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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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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安全管理制度法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由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峻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气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

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

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

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规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规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附表仓库储存物品分类表

  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储存物品示例

  甲类

  1.闪点28℃的液体。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

  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1.)己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丙酮,丙烯,乙醛,60度以上的白酒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

  4.)金属钾,钠,锂,钙,锶,氢化锂,四氢化锂铝,氢化钠

  5.)氯酸钾,氯酸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钠,硝酸铵

  6.)赤磷,五硫化磷,三硫化磷。

  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储存物品示例

  乙类

  1.闪点≥28℃至60℃的液体比。

  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助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1.)煤油,松节油,丁烯醇,异戊醇,丁醚,醋酸丁脂,硝酸戊脂,乙酰丙酮,环己胺,溶剂油,冰醋酸,樟脑油,蚁酸

  2.)氨气,液氯

  3.)硝酸铜,铬酸,亚硝酸钾,重铬酸钠,铬酸钾,硝酸,硝酸汞,硝酸钻,发烟硫酸,漂白粉

  4.)硫磺,镁粉,铝粉,赛璐珞板(片),樟脑,萘,生松香,硝化纤维漆布,硝化纤维色片

  5.)氧气,氟气

  6.)漆布及其制品,油布及其制品,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

  丙类

  1.闪点≥60℃液体。

  2.可燃固体。

  1.)动物油,植物油,沥青,蜡,润滑油,机油,重油,闪点≥60℃的柴油、糠醛,50度至60度的白酒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纸张,棉、毛、丝、麻及其织物,谷物,面粉,天然橡胶及其制品,竹、木及其制品,中药材,电视机。

  类别火灾危险性的特征储存物品示例。

  丙类收录机等电子产品,计算机房已录数据的磁盘,冷库中的鱼、肉。

  丁类难燃烧物品自熄性塑料及其制品,酚醛泡沫塑料及其制品,水泥刨花板。

  戊类非燃烧物品钢材,铝材,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搪瓷制品,不燃气体,玻璃棉,硅酸铝纤维,矿棉,岩棉,陶磁棉,石膏及其无纸制品,水泥,石,膨胀珍珠岩。

  物流仓库管理制度基本条例

  一、总则

  1.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的连续性和秩序,使仓库作业合理化,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於公司生产、销售、办公所需各种原辅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包装物、备品备件、工具、办公、卫生用品等物料的库存管理规定。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实行仓库分散管理体制。

各类物料分别由其使用部门设立仓库保存。

其中,原辅材料仓库由采购部主管,在制品、半成品、包装物仓库由生产制造部门主管,成品、备品备件、工具仓库由营销部门主管,办公、卫生用品仓库由行政总务部门主管。

  2.仓库管理应保证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需要,不缺货断档,并使库存物资、采购成本总额资金费用最小化。

  3.公司各仓库根据仓库工作量和重要性,设专职或兼职仓库管-理-员。

  4.仓库对各类物资进行分类统计,分为A类、B类、C类,分别以重点、次要和一般性级别管理。

  5.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时间特点,制定仓库入、出库工作时间。

  三、存货计划与控制

  1.仓库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资金呆滞和供货不足。

  2.仓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销售记录与计划、生产计划等制定最优订购点、订货点、安全库存、订购提前时间等标准。

  3.仓库对订有标准的物资品种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订购点时,即可提出补充采购计划申请。

  四、入库

  1.所有物料,无论是新购入、退货、领后收回,均应由仓管部门检验后方准物品入库

  2.办理入库手续时,对照物品与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发票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是否相符。

如发现品名、型号或规格或包装破损的,应通知采购主办处理。

  3.仓管员於物料入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於次一个工作日内报告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4.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入库物品及时入帐,对在存仓库物品造册登记。

  五、出货

  1.凡持经各级主管签批的领用单、领料单经确认后,方可领料出库。

仓库管-理-员对所有库物品及时入帐。

  2.仓管部门对领用要求,於规定的时间内发货或调拨。

如缺货或不足,则应回复预定或供货的日期。

  3.供领双方在确认出库物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后,均应在一式多联领料单据上签字,各联分送、留仓管、领用、财务等有关部门。

  4.领料人於物料出库时发现问题,未及时当场处理的,该物料视为合格。

  5.物料出库提运过程中,禁止领料人随意进入仓库内部场所,对不听规劝的可拒绝

  出货并报主管。

  6.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按批准数量、质量领取、发放物品。

仓库管-理-员态度和蔼,热情主动服务。

  7.对非常设仓管员的仓库可规定特定时间领用物品。

对紧急事项可即时领用。

  六、物料保管

  仓管对各类物料的储存要项:

  1.按品种、规格、体积、重量等特徵决定堆码方式及区位;

  2.仓库物品堆放整齐、平稳,分类清楚;

  3.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於盘存和领取。

  4.对危险物品隔离管制;

  5.地面负荷不得过大、超限;

  6.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

  七、仓储物资入、出库按先进先出原则堆放和提取。

  八、仓管员加强对仓库日常防火、防盗、防潮、防漏、防虫工作,注意清洁卫生,定期实施安全检查。

  九、建筑队、维护仓库装卸、计量、传送、消防、监测和其他设备、器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须更换维修的应及时上报。

  十、仓库严禁吸烟,非仓库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入内。

  十一、仓库建立库存物资台帐、总帐、明细帐、库存卡系统。

应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及时做好日常帐簿登记、整理、保管工作。

  十二、定期结仓库盘存。

  1.小盘点,每月底一次。

主要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及呆滞物料增减情况。

  2.中盘点,每半年一次。

各灯仓库查核是否帐实相符,并矫正成本。

  3.大盘点,每年一次。

公司资产全面盘存。

  每年年终,仓管部门会同帐务、营销部门总盘存。

对盘点情况,填写库存物资统计表,各方在清册上签名。

  对盘点出的过期、变质不能使用物品及时处理。

对盘盈、盘亏情况,报主管批准后调整帐目;涉及仓管员责任短缺的,由其赔偿。

  十三、仓管员岗位调动的,由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办理清册移交及必要的产物清点工作。

  十四、仓管员每日作出物料入出库的统计报表,以及每月和年度的入出库和库存统计。

各种统计报表一式多联分送有关财务、生产、营销部门。

  十五、仓管员会同财务人员分解库存费用,努力减少库存消耗,降低库存成本,提出建议,改进仓库管理。

  物料运输:

  1.新购物料从车、船、机货场到公司仓库的运输问题由采购部门与供货厂协商解决。

  2.本仓管单位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出入库货物的运输工作,包括运输人员、运输车辆、车辆调配、包装托寄、保险索赔等事务。

  物料装运前,仓管员应妥善处理装箱,包装、搬运等工作,确保运输安全;交运时将运输物料详细明示于运单上,并开具出门检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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