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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分析

2011-2012保险市场年报:

分红险独大局面将更严峻

和讯保险 2012-01-30

 摘要

  摘要:

  2011年是保险业的低潮年,保险业在政策法规、销售渠道、市场利率、资本市场等方面遭遇了多重调整,整个保险行业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开始进入转型的关键时点。

  2011年保监会出台保险业的发展的重要指导文件,即2011年8月3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重点强调了两点:

一是对行业速度的关注全面让位于对质量和结构的重视;二是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投资渠道。

《纲要》的发布表明了保险行业发展将进入一个从粗放型外延式发展到内涵式发展的深度转变和调整的新时期。

  2011年1-11月的原保费收入为14495.48亿元,同比增长7.85%,较2010年全年的同比增速下降22.59个百分点。

究其原因,是由于2011年寿险发展放缓直接拖累了整个保险行业业务发展。

受到渠道不畅以及产品吸引力下降的双重影响,2011年寿险业务进入瓶颈状态,保险公司过去的圈地、求规模、牺牲质量的做法所造成的弊端逐渐明显。

而财产险保费收入经过2010年的爆发式发展后,受到汽车销量以及保有量增长放缓的影响,增速从2010年35.46%的高景气增长速度滑落至18%左右。

  除了业务发展速度放缓外,保险资金投资收益也较2010年出现回落。

到2011年三季度末,保险公司实现资金运用收益1353.8亿元,平均收益率2.7%,年化后投资收益率为3.6%。

业务发展和投资收益的双重困境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在2011年出现快速下滑,普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

为了缓解偿付能力不足问题,2011年共有66家公司增资900.00亿元,共15家公司发行次级债600.50亿元。

  2011年保险产品的发展更加不平衡。

经过前几年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保费规则的变化,2011年我国保险市场呈现分红险“一险独大”的特点,而传统型保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以下简称投连险)都呈现萎缩的状态。

为了缓解我国保险产品严重单一的问题,2011年5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624号)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引进新的保险险种——变额年金,以期通过推动投资型和养老型保险产品的创新来丰富和改善保险市场的险种结构。

  由于万能险、投连险在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已不能被全部计入年度保费收入,对保险公司市场规模扩张的贡献越来越小,大部分公司对其必然有所收缩。

预计2012年在资本市场转好前景不甚明朗的预期下,投资型保险市场中分红险“一险独大”的情况将更加严重,这一方面将使产品继续向“保障功能”回归,另一方面由于业务过于集中,也对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市场风险监控要求。

  目录:

  1.2011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3

  1.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引导投资型保险提升品质,进一步放开保险业投资渠道3

  1.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全面规范银保市场4

  1.3.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养老/理财保险创新产品起步缓慢5

  1.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初建保险公司退市之道7

  2.保险行业发展状况8

  2.1.2011年保险低潮年,保费收入增长放缓8

  2.1.1.寿险保费收入增速持续下滑,银保和个险营销渠道双困扰9

  2.1.2.产险高位盘整,成本率进一步提高10

  2.2.固定收益投资比例稳定,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下行11

  2.3.偿付能力不足,保险公司融资需求巨大13

  3.2011年保险理财产品市场状况14

  3.1.分红险“一险独大”,投连险、万能险齐萎缩14

  3.2.万能险运行:

前11个月仅1款万能险年化收益超过5%15

  3.3.投连险收益账户运行:

保守型账户获得2011年年度收益桂冠17

  4.2012年保险理财市场展望19

  4.1.通胀、利率预期双降,分红险仍然领唱主角19

  4.2.利好政策推动,养老保险加快发展步伐20

1.2011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

  1.2011年保险监管政策评述

  1.1.《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引导投资型保险提升品质,进一步放开保险业投资渠道

  2011年对保险业发展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是2011年8月3日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简称《纲要》),该纲领明确了我国保险业“十二五”期间(2011-2015年)的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未来五年全行业的行动纲领,是保险监管机构引导保险市场行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

  从微观角度看,《纲要》指明了保险公司未来五年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对保险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改革方向。

  一是《纲要》对行业速度的关注全面让位于对质量和结构的重视。

《纲要》中量化指标很少,通篇只提出了四个量化指标,即“主要目标”是“2015年,全国保险保费收入争取达到3万亿元。

保险深度达到5%,保险密度达到2100元/人。

保险业总资产争取达到10万亿元。

”应该说,这几个指标是相对保守的。

2015年保费收入要达到3万亿元,意味着这几年的保费预期名义增长率为15.7%,相比“十一五”时期保费收入超过20%的增长速度,增长预期明显降低。

2015年保险深度达到5%,就意味着我国GDP届时为60万亿元,据此推算,保险业对我国GDP名义增长率的预期是年均8.5%左右,也假设得比较稳妥。

  这表明监管部门对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有了新的定位。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过去的圈地、求规模、牺牲质量的做法将无以为继,当前行业的主要矛盾是质量和结构问题。

