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文刑诉补充版讲义希望押题者勿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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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少文刑诉补充版讲义希望押题者勿入

2014年刑诉法讲义补充资料

陈少文

不要误以为这是押题讲义啊。

世界上只有傻子和骗子两种人,扎扎实实复习才是王道。

这是对前两个阶段的补充和难点的归纳。

每个阶段的学习重点都不同。

角度也不同。

很想更细致的归纳更多的细节,但可惜,我不是全职司考老师,自己有本职工作,时间非常有限,这几天开学,事情特别多,只能做到这样,对复习中的一些需要补充或者需要整理的内容作了梳理。

祝大家好运。

第一讲刑事诉讼法概述

考点一: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

①通过明确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构架;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简繁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①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原则、结构、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②刑事诉讼法具有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③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考点二: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阶段

划分刑诉阶段的标准

直接任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刑事诉讼模式与构造

纠问式与弹劾式诉讼

当事人主义(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与职权主义(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2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4实质真实发现主义(客观真实)与形式真实发现主义(法律真实)

5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凡是出现了犯罪,都应当毫无遗漏的发现和处罚,以发现真相为首要追求)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力求避免冤枉无辜,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相结合)

第二讲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考点一:

程序法定原则

下列哪些说法体现了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

A.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进行。

B.在英美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

C.刑事程序法定是区别法律秩序与恣意擅断的基本标志,我国已经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的原则。

D.程序法定与罪刑法定共同构成了法定原则的内容。

考点二:

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以下关于该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B.检察院认为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在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C.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自行调查取证;

D.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下列关于执行程序的监督,说法错误的是?

A.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B.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可以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C.应当依法对罪犯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

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

D.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法院应当由原合议庭在1个月内决定。

公检法不得联合办案

第三讲管辖

考点一:

交叉管辖与并案管辖

 

交叉管辖

移送及主侦查:

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交叉的案件:

先将对方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然后根据主罪予以分工。

主罪的侦查机关为主侦查机关。

侦查机关与法院交叉管辖的处理:

公安检察院在侦查中发现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可以告知被害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进行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合并审理。

并案管辖

对于下列情形,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一人犯数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难点:

法院发现起诉错误时的处理

如果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

在审判阶段才发现的案件,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果拒绝撤回,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侵占罪,可以对侵占罪一并立案侦查;

B.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还犯有诈骗罪,法院应当建议对诈骗罪补充起诉;

C.法院在审理侮辱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涉嫌抢劫罪,法院可以对两罪合并审理;

D.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暴力抗捕的事实,但起诉书中并未记载,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如其拒绝变更,则直接改判抢劫罪。

下列关于自诉程序正确的是()?

A.张某盗窃邻居王某4000元钱,王某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B.李某被张某强奸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认为两人是恋爱关系拒绝立案,李某可以直接找法院起诉,但必须出具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书;

C.检察院起诉王某侵占案,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此案属于自诉案件,应当建议其撤回起诉;

D.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得调解、不得反诉

下列关于案件的管辖法院,说法错误的是?

A.法院在庭前审查时发现检察院以侵占罪起诉被告人张某,应当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B.张某涉嫌贪污5000万,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情况下,检察院向张某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C.王某在服刑期间脱逃到广州,因身无分文,于是潜入广州天河区某银行盗窃,该案应当由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

D.陈某涉嫌故意杀人,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因而起诉到该地中院,但该案被害人恰为中院院长,本案由高院指定由当地基层法院审理。

下列关于管辖,说法正确的是()?

A.基层法院对于新类型的疑难案件,应当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

B.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层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D.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向中院起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以上刑罚,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第四讲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讲辩护与代理

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

第六讲刑事证据

考点一:

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

含义:

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应当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内容:

①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除非法律另有规定;②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资格);③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二)自由心证原则

含义: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是,自由也只是相对的自由,必须受制于各种证据规则并慎重考虑证据调查与辩论的基础。

内容:

自由判断+内心确信

下列关于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说法正确的是?

