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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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宣城市农村户用沼气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沼气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项目。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发展的原则。
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则。
优先考虑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
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
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负责审核上报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沼气项目,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县(市、区)发改委负责投资计划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建设内容
第十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即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一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帮助建池农户取得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
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或有原料来源,拟建项目的农户要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资金的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项目县(市、区)应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
第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
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资金和省、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乡(镇)、村、农户。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农委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由省农委、省发改委进行批复。
第十七条凡省批准立项并下达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十八条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确需调整,
县(市、区)农委、发改委必须向市农委、发改委上报调整报告,市农委会同发改委审核后上报省农委、省发改委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市发改委批复。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示。
第二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农委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项目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
对建设质量负终身责任。
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和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五条建立项目用户档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清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市农村能源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市和省农村能源办公室(总站)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
项目资金)、省财政配套资金、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总额控制数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的1.5%。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要建立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沼气建设管理的意见》(农计发„xx‟29号)和《安徽省xx年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水泥等非统一招标采购的主要建材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负责集中采购;或者确定优质产品,由项目村或项目户自行采购,或由建池技术员代为采购,确保使用优质产品。
当地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与建设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八条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九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宣城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国家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竣工初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再利用”的建设原则,实现可再生能源开发、保护生态环境、农业循环利用的目的。
第四条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五条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申报要求,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审及审批等前期工作。
第六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养殖规模、周边有足够农田消纳沼渣、沼液和有一定资金自筹能力的养殖企业或合作社可作为项目业主,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
第七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对项目业主是否具备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条件进行审核和查实。
第八条项目业主根据自身需要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项目摘要,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地点选择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效益分析,招标方案,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等。
沼气工程建设方案应符合减量化收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可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工艺设计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xx)和安徽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db34/t654-xx)的要求。
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和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农业、科技或环境保护等工程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经市发改委和农委审查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
第十条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规模进行设计,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应落实沼气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
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等
内容。
初步设计应完成总体设计和各单体设计,确定项目的实施进度,编制工艺设备购臵清单和单项工程投资概算,编制项目总投资概算。
第三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必须执行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审计等制度。
第十三条工程招标工作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标工作。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成立项目招标专家审查组,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坚决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实行从业资质准入制度。
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省定资质,优先考虑具有从事沼气工程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实行开工报批制度,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以文字报告本县发展改革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委备案;延期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3个月的,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要逐级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由省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
和投资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第十八条沼气工程技术方案须经县(市、区)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实行项目建设定期报告制度。
项目业主每个月初向县(市、区)发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报告截止上月底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等项目进展情况;县(市、区)发改委、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县(市、区)实施情况并上报市发改委、市农委。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的预算、采购、资金及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xx]434号)的有关规定。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臵、建设安装厌氧消化器、沼气净化、储存及利用装臵以及居民供气管网等设备设施。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可用于项目前期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县级财政部门凭建设单位资金申请报告和所在地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进度报告,分阶段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xx]394号)规定的
开支标准和范围。
厉行节约,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清算。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由项目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牵头,组织县财政、建委质检站、气象局、消防大队、安全生产等部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料使用。
待项目建设内容全部完成运行正常后,项目县(市、区)要及时整理相关资料,并进行项目审计。
