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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设计规范

 

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一)

类型:

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6.4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6.4.1空气调节冷热水参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宜采用以下数值:

  1空气调节冷水供水温度:

5~9℃,一般为7℃;

  2空气调节冷水供回水温差:

5~10℃,一般为5℃;

  3空气调节热水供水温度:

40~65℃,一般为60℃;

4空气调节热水供回水温差:

4.2~15℃,一般为10℃。

6.4.2空气调节水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

当必须采用开式系统时,应设置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宜按系统循环水量的5%~10%确定。

6.4.3全年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时,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当建筑物内一些区域需全年供冷时,宜采用冷热源同时使用的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当供冷和供热工况交替频繁或同时使用时,可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6.4.4中小型工程宜采用一次泵系统;系统较大、阻力较高,且各环路负荷特性或阻力相差悬殊时,宜在空气调节水的冷热源侧和负荷侧分别设一次泵和二次泵。

6.4.5设置2台或2台以上冷水机组和循环泵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能适应负荷变化改变系统流量,并宜按照本规范第8.5.6条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自控设施。

6.4.6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设备、管道及附件的承压能力确定。

两管制风机盘管水系统的管路宜按建筑物的朝向及内外区分区布置。

6.4.7空气调节水循环泵,应按下列原则选用:

1两管制空气调节水系统,宜分别设置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当冷水循环泵兼作冬季的热水循环泵使用时,冬、夏季水泵运行的台数及单台水泵的流量、扬程应与系统工况相吻合。

2一次泵系统的冷水泵以及二次泵系统中一次冷水泵的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的台数及蒸发器的额定流量相对应。

 3二次泵系统的二次冷水泵台数应按系统的分区和每个分区的流量调节方式确定,每个分区不宜少于2台。

4空气调节热水泵台数应根据供热系统规模和运行调节方式确定,不宜少于2台;严寒及寒冷地区,当热水泵不超过3台时,其中一台宜设置为备用泵。

  6.4.8多台一次冷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水泵联锁。

6.4.9空气调节水系统布置和选择管径时,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超过15%时,应设置调节装置。

 6.4.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宜按系统水容量的l%计算。

 6.4.11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补水点,宜设置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

当补水压力低于补水点压力时,应设置补水泵。

空气调节补水泵按下列要求选择和设定:

 1补水泵的扬程,应保证补水压力比系统静止时补水点的压力高30~50kPa;

 2小时流量宜为系统水容量的5%~10%;

 3严寒及寒冷地区空气调节热水用及冷热水合用的补水泵,宜设置备用泵。

 6.4.12当设置补水泵时,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补水调节水箱;水箱的调节容积应按照水源的供水能力、水处理设备的间断运行时间及补水泵稳定运行等因素确定。

 6.4.13闭式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按下列要求设计:

1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的吸入口处,定压点最低压力应使系统最高点压力高于大气压力5kPa以上;

 2宜采用高位水箱定压;

3膨胀管上不应设置阀门;

4系统的膨胀水量应能够回收。

 6.4.14当给水硬度较高时,空气调节热水系统的补水宜进行水处理,并应符合设备对水质的要求。

 6.4.15空气调节水管的坡度、设置伸缩器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8.17条和第4.8.18条对热水供暖管道的规定。

 6.4.16空气调节水系统应设置排气和泄水装置。

6.4.17冷水机组或换热器、循环水泵、补水泵等设备的入口管道上,应根据需要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6.4.18空气处理设备冷凝水管道,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1当空气调节设备的冷凝水盘位于机组的正压段时,冷凝水盘的出水口宜设置水封;位于负压段时,应设置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冷凝水盘处正压或负压值。

2冷凝水盘的泄水支管沿水流方向坡度不宜小于0.01,冷凝水水平干管不宜过长,其坡度不应小于0.003,且不允许有积水部位。

3冷凝水水平干管始端应设置扫除口。

4冷凝水管道宜采用排水塑料管或热镀锌钢管,管道应采取防凝露措施。

  5冷凝水排入污水系统时,应有空气隔断措施,冷凝水管不得与室内密闭雨水系统直接连接。

6冷凝水管管径应按冷凝水的流量和管道坡度确定。

6.6空气处理

6.6.1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宜安装在空气调节机房内,并留有必要的维修通道和检修空间。

6.6.2空气的冷却应根据不同条件和要求,分别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1循环水蒸发冷却;

2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冷却;

3采用蒸发冷却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却方式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人工冷源冷却。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使用过后的回水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4空气冷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循环水蒸发冷却或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作为冷源时,宜采用喷水室;采用地下水等天然冷源且温度条件适宜时,宜选用两级喷水室。

2采用人工冷源时,宜采用空气冷却器、喷水室。

当利用循环水进行绝热加湿或利用喷水提高空气处理后的饱和度时,可采用带喷水装置的空气冷却器。

6.6.5在空气冷却器中,空气与冷媒应逆向流动,其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宜采用2.5~3.5kg/(m2·s)。

