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铺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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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铺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火铺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火铺矿
2004年(修改)
目录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2
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2
(一)回采(回收)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2
(二)掘进(老巷套修)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3
(三)两巷贯通瓦斯管理制度………………………………………4
(四)井下烧焊瓦斯管理制度………………………………………4
(五)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制度………………………………………4
(六)井下瓦斯巡回检查制度………………………………………4
三.瓦检员交接班制度……………………………………………....5
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5
五.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5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5
(二)盲巷管理制度…………………………………………………..6
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6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7
八.安全装备管理制度……………………………………………….8
(一)瓦斯监测装置安装、维护、调试、回收、管理制度………....8
(二)便携式瓦检器使用管理制度…………………………………..8
(三)防突仪使用管理制度………………………………………….9
(四)光学瓦检器、瓦检器校正仪的保管、维修、检定制度…….9
(五)测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9
(六)测尘仪器的使用、保管、检定制度…………………………..9
(七)其它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9
九.瓦斯抽放管理制度………………………………………………9
十.防灭火管理制度…………………………………………………11
十一.综合防尘管理制度……………………………………………..12
(一)管路安装、维护、回收制度…………………………………...12
(二)矿井煤尘清洗及防尘制度……………………………………...12
(三)煤尘注水管理制度………………………………………………..13
十二.井下通风管理停送电制度……………………………………...13
(一)局扇停送电管理制度…………………………………………...13
(二)系统停送电管理制度…………………………………………...13
(三)瓦斯超限停送电管理制度……………………………………....14
十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4
十四.防突管理制度…………………………………………………...15
十五.火工品管理细则………………………………………………...15
第一章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15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保管………………………………………17
第三章电雷管的导通、编号…………………………………………17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发放、清退……………………………………….18
第五章药库的巡回检查…………………………………………...….18
第六章药库的安全警卫……………………………………………….18
第七章药库的交接班………………………………………………….19
第八章连带责任………………………………………………………19
十六.“一通三防”调度制度…………………………………………....19
十七.计划管理制度…………………………………………………….19
十八.事故分析制度…………………………………………………….19
十九.“一通三防”培训制度……………………………………………19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编制采区设计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相应的通风设计,通风设计必须满足采区前后各个时期的通风需要,保证合理通风。
2.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以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风压通风以后,方可回采。
3.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稳定;风量要满足《规程》第103条,风速满足《规程》第101条的要求。
4.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计划风量、机电峒室等计划风量,按《盘江煤电(集团)公司风量计算细则》的要求进行计算配风;在生产过程中,若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出现变化,应按实际瓦斯涌出量重新计算,并由通风区技术室写出调风报告,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风量调整。
5.测风员每十天对全矿井进行一次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进行测风,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写在测风站记录牌上。
测风结果按旬报矿总工程师,按月报公司通风部。
6.通风队对所辖片区的通风系统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通风区区长、副区长、技术员要定期巡视矿井通风系统,并结合测风结果,对系统进行全面分析,对系统中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量或系统上的调整。
8.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室制定详细的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9.改变全矿井、一翼、一个水平或两个相关连的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由矿总工程组织制定详细的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10.风量调整由通风队、综合队与技术室共同完成,并严格按技术室制定的调风方案进行调整;重大通风系统调整时,区部必须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
11.煤层群或分层开采的每个上下山采区,采用联合布置时,必须至少设置一条专用的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或高度。
严禁将一条上山、下山或盘区的风巷分为二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另一段为回风。
