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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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5.0.1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住建筑。
7.0.1.4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第一篇用地规划
2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4.0.2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4.1.3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4.1.3的规定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4.1.5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大于150.0m2/人。
4.2.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3.1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45~60
55~65
60~75
2.公建用地(R02)
20~32
18~27
6~18
3.道路用地(R03)
8~15
7~13
5~12
4.公共绿地(R04)
7.5~15
5~12
3~8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大城市
中等城市
小城市
居住区
多层
16~21
16~22
16~25
多层,中高层
14~18
15~20
15~20
多,中高层,高层
12.5~17
13~17
13~17
多层,高层
12.5~16
13~16
13~16
小区
低层
20~25
20~25
20~30
多层
15~19
15~20
15~22
多层,中高层
14~18
14~20
14~20
中高层
13~14
13~15
13~15
多层,高层
11~14
12.5~15
—
高层
10~12
10~13
—
组团
低层
18~20
20~23
20~25
多层
14~15
14~16
14~20
多层,中高层
12.5~15
12.5~15
12.5~15
中高层
12.5~14
12.5~14
12.5~15
多层,高层
10~13
10~13
—
高层
7~10
8~10
—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
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注:
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2.3.2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