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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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
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为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管操作规定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1.证券机构的预扣预缴申报
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附件1)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应按每个纳税人区分不同股票分别填写;同一支股票的转让所得,按当月取得的累计发生额填写。
2.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清算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不再办理。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按照收入与成本相匹配的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即,限售股转让收入必须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限售股原值按照实际成本计算;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按照当月取得的全部转让所得,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见附件2),并出示个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附送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应包括:
限售股每笔成交日期、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成交金额、佣金、印花税、过户费、其他费等信息。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代理人在申报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资料审核确认后,按照上述原则重新计算应纳税额,并办理退(补)税手续。
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低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高于预扣预缴的部分,纳税人应补缴税款。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证券机构按照限售股的实际转让收入,减去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转让时发生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计算并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证券机构应将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各项准备工作
(一)尽快完成申报表的印制及发放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抓紧印制、发放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类申报表。
与此同时,可将各类申报表的电子版先行挂在本地税务网站的醒目位置,方便纳税人及时下载填报。
(二)严格审核申报资料。
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
一是审核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二是审核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对纳税人清算时未提供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的,或者代理人未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授权书的,应要求其补齐后再予办理。
三是审核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
四是审核纳税人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所填数据与证券机构报送的《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该纳税人的扣缴信息、缴纳税款凭证所载金额是否一致。
(三)尽快完善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涉及的相关应用软件。
各地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多样化电子申报,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加强税务机关后续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四)建立完整、准确的台账。
要按纳税人建立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限售股个人持有者的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有效身份证照号码、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有效联系电话、开户证券机构名称及地址)、证券账户号、限售股股票名称及代码、限售股持有股数、解禁时间、转让时间、转让股数、转让价格、转让金额、对应股票原值、合理税费等。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发应用软件,建立电子台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做为调节收入分配、加强税收征管和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扎实有序地推进。
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学习、宣传和辅导,及早制订工作计划,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个人转让限售股征税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
(二)广泛宣传、重点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对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配合总局宣传和加强内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切实做好本地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
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政策意义、内容、征税范围等,取得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特别加强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
另一方面,要优化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
加强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限售股个人股东、新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特别是转让限售股个人的纳税辅导,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手机短信等渠道,重点宣讲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申报流程、提交资料、缴纳税款凭证取得方式、征管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要义,熟知办税流程,促进其自觉遵从、按期依法申报纳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经验、完善措施,建立高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税过程中逐步积累经验,完善相关征管和服务措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征管办法提供依据。
(四)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财政、证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要帮助证券机构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协助证券机构尽快建立起信息交换机制,充分利用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传递的信息强化管理,确保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税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明确责任、严格纪律,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和个人隐私,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申报资料要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严格使用。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限售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未按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1.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月15日封发
校对:
所得税司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扣缴义务人名称
地址
电话
序号
纳税人
姓名
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
证券
账户号
股票
代码
股票
名称
每股计税
价格
(元/股)
转让股数(股)
转让收入额
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应纳税
所得额
税率
扣缴
税额
证照类型
证照号码
小计
原值
合理
税费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⑺
⑻
⑼=⑺×⑻
⑽=⑾+⑿
⑾
⑿
⒀=⑼-⑽
⒁
⑸=⒀×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
扣缴义务人
声明
我声明,此扣缴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保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扣缴义务人(盖章)
会计主管签字: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或者直接代扣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二、证券机构应在扣缴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扣缴义务人编码:
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填表日期:
填写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申报的实际日期。
(三)税款所属期:
填写证券机构实际扣缴税款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四)扣缴义务人名称:
填写扣缴税款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等证券机构的全称。
(五)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
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的类型及号码。
(六)证券账户号:
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
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七)股票代码及名称:
