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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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目?

?

前言2

引言3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选址4

5 污染防治要求5

前?

?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

?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20101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26877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7701.1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

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996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

DB11/119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non-onsiteregeneratedabsorptiontechnology

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装置中直接处理再生的吸附处理技术工艺。

4 选址

4.1 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和DB11/996等要求。

4.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汽车维修项目。

5 污染防治要求?

5.1 大气污染防治

5.1.1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a)汽车维修过程中使用的处于即用状态的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DB11/1228-2015表1要求;

b)应记录使用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种类、数量及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至少保存3年;

c)调漆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经活性炭等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

d)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喷涂设备;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喷枪,应采用密闭洗枪设备,或在密闭设施内清洗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e)所有喷漆、烤漆作业应在密闭喷、烤漆房内进行,废气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f)喷、烤漆房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调漆室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501要求,排气筒应设置废气排放口图形标志并按照DB11/1195的规定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g)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处理工艺,每万立方米/小时设计风量的吸附剂使用量不应小于1立方米,更换周期不应长于1个月;

h)采用煤质颗粒活性炭为吸附剂时,其性能参数应符合GB/T7701.1的要求;

i)采用吸附式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应按照GB20101要求在进、出口的风管应设置压差计,以测定经过设施的气流阻力(压降),压差宜控制在300~350Pa,超出该压力范围时应对处理设施进行维护;

j)异位再生或废弃的吸附剂在转移处理之前应采用密闭容器贮存,防止被吸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挥发;

k)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运行台账,至少保存3年。

5.1.2 其他废气污染防治

l)切割、焊接、干打磨工位应设置单独隔离间或隔离帘,并配备固定式、摇臂式、移动式除尘装置,干打磨工位应配备无尘干磨机;

m)喷、烤漆房加热装置禁止使用燃煤、废油等作为燃料,非电加热装置应设置专门的废气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1228要求;

n)机修、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5.2 水污染防治

5.2.1 从事发动机及变速箱零部件维修的专项维修业户应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其他汽车维修企业宜采用超声波工艺清洗零件;清洗过程产生的含油废水应集中收集,并采用截油器、油水分离器等除油设施进行处理。

5.2.2 洗车房应配备水循环设施,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70%;在市政再生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应使用再生水作为清洗用水。

5.2.3 废水排口应设置废水排放口图形标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应符合DB11/307-2013要求,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26877-2011要求。

5.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5.3.1 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染料、涂料废物,含汞废物,其他废物,废催化剂,详见表1。

表1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表

序号

废物类别

废物代码

名称及来源

1

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

HW06

零件清洗过程废弃的有机溶剂、专业清洗剂、保养更换的防冻液等

2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HW08

维修保养过程中废弃的柴油、机油、刹车油、液压油、润滑油、过滤介质(汽油、机油过滤器);清洗零件过程废弃的汽油、柴油、煤油,沾染油污的棉丝、锯末等

3

染料、涂料废物

HW12

维修过程使用油漆(不包括水性漆)作业产生的废物:

废油漆及漆渣;喷、烤漆房使用后的空气过滤介质;沾染油漆的废纸、胶带等

4

含汞废物

HW29

废含汞荧光灯管及其他废含汞电光源

5

其他废物

HW49

废弃的铅蓄电池、废油漆桶、废喷漆罐、废线路板、未引爆的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

6

废催化剂

HW50

废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

5.3.2 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贮存,贮存设施的设计、建设应符合GB18597要求,并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3.3 应配备专门的废油、废液收集设备,宜采用管道集中供油、收集废油,以减少废油桶产生量,减少废油转移过程遗撒。

5.3.4 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液态危险废物盛装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3/4。

5.3.5 废有机溶剂、沾有涂料的棉纱等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应放入具有标识的密闭容器中贮存。

5.3.6 破损的废弃铅蓄电池应贮存在耐酸容器中。

5.3.7 危险废物应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5.3.8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主要记录危险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至少保存3年。