1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若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满足《规程》第114条的要求,并制定专门的串联风管理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严禁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回风流串入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
13.采空区和井下废巷都必须及时封闭。
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落区。
14.通风设施的设置、施工及管理,严格按《通风设施施工及管理制度》执行。
15.主扇必须正常运转,若需倒机检修时,机电科必须办理倒机票,经审批后方可按规定时间倒机;若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需停风时,必须提前书面通知通风部门,由通风部门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若系统停电,必须严格按〈〈井下通风管理停送电制度〉〉执行。
16.生产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报告及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
反风设施由主管矿长组织有关单位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17.巷道贯通严格按《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执行。
18.通风区技术室每季度应按规定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报公司通风部和送矿有关单位保存。
每月对矿井通风系统图图板和矿井通风网络图图板进行一次补充修改,使其与井下实际相符。
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一)回采(回收)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工作必须安排经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瓦检员必须对采面的进、回风巷、采面、采面上隅角、老塘边以及局部冒高点进行瓦斯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区调度汇报。
严禁空班漏检和瓦斯超限作业。
3、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停止用煤电钻打眼。
4、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采煤工作面内,在体积大于0.5M3空间中,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达2%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复电开动机器。
7、采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8%时,采面不许生产;采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向区、矿汇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采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9、采面放炮时,瓦检员负责检查采面回风巷、上隅角、采面上出口往下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若采空区顶板未冒落时,还必须检查切顶线以里(采空区一侧)1.2米范围内和炮机附近的瓦斯情况,但切顶线以里(采空区一侧)瓦斯浓度按局部瓦斯进行管理,若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10、采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四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放炮后,经验炮确认无危险后,方准进入作业地点作业。
11、加强采面上隅角瓦斯检查和管理,瓦检员要监督生产单位将采面上隅角支柱及时回收,不准超前或滞后回收。
若采面上隅角冒落不好造成瓦斯积存,采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隔离处理好后方可恢复工作,并且隔离墙不得回收利用。
12、采面推进前方如有盲巷、老巷时,在距采面20米以前,矿生产技术科应事先通知通风区启封盲巷、老巷排放瓦斯,并保证正常通风,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限时,采面方可向前推透。
13、瓦斯检查汇报次数,一般每班不得少于3次,对瓦斯涌出较大或异常的采面必须随时检查、汇报并按规定时间填写瓦检小票和瓦斯记录牌板。
14、瓦检员班中不得脱离岗位,不得看书或睡觉,不得漏检和假汇报,否则给予开除矿籍的处罚。
15、瓦检员负责对采面所属风门、风帐、隔爆设施、监测装置进行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要及时向区调度汇报。
若设施损坏、丢失等而瓦检员未发现或未汇报的,一律按失职论处。
16、采面回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回收工作,待解决好通风、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方可继续回收。
(二)掘进(老巷套修)工作面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是由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2.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局部冒高等处进行瓦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区调度汇报。
严禁空班漏检和瓦斯超限作业。
3.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4.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5.掘进(套修)巷道内,帮、顶等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2%时,无论体积大小,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采取增设局扇、出风袖、设导风障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局部积聚瓦斯浓度降至2%以下时,方可恢复工作。
6.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由矿总工程师负责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7.凡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8.工作面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制度。
9.工作面放炮必须检查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和局部冒高处、盲洞以及炮机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严禁放炮。
10.工作面放炮前后,瓦检员必须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对距迎头20米范围内的巷道进行洒水灭尘。
否则,不准放炮、出货。
11.瓦检员在班中对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和汇报次数不应少于三次,并按时填写瓦检小票和瓦斯记录牌板。
对瓦斯涌出量较大或涌出异常的工作面要经常检查、汇报。
凡发现作业现场与〈〈规程〉〉、措施等规定不符时,有权停止工作,直至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准恢复生产。
