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民事诉讼法学00243 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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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学00243串讲

第一编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民事纠纷:

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所涉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争议,属于法律纠纷的一种。

[单选、简答]民事纠纷的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主体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享有处分权。

[多选]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自决、避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

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也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的审判程序制度。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论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变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前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项特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所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所谓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所谓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的存在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基础。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二者有机地结合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恰当地区分了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作用,从而矫正了原先将民事诉讼视为法院包办、审判权“一支独大”等偏误理念。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所共同构成,在审判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关系;在争讼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分别发生诉讼法律关系。

[单选]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就属于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

一类是诉讼事件,另一类是诉讼行为。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制定的、规定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以规范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并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单选多选]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和程序法。

[多选、简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1)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

(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学:

是研究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法律规范和民事诉讼审判实践发展规律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是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程序阶段发挥指导作用或主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多选]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种类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调解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名词解释]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其诉讼义务。

[简答]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该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诉论地位平等;

(2)当事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义务;

(3)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民事诉权利;

(4)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名词解释]辩论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简答]辩论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论权;

(2)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和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灵活性;

(3)辩论的具体内容丰富、广泛;

(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名词解释]处分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简答]处分原则的内容。

(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象既包括民事实体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以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为前提。

[简答]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该项基本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调解;

(2)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

(3)调解原则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

(4)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单选、多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名词解释】支持起诉原则:

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单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名词解释]合议制度:

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审理和评议的审判制度,即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单选、多选案例分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单选]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名词解释]陪审制度:

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名词解释]回避制度:

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则应当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多选]回避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员。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这主要是源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

[多选]回避方式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决定回避三种。

[单选]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单选]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单选、多选]公开审判的例外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对于下列民事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此外,不公开审理不等于不开庭审理。

[名词解释]两审终审制:

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简答]两审终审制的内容。

(1)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的,只要上诉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上诉审法院都应受理;

(2)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在正常情况下,诉讼程序即告终结,但并非所有的民事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

(3)两个审级的法院,应当分别独立对案件进行审判;

(4)两个审级的法院皆应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

 

第二编诉讼主体

第四章诉权与审判权

[名词解释]诉:

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相关争议事项作出裁判以保护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一种请求。

[简答]诉的特征。

(1)诉的提出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此种民事纠纷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争议。

(3)诉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一种希望国家公权力机关适用法律来解决私人之间民事争议的请求。

[多选]诉的要素有三个:

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

[多选]依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行使法定的形成权,要求法院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名词解释]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一定联系的独立的诉。

[名词解释]诉权:

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名词解释]民事审判权:

即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简答]民事审判权的内容。

(1)民事案件受理权

(2)调查证据权、

(3)诉讼指挥权

(4)特定事项处分权

(5)释明权

(6)民事裁判权

[名词解释]释明权: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或陈述有不明了之处、相互矛盾之处、不完整之处时,法官通过提问和必要的说明,促使当事人叙明上述不足之处的职权。

[名词解释]民事裁判权:

是民事审判权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内容,它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力。

第五章主管与管辖

[简答]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由民商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

(2)由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的纠纷。

(3)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4)《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

[简答]确定管辖的原则及标准。

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原则;2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3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4均衡各个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的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管辖的具体标准:

1法院辖区与当事人的住所地、居住地之间的联系;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以及诉讼标的额的大小,这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4争执的财产所在地;5当事人的协议。

[单选]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以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名词解释]管辖恒定:

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法院受理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名词解释]级别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简答案例分析]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主要有:

①海事、海商案件。

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③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④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纠纷。

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⑥网络域名侵权案件。

⑦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名词解释]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单选、多选、简答]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情形。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民诉解释》中还规定了其他几种例外情形: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案例分析]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交通事故的侵权案件,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选、多选]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简答]协议管辖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管辖,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确定的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

(1)协议管辖适用于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他民事纠纷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所确定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的协议,不可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名词解释]移送管辖: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单选]《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名词解释]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一具体的民事案件,指定其辖区内的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名词解释]管辖权转移:

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名词解释]管辖权异议:

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所受理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简答]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2)对象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应当是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管辖权,既可以是针对级别管辖,也可以针对地域管辖。

(3)时间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即收到起诉状后的15日内。

第六章当事人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当事人:

是指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单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具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于成立之时产生,于终止之时消灭。

[单选]要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已成年(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而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精神健全,没有任何精神疾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均无诉讼行为能力。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并能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名词解释]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是指被原告诉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纠纷的相对人,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与原告利益相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

[名词解释]必要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2人以上,且该多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案例分析]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简答]普通共同诉讼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或2人以上,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有2个以上属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3)属同一诉讼程序,归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4)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

(5)当事人同意合并。

[论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1)诉讼标的的数量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至少两个以上;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因而只有一个诉讼标的。

(2)共同诉讼人与诉讼标的的关系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人各自分别与对方有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存在,在实体上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共同诉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每个共同诉讼人都处于独立的地位,其诉行为对其他共同诉人不发生效力,而只对自己负责;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视全体共同诉讼人为一个整体,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方对其他共同诉论人发生效力。

(4)是否必须合并审理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法院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合并审理时应经共同诉讼人同意。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因此法院必须合并审理。

(5)裁判的作出不同。

普通共同诉讼应分别作出判决,对各个共同诉人的裁判分别对各个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裁判对所有的共同诉讼人有同一的法律效力。

[单选]在一场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人数一般为2~5人。

【名词解释】民事公益诉讼:

是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特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简答]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1)诉论目的方面的特殊性;

(2)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

(3)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均衡性;

(4)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论述]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因为本诉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是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2)诉讼地位不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是诉讼地位会根据不同的类型,扮演被告或辅助人的角色;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

(3)享有的权利不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联的诉讼权利;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原告所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

[简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征。

(1)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机制;

(2)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机制;

(3)属于一种以保护第三人的民事实体权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

(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具有法定性与特定性。

[单选]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

误部分;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七章诉讼代理人

[名词解释]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为维护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简答]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诉讼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等人的利益而进行诉讼的;

(2)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而产生。

(3)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等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诉讼代理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5)诉讼代理人不得在一个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名词解释】委托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第三人等的委托而代为诉论行为的人。

[多选]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单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多选、简答]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诉讼结束。

(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死亡。

(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却委托。

[多选]一般授权是指授权代理人代为进行一般诉讼权利,如出庭、一般辩论、提交诉论文书和接受诉讼文书等;特别授权则包括授权代理人处分一定的实体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第三编诉讼制度

第八章民事证据制度

[单选、多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有: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单选]根据诉讼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多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据分为八种:

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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