当迎风面的空气质量流速大于3.0kg/(m2·s)时,应在冷却器后设置挡水板。

6.6.6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的蒸发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温度至少低3.5℃;在常温空气调节系统情况下,满负荷时,蒸发温度不宜低于0℃;低负荷时,应防止其表面结霜。

 6.6.7空气冷却器的冷媒进口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

冷媒的温升宜采用5~l0℃,其流速宜采用0.6~1.5m/s。

6.6.8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6.6.9采用人工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冷水的温升宜采用3~5℃;采用天然冷源喷水室处理空气时,其温升应通过计算确定。

 6.6.10在进行喷水室热工计算时,应进行挡水板过水量对处理后空气参数影响的修正。

6.6.11加热空气的热媒宜采用热水。

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当室内温度要求控制的允许波动范围小于±1.0℃时,送风末端精调加热器宜采用电加热器。

6.6.12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其过滤处理效率和出口空气的清洁度应符合本规范第3.1.8条的有关要求。

当采用粗效空气过滤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中效空气过滤器。

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应按终阻力计算。

6.6.13一般中、大型恒温恒湿类空气调节系统和对相对湿度有上限控制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其空气处理的设计,应采取新风预先单独处理,除去多余的含湿量在随后的处理中取消再热过程,杜绝冷热抵消现象

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二)

类型:

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7.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7.2.1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机型,宜按表7.2.1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比进行选择。

表7.2.1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范围

  7.2.2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较高的产品。

制冷性能系数(COP)应同时考虑满负荷与部分负荷因素。

  7.2.3在有工艺用氨制冷的冷库和工业等建筑,其空气调节系统采用氨制冷机房提供冷源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采用水/空气间接供冷方式,不得采用氨直接膨胀空气冷却器的送风系统;

  2氨制冷机房及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的规定。

  7.2.4采用氨冷水机组提供冷源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2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3氨冷水机排氨口排气管,其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4设置紧急泄氨装置。

当发生事故时,能将机组氨液排入水池或下水道。

  7.3热泵

  7.3.1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组名义工况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应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2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所需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3应避免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要求;

  4在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需连续运行或对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要求的空气调节系统,应按当地平衡点温度确定辅助加热装置的容量。

  7.3.2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冬季的制热量,应根据室外空气调节计算温度修正系数和融霜修正系数,按下式进行修正:

式中Q———机组制热量(kW);

  q———产品样本中的瞬时制热量(标准工况:

室外空气干球温度7℃、湿球温度6℃)(kW);

  K1———使用地区室外空气调节计算干球温度的修正系数,按产品样本选取;

  K2———机组融霜修正系数,每小时融霜一次取0.9,两次取0.8。

  注:

每小时融霜次数可按所选机组融霜控制方式、冬季室外计算温度、湿度选取或向生产厂家咨询。

  7.3.3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地表水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1机组所需水源的总水量应按冷(热)负荷、水源温度、机组和板式换热器性能综合确定。

  2水源供水应充足稳定,满足所选机组供冷、供热时对水温和水质的要求,当水源的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相应采取有效的过滤、沉淀、灭藻、阻垢、除垢和防腐等措施。

  3采用集中设置的机组时,应根据水源水质条件确定水源直接进入机组换热或另设板式换热器间接换热;采用分散小型单元式机组时,应设板式换热器间接换热。

  7.3.4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3.5采用地下埋管换热器和地表水盘管换热器的地源热泵时,其埋管和盘管的形式、规格与长度,应按冷(热)负荷、土地面积、土壤结构、土壤温度、水体温度的变化规律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7.3.6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

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时的建筑物的供暖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三)

类型:

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7.4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7.4.1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用户具备的加热源种类和参数合理确定。

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见表7.4.1。

  7.4.2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优先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或液化石油气做加热源。

当无上述气源供应时,宜采用轻柴油。

  7.4.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18362)的规定。

  7.4.4选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冷负荷选型,并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

  2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不应用加大机型的方式增加供热量;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增加的供热量不宜大于机组原供热量的50%。

  7.4.5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7.4.6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全满足冷(温)水与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并达到实用、经济、合理;

  2设置与机组配合的控制系统,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给生活热水。

  7.4.7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储油、供油系统、燃气系统等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5蓄冷、蓄热

  7.5.1在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

  1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具有显著的不均衡性,有条件利用闲置设备进行制冷、制热时;

  2逐时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使用常规空气调节会导致装机容量过大,且经常处于部分负荷下运行时;

3空气调节负荷高峰与电网高峰时段重合,且在电网低谷时段空气调节负荷较小时;

  4有避峰限电要求或必须设置应急冷源的场所。

  7.5.2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

所选蓄能装置的蓄存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低谷时段。

  7.5.3冰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冰装置的特性等确定。

  7.5.4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制冰时的蒸发温度,应高于该浓度下溶液的凝固点,而溶液沸点应高于系统的最高温度;

  2物理化学性能稳定;

  3比热大,密度小,黏度低,导热好;

  4无公害;

  5价格适中;

  6溶液中应添加防腐剂。

  7.5.5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载冷剂时,开式系统应设补液设备,闭式系统应配置溶液膨胀箱和补液设备。

