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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学生与教师

第五章学生与教师

1.掌握学生的本质属性★★

2.了解学生的法律身份和社会地位★★

3.掌握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4.了解教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

5.掌握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6.掌握师生在教育内容的教学上构成授受关系★★★

7.掌握师生关系在人格上是民主平等关系★★★

8.掌握师生关系在社会道德上是相互促进关系★★★

第一节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判断】学生首先是人,具有人的本质属性,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具有特定的社会属性的人。

但人共有的本质属性不能代替学生个体特有的本质属性。

【选择、填空】学生,首先是一个活的能动体(具有主观能动性),他不仅能够以人所特有的能动性创造和满足自己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且能够积极和自觉地参与到对自我的教育过程中去;另外,学生有自身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的愿望、需要和尊严。

他们应当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

(一)学生是处于人生阶段身心发展最迅速时期的人

1.学生具有发展的可能性与可塑性

学生(青少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是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从未定型到定型的“形成中”的人,具有其自身的身心发展特点。

长期以来,人们没有认识到青少年学生与成人之间质的差别,没有认识到他们所具有的特点和需要,往住以成人的标准来要求他们.这是错误的。

中学这一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和形成的关键时期,是一个人从不成熟到基本成熟、从不定型到基本定型的成长发育时期。

也是一个人生长发育特别旺盛的时期。

对于学生来说,他们身心的各个方面都潜藏着极大的发展可能性,青少年学生的品德、观念、行为习惯都在形成中,容易接受正面教育,同时也容易受引不良影响。

在他们身心发展过程中所展现出的各种特征都还处在变化之中,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2.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

【选择、填空】学生发展的可能性和可塑性转变为现实性的条件是个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人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而个体的早期发展更多地体现了自然的属性,受自然属性的制约,只有完成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才澎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人。

推动个体由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变的动力,是社会环境对个体的客观要求所引发的需要与个体的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一矛盾运动是个体和客观现实之间相互作用的反映,是通过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实现的。

在活动中,个体不断作用于客观现实,日益深入地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和关系,形成一定的发展水平。

同时,客观现实也不断作用于个体。

对个体提出新的要求,这些要求反映在个体的头脑中,逐渐转变为个体的需要。

而需要的满足,同样要通过个体自身的活动即与客观现实的相互作用实现。

因此,没有个体的社会实践活动,没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个体的发展就不能实现。

学校作为为个体发展而有意识地安排的一种特殊环境,其要求的内容及各种活动能否引起并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与教师对这中环境的安排有极大的关系。

(二)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育对象

学生是受教育的对象,是教育的承受者。

这是由学校的使命和在教育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决定的。

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由教育者按照一定的教育目的、具体的教育对象和特定的教育场景来选择教育内容,组织教材和教学活动,并采取一定的教育方法来对学生施加影响。

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经过了专门培训,掌握了系统的文化科学知识,具有教育理论与业务的能力修养,使得他们能够引导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培养他们的良好品德,促进他们的智力发展.全面提高他们的素质;对于学生来说,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不长的时期内。

要在品德、智力、体质等疗面都能打下良好的基础,这同样离不开教师的培养。

因此现代学校教育对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必不可少的。

与环境对个体自发的、零碎的;偶然的影响相比,学校教育对学生的成长起着主导作用。

  学生具有主观能动性和自我教育的可能性。

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

在教育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作为教育对象的学生是学习者,是受教育者,其主要任务是学习,通过学习获得其身心的发展。

相对于教师来说,他们知识较少;经验贫乏,独立能力不强,加上传统的教师权威的文化影响,学生具有依赖性和向师性教帅在学生心目中具有天然的权威性,这种天然的权威性是教师进行教育丁作的重要条件。

但学生对教师的依赖性并不是意味着对教师的完全盲从。

学生掌握知识,发展缯力,培养能力,形成良好的品德,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思维与实践才能够实现。

任何教育教学任务都不能由教师单独完成。

因为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主观能动性、具有不同素质的人。

这种主观能动性表现为学生具有个人的爱好、兴趣、追求,有个人的独:

立意志。

因此,教师能否珍惜和巧妙地运用其权威性,使学生成为教育动的主体,是对教师哺素质的考验教师只有在尊重和调动学生主动性、积极性的基础上运用自己的权威,使学生主动地接受教育,实现自身的发展,才能使教育的社会目的真正得以实现。

如果教师不珍惜甚至是滥用权威.将阻碍学生的发展。

二、学生的社会地位

(一)对学生社会地位的传统认识

【选择、填空】学生的社会地位属于学生的权利问题。

长期以来,学生没有被看成是有个性的独立存在的人,他们在社会上处于从属和依附的地位,其独立地位与独立人格常常得不到重视。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社会把未成年的子女当做社会或父母的隶属物,社会或双亲甚至对婴儿握有生杀之权。

随着人类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儿童的生存条件不断得到改善,尤其是文艺复兴时期产生的新的儿童观,它承认儿童的自由与兴趣,其后的许多教育家也致力于提倡自然主义的儿童观。

但整个社会并未彻底把儿童本身看成是有个性价值的存在,许多成人往往出于“为了孩子、关心孩子”的主观目的,而把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儿童,完全不考虑儿童的需要;也并未彻底改变儿童对于双亲或学生对于教师的绝对服从的关系,体罚的习俗依然存在。

这同样是对青少年儿童独立与自主地位的否定。

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是承认和确立青少年、儿童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并切实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

在观念层面上,要正确认识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树立现代的学生观;

在制度层面上,要懂得法律规定的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学生的权利,确定恰当的学生管理制度,科学地教育和管理学生。

(二)学生社会地位的保障

1.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选择、填空】学生是独立的社会个体,有着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不仅享有一般公民的绝大多数权利,并且受到社会特别的保护。

这一点正是l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精神。

【选择、填空、简答】体现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任何事情凡是涉及儿童的,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

尊重儿童尊严原则(尊重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以儿童的健康和生存发展为重);

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任何涉及儿童的事情,都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无歧视原则(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有关法律的相继颁布,初步明确了教育领域中中小学生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选择、填空】

从有关涉及学生的法律法规看,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是从三个层面进行的:

第一个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

第二个层面,中小学生是未成年的公民;

第三个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因此,中小学生是在国家法律认可的各级各类中等或初等学校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中小学生身份的确定为其法律地位的定位提供了前提。

法律地位是由双方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决定的。

作为未成年公民,学生在与教师、校长或行政机关形成的关系中,享有未成年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如身心健康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都应受到学校的特殊保护;

作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学生享有的受教育的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也必须受到特别保护。

教师不能因为教育职责的履行而侵害学生的权利。

中小学生在法律上基本属于“儿童”和“未成年人”这个范畴,中小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权利与义务的特殊性。

2.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

【选择、填空】学生的权利是在公民一般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教育和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学生应当享有和受到保障的权利。

这个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

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

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

学生是权利的主体,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社会权利。

国际社会及许多国家都对未成年学生所享有的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在内容和程度上的总趋势在不断进步,具体表现为:

一是加强保障学生权利的措施,把保障学生权利的责任落实到家庭、学校和社会,并且对侵犯学生权利的行为或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中小学生应当享有的特殊权利的范围在不断扩展,如《儿童权利公约》等都对儿童应当受保障的各种权利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对教育中的公正公平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

四是突出保障学生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我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履行该公约的同时,在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也对青少年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在这些规定中,未成年学生享有的主要权利概括起来有:

(1)人身权

【选择、填空、判断】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因此人身权受到特别的保护。

国家除了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进行一般保护外,还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特殊保护。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人身自由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人格尊严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体罚、变相体罚或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保留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名誉权和荣誉权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的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他方面形成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享有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和非法剥夺。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2)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学生最主要的权利,我国的一系列法律都对此进行了规定,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我国《教育法》又从总体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些都在法律上对少年儿童享有的受教育权给予了保证。

