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服务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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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服务手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核准备案
服务手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言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方便基层和项目单位了解项目审批流程和相关要求,我委于2011年编印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服务手册》,内容是省发展改革委职能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工作流程及所需要件说明,并附有相关文件和表格。
今年以来,国家和我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陆续出台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根据新的形势,我委对2011年编印的《服务手册》进行修订,增加了国家和省有关取消和下放企业投资核准事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有关文件,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内容也进行了修订。
下一步,随着国家和我省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投资项目服务工作的不断改进,我委将及时更新修订《服务手册》。
2013年10月18日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一般需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等三个阶段。
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需提交的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
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3、省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5、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
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
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
]
三、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文件:
⑴省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省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规划选址意见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用地预审意见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的初审意见
环评审批意见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申请
报告文本
节能评估意见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意见表)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项目
初步
设计
及
投资
概算
申请文件
初步设计
文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要件
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非政府性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6]47号),企业投资在《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闽政[2006]47号附件)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单位(企业)提出申请核准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县(市)属企业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设区市属以及所辖区属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5、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出具的项目用地(用林、用海)预审意见。
6、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7、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并由评估主体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估意见表)。
8、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
9、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
10、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有关材料。
[注:
以上项目审批要件是基本要求,有些行业可能有专业上的要求,具体可参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公示公告”栏目(网址:
)。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委内管理的规定(修订)》(闽发改投资[2010]49号)规定:
“对部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项目,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具体项目范围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高速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设施项目;
三、信息网络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七、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等项目。
]
闽政[2006]47号文附件(摘要)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是《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本省内的进一步细化。
(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境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目录另行规定。
(三)本目录所指的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局)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经贸局)。
(四)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管理。
前款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应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或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政府间接融资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照规定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即投资主管部门在核准项目时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本省内跨不同行政区划建设的需进行核准管理的项目由相应行政区划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一、按规定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
(一)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和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项目;
(二)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或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
(三)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四)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五)火电站项目;
(六)燃煤热电站项目;
(七)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的风电站项目;
(八)核电站项目;
(九)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项目;
(十)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十一)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液化项目;
(十二)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
(十三)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十四)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
(十五)国家原油存储设施项目;
(十六)跨省干线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七)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
(十八)跨省或100公里及以上的新建(含增建)铁路项目;
(十九)国道主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
(二十)跨省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二十一)煤炭、矿石、油气专用的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专用泊位项目;
(二十二)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二十三)千吨级以上内河航运通航建筑物项目;
(二十四)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和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机场扩建项目;
(二十五)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六)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十七)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
(二十八)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二十九)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金属矿山开发项目;
(三十)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三十一)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
(三十二)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
(三十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
(三十四)日采选矿500吨及以上黄金项目;
(三十五)新建10万吨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
(三十六)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
(三十七)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三十八)变性燃料乙醇项目;
(三十九)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
(四十)制盐项目;
(四十一)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四十二)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四十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四十四)跨省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四十五)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四十六)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领域内的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四十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
(四十八)F1赛车场项目;
(四十九)大型主题公园(娱乐)项目;
(五十)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
(五十一)汽车项目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以上项目的核准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