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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2022年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一、晚婚晚育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一般婚假、产假规定

正常婚假为___天,正常产假为___天;难产产假增加___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___天。

三、晚婚晚育的优待奖励

1.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___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___天,并给男方护理假___天。

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___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___天。

2.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___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3.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在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晚婚假、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

1.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___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___元的一次性奖励。

(2)安排就业、___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3)其独生子___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

(4)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

(5)女方年满___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2.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

(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___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___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3)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4)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___分;对于困难家庭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高中(中专)阶段每名学生每年补助___元(___元),大学(大专)期间一次性补助___元(___元);在考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最终成绩增加___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6)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___元养老储蓄。

(7)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8)年满___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按人年均___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9)女方年满___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按每户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___岁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为止。

对不愿享受每月___元奖励扶助金的,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发放不低于___元的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扶助金。

五、农村二女结扎户领取了《二女户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

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之日起,可以享受:

(1)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___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2)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

(3)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___分;对于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高中(中专)阶段每名学生每年补助___元(___元),大学(大专)期间一次性补助___元(___元);在考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最终成绩增加___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

(5)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___元养老储蓄。

(6)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

(7)年满___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___元。

(8)按每户每月不低于___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直至___岁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为止。

2022年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为了加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杜绝超生违育,特制定我局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1、育龄对象要认真学习《___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促进婚育观念转变。

2、局里成立计生领导小组,强化内部育龄对象管理,切实落实各类婚育措施。

3、育龄对象实行晚婚晚育,婚假为___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___天,并给男方护理假___天。

4、育龄对象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并免费提供生育保健和咨询指导服务。

5、独生子女我单位负责联系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并每年补助费用___元。

6、对贫困家庭育龄职工,单位负责联系扶持资金,在外出学习培训等方面优先考虑。

正宁县环境保护局

二o___年___月二十日

第二篇: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

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二女结扎户(以下简称两户)可享受以下列优待:

(一)由县财政出资为“两户”育龄妇女办理养老储蓄(保险),每户养老储蓄(保险)金额不低于___元,未足___元的逐年补足;

(二)按照当年节育措施落实统计口径结扎的农村二女户,每户一次性奖励___元;

(三)其子女在可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教育方面相关优惠政策;

(四)在其子女在本县内高中(中专)升学考试成绩中加___分,在省内大学(大专)升学考试成绩中加___分。

(五)其符合报考条件的子女在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考试总成绩中加___分。

(六)其子女可优先享受教育基金的助学金。

从___年起,参加全省统一考试,考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___元,考入中专附段学习的每生每年补助___元;参加全国统一考度,考入大专附段学习的每生一次性补助___元,考入大学附段学习的每生一次性补助___元;

(七)开展“1+1”资助成才活动。

县级联系乡镇领干部在所联系乡镇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各帮扶单位在其联系村资助一名上大专院校或高中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

(八)在全县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农村“两户”夫妻及其___岁以下(含___岁)子女本人应承担的筹资部分,在有关基金中支付;

(九)县人口、卫生、妇幼保健等部门对全县农村“两户”家庭成员每年开展两次免费健康查体活动,免费发放相关医疗药品;

第三篇:

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宣传资料

11、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一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提高到___元至___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提高到每月不低于___元。

二是对农村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并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发放一次性奖励___元。

农村依法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当年给予一次性绝育奖励不低于___元(市、县两级按2:

8比例承担)。

三是农村已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___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___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12、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夫妻双方年满___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从___元提高到不低于___元。

二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___元的缴费补贴,年满___周岁后,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___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县级财政承担。

三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是家庭成员在享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免缴政策的基础上,因住院产生医疗费用的,减免个人应负担部分的___%,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

剩余___%,符合特困医疗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予以解决;不符合的,由县级人口计生利益导向基金或人均事业费承担。

五是夫妻年满___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___元的补贴。

六是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对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一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___周岁后,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___元的奖励扶助金;二是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13、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一是全面实施国家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和节育并发症对象,每人每年领取特别扶助金不低于___元。

二是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___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___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___万元。

三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双方死亡后,子女未满___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救助金___元(市、县两级按2:

8比例承担),直至年满___周岁,如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发放至其完成学业为止。

四是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实行学前教育补助,每人每年补助___元(市、县两级按2:

8比例承担)。

五是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夫妻,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每人每年领取生产扶助金___元(市县两级按2:

8比例承担)。

14、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绝育家庭,一是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二是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___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___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___分的照顾;报考县级高中的,由各县区安排免试入学,优先纳入高中阶段教育;在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和应聘企事业单位员工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是___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___%;种粮、农机、牲畜繁育、家电下乡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___%;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___费。

四是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___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五是“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5、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

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各类优先优惠政策,加快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保障、救助、优惠等利益导向机制。

既要积极创新特惠政策,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叠加计生特惠政策的“加法”,优先优厚解决计划生育家庭优生优育、生产致富、子女成才、抵御风险和养老保障等方面的民生问题;又要依法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实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时的“减法”,让违法生育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增强其制约性。

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城乡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征地补偿等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前,要事先征求人口计生部门的意见,国家有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人口计生部门;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在普惠政策标准基础上提高比例部分,按普惠政策资金既有来源渠道筹措解决。

重大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对直属部门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以及人口计生综合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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