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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租赁合同

 

一体化设备租赁合同

 

项目名称:

长林片区3000m3/d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MLWSSB-001

 

甲方:

xxxxxxxx

乙方:

xxxxxxx

时间:

2019年4月30日

 

第1章合同概述

1.1新都区木兰镇长林片区3000m3/d生活污水处理一体化设备采用A/A/O/O-MBR工艺,该设备属于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并按照特定的标准设计,具有安全、可靠、经济高效和稳定运行所需要的设计服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技术指导、正常运行和设备维护所需的相关资料。

1.2乙方负责提供一体化设备,并负责对现场施工和安装指导,施工完成后,负责对一体化设备进行设备和工艺调试。

1.3甲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入驻施工场地,全程负责施工和设备安装合理性的考核和监督。

1.4该一体化设备保质期为一年,在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定期对一体化设备进行停机检查和维修。

如超过保质期,可由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甲方安排技术人员定期对一体化设备进行维修检查。

1.5一体化设备租赁期限为三年;

1.6本合同自生效日期起,三年内有效;

第2章价格及费用

2.1一体化设备租赁价格为3942000.00元/年(大写:

叁佰玖拾肆万贰仟元整),其中费用包括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及后续运行电费、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设备折旧及利润回报等。

2.2甲方应将年租赁总价按十二个月平均计算后,每月在20日前,付清上一个月的租赁费用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2.3在每月付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月平均租赁金额相符的正规发票。

2.4一体化设备安装现场,土地平整、回填及相应土建费用应由甲方负责。

2.5土地平整及回填涉及的土地征用,农林补偿以及项目到期后土建构筑物的拆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3章交货及交货条件

3.1具体交货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前,交付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认真执行交付条件和期限,不得造成延迟交货拖慢工程进度。

3.2乙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15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体化设备的货物清单及相应的交付时间。

3.3货物抵达现场,在甲方确认完好无损后,即作为交付日期。

3.4乙方交付的设备货物,应同时提供该设备的应有的使用资料或安全说明书等文字资料。

3.5在保质期内,如出现运输或其他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应由乙方全面负责维修;若因为甲方运行人员操作失误引起设备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维修。

3.6货物抵达交货地点后,甲方应与乙方一同达到现场,根据设备清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或发生包装破损并导致设备遗失、损坏等情况,甲方有权拒签,并由乙方负责及时补齐所缺或损失货物,并不得影响合同设备的安装工期。

3.7在货物发出24小时内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本批次的设备清单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送给甲方。

3.8乙方交付给甲方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抵达现场。

3.10乙方应根据合同设备不同的形状及特性进行包装,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雨、防霉、防锈、防腐蚀和防震等措施。

3.11在产品包装前,乙方应负责对合同设备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3.12乙方应根据设备各自的特点和不同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体明显位置标注上“小心”、“轻放”、“向上”、“防雨”、“防潮”、“勿倒”等注意标识。

第4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4.1乙方负责现场开箱检查、指导安装、现场试验、验收、技术文件的编制和提交、运行人员的培训及保质期内的维修和保养,并负责合同设备的调试和试运行等工作。

4.2乙方提出的详细设计图纸及技术指导方案原则上不得改变或修改,却有必要提出变更或修改的,应和甲方组织讨论会,明确变更意见的合理性,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对设计图纸或指导方案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图纸或指导方案应再次经过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4.3甲方有权将乙方的概念设计、施工设计技术指导方案及乙方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图纸等复印分发给甲方为本工程而签订的其他合同的供货商,并不由此构成任何侵权。

4.4甲乙双方在施工工程中商议有关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和验收等事项,双方应指派授权人员,其行为、指导和决定将被视为是代表各自一方的。

4.5为了进行有关“合同设备”的技术指导工作,乙方应派遣称职的、合格的、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相关技术人员进场不得晚于设备开始安装的时间。

4.6乙方应保证其从事设备设计及技术指导的人员皆全力为“合同设备”的最大利益服务,不会发生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甲乙双方都将为此提供各种条件以便双方密切合作,顺利开展工作。

4.7在协同合作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解决的分歧问题,应提交合同各方指定的高级负责人来讨论解决,早分歧解决前仍按技术方案内容进行施工。

4.8在一体化设备初步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其进行的停机检查和维修时,乙方必须许可甲方同时派出技术人员参加这项工作。

4.9在质保期内,乙方需按技术部分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及时解决一体化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不得向甲方收取技术服务费。

在质保期结束后,若一体化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甲方无法独自解决的问题,乙方必须安排技术人员协同甲方共同解决出现的问题,此部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4.10乙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自备图纸和安装说明书,乙方技术人员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的任何修改和变更做出标记、记录,甲方代表应在记录上签字表示认可。

第5条安装、调试和验收

5.1本“合同设备”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验收标准、图纸及说明书,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乙方提供相应设备安装的技术指导,乙方人员应对技术指导中的错误和失误承担责任。

5.2乙方在一体化设备交付起必须派有经验的现场维护人员全程现场维护,并根据终检结果对一体化设备不合格项进行及时整改,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作出说明。