12.工作面前方如透老巷、小窑等,由生产技术科提前通知有关单位距老巷、小窑的距离,待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掘进。
13.工作面套修前方如遇空洞时,要立即停止套修,待瓦检员详细检查空洞内瓦斯,在瓦斯浓度不超限的情况下,方可继续套修;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应先排出空洞内瓦斯,不超限后,才允许继续套修。
14.瓦检员班中不得脱离岗位,不得看书和睡觉,不得漏检和假汇报,一经发现,开除矿籍。
15.瓦检员对所管辖内的风筒、防灭尘设施、隔爆设施、瓦斯监测系统等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损坏、丢失等必须及时向区调度汇报,不汇报或不知道的,要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16.工作面停电、停风及向工作面送风、送电时,严格执行〈〈井下通风管理停送电制度〉〉。
17.瓦检员发现工作面瓦斯忽大忽小,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及时向区、矿调度汇报,请示矿总工程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18.矿总工程师要求停止工作进行观察的工作面,在恢复生产前,必须请示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复工。
(三)两巷贯通瓦斯管理制度
1.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相距50米)时,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的掘进工作,由另一个工作面掘进贯通,停掘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
2.通风区在接到放炮警戒通知书后,必须及时下达允许贯通通知书,通知书要详细说明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情况及通风情况。
3.施工单位在未收到通风区下达的允许贯通通知书前,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4.进入放炮警戒范围后,正常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本头瓦检员必须与被贯通工作面的瓦检员取得联系,并实行签字贯通措施。
5.被贯通工作面的瓦检员必须详细检查预透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回风流、局部瓦斯浓度,只有两工作面供风正常,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时,方可掘进贯通,否则,严禁贯通。
6.贯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两巷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按〈〈巷道贯通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四)井下烧焊瓦斯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对烧焊现场的瓦斯检查全面负责。
2.烧焊前,瓦检员必须对烧焊地点前后各20米范围内风流、裂缝和局部冒高空间等地点的瓦斯进行详细检查。
3.只有在电焊、气焊和喷灯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20米范围内局部积聚瓦斯浓度在2%以下,体积小于0.5M3时,方可进行烧焊工作。
4.烧焊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发现有煤尘飞扬和积聚时,必须洒水灭尘后方可进行烧焊工作,否则,不得进行烧焊。
5.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并办理烧焊使火手续,没有办理生火票和制定安全措施及提前通知的,通风区有权不派瓦检员参加现场工作。
6.使火前,必须提前一个班办完使火手续,并及时送交有关单位。
7.使火票及使火措施,必须是当次有效、不得连续使用。
(五)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制度
1.通风队每班必须派专人对所辖片区进行巡视检查,巡视内容包括通风系统、通风设施、峒室、“死角”、非生产性巷道等地点的瓦斯情况等,并向区调度汇报。
2.对于采区回风石门、总回上山、回风上山、变电所、机电峒室以及行人稀少的巷道每班应巡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调度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已封闭巷道密闭前的瓦斯,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浓度,并将瓦斯浓度等情况填在瓦斯管理牌板上。
4.巡视检查人员不得漏检和假汇报,一经发现,开除矿籍。
(六)井下瓦斯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1、检查地点:
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峒室、密闭前、水仓及非生产性巷道。
2、瓦斯检查工作必须安排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并持证上岗。
3、对井下采煤工作面:
(1)、瓦斯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该采面的通风、瓦斯及其它详细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瓦检员接班后按采面回风巷→上隅角→采面→下运巷的路线详细检查回风流、上隅角、局部、风流等地点的瓦斯浓度(包括电器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
(3)、正常情况下,瓦检员必须按上述路线及地点在班初、班中、班末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情况并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随时检查。
(4)、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瓦斯并汇报后,必须返回至采面上隅角附近坚守岗位。
4、掘进工作面:
(1)、瓦检员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楚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瓦斯及其它详细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2)、瓦检员接班后,必须按回风(风筒出风口往外至开口点)→风流(风筒出风口至迎头)的路线详细检查回风流、风流、局部等地点的瓦斯情况(包括电器设备附近2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
(3)、正常情况下,瓦检员必须按上述路线及地点在班初、班中、班末至少检查三次瓦斯情况并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殊情况按上述路线及地点随时检查瓦斯情况。
(4)、瓦检员每次巡回检查瓦斯并汇报后,无特殊情况,必须返回至掘进工作面迎头坚守岗位。
(5)、瓦检员每班必须对该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10米范围内的瓦斯情况详细检查一次。
5、瓦检班长每班必须按回风石门(包括通上)→采掘工作面(或大眼、压眼)→运输石门的路线详细检查包括密闭前、局部、冒高处在内的瓦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
6、井下各峒室、水仓(临时水窝)、煤仓、煤仓上口及非生产性巷道每周必须安排瓦检员详细检查一次瓦斯情况,每旬由测风员进行一次风量测定。
7、生产系统内的峒室、水仓等的瓦斯情况由当班跑片的瓦检员进行检查。
8对井下检查出的瓦斯问题,必须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严格按矿有关制度、措施执行。