从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学校和国家在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国家除了为所有学生提供正常的教育机会外,在义务教育阶段还要尤其关注贫困和残疾学生,使他们享受物质帮助权,如对贫困学生和残疾学生减免学杂费,设立帮困、帮残基金,实施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制度。

对残疾学生国家还根据残疾人的特点为学生设立特殊的教育机构,给予特别的对待。

学校无权因学生交不起学杂费或其他摊派费用,如建校费、校服费而让学生停学、退学或变相开除。

学生的权利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它涉及人们的教育观、学校观、学生观、儿童观,并受制于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状况。

但在看到进步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危害学生权利的现象依然存在,应该看到在教育公平和教育民主化的进程中还有很多难以克服的障碍与困难,从而为争取学生的合法权利而不懈努力。

(三)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在公民义务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学校、教育及学生的特点而规定的对学生行为的限制与要求。

具体表现为:

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

未成年学生作为法律的主体,在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

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义务,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学生在日常生活和教育活动中未尽义务或违反规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则应由学生自负。

【选择、填空、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学生应尽的义务有: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任何一个阶段的学习任务包括两种:

一是过程性的,指学生为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习任务而需要进行的量的积累;二是结果性的,即某一阶段教学计划规定的学生在该教育阶段结束后所应完成的学习任务。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

有些权利同时又是义务。

学生的义务可以使学生明确自己的责任,约束自己的行为。

因此,对有关学生的义务所作的规定既要符合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又要符合学生自身的特点和需要。

如果学生的义务超越实际,不但不会对学生起到约束的作用,相反还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和反抗行为。

第二节教师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与特点

(一)教师职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一章第三条对教师概念进行了全面、科学的界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这一界定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教师职业是一种专门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

职业是依据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性质与形式而划分的社会劳动集团,是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并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的种类。

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也是一种职业。

【选择、填空、判断】社会学者常常把职业划分为专门职业与普通职业,教师职业属于专门职业,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应该把教师工作视为专门职业,认为它是一种要求具备经过严格训练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的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建议。

在这一专门职业中,教师属于专业人员。

1986年6月21日,我国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标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中,各级各类教师被列入了“专业、技术人员”这一类别。

2.教师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选择、填空、判断】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最基本的条件。

个体从自然人发展成社会人,是在学习、接受人类经验,消化、吸收人类文化的社会化过程中逐步实现的。

在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承担教化任务的是教师,

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才是教师,学校里的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校办产业公司人员等未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人,不能认为是教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承担其他职责的同时,也承担教育教学职责,并达到教师职责基本要求的人员,也可认为是教师。

教育的振兴和发展就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教师是科学文化的使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在我国现代教育中,教师在教书育人方面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培养合格人才,提高民族素质的关键力量。

我国的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选择、填空、判断】教师整体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教育的前进方向,造就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根本保证。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中国教师节。

(二)教师职业的特点

【选择、填空、判断】教师职业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形成的。

教师职业的属性除表现在性质和特点与其他职业不同外,还表现在职业角色的不同,即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角色是个人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中履行一定社会职责的行为模式。

每个人在社会中同时扮演许多角色,但职业角色是相对单一的,而教师这一职业却具有多种角色的特点。

【2005真题】

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 )。

A.多样化B.专业化

C.单一化D.崇高化

解析:

A教师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职业角色的多样化。

【选择、填空、简答】一般来说,教师的职业角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传道者角色

2.授业、解惑者角色

3.示范者角色

4.管理者角色

5.朋友角色

6.研究者角色

【选择、填空、简答】在现代教育中,作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促进者和引导者,教师应当:

帮助学生制定合适的学习目标,确认达到目标的最佳途径;

指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学习策略;

创设丰富的教学环境;

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选择、填空、简答】教师要能够真正实现朋友的角色,就要:

关心热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生观,承认学生的主体地位;

尊重信任学生,给其应有的尊严;

充分发扬民主作风,给学生机会发表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随意干涉学生自治团体的活动;

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公平地对待学生,一视同仁;

关心热爱和信任学生中的弱势群体;