5.3一体化设备的吊装由乙方负责,包括吊装方案和计划的制定、吊装人员和吊装设备的准备等,乙方应对甲方的吊装方案和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5.4吊装开始前,双方技术人员应全面检查乙方提供的设备、设计图纸资料是否齐全,甲方负责土建、电气等工作是否具备吊装条件。

5.5乙方人员将指导甲方负责吊装的人员,按所要求的的精度及质量完成工作。

安装过程中,若甲方未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规定或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出现的问题,甲方自行负责。

若甲方按乙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人员的指导进行施工而出现问题的,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5.6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现场及国家标准等相关规定。

5.7货物到达交货现场后,甲方根据合同设备的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清点检验,现场检验合格并安装后进行靠性运行试验,可靠性试验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双方签署临时验收文件,临时验收文件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8在合同设备的检查中,如发现所提供设备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进行更换,并不得延缓施工工期。

5.9在不影响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甲方可同意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费修复上述微小缺陷。

5.10最终验收是指设备在稳定运行后,一体化设备达到技术方案中所规定的的技术性能指标后,甲乙双方共同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正式签署设备验收和移交手续,验收证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11如甲方要求乙方推迟生产,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才能进行,如甲方要求乙方延迟交货,甲方应提交需要延迟交货原因的书面资料,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前30天提出。

第6条技术服务及保证

6.1一体化设备的质量保证期是指验收文件签署之日起1年,乙方保证一体化设备在满足技术方案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下稳定运行,并负责自费消除一体化设备存在的任何缺陷。

6.2乙方向甲方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将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所供设备是全新、安全、经济、高效、成熟可靠,并能满足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长期、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6.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并能满足一体化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6.4乙方保证及时派遣技术人员入驻施工场地,并保证派遣的技术人员提供专业的、正确的和高效的技术服务。

6.5在质保期内,如果由乙方提供的设备(易损件除外)有缺陷或技术资料错误,乙方应无偿换货、修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6.6在质保期内,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换货、修理等情况,乙方保证在甲方提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相应设备的更换和修理。

6.7超过质保期后,一体化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甲方无法独自解决的,可要求乙方派遣技术人员协助解决,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派遣技术人员前往协助。

6.8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在一体化设备运行过程中,由于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的事故造成设备受损,乙方不承担其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受损设备的维修,甲方应承担乙方派遣技术人员的差旅费。

6.9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污染事故,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水质不达标增收的排污费等,应由乙方负责承担。

6.10乙方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将设备、设施转让、转租、转借给第三方,不得将设备作为对外担保。

6.11乙方需按工艺流程,对各构筑物单元和主要设备制作表示铭牌,以及危险警示标志等。

6.1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行管理,不得偷排漏排,如出现上述行为,将由乙方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6.13乙方必须按污水处理操作流程,每日准确、及时的记录日常运行数据,不得伪造和作假。

6.14本合同执行期间,由于日常运行产生的污泥、危险化学品等,乙方必须做好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并由相关人员做好处置记录。

第7条费用支付及条件

7.1一体化设备3年租赁费用为3942000元(大写:

叁佰玖拾肆万贰仟元整),费用按月支付,即每月109500元(大写:

拾万零玖仟伍佰元整)。

7.2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其他情况产生的不在本合同约束范围内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7.3每月10日前,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上月租赁设备的费用申请和正规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申请后,应在当月20日前付清费用,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适当延后。

7.4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其他违法行为引起的相关行政处罚和扣款,甲方可直接从月租赁费用扣除相应罚款金额。

7.5进水水质标准以技术方案中为准,具体如下:

表2-1设计进水质表

指标

pH

COD

(mg/L)

BOD5

(mg/L)

NH3-N

(mg/L)

SS(mg/L)

TN

(mg/L)

TP

(mg/L)

设计值

6~9

300

200

22

150

35

3.0

如由于其他原因(例如进水超过设计标准、片区长时间停电导致的溢流、污泥活性降低等)造成的水质不达标,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书面说明和证明,此类情况,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7.6本合执行期间,发生甲乙双方认为存在纠纷的问题,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由当地人民法院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地人民法院认为的责任方承担。

7.7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出水稳定达标的情况下,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付款,长期拖欠租赁款项,乙方有权利停止一体化设备的运行。

第8条合同生效、变更、终止及其他

8.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应。

8.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8.4甲乙双方将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合同相关技术和商务问题的处理,授权代表签署的任何文件均视为甲乙双方的意愿。

8.5甲乙双方在经过协商后,对技术方案中的部分事项进行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甲乙双方应另签署补充协议。

8.6如发生在甲方的原因而又非乙方的意愿,乙方执行合同被阻碍连续一个月以上,双方将互相协商,如有必要可以暂停本合同,甲方应承担暂停期间乙方所发生的的费用(包括设备折旧费、人工费、投资利息等),并且乙方有权利就此提出索赔。

8.7本合同到期后,合同自动终止,如甲方又要求需要继续租赁的情况,可再另行签署租赁协议。

8.8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利撤走一体化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甲方不得阻挠,且合同到期终止后,厂地平整恢复,应全部由甲方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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