  7.5.6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再加以修正后确定。

25%浓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管内的压力损失修正系数为1.2~1.3;流量修正系数为1.07~1.08。

  7.5.7载冷剂管路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载冷剂管路,不应选用镀锌钢管。

  2空气调节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直接进入空气调节系统供冷;当空气调节水系统规模大、工作压力较高时,宜通过板式换热器向空气调节系统供冷。

  3管路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4溶液膨胀箱的溢流管应与溶液收集箱连接。

  5多台蓄冷装置并联时,宜采用同程连接;当不能实现时,宜在每台蓄冷装置的入口处安装流量平衡阀。

  6开式系统中,宜在回液管上安装压力传感器和电动阀控制。

  7管路系统中所有手动和电动阀,均应保证其动作灵活而且严密性好,既无外泄漏,也无内泄漏。

  8冰蓄冷系统应能通过阀门转换,实现不同的运行工况。

  7.5.8蓄冰装置的蓄冷特性,应保证在电网低谷时段内能完成全部预定蓄冷量的蓄存。

  7.5.9蓄冰装置的取冷特性,不仅应保证能取出足够的冷量,满足空气调节系统的用冷需求,而且在取冷过程中,取冷速率不应有太大的变化,冷水温度应基本稳定。

  7.5.10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气调节标准制冷量,宜按附录H计算确定。

  7.5.11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制冰同时,有少量(一般不大于制冰量的15%)连续空气调节负荷需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循环小泵取冷。

  7.5.12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制冰同时,如有一定量的连续空气调节负荷存在,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

  7.5.13蓄冰空气调节系统供水温度及回水温差,宜满足下列要求:

  l选用一般内融冰系统时,空气调节供回水宜为7~12℃。

  2需要大温差供水(5~15℃)时,宜选用串联式蓄冰系统。

  3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宜选用3~5℃的空气调节供水温度;仅局部有低温送风要求时,可将部分载冷剂直接送至空气调节表冷器。

  4采用区域供冷时,供回水温度宜为3~13℃。

  7.5.14共晶盐材料蓄冷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冷装置的蓄冷速率应保证在允许的时段内能充分蓄冷,制冷机工作温度的降低应控制在整个系统具有经济性的范围内;

  2蓄冰装置的融冰速率与出水温度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的用冷要求;

  3共晶盐相变材料应选用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相变潜热量大、无毒、价格适中的材料。

  7.5.15水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

  2蓄冷、蓄热混凝土水池容积不宜小于100m3;

  3蓄冷、蓄热水池深度,应考虑到水池中冷热掺混热损失,在条件允许时宜尽可能加深;

  4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5水路设计时,应采用防止系统中水倒灌的措施;

  6当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蒸汽和高压过热水蓄热装置。

 

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四)

类型:

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

  7.6换热装置

  7.6.1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热源(蒸汽、热水)供热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换热器进行供热。

  7.6.2换热器应选择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7.6.3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计算热负荷确定。

当一次热源稳定性差时,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应乘以1.1~1.2的系数。

  7.6.4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7.7冷却水系统

  7.7.1水冷式冷水机组和整体式空气调节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

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冷季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设备使用。

  7.7.2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和水冷整体式空气调节器的冷却水水温,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33℃。

  2冷却水进口最低温度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15.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24℃;冷却水系统,尤其是全年运行的冷却水系统,宜对冷却水的供水温度采取调节措施。

  3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宜取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宜为5~7℃。

  7.7.3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1应设置稳定冷却水系统水质的有效水质控制装置;

  2水泵或冷水机组的入口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3当一般开式冷却水系统不能满足制冷设备的水质要求时,宜采用闭式冷却塔或设置中间换热器。

  7.7.4除采用分散设置的水冷整体式空气调节器或小型户式冷水机组等,可以合用冷却水系统外,冷却水泵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相对应;冷却水泵的扬程应能满足冷却塔的进水压力要求。

  7.7.5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联锁。

  7.7.6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出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2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的台数,应与冷却水泵台数相对应;

  3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4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远离高温或有害气体,并应避免飘逸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冷却塔的噪声标准和噪声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要求;

  6冷却塔材质应符合防火要求。

  7.7.7当多台开式冷却塔并联运行,且不设集水箱时,应使各台冷却塔和水泵之间管段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在冷却塔之间宜设平衡管或各台冷却塔底部设置公用连通水槽。

  7.7.8除横流式等进水口无余压要求的冷却塔外,多台冷却水泵和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应在每台冷却塔进水管上设置电动阀,当无集水箱或连通水槽时,每台冷却塔的出水管上也应设置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的冷却水泵联锁。

  7.7.9开式系统冷却水补水量应按系统的蒸发损失、飘逸损失、排污泄漏损失之和计算。

不设集水箱的系统,应在冷却塔底盘处补水;设置集水箱的系统,应在集水箱处补水。

  7.7.10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底盘或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等的水容量。

  7.7.11当冷却塔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屋顶时,冷却水集水箱不宜设置在底层。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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