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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油田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1大体要求  

  1.1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置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油田改制企业、被授权利用胜利油田形象标识的企业和承包商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所辖区域内工作进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油田内部事故来对待,油田对业主单位进行处置与考核。

  

  1.3事故分类。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

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井喷事故、食物中毒、质量事故。

  

  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4事故分级。

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的安全事故品级划分标准,结合油田实际,将油田安全事故依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管理层次别离划分事故品级。

  

   1.4.1 按照油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依次划分为五个品级。

每一个品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1 .1特别重大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2重大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3较大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4一般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至10人以上轻伤,或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5轻微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至2人以上轻伤,或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按管理层次,将油田安全事故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

每一个级别所称的“以上”包括其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2 .1一般事故以上的为集团公司级事故。

  

   1.4.2 .2轻微事故为油田级事故。

  

   1.4.2 .3轻微事故以下的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2分工与职责  

  2.1油田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油田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2.1.1 依照《关于成立胜利油田HSE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油田HSE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油田安全事故的管理。

  

   2.1.2 安全环保处对油田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的管理。

  

   2.1.3 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管理。

每一个月月底将本月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书面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要同时报告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1.4 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2.1.5 生产管理部、石油工程管理处、基建处、勘探处、开发处、采油工程处、销售事业部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生产事故的管理。

  

   2.1.6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职业病的诊疗与救治、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

  

   2.1.7 石油工程管理处、采油工程处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井喷事故的管理。

  

   2.1.8 技术监督处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2.1.9 经营管理部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2.1.10 局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辖业务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医治、康复、工作调整。

  

   2.1.11 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1.12 局纪委、监察处、工会委员会、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按照业务管理范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置、考核和管理。

  

  2.2承包商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置,油田业主单位应对承包商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备案。

  

  2.3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是本单位安全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与相关科室职责应参照油田制定。

  

  3安全事故管理内容及程序  

  3.1安全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处置、事故汇报、事故统计、事故档案等内容。

  

  3.2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3.2.1 发生轻微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当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级单位应在1小时内用简明文字报告到油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

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口头报告。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

  

   3.2.2 油田接到报告后,对于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按规定上报。

  

   3.2.3 二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从“油田HSE网络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胜利油田事故快报”。

  

  油田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填写“中国石化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2.4 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工伤申报工作。

  

   3.2.4 .1自事故发生后持续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安全环保处。

因交通、失踪、因工外动身生事故和受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按时限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时限最长不超三十日。

  

   3.2.4 .2未及时填报“胜利油田事故快报”,且超过三十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将再也不受理单位提出的工伤申请。

  

   3.2.4 .3工伤处置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3.2.5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当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办法组织抢救,避免事故扩大,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直至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3.2.6 党委宣传部要成立健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3.2.7 在事故抢险进程中应妥帖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避免事故扩大和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看成出标记,妥帖保留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3事故调查与处置  

   3.3.1 轻微事故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负责调查处置。

  

   3.3.1 .1事故发生后持续15个工作日内提交“胜利油田事故调查报告”,填写“胜利油田事故处置审批意见表”,报安全环保处审批。

  

   3.3.1 .2安全环保处自接到报告起持续10个工作日内批复。

  

   3.3.1 .3二级单位按照批复意见,正式行文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置,填写“四不放过记录表”,报油田安全环保处备案。

  

   3.3.1 .4必要时,油田也可对轻微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3.3.2 一般事故及轻微事故由油田负责调查处置。

  

   3.3.2 .1按照事故类别,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油田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组建事故调查组。

  

   3.3.2 .2事故调查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提交“胜利油田事故调查报告”,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3.3.2 .3油田HSE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按批复意见由二级单位填写“胜利油田事故处置审批意见表”,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经批复后,二级单位正式行文对事故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置,填写“四不放过记录表”,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3.3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处置牵头部门组织,具体要求:

  

   3.3.3 .1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事故情况,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设备、技术、质量、环保、职业卫生、消防、交通管理、人事、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3.3.3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3.3.3 .3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通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置建议。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办法。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3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踊跃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3.3.4 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3.5 事故调查处置进程中,发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充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3.3.6 事故处置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置不放过、整改办法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3.7 二级单位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内容,遵循集团公司、油田、二级单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置。

涉嫌犯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4事故汇报  

   3.4.1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由二级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向油田领导汇报  

   3.4.2 事故汇报一般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进行。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现场图片及音像资料,事故管理办法和处置结果等。

  

   3.4.3 事故单位汇报事故时,油田安全环保、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组织人事、工会、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

  

  3.5事故统计  

   3.5.1 安全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进行分类统计。

  

   3.5.2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遵循《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3.5.3 各类安全事故由二级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汇总统计管理,并上报油田安全环保处。

  

   3.5.4 事故月度统计截止到每一个月月底,二级单位每一个月2日前,填写上月“胜利油田月度事故统计表”,报安全环保处。

  

   3.5.5 事故年度报表,二级单位 1月3日 前,填写上年度“胜利油田月度事故统计表”,报安全环保处。

  

  3.6事故档案管理  

   3.6.1 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置进程中形成的具有保留价值的各类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6.2 事故档案管理应与事故调查处置同步进行。

事故调查组应由专门人员负责搜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置期间形成的文字材料,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及时移交有关人员。

  

   3.6.3 事故档案由组织事故调查处置单位单位负责管理。

  

   3.6.4 安全事故需成立事故档案,由组织调查事故的单位存档。

事故档案资料经批准后可复制,由二级单位保管备查。

事故档案主要包括:

  

   3.6.4 .1事故调查报告及领导指示。

  

   3.6.4 .2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份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3.6.4 .3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3.6.4 .4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进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3.6.4 .5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和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置情况报告等。

  

   3.6.4 .6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3.6.4 .7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3.6.4 .8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3.6.4 .9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单位营业执照、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等。

  

   3.6.4 .10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3.6.4 .11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3.6.4 .12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3.6.4 .13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3.6.4 .14事故调查处置意见的请示。

  

   3.6.4 .15事故处置决定、批复或了案通知。

  

   3.6.4 .16相关单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置的意见函。

  

   3.6.4 .17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3.6.4 .18其他与事故处置有关的文件材料。

  

  4监督检查与事故考核  

  4.1监督检查  

   4.1.1 油田安全环保处每一年对二级单位各类事故管理情况进行1次综合检查。

  

   4.1.2 油田各专业主管处室应每半年1次监督检查事故“四不放过”的执行情况。

  

   4.1.3 监督检查结果年末纳入对二级单位的考核当中。

  

  4.2事故考核  

   4.2.1 油田按月度对二级单位进行事故考核,考核及惩罚按油田《胜利油田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惩罚规定》执行。

  

   4.2.2 油田内部发生关连交易的甲乙两边,若是因甲方工程设计、现场动工验收违背规定或明知不具有作业施工条件强令冒险作业,致使乙方发生事故的,同时考核甲方。

对交叉作业发生的事故由甲方上报,工伤由受伤人员所属单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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