5.4 噪声防治

5.4.1 产生噪声的作业应在室内进行;

5.4.2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参照GB12348要求执行。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北京市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二〇一六年九月

一、任务来源1

二、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及意义1

2.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1

2.2行业发展迅速,环境问题凸显1

2.3现有标准体系尚未完善2

三、工作过程2

3.1主要工作过程2

3.2北京市汽车维修业现状调研4

3.2.1行业定义4

3.2.2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分布4

3.2.3汽车维修业生产工艺及资源环境问题9

3.3污染控制技术现状12

3.3.1源头控制12

13

13

3.3.4喷涂有机废气处理工艺14

3.4国内外政策法规情况17

17

3.4.2香港地区政策法规情况梳理23

3.4.3我国国家层面现行法规情况梳理27

3.4.4其他省市政策法规情况梳理31

3.4.5北京市现有相关政策法规情况梳理33

四、技术规范制定的依据和原则及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36

4.1总体思路36

4.2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36

4.3与现行法规、法律和标准的关系36

五、主要技术内容及说明37

5.1适用范围37

5.2术语和定义37

5.3一般要求37

37

错误!

未定义书签。

5.3.3环境管理要求错误!

未定义书签。

5.4污染防治要求38

38

5.4.2危险废物管理45

5.4.3水污染防治要44

45

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48

七、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与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54

八、作为推荐性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的建议及其理由54

九、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点、风险程度、风险防控措施和预案54

十、实施标准的措施(政策措施/宣贯培训/试点示范/配套资金等)54

十一、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54

一、任务来源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3月下达了《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任务,并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承担该《规范》的编制工作。

本标准起草单位: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二、制定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及意义

2.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

2013年,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制定发布了《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对汽车的生产、使用等过程提出了相关要求。

汽车维修是汽车全生命周期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具有企业分布广、业务量大、污染物种类多且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危险废物等特点,有必要加强环保监督管理。

2.2行业发展迅速,环境问题凸显

随着北京市汽车保有数量的快速增加,北京市的汽车修理养护市场需求也随之不断增加。

截止2015年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561万辆,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5955家,其中一类744家,二类1976家,三类3235家(车身清洁维护,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一、二类维修企业中有喷烤漆业务的有约2000家,其中4S店约500家。

汽车维修企业在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固体废物、废水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及危害。

废气包括:

喷烤漆房有机废气、零件清洗使用的有机溶剂挥发产生的废气、打磨时的粉尘、电气焊的焊烟、冷媒加注或更换时的废气等。

固体废物包括:

废包装材料、废旧轮胎和废零件;废矿物油、废油棉纱、废防冻液、废蓄电瓶、废线路板、废漆料、漆渣、饱和活性炭、过滤棉、废漆桶、喷漆罐等。

废水包括:

自车身清洁作业的洗车废水,在湿式打磨时产生含悬浮物的打磨废水等。

286家一类汽修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含有VOCs为504.5吨,按照目前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效果看,VOCs去除率极低,因此排放量与原材料含有的VOCs量接近,286家一类汽修企业排放的VOCs为504.5吨,以此类推,全市2720家一类、二类汽修企业排放的VOCs为4798.0吨。

2014年共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291家,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108家,其中84家交所属区县环保局进行处理,8家移交环保监察总队处理,16家由固管中心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废矿物油、废铅酸电池收集处置量分别为13541吨、2724吨(首次突破1000吨大关),同比增长40%、282%。

2.3现有标准体系尚未完善

为了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生产和运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4年发布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2004)和《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GB/T16739.2-2004),并于2014年进行了修订。

对汽车维修企业在人员、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设施等方面应满足的条件提出了要求,促进了汽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

尽管以上两个标准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环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但是对于汽车维修企业在选址建设,废气、固体废物、废水和噪声防治,环境管理等方面应当采取的具体的措施,在这两个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很有必要尽快制定《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汽车维修业技术规范,指导汽车维修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作过程

3.1主要工作过程

接到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工作任务后,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成立了编制组,并邀请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合作单位,共同开展《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

