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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保荐代表人培训记录

开班讲话

--张思宁

截止5月10日,保代1389人,准保1432名。

2009年主板融资4466亿元;IPO融资2000多亿元,处于历史高位。

一、保荐制度取得的主动成效

1、保荐机构责任意识持续增强,申报企业质量逐年提升;

2、保荐机构在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工作底稿、连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治理(如工作日志)等方面内操纵度逐步建立。

2009年主板市场有70家企业撤回,其中40多家是业绩或不符合发行条件,创业板受理材料以来撤回25家,从侧面反映出国内保荐机构的内部操纵逐步成熟;

3、投资银行保荐队伍持续壮大,素养持续提升;保代、准保代占投资银行人员比例大约是40%;

4、行业集中持续提升;53家保荐机构包揽了236单;其中前20家,包揽了75%的项目,按融资金额运算,比例更高;行业的自律水平也持续提升;主板已对20人采取谈话提醒,对7名保代、1家机构处于一定期不受理;一家机构、8名保代监管谈话;责令一家机构更换保代

二、存在的要紧咨询题

1、尽职调查工作不够到位

工作底稿缺少一些对发行条件的分析判定,缺少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访谈记录、及对有关部门走访记录,中介和谐会议没有对重要咨询题和风险的讨论记录、子公司和收购对象的资料、解决咨询题的记录。

重大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关注、重大担保或诉讼事项没有核查、重要关联方没有发觉,部分机构对企业财务方面的风险关注不够,没有对重大财务咨询题进行复核,要紧是对发行人、审计机构资料的堆积,没有按照行业和业务模式进行分析性复合和判定的记录。

2、内操纵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有效性不足,存在形备而神不至的咨询题,要紧为了应对监管要求,流于形式;某些项目从立项到内核时刻专门短,没有内控部门监查记录和有关工作底稿,要紧是对项目组的材料审查,没有深入现场;过会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关注点更集中于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而不是注重发觉风险和如何防范;

3、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质量尚待提升

关键咨询题惜墨如金;挤牙膏似的信息披露;披露信息前后矛盾;发行人存在的风险和咨询题未能充分揭示;行业排名的依据缺乏权威性,引用数据权威性、依据不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4、发行条件把关不够严格

实际操纵人未发生变化的明白得过于宽泛;2009年因独立性、专利技术等缘故20家企业被否,其中创业板15家;

5、优中选优的标准未能严格执行

保荐人应该建立拟申报企业的质量评判体系,不是复合最低指标即可申报;创业板不是小小板,已出台了《创业板举荐工作指引》;

6、连续尽职调查工作需要加大

报送后要对企业进行连续追踪,发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并修改申请文件;

7、辅导工作不够扎实

发行人高管对法律要求不了解,对自身法律义务缺乏认识;

8、部分保代执业水平尚待提升

对行业、财务、政策不够熟悉,对企业存在咨询题把握不准,不能充分揭示风险、展现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同一家机构,不同保代项目的质量差异较大;个不保代工作不主动主动、不认真慎重;

9、不重视对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有关引导

三、进一步完善保荐制度的措施 

1、完善保代注册制度:

公布注册格式、实施公示制度;

2、拟2010年内推出保荐业务内控指引:

设置专门内控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3、深入推进现场检查工作:

09年14家保荐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今年将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

4、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加大与保荐机构的交流:

培训;专业会议、业务研讨等多种渠道;保荐业务通讯;

5、进一步强化保荐监管,发觉保代持股现象,严肃处理。

四、对保代几点要求

1、恪守独立履行责任的原则: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持有发行人股份;

2、遵守客观审慎的职业操守:

保持客观性和公平性;保持应有的审慎,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

3、提升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

4、提升责任意识:

牢记自身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加对整体市场的责任感;

IPO审核有关咨询题

——杨文辉

一、申报及审核情形

(一)在审企业情形

由于2010年1季度上报企业较多和发审委换届暂停审核,目前在审的企业比较多,目前在抓紧做今年申报企业的反馈;从创业板转过来的企业审核安排会适当快一些,但由于需要补充征求发改委意见的程序,审核有可能会受到阻碍;

