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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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纺织企业薪酬福利管理制度
福利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条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
第三条 公司的福利体系体现多元化、丰富化的特点,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
▲福利对象
第五条各类带薪假期
包括:
汉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丧假、产亿。
详风《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第六条 进修、培训教育机人地。
具体事宜见《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类补贴
1、交通补助:
每人每天给予4元标准的交通补助。
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以发放。
2、午餐补助:
公司为员工提供每人每天6元的午餐补助,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
3、加班补贴:
员工晚间加班,公司提供晚餐。
加班超过晚21:
00的员工,经领导确认的享受晚间打车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八条 各类保险
1、社会保险及采暖统筹金
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
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
缴存基数以当地政府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最上了限度。
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员工,其待遇按照本地区规定执行。
2、住房公积金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公司和个人各10%的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缴存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等劳动关系转入公司。
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将其转入公司,延误缴费者,公司会对其保险、公积金等进行补缴,但由此发生的滞给金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其他福利
1、生日祝贺
在员工生日当天,公司为其提供不低于50元标准的生日贺礼。
2、新婚贺礼
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请将结婚证于注册后一个月内呈报人力资源部,公司将给予500元的新婚贺礼。
3、健康体检
为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注,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健康体检。
公司每两年将组织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负责。
第十条 各类活动
每年组织各种文体活动。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员工出勤奖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奖励员工出勤,减少请假,按照公司规章,特
制定本办法。
▲员工出勤奖金办法
第二条出勤奖金按点计算,每点20元,每月计分30点(600
元)。
凡本公司员工(包括契约工)在公司工作每出勤1天给予1点。
第三条凡员工于当月份内请假者,不论事病假均按下列标准扣减奖金。
(1)请假一天扣7点(140元)
(2)请假二天扣14点(280元)
(3)请假三天扣21点(420元)。
(4)请假四天扣30-31点(600-620元)。
第四条全月份不请假,且轮休不超过2日者另加给全勤奖金8点(160元),凡请假、旷工(包括1小时)或轮休超过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员均不加给。
第五条兵役公假、婚、丧、生育假;
(1)身家调查、点阅召集、后备军人召集等出勤奖金照给。
(2)动员召集教育,召集及率派受训20天以上者不予给点。
(3)婚、丧、生育假所请假日不予给点(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给的8点只扣1次)。
第六条工伤与国内公差出勤奖金照给。
第七条临工:
每临工1天扣10点(4小时以内扣5点,超过4小时按1天扣点)。
第八条当月份请事病假累计4小时以内奖金不扣,超过4小是按1天扣点。
第九条为顾念员工确患重病必须住院(即公立或劳保医院)治疗,情节特殊,其住院期间经取得医院证明者得予从轻扣点,即每住院1天扣发奖金5点,其余门诊仍按本办法第3条的规定计扣奖金。
第十条星期例假及轮休、特休:
(1)常白班员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轮休日奖金照给,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奖金10点。
(2)已排轮休的人员除轮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应一律请假,否则视作旷工。
(3)特别休假必须于前一天下午5点钟前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出勤奖金照给,事后(包括当天)申请者不准,视作事假论。
(4)应休未休的特别休假在年限届满后均按现支日资的1.6倍发给奖金,但中途离职者不予发给。
▲全勤奖金给付办法
第十一条本公司为使员工勤于职务,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以资奖励。
第十二条凡本公司生产线作业人员(领班除外),守卫人员及长期临时性生产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奖金每季颁给一次,其给付日期为次月20日。
第十四条凡当季内未请假(包括年休假)、迟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标准给予全勤奖金;
(1)月薪:
按当月最后一个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
按当季最后一个月的日薪×6天。
第十五条颁发奖金前,人事部将名单送总经理核阅后公布。
第十六条新进人员如到职日恰为当季第1日者,奖金自该月份起计算,否则于次季第1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当季服务未满3个月而离职者,不予计算奖金。
▲附则
第十八条停薪留职期间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呈准后施工,修改时亦同。
五、年终奖金发给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公司从业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2)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
顾问、聘约人员、定期契约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
第三条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终奖金按其该年度内实际工作月数的比例计算(服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
(1)准给特别病假或工伤假者。
但因执行职务奋勇负责而致伤害,经专案准其请假期间得予发给的工伤假除外。
(2)非受处分的停薪留职者。
(3)中途到职者。
第五条当年度年终奖金发放前离职或受停薪留职处分者,当年度年终奖励不予发给。
但退休、资遣人员服务已满该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条发放日期。
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1月20日发给。
第七条奖惩的加扣标准。
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其年终奖金。
(1)嘉奖1次:
加发1日份薪额的奖金。
(2)记小功1次:
加发3日份薪额的奖金。
(3)记大功1次:
加发10日份薪额的奖金。
(4)申诫1次:
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5)记小过1次:
扣减3日份薪额的奖金。
(6)记大过1次:
扣减10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职的扣减标准。
从业人员于年度中曾经请假或旷职者,其当年度的年终奖金依下列标准计扣的(以元为单位)。
(1)病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2)事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
(3)婚假1日扣减1/4日份薪额的奖金。
(4)丧假1日扣减1日份薪额的奖金,但因祖父母、配偶等丧亡请假在5天以内,每日扣减1/4日份薪的奖金。
(5)产假1日扣减半日份薪额的奖金。
(6)旷职1日3日份薪额的奖金,旷职半日扣1.5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九条奖金提拨。
凡符合本办法第4条规定,工作不满1年者,其奖金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提拨。
第十条扣款处理。
依本办法规定扣除的款额应回公司。
第十一条实施及修订。
本办法经总经理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下表为各公司年终奖金核发标准。
达成率
奖励标准
100%以上
3个月(同特殊休假在14天以内者加发1个月份奖金)
95%—100%
未满2.5个月(同上)
90%—95%
未满2个月(同上)
85%—90%
未满1.5个月(同上)
85%以下
1个月(同上)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核准的后公布实施,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改。
六、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系,特制定本办法。
▲社会保险险种
第二条离退休养老保险。
(1)公司各类职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法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第三条公司具有较好财务状况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面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
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医疗保险
(1)当地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参加,为全体职工办理相应的手续。
(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
第五条医疗保险
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按当地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公司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般为0.6%,最多不超过1%)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失业人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领取最长期限为12个月。
(2)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失业救济金相当于当地社会救济金的120%—150%。
第七条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的情形。
(1)领取资料情形:
·公司依法破产后;
·职工在公司整顿期被精减;
·公司被撤销解散后;
·职工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
·被辞退、除名或开除。
(2)失去资格情形;
·领取期限届满;
·参军或出国定居;
·重新就业;
·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
·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
公司为危险工作风位或全体职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第九条随着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提供的保险商品越来越多,公司应精心选择合适的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险效果。
▲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
第十条退职养老保险。
职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疾病保险
(1)对长期固定工
①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病假工资。
②患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根据其工龄长短,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40%—60%疾病救济费。
③医药费由公司负担。
④职工死亡,公司发给相当于本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的丧葬费。
另外,一次性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供养1个,发给死者生前6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2个,发给9个月的标准工资;供养3人,发给12个月的标准工资。
(2)对劳动合同
①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公司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公司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公司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公司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②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病假工资和固定工相同。
③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公司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
(3)对农民合同工和临时工。
①对农民合同工,公司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龄,给予3—6个月的医疗期;对临时工不超过3个月。
②在医疗期,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固定工基本相同。
③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酌情发给一性次×个月(如3-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的范围
(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
(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公司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
(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
(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