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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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建立我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含国有和非国有)保护维修补助经费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

补助经费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公布,且产权为非国有的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区级(含新区,下同)文物保护单位,包括非国有产权的文物建筑、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的古遗址和古墓葬。

 

第二章经费支出范围和适用对象

第五条经费支出范围: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1.文物基础工作,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开展“四有”保护工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档案记录及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遗址前期调查,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范(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除、及时发现和报告制止文物违法行为等);

2.文物保护工程,含国有、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工程等。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支出范围:

1.文物日常养护,含文物日常保养工程(包括文物建筑屋顶外墙除草勾抹,梁柱消杀白蚁,局部揭瓦补漏,文物标志牌维护保养)、文物环境整治项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洁、室内外排水疏导、灭鼠等)、文物简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筑梁柱和墙壁等的简易支顶加固项目以及古遗址和墓葬等的简易加固项目);

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设施设备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配备、防盗设施配备、防雷设施配备、应急疏散标志制作张贴等);

第六条经费适用对象: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适用对象: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部分具有重要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适用对象:

1.产权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市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

2.所在范围内用地现由非国有组织或个人使用管理并已公布为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使用人或管理人;

3.现尚有后人负责管理,且已公布为区级以上(含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主古墓葬管理人。

(三)已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统租使用管理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申报主体和流程

第七条申请主体和流程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补助经费

1.申请主体

各区文物行政部门。

2.申请流程

(1)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填写《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报。

(2)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不少于三名省级文物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评审,拟定补助项目和金额,再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二)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日常保护补助经费

1.申请主体

(1)非国有文物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人为补助经费申请人。

所有权人较多的可以通过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由保护小组的组长作为申请人。

(2)古遗址类文物保护单位由遗址所在范围用地现使用或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3)古墓葬类文物保护单位由其现负责管理的后人推举代表人作为申请人。

2.申请流程

(1)申请人备齐以下材料向各区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经费补助申请:

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或现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无房产证的提供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居委会证明文件);③推举成立文物保护小组、代表人相关证明材料(多产权文物保护单位需提供);④申请人与区文物行政部门签订的文物保护协议书。

(2)各区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结合实地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文物行政部门。

(3)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并由市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至各区。

3.补助标准

依据文物保护级别确定补助标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6万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5万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4万元,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每年每处2.5万元。

4.补助经费计算方式

原则上每一个文物保护单位按一处计算。

文物建筑群、古遗址群等类型的文物保护单位以市区文物部门核定的相对独立文物保护单位数量核算。

第八条 补助经费的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 补助经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十条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的,应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当年未完成项目,其经费可申请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

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收回。

已批准并已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在2年之内仍未实施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补助,由区财政部门收回已下达的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凡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

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实地监督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考核结果须于每年5月前上报,必要时市文物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组织复查。

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补助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或擅自变更补助项目或设计方案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的;

(四)由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的;

(五)挪用或侵吞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

(六)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报送验收材料、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有关报表和决算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未按时提交上年度经费考核结果的;

(九)对使用非国有补助经费实地考核不合格的,应尽快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发放下年补助经费。

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1年补助经费申请资格;发生文物违法行为或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损坏的,取消3年补助经费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区财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经费补助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为三年。

原《深圳市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用暂行办法》(深文体旅〔2012〕7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

2.深圳市非国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3.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考核表

附件1

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申报书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项目负责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文物保护单位基本情况和现状

 

 

 

 

 

 

申请

理由

 

 

 

 

 

 

资金

使用

内容

 

 

 

 

 

 

年度

目标及预期效益

 

 

 

 

 

 

预算总金额

 

申请金额(万元)

 

区财政配套金额(万元)

 

其他资金(万元)

 

 

 

支出内容明细

金额(万元)

 

 

 

 

 

 

 

 

 

 

 

 

 

 

 

 

 

 

 

 

合计

 

 

 

 

 

 

 

 

 

 

 

 

 

 

可另附页

区财政部门意见

 

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含文物专家意见)

 

市财政部门意见

 

 

附件2

深圳市非国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非国有产权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现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甲方)与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乙方)签订如下保护管理协议书:

一、文物名称及地址

***(此处应列出具体的不可移动文物名称及地址)

    二、甲方职责(***区文物行政部门)

1.及时向乙方传达文化文物部门对文物保护管理的信息。

2.对该文物实施监督、管理。

3.甲方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

4.乙方在保护管理文物时如有问题或困难,可以向甲方咨询和提出要求,甲方应给予协助。

5.乙方每年年底应对甲方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以总分100分,60分合格为标准。

6.乙方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结果上报市文物行政部门,以便及时发放补贴费用。

三、乙方职责(个人产权业主或集体产权推举负责人)

1.乙方同意将***公布为深圳市不可移动文物。

2.乙方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文物保护和安全相关义务。

3.***(不可移动文物名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但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4.根据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和保养规定,***(填姓名)是产权所有人,***(填文物名称)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修缮、保养。

该文物有损毁危险,乙方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可适当给予帮助;乙方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级政府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5.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修缮。

确需修缮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由实施单位向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方案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缮。

6.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7.所有人应明确保护职责及保护管理工作任务,负责保护管理工作。

8.在保护管理期间,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日常保养、维护。

做好环境卫生整理,落实防火、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防范措施;在不可移动文物的一定范围内,不得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安全的活动,不得建设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设施。

具体保护管理基本事项有:

(一)环境卫生

(1)每天清扫建筑内外,室内干净整洁,室外无堆放垃圾;

(2)定期整理或清理建筑内外杂草野树,保持环境优雅;

(3)没有蟑螂、老鼠、白蚁等对建筑有破坏性的生物;

(二)文物安全

1.防火

(1)购置有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在有效期内;

(2)电线有套管保护;

(3)插座有接地线保护;

(4)室内无堆放易燃物质;

(5)室内外有接水处,可及时阻止火苗;

(6)室内木质构件上无安装有易爆、散热不良的电器;

(7)厨房内无瓶装煤气罐;

(8)建筑内除厨房做饭炉具外,没有其它能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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