1、国家发改委意见对在审企业工作安排阻碍较大;

2、某些行业要征求有关部委意见,也会阻碍审核进度,如房地产企业需要征求国土部的意见,阻碍审核进度;

3、材料做得比较粗糙、挤牙膏式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也会对审核进度有阻碍;

4、部分企业报会后,因专利、诉讼等重大事项未及时更新材料,阻碍了审核进度。

(二)对在审企业保荐工作的差不多要求

1、报会后发生重大事项,要补充尽职调查,并及时主动向会里报告,然后修改、更新申请文件;同时,不得擅自修改申报文件;

2、企业报会后在审核期间,如果募投项目有先行投入,能够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并承诺募集资金替换先期投入的资金,但需要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形;如果发生募投项目的变更,原则上也承诺,但须要重新履行程序,并征求发改委的意见。

3、股权变动

(1)原则在在审核过程中股权结构不得变动;如有正当、合法理由,如司法判决、继承,能够动;如果有专门情形,如商业银行解决资本充足率咨询题等,能够先行向会里报告,承诺后变动;

(2)原则引进新股东就必须撤回申请文件,履行完有关工商变动登记手续后,再申报;(3)通过转增方式增资扩股的,要增加一期数据;

4、利润分配

(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

(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固性;

(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讲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阻碍进行分析。

5、在审企业的连续尽职调查

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主动报告和充分尽职调查;关注专利商标、重大诉讼、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变化等,专门是招股书中经常变动的信息;

招股书对业务和技术部分美化的程度比较多,数据来源和讲法不客观、准确;要注意及时更新、修改,要言之有据;

6、在审企业的撤回

在审核期间,经营业绩、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发行条件等;如果有合明白得释和缘故,能够撤回;撤回要详细讲明缘故。

因此,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形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要求,立项要严格,尽职调查要充分,并及时研究行业和市场的变化情形。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咨询题

(一)申报企业条件不成熟,把关不严

1、实际操纵人最近3年发生变化

2、独立性、连续盈利能力等存在明显缺陷;

3、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形;

4、最近3年资产结构、业务模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对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阻碍发行条件的重大咨询题的明白得,能够事先向审核部门书面沟通咨询一下;

(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到位,信息披露存在瑕疵

如商标、专利的核查不到位,重大诉讼的调查;

招股书的验证稿,要核实招股书中的每一句话;

(三)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其他机构的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咨询题。

(四)材料制作粗糙、不认真,文件内容前后矛盾,错误较多。

(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如股权变化、专利、诉讼、市场重大变化等;

(六)不符合条件时,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咨询题

(一)有关核准制

最重要的变化是保荐机构有举荐企业的权益,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保荐机构应承担选择优质企业的责任。

(二)发行部审核和发审委的审核

1、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符合发行条件、招股书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审委的审核以专业判定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定;

2、2009年发审委否决的项目不多,2010年否决的项目较多,专门大程度上因为09年撤回的公司数量比较多;否决要紧缘故有:

独立性;连续盈利不确定性;对税收优待、补贴的依靠;业务重大变化;关联交易不公允;

(三)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属于发行条件之一,目的在于给市场一个具有连续性、可比性的历史业绩;也在摸索,是否要以进行适当的调整;

2、重大变化没有量化的指标。

一个核心人员的变动也有可能导致重大变化;

3、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须个案分析,要紧考虑的因素有:

变动的缘故、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关系,任职的前后连续性;能够把董事、高管合在一起分析;要考虑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阻碍;

4、1人公司:

一样可不能因为人数增加而否定;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动,为完善公司治理而增加高管、董事(有关人员原先和公司经营紧密有关,如内部升迁或控股股东处转来)人事原则上可不能导致重大变化;

(四)董事、高管的诚信咨询题

1、公司法和首发方法有一些要求;公司章程和专门行业(如金融)的部门规章会有一些要求;

2、竞业禁止的原则:

新公司法有一些变化,董事、高管作充分披露,发行人同意也能够;作为上市公司,要求应更严格一些,原则上要求不能存在竞业禁止;

3、对董事、高管忠实、勤奋义务的关注:

要紧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回避等方面进行判定。

如公司历史沿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架构中是否存在自然人持股;改制过程中的资金来源等

4、股东和高管义务是否分开

是否做到股东义务与高管义务的分开,两边都要遵守,证监会将查询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尽职调查时要查询其他部门档案。

(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咨询题

1、对非法公布发行股票的定量化;

2、差不多原则:

直截了当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运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形:

(1)1994年往常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

(2)06往常的一些都市商业银行;

3、06年往常和06年以后:

在研究场外市场、有关政策等;

4、托付、信托持股:

原则上不承诺托付、信托持股,要直截了当量化到实际股东;

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运算;

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有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咨询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赶忙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刻;

(六)独立性咨询题

1、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

创业板要求有一项业务突出,主板更注重整体上市的要求;也承诺企业用某一项业务上市,但有关业务必须完整。

2、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排除产生的根源、相应制度的安排;

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

有些公司在使用权上做文章;正常情形下应有所有权,某些情形下取得无关联第三方的许可使用权也能够,如果许可使用是实际操纵人、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就有可能对独立性阻碍比较大;

4、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

5、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包括非关联化的真实、合法性,对业务的独立性的阻碍,是否有后续的业务往来;通过转让方式解决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不认可。

(七)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咨询题。

1、原则上要求整合:

集团公司内部治理的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的需要,爱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2、例外情形:

目前执行的标准是资产、收入、利润等占比不超过10%,整合成本较高的可暂不整合;正在研究新的政策;

3、整合方式:

吸取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公司、私有化;

(八)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1、情节严峻的定义:

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

但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作出合理讲明的除外。

2、机关专门多,有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行政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阻碍的,也在此列;

3、起算点: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运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运算,如历史上存在违法公布发行。

4、不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阻碍依据对违法行为是否作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审核,但需要事先沟通或报告。

5、对其他严峻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也要重点关注。

(九)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咨询题

1、重点关注咨询题:

真实、合法性;是否履行有关程序;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2、国有股,要核查是否符合国有股权治理的有关规定;

3、涉及工会和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是否有工会会员和职工持股会会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4、保代和律师要讲清晰核查的过程、核查方式和核查结论,并提供依据;

5、转让过程存在国有股权瑕疵的,应取得省级国有资产治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6、锁定:

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锁定3年;发行前1年从应锁3年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

高管直截了当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142条的要求。

7、关注对股本结构的形成是否规范、合法进行综合判定,关注股本结构历史形成的规范性、合规性,有无争议,不是仅关注目前的产权状态。

(十)环保咨询题

1、有不清晰的地点,向有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咨询;证监会只要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相应的文件;

2、不能简单以环保部门的文件作为依据,要做一个实际的尽职调查,并在照管讲明书中披露环保有关信息:

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最近3年环保投资和支出情形、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形以及以后环保支出、曾经发生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咨询题收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土地咨询题

1、房地产企业:

要征求国土部的意见;要按国发3号文、国发10号文的要求作一个详细的核查;

2、有的企业主业中有房地产的业务,募投也不做房地产;只要涉及到房地产业务的,都要按照有关文件做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不存在有关障碍;

(十二)跨市场上市

先做A股的,就不能按H股方式设置股份公司;

H回A要按IPO的条件和程序走;

面值不是一个障碍;

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回来,要先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发A股

境外上市公司作分拆:

对分拆上市主体按IPO程序进行;对境外主体,要符合境外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要进行关注;

(十三)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招股书要做详细披露;

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

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托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阻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形,价格是否公允等;

(十四)合伙企业做股东

1、算股东人数上,合伙企业正常情形下只算一个股东;

2、合伙企业的实际操纵人认定:

正常情形下是一般合伙人;从合伙企业法的执行情形来认定;

3、信息披露:

比照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处理,按照合伙企业的身份(发起人、非发起人)和持股比例来披露;

4、保荐机构和律师要对合伙企业的披露的信息、历史沿革、最近3年的要紧情形进行核查;

(十五)文化企业上市

1、上市情形:

7家首发在A股上市,4家以买壳方式上市;

2、应注意的咨询题:

独立性方面,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幸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连续盈利方面,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幸免对大股东有严峻的依靠。

3、拟上市文化企业存在的共性咨询题:

(1)股份公司设置不足3年;

(2)独立性存在缺陷。

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整体上市,有的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负担重,甚至亏损,独立生存能力差。

4、区域经营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进展空间。

5、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

改制时刻不长,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待提升。

6、文化企业改制上市的建议:

(1)支持整体重组;

(2)按照企业融资的轻重缓急,针对性的制定融资打算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

(3)文化企业应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规范运作,目前难以做到大量文化企业报国务院进行豁免。

要求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有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

(4)支持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收购兼并,加大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

(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

(十六)军工企业信息披露咨询题

1、信息披露能够进行豁免:

不能阻碍到上市公司的透亮度;

2、保荐机构对披露的信息要进行全面的核查,要确认不存在泄密的情形;最好取得有关部门对不存在泄密情形的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咨询题

1、历史上出资不规范:

对现在有没有重大阻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有争议、纠纷;

2、社保、公积金:

按规定执行;历史咨询题只要不阻碍发行条件;社保有个规定是有缴纳能力未缴纳的,不得发行上市,需要关注一下;

3、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国家有许多法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和规范,能够按有关要求进行清理;

4、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认定:

以股权为最差不多的依据;存在代持情形的,不能仅依据代持协议,还需要有其他客观、真实的依据,才能够认可;

5、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的违法情形参照创业板情形;实际操纵人受刑法处罚还在服刑期内,是不适合上市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6、返程投资:

原则上不承诺,必须还原;

7、历史上股权转让的瑕疵:

找出具体的咨询题,让有权部门进行确认;

8、突击入股;

9、国有股划转:

申报前取得;

10、资产、业务涉及已上市公司:

要重点关注,确保资产、业务的剥离合法、合规、没有争议和纠纷;

11、超募:

在符合准则要求的情形下,披露得灵活一些,不要让人感到明显超募;

12、专门行业:

创业板有行业指引,中小板关于一些没有上市公司的行业要慎重,要对市场是否同意、监管是否成熟、盈利模式是否稳固等各个方面作综合的判定;城商行等行业风险较高,不能仅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要考虑更高的门槛;

13、行业和市场数据:

招股书引用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有依据的,且是值得依靠的;最好不要买报告或数据;

进一步做好保荐工作的有关咨询题

——王方敏(五处)

一、对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

(一)有关规定

保荐业务治理方法、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免责依据);

(二)工作准则的具体要求

1、全面、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

免责的依据;

2、加大的保荐人的责任:

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进行复核和审查;

3、责任主体由保代延伸至保荐机构的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负责人;

4、尽职调查的必要内容:

与招股书保持了一致;

5、尽职调查的方法:

6、原则要求

(1)不仅仅对发行人主体,也包括大股东、实际操纵人,也包括其他的关联人;

(2)重要性原则:

涉及发行条件、对投资者投资有重大阻碍

(3)没有其他中介机构出具文件的有关事项,保代要做独立调查、分析,发表明确的结论;

(4)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保代也有审慎核查的义务;

(5)公布发行募集文件发表的意见应当观点明确、结论清晰,要有专业判定;

二、目前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咨询题

(一)部分保代没有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

(二)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没有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

(三)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全面性不够:

对发行人比较全面,但对与发行人有关的一些主体调查工作不够,如控股股东、要紧供应商等;

(四)尽职调查工作严峻缺乏第三方证据,不能发行人讲什么是什么;

(五)尽职调查工作的连续性:

在申报往常尽职调查比较充分,申报后连续尽职调查专门少;

(六)对有关舆论和媒体反映的情形没有进行核实;