A.自由心证是指法官对于证据的证据能力,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自由判断的规则;

B.自由心证规则是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

C.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用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D.证据裁判原则要求,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在法庭上查证属实的证据。

考点二: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所谓证据能力,就是指证据资格,解决的一个证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如果法条表述为“应当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则解决的就是证据能力的问题。

证据能力规则原则上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而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

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都是证据能力规则。

所谓证明力,是指一个证据在具有证据资格之后,其证明价值大小的问题。

比如年幼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验和认识而赋予其较低的证明力。

证明力原则上由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不做预先规定(当然也有例外)。

关联性规则和补强证据规则就是证明力规则。

因此,补强证据补强主证据,不是补强其证据能力,而是补强其真实性,也就是证明力。

考点三:

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排除

证据种类

直接排除

可补正(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排除

物证、书证

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被告人供述(讯问笔录)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考点四:

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

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①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②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③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谨防考察刑事诉讼的定案规则,如

下列关于运用证据定案的规则说法正确的有?

A.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判决死刑应当特别慎重,可以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

B.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的,应当采纳当庭作出的证言;

C.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不得判处死刑;

D.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注意:

孤证永远不得定案,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不得定案。

没有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定案。

采用刑讯逼供或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考点五:

刑事证据规则

关联性规则

品格证据、类似行为、特定的诉讼行为(曾做有罪答辩后来又撤回,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特定的事实行为(积极救助不得推定行为人就是侵权人)、被害人过去的行为(如被害人的性经历)不具有可采性

考点六:

特殊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的认定

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是可补正)

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

(五)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六)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

第七讲强制措施

必要性原则:

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方能采取,若无必要,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

比例原则:

又称为相当性原则,指适用何种强制措施,应当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符合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必要性条件的,都是应当逮捕。

故意犯罪、身份不明和十年以上的,也是应当逮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违反义务,情节严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可以逮捕,但司法解释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细致规定,分为以下情况:

第一百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第九讲期间、送达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羁押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决定转化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不计入期限的情形

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应计入办案期限)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层报。

有权决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因特殊情况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一至三个月。

期限届满案件仍然不能审结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讲侦查

侦查的司法控制:

参见三大本395页,去年刚考过

第十二讲起诉

以下内容去年刚考过

公诉独占主义

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私人追诉主义

起诉权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行使

起诉法定主义

只要被告人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自由裁量权,不论具体情节

起诉便宜主义

又称起诉合理主义,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的行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以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第十三讲刑事审判概述

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又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

法官消极中立、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

法官居于中心地位,控辩双方积极性受到抑制,处于消极被动地位,法官掌握程序控制权。

混合式

日本、意大利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方面。

直接原则又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又称为在场原则,指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否则不得进行法庭审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得由他人代为实施,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①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都由同一法庭审判,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其他案件;②法庭成员不得更换;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比如合议庭成员不得更换、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时限、裁判文书制作时限都体现了本原则。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

①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②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当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在不同诉讼阶段嫌疑人、被告人不在案分别应当该如何处理?

移送审查起诉时,嫌疑人在逃的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依法进行。

庭前审查时,被告人不在案

应当决定退回检察院。

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逃跑

可以中止审理。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受理时:

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中:

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再审程序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的

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时的处理

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起诉的罪名有错误的,法院可以直接改判

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检察院可以要求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时发现漏罪: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处理。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漏罪: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察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法院正在审理盗窃案,发现其还有侵占罪,被害人起诉的,可以合并审理。

但如果正在审理侵占罪,发现其还有盗窃罪,只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遗漏了应当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提请批准逮捕。

对于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决定逮捕。

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或者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

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第十九讲死刑复核程序

关于死刑的特殊程序要求,有几个法条比较难,举例如下:

陈某因杀人罪被某中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关于该案诉讼程序,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陈某如果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B.如果该死刑判决经最高法院核准后生效执行,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应当由原核准法院直接审查处理;

C.该判决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变管辖,按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D.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应当为陈某指定辩护律师。

同案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死刑,对未被判处死刑的同案被告人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应当在其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执行。

但是,该同案被告人参与实施有关死刑之罪的,应当在最高法院复核讯问(而不是核准)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后交付执行。

刑罚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复核后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不用另行组成合议庭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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