与学生分享自己的感情和想法,和学生一同寻找真理,并能够承认自身的疏忽和过失。

 二、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所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选择、填空】但一名教师是否真正具备从事教师的职业条件,能否正确履行教师角色,根本上还在于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的专业素养是当代教师质量的集中体现。

  【2006真题】

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 )。

A.《教师资格条例》

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解析:

D我国颁布的《教师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本法所规定的学历或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一)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

教师的专业素养是教师之所以为教师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教师所必须具备的专业修养。

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是教师胜任教学工作的基础性要求,有别于其他专业人员学习同样学科的要求。

教师的学科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和技能

2.了解与该学科相关的知识

3.了解学科的发展脉络

4.了解该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

(二)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

教师能否自觉地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顺应教育自身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和教育自身的发展,与其是否具有教育理论素养,是否正确理解教育本质,是否具备现代教育理念,掌握教育艺术有很大的关系。

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选择、填空】教育理念是教师在对教育本职工作理解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教育的观念和理性信念。

教师要具有热爱学生、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愿意终生从事教育工作的教育信念。

教师要具有符合时代特征的教育观、学生观:

符合时代特征的教育观要求教师对教育功能有全面的认识,要求教师全面理解素质教育;

符合时代特征的学生观要求教师全面理解学生的发展,理解学生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全体发展与个体发展、现实发展与未来发展的关系。

2.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

【选择、填空】教育能力是指教师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本领,具体表现为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方法和效率。

教师的教育能力是教师的基本能力。

教师首先要了解学生,熟悉学生,善于观察、研究学生,同时,在教学方面和人际交往方面,也要求教师有很强的教育能力。

教师的教育能力是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比如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是教育工作者的重要工具,是传播知识和影响学生的重要手段,也是教育家的基本功,是教育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教师的语言表达能力就是将自己的思想感情、知识经验等,通过语言、面部表情和其他方式向外显现的才能。

这种才能不仅表现为能够表达出来,而且是有效地表达出来,也就是说,能够被学生所理解、接受。

教师所使用的语言无非是以下两种:

书面语言和口头语言。

没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的教师,很难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有的教师虽然专业精深、满腹经纶,但因语言表达能力较差,辞不达意,言不传情,因此常常影响了教学效果。

教师的语言首先要求准确、明了、有逻辑性。

语言的准确性是首要的特点,体现了教育教学的科学性原则。

准确就是要善于讲清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讲清楚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语言的明了表现为言简意赅、明白易懂,明确倾向于什么而不主张什么,不能含糊其辞。

少而精的语言有助于增强逻辑力量,并能留出时间让学生充分思考。

其次是要求富有感情,有感染力。

再进一步的要求是富有个性,能够体现出一名教师的独特风采。

教师还需要掌握对话艺术。

教师在对话过程中,要善于对学生的谈话做出迅速而有针对性的语言反应,在对话中,教师要鼓励学生发表意见,完整、准确地表达思想,从而形成学生活泼开朗的性格。

另外,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必须使用普通话,语音、语调、语法都要符合现代汉语的要求,尽可能地不使用方言土语。

教师的书面表达能力也是和学生交流、传递教育信息必不可少的能力。

教师应具备的书面表达能力主要是教育工作中常用的“粉笔字”、“钢笔字”等,教师在书写的时候要尽可能规范、工整,以有效地向学生传递信息。

3.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选择、填空】研究能力是综合地、灵活地运用已有的知识进行创造性活动的能力,是对未知事物探索性的、发现性的,心智、情感主动投入的过程。

教师要通过教育研究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从而促进学生的更大发展。

【选择、填空】教师的教育研究应本着改善实践的宗旨,着重于对自己实践行为的研究,即为行动而研究,在行动中研究。

【选择、填空】教师除了要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基础知识之外,还应当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育教学艺术。

教育教学活动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学生的身心发展也有自身的特点,这一切都要求教师具备教育科学的意识、掌握教育科学的技术、进行教育科学的实践。

教育科学是研究教育规律的各门学科的总称,作为教师,应熟练掌握。

首先要学习和掌握心理学方面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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