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报市发改委与市农委核验。
市发改委、市农委组织相关人员核验合格后,报省发改委、省农委核验。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
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国家农业行业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3-xx)10.3.1之规定提交。
第二十六条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臵。
第六章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持有沼气生产工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人负责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沼气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结合技术和设备更新,及时对运行管理及操作人员进
行岗位培训,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现运行异常时,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组织上报有关情况,记录处理过程和后果。
具体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安徽省地方标准《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与管理》(db34/t654-xx)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宣城市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农村沼气建设成果,规范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实施和管理,为沼气农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和皖农能„xx‟56号《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宣城市农业委员会和宣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对全市农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任务,由县(市、区)农委、发改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到省农委和省发改委。
第五条省农委、省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后,各县(市、区)农委向市农委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对实施方案审核批复,并上报省农委备案。
第六条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随意调整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如确需进行调整的,由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报省农委和省发改委审批。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建设原则。
按照“国家投入引导、多元参与发展、运作方式多样”的原则,建设乡村农村沼气服务体系。
(一)政府引导,多元发展。
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
(二)创新机制,市场运作。
按市场机制推动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发展协会服务型、个体承包服务型、物业服务型等多种服务模式。
(三)综合利用,拓宽领域。
通过不断提高“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水平和完善服务功能来增强服务体系发展后劲,实现由农民生活领域向生产、生态等领域拓展延伸,逐步建立综合性、多功能的农村沼气和农民生活服务体系。
(四)合理布局,加快建设。
根据本区域沼气发展实际,合理布局服务网点,逐步形成以县级服务站为龙头、乡村服务网点为支撑、农民沼气技术员为基础的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第八条网点建设内容。
乡村服务网点原则上应具有“七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一条服务热线电话,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第九条项目资金管理。
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
各地可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列支中央投资额的5%作为项目工作经费。
第十条物资采购管理。
由政府投资购臵的沼气服务网点专用设备和物资,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由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上级要求集中采购,并加强资产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在服务网点
的经营服务场所、物业服务人员、自购的设备和配件等都到位后,将政府投资采购的设备拨付给服务网点。
各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统一进货,供给服务网点和维修人员。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
按照“谁服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服务网点设备的管理,做好合同签订、登记造册等工作,政府投资购买的服务用车及维修工具要入固定资产账,做到定期保养维护,充分发挥作用。
设备使用到报废年限后要有完整的报废手续。
具体设备管理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制定,报市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网点人员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沼气池的维护管理、“三沼”(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的知识,更好地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服务机制和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按照“服务专业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乡村服务网点建设可选择以下服务形式:
(一)协会服务型。
按照“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和“民建、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成立农民沼气协会(或沼气生产工协会)等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制定协会章程,建立管理制度,规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吸纳沼气农户加入协会,每月交纳一定的会费,享受规定的服务。
(二)个人承包服务型。
积极支持沼气生产工承包沼气服务网点,与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承包合同,与沼气农户签订服务合同,承担进、出料、维护维修、综合利用等服务
(三)物业服务型。
在沼气用户较集中的区域,设立维修服务点,开展物业化管理与服务。
物管费标准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提倡“全托式”服务,农民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享受建池施工、产品安装、原料供应、免费进、出料、故障排除、更换零件等全程服务。
(四)企业服务型。
以沼气配套产品供应企业为主体,建立区域产品维修和配件供应服务站,由供应企业提供资金和必要的设备,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后期服务。
(五)综合服务管理型。
将沼气后期服务纳入乡村公共设施、公共事务服务范畴,统一开展对农村沼气池、水、电、路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卫生和垃圾收集处理的综合性管护服务,发展乡村物业。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新的农村沼气服务模式。
第十四条网点服务职责。
(一)为沼气农户提供沼气池日常管护、故障排除、更换零配件、脱硫剂和技术咨询服务,更换沼气设备配件和维护消耗材料费用及上门服务费由农户承担;
(二)根据沼气农户申请和自愿,对沼气池实行有偿抽渣服务;
(三)要统一建立沼气用户建设和维修档案,建立服务台账,每年至少组织2-3次进村入户技术培训与指导;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及时处理用户求助电话,做到小故障当天解决,大故障3天内解决,做好服务工作;
(五)做好配件、设备、车辆等物资的登记入账管理工作;
(六)及时报送农村能源有关信息和报表。
第十五条直接面向农户的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沼气服务网点服务人员由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审查聘用并按从业人员要求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沼气服务网点收入由有偿服务的技术咨询、设施维修,经销沼气配件盈利、抽取沼液沼渣劳务费以及沼气户定期缴纳的管理费等项获得。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县(市、区)农委和发改委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政府投资的效益。
第十九条县(市、区)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监督、检查和考评,严格奖惩措施。
各服务网点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公开服务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开展优质服务,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市农委、市发改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要按规定上报农村沼气服务网点有关信息,由市农村能源办公室汇总全市情况上报省农委。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必须按批准文件规定,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项目审计报告,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
市农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严格按照下
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农委备案。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的管理纳入县(市、区)农委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农委予以表彰并上报省农委。
对检查存在问题的县(市、区),由市农委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若国家或省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以国家或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篇: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作情况汇报xx区xx年
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xx年十二月六日)
xx年xx区农村沼气建设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及市农业局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各乡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今年我区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围绕沼气建设,我们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工作。
一、今年沼气建设完成情况
今年全区共建成户用沼气池600座,总容积量6000m,经验收合格600口,合格率为100%。
农业企业建设大型沼气池18口,建设容积5000m。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组织发动。
沼气建设之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