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分局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之四发票使用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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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局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之四发票使用热点问题
2013年二分局税收宣传月系列宣传之四: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及相关规定摘录
发票使用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发票?
发票的种类有哪些?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又称发货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
国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业务统一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等:
地税部门管理的发票种类主要有:
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教育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
发票分为定额发票、订本式无碳复写手工开具发票、电脑发票、卷筒发票等。
二、开具发票时有什么其体要求?
(一)开具发票的要求有: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且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收。
2.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得虚开发票。
3.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具。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包括: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3.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4.使月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
的数据;
5.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
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
票的数据;
6.拆本使用发票;
7.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8.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9.跨规定区域使用发票。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应报送哪些资科?
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
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
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发票违法有什么严重后果?
发票违法是指以发票为对象,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发票违法历来是税收违法中最普遍、最猖獗的行为,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大都涉及发票违法。
尤其是非法印制发票,兜售虚假发票,购买、使用虚假发票,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行为严重侵蚀国家税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危害巨大。
国家对发票违法与犯罪的打击是严厉的。
一般发票违法有7类,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较重的处罚;在危害税收征管罪的12个罪名中,有8个罪
名都是发票犯罪,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伪造,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票违法与犯罪的主要界限体现在行为种类和数额标准上。
在行为种类上,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等行为都构成犯罪,针对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敖发票的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针对普通发票的非法制造、非法出售行为构成犯罪。
在犯罪数额标准上,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61-68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的,即构成犯罪。
五、什么是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有什么后果?
“虚开”,即未发生经营业务而开具,或者虽发生经营业务但在数额上不如实开具。
虚开发票行为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开具、介绍他人开具与买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四种情形。
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二)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什么机构有权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的职权只能由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的行为都是非法的。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对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二)非法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代开金额超过l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票保管有什么要求?
保管发票的要求有:
(一)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三)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已开具的发票
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发票丢失,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措施:
(一)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能印制发票吗?
不能。
发票只能由税务杌关(国家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印制。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
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以下情形属于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
(一)私自印制发票,包括无权印制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印制发票(实践中一般为用票单位,如收取门票单位),以及有权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或者跨规定区域印制发票;
(二)伪造发票;(三)变造发票;(四)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五)伪造发票监制章。
对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转借、介绍他人转让发票是否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属于发票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的发票,包括真发票和假发票;转让包括无偿转让和有偿出售。
兜售假发票、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属于该违法行为。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空白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邮寄?
不可以。
除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十一、发票印制人和使用人如何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
在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中,要求做到:
(一)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二)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三)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四)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发票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怎样识别真假普通发票?
(一)手写版普通发票防伪标志:
1.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及各地的防伪措施,详见监制地税务机关公告。
(二)查询普通发票的途径:
1.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税务网站,访问普通发票查询栏目,根据网站的提示输入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迅速查询出手中普通发票的真伪以及此发票的开具单位。
2.携带需要辨别真伪的普通发票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由工作人员予以鉴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9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对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发票相关规定摘录
声明:
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公告等内容进行整理,若有错漏,以公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公告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违法案例
(一)电脑城档口销售货物开假发票遭遇“职业打假人”
1.案情介绍
2011年2月,南区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天河某电脑城某档口(彭某)无证经营、开具假发票及第三方代开发票的行为进行了查处。
在此案件中,举报人(也即顾客)疑似“职业打假人”利用彭某开具假发票的违法行为高价索取赔偿;彭某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开具假发票及找人代开发票,不但违反了国家税收政策;而且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2.案件启示(针对纳税人)
(1)从事生产经营,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的其他纳税资料。
(2)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存在销售行为的,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拒绝开具发票、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或转借、转让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单位或个人有虚开发票的行为,或转借、转让发票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
(二)某贸易公司通过中介购买发票
1.案情介绍
广州某仪器公司2011年3月向外地3间公司购买货物,在对方无法提供进货发票的情况下,为应付税务机关对进货发票的检查,便通过其中介记账公司兼职会计黄某买7份假发票,按发票总金额3%支付购票费。
南区稽查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及中介人员黄某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分别处以罚款。
2.案件启示(针对纳税人)
(1)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将受重罚
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了发票管理办法,于2011年2月1日施行。
新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包括: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将违法发票管理办法的罚款数额由1万元以下,提高到最高50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购买假发票或取得第三方发票、中间人介绍他人购买假发票,按违法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禁止非法代开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
违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某个体户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以及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1.案情介绍
天河某个体工商户(唐某)为降低开票数额,避免税务机关调高双定额,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2011年向4间公司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以及从街边购买假发票对外开具,隐瞒销售收入合计1.6万元。
南区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该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少缴税款的偷税行为,处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的税务处理。
2.案件启示(针对纳税人)
(1)应按规定如实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或“大头小尾”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开具发票,不得开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构成偷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可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体双定户应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结清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定期定额户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