9、通风区组织人员不定时对井下瓦斯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严格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瓦检员必须在现场(工作地点)交接班;即:
采面上出口往外瓦斯牌板处,掘进工作面在其开口处。
2.接班瓦检员在班前会接受班长的分工,拿到自己的名字牌和联锁箱钥匙后及时入井,按时赶到现场指定地点接班。
3.接班瓦检员要向上一班瓦检员了解所辖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监测、防尘、抽放、通风设施等情况,是否有人工作及重点注意事项后,在瓦检小票上签字,将当班瓦检员的名字牌取下,锁上自己的名字牌,交班瓦检员将自己的名字牌和联锁箱钥匙带到地面交给班长;钥匙由上一班班长统一交给下一班班长。
4.接班后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瓦斯检查制度认真检查所辖区域内的瓦斯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区调度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交班瓦检员必须将本班问题或存在隐患处理完毕。
若未处理完,必须向接班瓦检员交待清楚,并向区调度汇报,当班瓦检员在隐患处等待交接班,然后与接班瓦检员一起到联锁牌处换牌和签字后,方可离开。
6.交班瓦检员必须将本班遗留的问题向接班瓦检员交待清楚,并讲明注意事项。
7.凡没有在现场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现场情况交接不清楚的,一经发现,开除矿籍。
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检员升井后,应及时交回瓦检小票,当班班长应仔细审阅,并在小票上签字,通风队长需对全天的瓦检小票审阅并签字,否则以失职论处。
2.审阅时,小票中有需要处理的通风、瓦斯、监测、煤尘、风电闭锁及设施问题,要及时向下班班长(或队长)交待清楚,同时汇报区主管领导和调度,并有记录可查。
3.三班瓦检小票收齐后,应及时送交通风调度,调度员要认真审阅,确认无误后,根据瓦检小票做瓦斯日报和调度日报。
4.瓦斯日报每天由技术区长和区长审阅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5.调度日报每天由通风区长审阅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6.瓦斯日报每天由调度员送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调度日报每天由调度员送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
7.瓦斯日报和调度日报按规定程序审批完后,及时送报有关领导和单位,通风区留底保存十年以上。
8.调度记录每天由通风区主管副区长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并向区长汇报。
五.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在接到生产技术科下达的放炮警戒通知书后,即两巷相距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时,必须停掘一个工作面,只准从一个工作面贯通。
停掘工作面必须正常供风和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
2.贯通巷道必须由施工单位制定专门的贯通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3.贯通巷道进入放炮警戒范围后,由通风区下达允许贯通通知书,通知书要详细说明被贯通巷道预透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通风、瓦斯及二氧化碳等情况,并注明允许贯通日期。
4.允许贯通通知书经审批后,由通风区技术员送交有关单位;同时,通风区做好巷道贯通后系统调整的一切准备工作。
5.施工单位在未接到通风区的允许贯通通知书前,两巷不得贯通。
6.进入放炮警戒范围后,正常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本头瓦检员必须与被贯通头瓦检员取得联系,并在瓦检小票上签字,同时,施工单位班组长派专人在指定地点站岗截人,只有确认两工作面都正常供风,瓦斯浓度在1%以下,并站好岗截好人后,方可放炮掘进。
7.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
只有等两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情况,撤除站岗人员后,才允许进入掘进工作面工作。
8.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的贯通,上部平巷工作面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5米。
9.贯通时,通风区派管理人员现场指挥;贯通后,立即进行通风系统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其它工作。
10.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进行放炮时,两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放炮。
(二)盲巷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盲巷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封闭,密闭由所辖综合队或通风队按期完成。
2.密闭质量必须符合〈〈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并加强平常的维护管理工作。
3.在盲巷没有封闭前,由所辖通风队在巷道口设置牢固的全封闭栅栏,揭示“无风严禁入内”的警标,每班派瓦检员在栅栏边检查一次瓦斯,发现瓦斯浓度达到3%时,必须立即向区调度和区长汇报,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通风区必须组织人员在24小时内将巷道封闭完毕。
4.加强井下停送电管理,临时停风的巷道,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醒目位置揭示“无风严禁入内”的警标,局部通风机开关手把打到“0”位,并锁好,且将风筒三通打开,扎死供风侧;同时向区调度汇报。
5.临时停风的巷道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经瓦检员检查停风区域瓦斯,若需排放瓦斯,严格按〈〈瓦斯排放管理制度〉〉执行。
6.启封盲巷,必须由通风区制定专门的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措施,报有关单位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矿山救护队严格按措施进行启封,否则,不得进行启封工作。
六.瓦斯排放管理制度(盘江煤电(集团)公司瓦斯排放制度)
(一)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局扇停运,瓦检员必须撤出供风巷道中的全部人员,跟班电工将巷道中全部开关打到“零”位,切断进入该巷道全部电源。
风机开关由瓦检员将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挂上停电牌;将风机前方三通靠迎头方向风筒扎紧,把三通短节敞开后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向矿高度汇报,停风巷道进行撤人、停电以后,在开口处设上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二)排放浓度规定: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凡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1%均要制定措施排放瓦斯。
停风区瓦斯浓度在1%—3%(不含3%)由瓦检员按自排措施自己排放;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时由救护队排放。
(三)排放原则:
排放瓦斯时,其排放回风流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