编制组对国内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维修业建设运行的管理经验进行了深入调研;对北京市多家汽车修理企业开展了现场调研及监测;考察了江苏、浙江、上海等地的汽车维修业、环境管理部门以及环保设施生产厂家,以了解汽车维修业的生产状况、发展趋势、产排污情况、现有控制技术水平等;并结合北京市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与应用,形成《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具体工作过程包括:

(1)资料调研——包括对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技术、汽车修理行业发展情况、管理部门控制要求的调研;2015年3月-2015年4月编制组查阅了北京市汽车修理厂相关的行业现状、行业标准,对北京市现有汽车修理厂的分类、规模、分布进行了大致的了解;调研了包括美国EPA、加拿大环保局、香港环保署在内的汽车维修业排放标准、管理要求和控制技术指南;同时还查阅了关于治理技术方面的科研文献、研究进展。

(2)北京市现场调研——2015年4月-2015年7月,参照汽车维修分类、品牌、规模等调研资料,对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企业进行了筛选,选取部分典型汽车维修企业,对其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应用、处理设施、检测情况等信息进行了现场调研,比较详细地了解了部分汽车维修企业的实际情况;

(3)其他省市现场调研——2015年5月,选取汽车保有量大、人口密集的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进行了现场调研,对当地汽车维修企业的基本情况、生产设备、原辅材料应用、处理设施、检测情况等信息进行了深入考察,并与当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了座谈和研讨。

(4)形成《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5年8月-9月,在国内外标准、控制技术资料调研和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现场调研、监测的基础上,综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形成了《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

(5)召开专家讨论会——2015年11月,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专家讨论会,对《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了研讨,对文件的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讨论。

(6)召开专家咨询会——2016年3月23日,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对《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了研讨,经汇总,专家提出意见共计18条;经过分析,采纳其中8条。

(7)召开专家咨询会——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专家咨询会,对《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了研讨,经汇总,专家提出意见共计16条;经过分析,全部采纳。

(8)召开相关部门咨询会——2016年7月21日,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召开了相关部门咨询会,对《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了研讨,经汇总,专家提出意见共计31条;经过分析,采纳其中23条。

3.2北京市汽车维修业现状调研

3.2.1行业定义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机动车维修经营包括从事汽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和其他机动车维修(指从事转向作业的轮式车辆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维修)经营。

本标准主要对(机动车维修中)从事汽车维修的行业企业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限制和管理。

汽车维修企业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可从事一类维修或者二类维修业务的整车维修企业和可以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专项维修企业。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GB/T16739.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1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是指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回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

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汽车专项维修业企业(GB/T16739.2-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是指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喷涂、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监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布垫及内装饰)、汽车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在所有汽车维修项目中对环境空气产生污染的最主要项目是喷涂,因此本标准的管控对象主要针对具有喷涂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准限值以及控制技术对具有喷涂工艺的汽车维修企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具体要求。

3.2.2北京市汽车维修企业分布

北京市现存的5955家汽修企业中,抽取了其中一二类汽修企业共计1694户,对其进行调查整理,得到了汽修企业的分布情况。

表3-1北京市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分布表

所在区县

二类

一类

总计

昌平区

53

33

86

朝阳区

280

164

444

大兴区

87

39

126

东城区

23

11

34

房山区

105

21

126

丰台区

152

80

232

海淀区

114

63

177

怀柔区

33

16

49

门头沟区

11

8

19

密云县

39

8

47

平谷区

49

12

61

石景山区

30

23

53

顺义区

74

20

94

通州区

61

9

70

西城区

41

13

54

宣武区

0

1

1

延庆县

13

8

21

图3-1北京市一二类汽修企业区县分布图

根据表3-1和图3-1,可以看出北京市的一二类汽修企业,朝阳区最多,占到总数的24.03%,其次是丰台,海淀,大兴,分别占总数的13.05%,9.79%,7.47%。

