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承销及保荐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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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之承销及保荐协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

关于

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承销及保荐协议

 

 

承销及保荐协议

本协议于2015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

注册地址:

x

法定代表人:

xx

乙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

注册地址:

x

法定代表人:

xx

鉴于:

(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拟进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下称“项目”)。

(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资格。

(3)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主承销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以代销方式承销甲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4)为规范甲方本次发行挂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优先股发行挂牌的保荐人,负责推荐甲方本次发行挂牌,并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甲方的工作(以下合称“保荐工作”);和

(5)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规定。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释义

第1条释义

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甲方”/“发行人”:

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主承销商”/“保荐人”:

指xx证券;

“董事会”:

指甲方的董事会。

“先决条件”:

指本协议第4条和第12条所列之先决条件(视情况而定)。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优先股”/“本次优先股发行”:

指甲方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超过0.5亿股优先股、募集资金不超过50亿元的行为。

“代销”:

指乙方负责承销甲方本次优先股发行之优先股,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剩余优先股全部退还给甲方的承销方式。

“认购款总额”/“承销金额”:

发行价乘以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实际数量。

“认购款净额”:

认购款总额扣除本协议第8条和第14条所述金额后的余额。

“甲方文告”:

指甲方或其代表就本次发行在推荐期间内发表或公布的,或向证监会、证交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公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发行文件。

“发行文件”:

指在本次优先股发行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资料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文件)。

“招股文件”:

指甲方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等材料。

“公布日”:

指依法刊载和公布《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预案》之日。

“申请材料报送日”:

指甲方向证监会报送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之日。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证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划款日”:

指乙方将认购款净额划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视本协议第11.6款规定的具体情形而定。

“法律”:

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子公司”:

具有中国《公司法》或中国会计准则所赋予的含义。

“乙方联合体”:

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

“受补偿方”:

指指乙方、乙方联合体的每一其他成员,以及乙方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

二.委任

第2条委任

2.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和保荐人,乙方接受甲方聘请。

三.保荐专用条款

第3条保荐期间

3.1乙方对甲方的保荐期间包括以下两个阶段:

(1)乙方推荐甲方申请本次发行挂牌的时期(以下简称“推荐期间”);及

(2)乙方持续督导甲方的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

3.2推荐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甲方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以下简称“甲方优先股”)在证交所挂牌之日止。

3.3持续督导期间自甲方优先股在证交所挂牌之日开始,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止:

(1)甲方优先股挂牌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或

(2)甲方在甲方优先股发行后与其他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保荐协议之日。

但若根据监管规则需延长持续督导时间,则持续督导期间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确定。

第4条保荐的先决条件

4.1只有甲方符合下列要求,乙方方可推荐甲方优先股发行挂牌,但下列条件不构成乙方为甲方推荐的充分条件:

(1)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挂牌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2)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3)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4)甲方与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甲方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如存在同业竞争,则甲方已做出经乙方认可的相应安排,确保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甲方的独立性。

(5)甲方为本次发行准备和拟公告的发行文件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甲方本次发行申请以及证监会或涉及的其他政府机构的相关审核、核准、批准、备案、登记不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

(6)本协议第12条中约定的各项先决条件均获得满足或者未满足的条件已被乙方书面放弃;

(7)根据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本次发行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双方对路演推介文件已经达成一致,尽职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并且甲方优先股发行申报文件以及乙方推荐甲方优先股发行已经通过了乙方的内核程序;

(8)甲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及

(9)法律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证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4.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如任何先决条件没有实现,乙方在通知发行人之后,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1)以恰当的天数和方式,延长实现该先决条件的期限;或

(2)全部或部分放弃该先决条件。

4.3甲方应努力争取使第4.1条先决条件得以实现,如果第4.1条先决条件未能如期实现且乙方未按照第4.2条作出决定,乙方经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保荐专用条款或经与甲方协商后适当延长实现该等先决条件的期限。

第5条甲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

5.1甲方的权利:

(1)获得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保荐服务;

(2)及时获悉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

(3)在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甲方实际情况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

(4)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有关乙方的工作情况。

5.2甲方的义务和承诺:

(1)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甲方本次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履行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培训及持续督导工作),为乙方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2)甲方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3)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4)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5)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为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各方的高管人员、雇员、审计师及其他顾问、客户、供应商等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相关方等进行联络和接触;

(6)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得到如下资料,不论乙方是否在尽职调查清单或问卷中列明:

(i)所有对于了解甲方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ii)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本次发行或履行乙方的保荐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iii)其它与本次发行或履行乙方的保荐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

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

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及其顾问获得和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

(7)一旦甲方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乙方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XX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则应立即通知乙方;

(8)确保甲方文告必须在与乙方协商后方可发表、公布或提供(直接或间接提及乙方的任何甲方文告,必须事先取得乙方同意),而且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甲方还将确保甲方文告中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地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

如果任何甲方文告可能会对甲方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股份价格或市场或证券产生影响,则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发表、公布或提供该甲方文告。

甲方还将确保,在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发表或披露任何提及本次发行且可能导致本次发行提前宣传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信息;

(9)将及时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保荐工作有关的全部策略、发展和讨论信息,并保证在未与乙方商议之前不会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保荐工作的行动;

(10)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及时提供乙方发表保荐工作相关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

(11)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前,按本协议第9.3条的约定提前通知乙方,并为乙方列席上述会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1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乙方保荐代表人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以期实现本协议的目的;

(13)负责聘请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督促该等中介机构在乙方的协调下参与尽职调查并配合乙方的保荐工作;

(14)甲方应在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方面与乙方保持密切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乙方提供提交“发行保荐书”、“申请转让保荐书”所需要的各种文件和信息,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检查时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甲方在就本次发行方面与监管机构进行任何联系之前应事先通知乙方,除非该种通知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甲方基于其对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要求的判断,必要时将告知乙方有关甲方与监管机构联系的一切信息;

(15)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应根据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尽快办理甲方优先股在证交所挂牌及申请转让的有关手续;及

(16)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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