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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常识

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编

前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的重要内容。

区委区政府历年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2010年就提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并进行了万名企业负责人大培训,做到100%企业负责人持证上岗。

今年又根据区安全生产实际:

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不够扎实,一线员工安全素质不高,职工三违造成事故比例最大的特点,提出了百万员工安全生产大培训三年行动计划。

这是一项提升员工素质,减少安全事故的本质性长期性工作。

为了确保这次安全培训工作取得实效,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聘请区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和资深安全生产专家,根据各类企业实际,参考省编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编写了这本员工安全知识读本,作为这次百万员工大培训的教材,也可作为社会公民学习安全知识之读物。

在读本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有关领导,专家对读本的指导,并提出了宝贵意见,使读本质量提高很多,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希望广大职工通过对员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的学习,不断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为文明幸福的建设作出贡献。

编者

目录

第一章安全基础知识4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规的组成及主要法规4

第二节安全与安全要素13

第三节安全色与安全标志16

第二章生产操作安全基础知识19

第一节机械加工安全19

第二节焊接安全知识26

第三节电气安全知识36

第四节起重运输安全42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49

第六节有限空间作业62

第七节高处作业64

第八节压力容器操作66

第九节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常识68

第三章职工日常安全70

第一节防火防爆安全70

第二节交通出行安全71

第三节燃气使用安全74

第四节防暑防冻安全知识76

第五节用电安全78

第四章事故危害、预防、报警、逃生和应急救护82

第一节事故危害与常见的伤害事故82

第二节常见的违章操作行为83

第三节事故预防对策和方法84

第四节事故报告和报警85

第五节逃生87

第六节救护92

第五章事故案例97

案例一触电事故97

案例二机械事故99

案例三中毒事故103

案例四爆炸事故105

案例五坠落事故105

案例六知名特大事故106

 

第一章安全基础知识

第一节安全生产法规的组成及主要法规

一、什么是安全生产法规

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法律、法令、规程、条例、标准的总和。

它不仅包括完整的法律规范性的文件,也包括某些法律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条文。

制定安全生产法规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经济建设中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也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常用安全生产法规

1.安全生产法律

(1)专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有: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其他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有:

《刑法》、《劳动法》、《消防法》、《民法通则》、《工会法》、《电力法》、《建筑法》等许多法律中有关安全生产条文。

2.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有

(1)《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国务院所属部、委、办、局颁发的行政规章主要有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4)《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4.浙江省人大和政府颁布地方性法规主要有

(1)《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

(2)《浙江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

(3)《浙江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6)《浙江省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八项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三项义务:

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什么是职业病,有多少种,如何预防和诊断

1.什么是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的分类:

十大类115种

(1)尘肺(12种)

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0种)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

(3)职业中毒(56种)

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铍病、铊及其化合物中毒、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钒及其化合物中毒、磷及其化合物中毒、砷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砷化氢中毒、氯气中毒、二氧化硫中毒、光气中毒、氨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二硫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工业性氟病、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四乙基铅中毒、有机锡中毒、羰基镍中毒、苯中毒、甲苯中毒、二甲苯中毒、正己烷中毒、汽油中毒、一甲胺中毒、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二氯乙烷中毒、四氯化碳中毒、氯乙烯中毒、三氯乙烯中毒、氯丙烯中毒、氯丁二烯中毒、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三硝基甲苯中毒、甲醇中毒、酚中毒、五氯酚(钠)中毒、甲醛中毒、硫酸二甲酯中毒、丙烯酰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杀虫脒中毒、溴甲烷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

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

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6)职业性皮肤病(8种)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3种)

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8种)

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所致肺癌、砷所致肺癌、皮肤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炉工人肺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

(10)其他职业病(5种)

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3.职业病如何预防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7)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8)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9)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10)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1)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3)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4)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5)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5.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1)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待遇

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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