图3-2北京市一二类汽修企业方位分布图

图3-3北京市一二类汽修企业地理位置分布图

北京市一二类汽车修理企业分布的方位情况见图3-2,可以看到很大比例的汽修企业分布在北部,东北部,南部及西南部位置。

北京市一二类企业位置分布情况见图3-3,可以看到汽修企业分布于五环外的居多,但是四环内也占有了不少比例。

表3-2北京市一二类汽修企业分布情况表

所处方位

地理位置

所占比例

N

二环内

0.06%

N

二环到三环

0.83%

N

三环到四环

0.53%

N

四环到五环

2.13%

N

五环到六环

2.13%

N

六环外

0.12%

NNE

二环内

0.06%

NNE

二环到三环

0.30%

NNE

三环到四环

0.24%

NNE

四环到五环

0.83%

NNE

五环到六环

2.72%

NNE

六环外

5.19%

NE

二环到三环

0.53%

NE

三环到四环

0.53%

NE

四环到五环

1.30%

NE

五环到六环

4.01%

NE

六环外

7.67%

ENE

二环到三环

0.06%

ENE

四环到五环

1.42%

ENE

五环到六环

1.00%

ENE

六环外

0.35%

E

二环到三环

0.12%

E

三环到四环

1.24%

E

四环到五环

2.42%

E

五环到六环

4.43%

E

六环外

0.65%

ESE

二环到三环

0.06%

ESE

三环到四环

0.18%

ESE

四环到五环

0.94%

ESE

五环到六环

0.94%

ESE

六环外

0.24%

SE

二环内

0.35%

SE

二环到三环

0.30%

SE

三环到四环

1.77%

SE

四环到五环

1.42%

SE

五环到六环

1.48%

SE

六环外

0.18%

SSE

二环内

0.12%

SSE

二环到三环

0.30%

SSE

三环到四环

1.12%

SSE

四环到五环

1.00%

SSE

五环到六环

0.83%

SSE

六环外

0.12%

S

二环内

0.59%

S

二环到三环

0.47%

S

三环到四环

1.89%

S

四环到五环

2.95%

S

五环到六环

2.95%

S

六环外

0.41%

SSW

二环内

0.06%

SSW

二环到三环

0.24%

SSW

三环到四环

0.41%

SSW

四环到五环

0.47%

SSW

五环到六环

0.47%

SSW

六环外

0.12%

SW

二环内

0.18%

SW

二环到三环

1.95%

SW

三环到四环

2.18%

SW

四环到五环

0.71%

SW

五环到六环

2.72%

SW

六环外

4.96%

WSW

二环到三环

0.24%

WSW

三环到四环

0.65%

WSW

四环到五环

1.30%

WSW

五环到六环

0.12%

WSW

六环外

0.24%

W

二环内

0.12%

W

二环到三环

0.83%

W

三环到四环

0.35%

W

四环到五环

2.83%

W

五环到六环

2.24%

W

六环外

1.18%

WNW

二环到三环

0.30%

WNW

三环到四环

0.47%

WNW

四环到五环

1.89%

WNW

五环到六环

0.24%

NW

二环内

0.24%

NW

二环到三环

1.12%

NW

三环到四环

0.47%

NW

四环到五环

1.53%

NW

五环到六环

1.42%

NW

六环外

1.36%

NNW

二环内

0.06%

NNW

二环到三环

0.18%

NNW

三环到四环

0.18%

NNW

四环到五环

0.30%

NNW

五环到六环

1.95%

NNW

六环外

2.30%

总计

100.00%

由表3-2可以看出,一二类汽修企业主要集中在东北偏北及东北部的五环外,合计占总数19.59%;西南部,西南部二环外到六环外,合计占总数12.52%,且分布都比较均衡;东部地区的四环到六环之间,也分布较的多,占总数的6.85%。

(1)汽修企业分布与人口分布重合

2015年5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首次发布北京环路人口分布数据。

数据显示,五环以外有1098万常住人口,占全市51.1%;三环至六环间聚集了1228.4万常住人口,占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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