填写所转让的限售股股票的股票代码和证券名称。
纳税人转让不同限售股的,分行填写。
(八)每股计税价格:
区分以下两种情形填写。
1.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方式征收的,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新股限售股填写该股上市首日的收盘价。
2.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的,填写纳税人实际转让限售股的每股成交价格。
以不同价格成交的,分行填写。
(九)转让股数:
填写前列每股计税价格所对应的股数。
即:
1.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采取预扣预缴方式的,转让股数填写本月该限售股累计转让股数。
2.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方式的,转让股数按照不同转让价格,分别填写按该价格转让的股数。
(十)转让收入额:
填写本次限售股转让取得的用于计税的收入额。
限售股转让收入额=每股计税价格×转让股数
(十一)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以及限售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的合计。
具体有两种不同情况:
1.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采取预扣预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转让收入额×15%,直接填入小计栏中;
2.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采取直接代扣代缴税款的,限售股原值为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合理税费为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十二)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十三)扣缴税额:
扣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五、本表为A4横式。
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附件2: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税款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证券账户号
有效身份证照类型
有效身份证照号码
国籍(地区)
有效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
名称
扣缴义务人编码
地址
邮编
限售股转让收入及纳税情况
股票代码
1
股票名称
2
转让股数(股)
3
实际转让收入额
4
限售股原值和
合理税费小计
5=6+7
限售股原值
6
合理税费
7
应纳税所得额
8=4-5
税率
9
20%
应纳税额
10=8×9
已扣缴税额
11
应退(补)税额
12=10-11
声
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及所附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报送的,我确保上述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代理人(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制定,适用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转让所得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的清算申报,本表按月填写。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请的纳税人,应在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申请的纳税人,应区别限售股股票种类,按每一股票填写本表。
即,同一限售股填写一张表。
四、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
五、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时,除填报本表外,还应出示纳税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并附送以下资料:
1、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的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
2、相关完整、真实的财产原值凭证;
3、缴纳税款凭证(《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代理人还应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并附送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授权书。
六、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填表日期:
填写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的实际日期。
(二)税款所属期:
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月份和日期。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的填写:
1.证券账户号:
填写纳税人证券账户卡上的证券账户号。
转让的限售股是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上海)上的证券账户号;转让的限售股是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填写证券账户卡(深圳)上的证券账户号。
2.有效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名称。
3.有效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填写纳税人本人开户银行的全称及账号。
注:
该银行账户,用于办理纳税人多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退还。
即,纳税人多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将直接退还至该银行账户中。
因此,纳税人要特别注意本行填写的准确性。
5.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填写纳税人住址或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
6.开户证券公司(营业部):
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交易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相关信息。
(1)名称:
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全称。
(2)扣缴义务人编码:
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地址及邮编:
填写纳税人开立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地址及邮编。
(四)限售股转让收入及纳税情况的填写:
1.股票代码:
填写限售股的股票代码。
2.股票名称:
填写限售股股票的证券名称。
3.转让股数(股):
填写本月转让限售股的股数。
4.实际转让收入额:
填写转让限售股取得的实际收入额。
以证券机构提供的加盖印章的当月限售股交易记录汇总数为准。
5.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1)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小计,填写纳税人转让限售股的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合计。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一律按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的15%计算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填入该栏。
(2)限售股原值,填写取得限售股股票实际付出的成本,并附相关完整、真实的原值凭证。
(3)合理税费,填写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7.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转让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额减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8.已扣缴税额:
填写证券机构已预扣预缴的税款。
9.应退(补)税额:
应退(补)税额=应纳税额-已扣缴税额。
负数为应退税额;正数为应补税额。
七、声明:
填写纳税人本人的姓名。
如纳税人不在时,可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八、代理人(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填盖纳税人委托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的印章,或者代理人个人的签名或印章。
九、经办人:
填写代理申报人的姓名。
十、本表为A4竖式。
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
国家税务总局
所得税司
所便函〔20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
为了更好地帮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理解、掌握三部门《通知》和四部门《答记者问》的精神以及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我司编写了《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见附件),现予印发各地,作为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培训使用材料,实际执行以正式文件为准。
国务院此次明确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堵塞征管漏洞,具有重大意义。
对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迅速动员,精心组织。
由于此项政策出台前需要严格保密,而政策出台后需要立即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动员,组织干部学习培训,且务必在培训方面要采取一些特别措施,强化对广大税务干部的学习培训工作,尤其是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的税务干部,以及负责12366咨询服务的税务干部;同时切实做好限售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调配好征管力量,认真落实这项政策,确保国家这一重大政策调整落实到位。
附件: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所得税司(章)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
所得税司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和现行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堵塞税收漏洞,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限售股的概念
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
(一)股改限售股
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
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
股权分置是中国资本市场特有的情形,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
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内资及外资法人股、发起自然人股等。
股权分置改革之前,非流通股虽然不能在沪深两市自由交易,但经证监会批准后,可以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流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