(七)尽职调查仅仅依靠于政府部门提供的文件:

环保、税收、土地等;除了取得政府有关文件外,还要做实地的核查和核实;

(八)工作底稿没有按要求做。

1、猎取的文件不全面:

来自于发行人的资料较多,来自于外部的文件比较少;

2、猎取的文件不深入:

关于行业分析、市场变化、原材料变化的深入分析文件比较少;

3、一些章节仅是材料的收集、排列,没有结论性的意见;

4、工作底稿反映不出尽职调查工作的过程;

5、工作底稿中缺少对发行人重要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的走访记录;

6、中介机构和谐会对发行人的重要风险和咨询题没有关注;

7、中介机构尽管对咨询题有关注,但没有相应的核查资料;

8、没有独立进行重大的财务数据、事项的调查工作:

对应收款、收入的函证文件;

9、工作日志为后补,部分内容照抄中介机构和谐会记录;

三、对尽职调查工作监管的一些考虑

(一)拟公布保荐业务内部操纵指引;

(二)拟在初审环节给予保代更多的职责:

请保代参加初审会、反馈会;

(三)发审会环节:

目前更倾向于询咨询发行人,以后将有一半时刻和咨询题针对保代;

(四)现场检查:

今年如果发觉内控有明显咨询题,能够直截了当采取监管措施;

(五)处罚:

今年力度会更大一些。

IPO财务有关咨询题

——常军胜

一、非同一公司操纵权人下业务进行重组的有关咨询题

3年时刻不长,拔苗助长较多,应有平常心,用时刻解决咨询题。

目前考虑对首发方法改革:

(1)申报期之前,采取宽容态度,只要风险可控,违法违规事件后果已排除,风险可不能带到申报期之内。

(2)申报期之内,从严审核,治理结构、财务核算等方面咨询题上会前解决也有咨询题,要求申报期内内操纵度完善。

(3)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保荐机构即须承担责任;(4)从反馈意见出局时,开始监管。

(一)近期拟公布的首发申请财务方面的规定

1、×号适用意见——首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治理方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

(1)在没有规定之前,沿用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规定,超过30%以上,即需要运行36各月;

(2)对同一操纵权下的重组,是支持的态度,因此要求比较松,资产规模一倍以上只要求运行一年,一倍以下的没有时刻的要求;

(3)非同一操纵下,现实情形是体现了规范的要求,也制定了一些标准和条件,防止拼凑发行上市条件。

指标: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重组前一年或前一年末)

分为两类:

和业务有关、和业务不有关(有所限制,不禁止)

(4)方式:

收购被重组方股权、购买资产等

(5)非同一操纵下,不追溯、发行前不合并;被重组方重新前一会计年度与拟发行主体存在交易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不扣除;12个月多次发生重组行为的,要累计运算;

(6)具体比例:

业务有关:

超过100%,要求运行满36个月;50-100%,运行满24个月;20%-50%的,运行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2个月多一点);

业务不有关:

超过50%,运行36个月;20-50%,运行24个月;

二、审核关注咨询题及案例

(一)案例一:

每股净资产低于1元

某国有企业,原值51亿元,在设置公司时进行了评估调账,评估值192亿元;

缘故:

首发治理方法只规定未分配利润不能为负,没有要求资本公积金为负,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为负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显现的,同时,母公司主体资本公积不为负。

(合并报表时将评估调整进行了冲回。

(二)案例二:

同一操纵人下的业务合并

A公司和发行人同受实际操纵人操纵,发行人对A公司进行了业务合并,通过收购有关资产解决关联交易咨询题;有关的收入、成本和配比的费用能够进来(并进行适当剥离,但要讲清晰剥离调整的边界)。

(三)案例三:

同一操纵人下的业务重组

发行人将实际操纵人操纵下的销售公司A、B、C的有关客户资源、职员纳入发行主体,有关资产、收入不可进入申报报表;但公司需要编制备考报表;

案例三和四均适用《适用意见【2008】第3号》

(四)案例四:

如何明白得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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