经验,创新模式,在民警走进群众开展回访的同时,也将群众请进公安机关,面对面地倾听群众诉求与意见,先后开展了“电话访谈”、“警营开放、警民交谈”等活动,丰富了案件回访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并制度化地加以推广。

一是开展电话访谈,了解群众意愿。

以开展治安系统爱民实践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建立了“电话访谈”制度:

分局及科室、业务大队、派出所每月不定期随机拨打辖区居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在校师生、离退休人员、私营业主、已结及未结案件的当事人、110报警人、未息诉息访群众电话,就社会治安、执法服务、队伍建设等方面情况进行访谈,虚心听取群众对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工作的看法和评价,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和现实需求。

二是推行警民交谈,倾听群众意见。

在坚持“双述双评”工作的基础上,每月10日在各基层派出所定期启动“警营开放、警民交谈”活动。

主动邀请辖区村(居)民、企事业单位代表及社会各界群众到派出所与民警零距离座谈交流,通过沟通,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治安防范知识,了解了社会治安情况,又增进了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五、建立健全案件回访长效机制

从我局开展的案件回访工作情况看,这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式,长期坚持下去,必将对我们的工作带来很大的收益。

实践中,我们从案件回访的组织保障、监督、问责、具体实施等方面入手,逐步摸索建立起了案件回访长效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组织保障机制。

分局成立了分管局长任组长,党委成员任副组长,纪委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案件回访领导小组,基层所队也相应成立机构,层层抓落实,有力地加强了对案件回访工作的组织领导。

基层派出所在统筹协调各项警务工作的基础上,合理搭配警力,统筹安排,实行弹性工作制,科学安排时间,组织民警进行案件回访,确保民警有时间、有条件完成回访工作。

针对民警在认真开展回访工作获取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确定专人对民警回访收集的信息进行专题汇总、分析研判,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发现的重大情况或问题,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由专人负责开展调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回访工作取得实效,从而提高了基层民警开展案件回访工作的信心和积极性,防止案件回访工作流于形式。

二是建立监督机制。

为保障案件回访工作的顺利开展,分局制定了《案件回访监督制度》,将基层所队和社会各界有关群众纳入监督主体,使案件回访工作监督制度日常化。

在分局内部,实行多部门交叉监督,由治安大队行政执法中队牵头组织纪委督察、法制等部门全面开展检查回访工作,明确各单位的监督责任,对办案单位是否按规定回访进行全面监督,对 工作不力,不按规定进行案件回访的,提交督察部门处理。

实行定期监督与个案倒查相结合,对投诉个案、问题个案以及随机抽取个案进行细致的倒查,及时掌握了解案件回访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是建立问责机制。

为明确责任,确保实效,分局制定了《案件回访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了对没有落实案件回访工作的各种情形(包括主客观原因)的问责处理意见,严格落实对民警和相关单位问责追究规定。

对案件回访工作开展不积极、未落实的,发现一次就问责一次;对发现的多次不回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重罚,给予年度考核不合格,对相关人员离岗培训等处理。

去年7月份,我局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在处置辖区一起殴打他人案件时,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明显过重,被处罚人不满情绪较大。

分局在组织回访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后,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被处罚人当时并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分局主动组织对案件进行了重新审核,更正了原先的处罚决定,并通报其他案件当事人,同时严格落实《案件回访工作责任制度》,对责任民警给予了警告处分。

四是建立实施保障机制。

为使案件回访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客观、完善的要求,最大限度地细化回访制度,确保严肃性、权威性,做到每个步骤、每个工作环节的细则都客观规范,分局统一印制了案件回访记录单,分别按照民警、派出所、分局三级回访主体进行分类汇总。

如办案民警回访后填写案件回访记录单,分别交给回访人、办案民警、派出所、分局。

派出所和分局根据案件回访记录单反映的情况进行重点回访。

通过建立案件回访记录单制度,使案件回访工作更具有操作性。

两年来,我们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真心诚意听民声、尽心竭力破案子、实实在在办小事、找准根源解纠纷”的思路,将案件回访工作落到实处,分局治安案件的回访率达到了100%,做到了“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办理的各类案件无一起行政复议变更、无一起行政诉讼败诉、无一起进京到省上访,真正实现了“零诉零访”。

通过细致的回访工作,民警和群众的接触多了,感情深了,群众的满意率高了,实现了执法效率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深受群众的欢迎。

07年,我局被市委授予了市级文明单位、“五个好”县市区部门、被省公安厅授予全省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优秀等次县级公安机关、全省公安信访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主要公安业务数字居全市前列,综合考评和单项工作考核均名列市局前茅。

08年,我局荣获了全国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先进集体、“全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单位”等荣誉。

我们深深地体会到:

一是实行案件回访工作有效地提高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通过民警对治安案件回访,当事人首先看到的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主动跟进,感受到公安机关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受到对当事人的重视,解决了态度问题。

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和信任感大大提高,民警也找到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从而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与沟通,使其能积极配合民警开展工作。

二是实行案件回访工作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查处治安案件的质量与效率。

通过实行案件回访制度,不仅能够对案件定性问题有更准的把握,还能及时掌握案件当事人和社会治安形势的最新动向。

特别是对于纠纷、矛盾的打架斗殴案件,由于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在案件调查中和案件查结完毕后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

通过回访,使公安民警主动对案件情况作后续跟进,通过进一步掌握线索情况,认真开展查处工作,能提高打击、查处效率,普遍建立起了主动作为的意识,规范了案件查处工作,提高了公安工作的效率。

三是有效地拉近了公安机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距离,密切了警民关系。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必须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民生就是我们最大的警务,治安案件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通过实行案件回访制度,妥善处理好每一起治安案件,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做群众的贴心人,才能赢得群众满意,才能有效地拉近警民距离,增进警民感情,密切警民关系。

各位领导、同志们,刚才,我介绍了我局在案件回访工作中的一些做法和体会,有些工作与先进地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将大力推进治安案件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学习,不断创新,进一步提高做好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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