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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笔录

法庭审理笔录

 

时间:

2018年5月7日下午14时30分

地点:

第一人民法庭

是否公开审理:

公开旁听人数:

0人

审判员:

江再平

书记员:

张涛

庭审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情况记录如下:

书记员:

请肃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

报告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经合法传唤已全部到庭。

庭前准备就绪,请开庭。

审判员:

请坐下。

审判员:

(敲锤)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员:

请原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谭宜宝,**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审:

请被告陈述基本身份情况。

审:

原、被告是否在三日前收到开庭传票?

原:

收到,没有异议。

被:

收到,没有异议。

审:

经审核,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庭在向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已书面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

原:

清楚。

被:

清楚。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辛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江再平独任审判,由书记员张涛担任法庭记录。

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审:

原、被告对本案的审判员及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原:

不申请。

被:

不申请。

审:

根据法律的规定,本庭在开庭前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原:

同意。

被:

同意。

审:

原告朱志松诉被告谭代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朱志松承担。

审:

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上述协议,并且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

同意。

被:

同意。

审: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双方当事人核对以上庭审笔录无异议后签字盖章。

休庭。

1.目的

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期限、留样方法及使用、废弃等各项管理制度,为产品质量稳定性提供依据

2.范围

2.1所有成品、主要原辅材料、半成品

2.2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认为有必要留存的样品等

3.职责与权限

化验室负责留样并观察。

4.内容

4.1QA经理选任留样管理责任人(以下称“责任人”)并赋予其任务和责任。

4.2责任人登记留样台帐,进行留存样品管理及留样的检验及留样检验原始记录的填写,并准确、真实地填写留样观察记录。

4.3责任人始终维持留样间的清洁,留样设施不得影响样品质量,责任人应定期记录贮存条件(温度、湿度)及贮存状态,有异常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4.4留样数量

4.4.1成品留样应满足留样期间所有检测的需要。

4.4.2主要原辅材料的留样以全部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的两倍为准。

4.4.3半成品的留样数量一般以主要检验项目的一次需要量为准,特殊情况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另行规定。

4.5留样方法

4.5.1留样分重点留样和一般留样两种。

4.5.1.1重点留样

----除每批正常留样外,每月重点留样一批,作为考察样品用

----新产品试产前头三批应做留样观察

----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应做重点留样考察

----生产正常

----稳定的产品

4.5.2由化验室向车间发放留样通知单,派专人抽样。

4.5.3样品按包装或摸拟包装状态贮存,按不同品种、生产批号及生产年度保管,便于查找。

4.6留样的检测

4.6.1所有产品的留样,均应按照内控质量标准进行全项检测。

4.6.2一般留样只做感官检验、理化检验。

4.7留样期限

保存到有效期限或使用期满后一年为原则,但技术中心质量处认为必要时可增减留样时间。

4.8其他留样使用情况

4.8.1处理用户投诉时,为分析投诉原因的试验。

4.8.2其它由技术中心质量处许可使用时。

4.9留样的销毁

各生产批次的留样,在期满后,自留样柜内取出,在QA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予以焚烧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

4.10记录的保存

留样的管理记录保存到留样保存期满后一年。

本标准由运营中心质量保证部提出

编制:

审核:

批准:

1、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

2、范围

适用于进入公司各生产区的所有人员(包括各各科室人员和公司领导)。

三、程序

1、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到公司安全科办理相关手续和通行证,方可进入。

2、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

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各生产区域各项有关规定,并接受我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4、外包单位在厂区施工,运输车辆时速不超过每小时10公里。

5、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先向本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分厂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6、外来单位进行八大作业时,按公司规定到所作业的分厂办理相关票证。

杜绝无证作业。

7、外来人员须进入密闭容器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密闭容器,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经分厂安全科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8、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消防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按规定给予500元的罚款。

9、外来人员应遵守分厂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分厂考核制度处理。

10、公司各科室人员进入分厂需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

分厂安全科按照通行证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11、外来参观和检查人员进入分厂生产区,由接待人负责到安全科办理通行证,否则不可进入。

2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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