也就是说,未来的五年,保险行业必须要从只追求保费规模的粗放型外延式经营向追求利润和品质的内涵式经营转变。

这必将引起保险公司竞争战略、产品研发、风险控制、运营管理、销售渠道建设等全方位的转型改革。

  改革的大趋势也将对投资型保险业务有一定影响。

作为吸引保费的重要手段,投资型保险一直是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的主打产品,尤其是分红险需求旺盛,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分红险保费收入占寿险保费收入比重达91.6%,寿险市场呈现“一险独大”的特点。

如果保险行业要实行专业化的转型调整,那么未来几年保险公司推出投资型保险将越来越谨慎,不再只注重产品的新发量,而是更致力于提高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

在分红险占绝对比重的情况下,如何提高公司的投资水平和盈利水平将成为未来保险公司市场竞争的核心。

投资收益的差异化将决定保险公司的差异化,而这必然有利于维护和提高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使投资型保险真正起到为投保人提供生命和养老的长期保障作用。

  二是《纲要》明确了进一步扩大保险业投资渠道的改革方向。

“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医疗机构、汽车服务等相关机构股权。

加强保险资产战略配置,适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明确保险公司资金的股权投资领域。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未上市股权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和范围,鼓励开展资产管理产品创新。

”同时要“研究探索设立专业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提高投资效率,满足创新业务和另类投资的需要”,明确提高保险公司投资能力的要求,并且将为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提供政策支持。

这符合保险公司从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的需要,也将为提高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收益奠定市场基础。

  1.2.《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全面规范银保市场

  2011年3月7日,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保监发〔2011〕10号)(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保市场秩序,促进银保发展方式转变。

  近年来,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通过银行渠道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近50%。

但银保业务中一直存在大量的销售误导、账外违规支付手续费等问题,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导致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一些中老年人、低收入投资者受销售人员误导,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权益。

为了避免银保业务乱象影响银行业的形象,2010年11月银监会单方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限定银保合作模式为“一对三”,即一家银行网点只能代理三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同时撤销保险公司驻银行销售人员。

受此影响,保险公司银保业务遭遇急刹车,2010年第四季度银保保费收入普遍出现大幅下滑。

相比《通知》,《指引》是由保监会和银监会共同制定的,是迄今为止两会对银保市场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银保合作双方具有更有效的规范作用,比如《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根据对方的资质来确定合作范围和数量,突破了《通知》中“一对三”的束缚,这将缓解银保保费锐减的问题,有利于银保更广泛地开展合作。

  《指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银保市场进行了规范:

1、规范银保合作,提高合作关系的稳定性。

2、加强机构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银保业务准入门槛。

3、规范银保产品管理,确保向客户销售的保险产品依法合规。

4、加强代理费用管理,防止商业贿赂风险。

5、明确保险公司和银行责任划分,防止因责任不清相互推诿。

6、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控,防范和打击销售误导。

7、强化银保财务核算管理,防止粗放经营和恶性竞争。

8、加强监督检查和同业交流,提高制度执行力。

  《指引》的另一个重点是读消费者的保护性规定:

“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规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驻点人员销售保险产品,投连险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以避免“存单变保单”的误导销售。

在发生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时实行首问负责制,防止因相互推诿,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

  此外,《指引》也突出了对银保业务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目前我国银保渠道销售的产品仍主要是低利润率的简单投资型产品,而未来监管层将鼓励保险公司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同时借助商业银行发挥销售渠道优势,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调整和优化银保业务结构。

如《指引》中规定银行要根据保险产品复杂程度区分销售区域,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保险银保专管员负责向银行提供培训、单证交换以及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售后服务等。

这些规定无疑为银保产品升级、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的职责分工都做出了明确指引,也有利于帮助消费者选择适合的银保理财产品。

  1.3.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养老/理财保险创新产品起步缓慢

  2011年5月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1〕624号)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5个城市作为第一批经营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城市,由此养老保险和理财保险市场上再添新品。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人身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变额年金保险被称为“升级版”投连险,它和投连险有很多相似之处:

一是由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或多个账户,每个账户相对独立,与其他账户资金相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二是账户的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账户管理费用;三是收益标的是股票、基金、债券,各类标的投资比例也和投连险相同;四是保单收益随投资收益波动而不固定。

变额年金保险和投连险的根本区别在于两点:

一是要提供保底收益,二是投资收益以年金方式给付。

因此可以把变额年金保险简单理解为:

变额年金保险=投连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

  变额年金保险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提供保底收益。

在保单满期时,保险消费者可以获得满期时的账户价值与约定的保底收益的较大者。

这意味,当保单的账户价值低于约定的保底收益时,保险公司将支付保险消费者约定的保底收益。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承担了提供保底收益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高于保底收益以上部分的投资风险则由保险消费者自己来承担。

  变额年金保险属舶来品,但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种主流产品,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

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为1.5万亿美元。

在金融危机中,该产品受到冲击,但2009年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仍接近50%。

在日本,至2007年,变额年金保险占个人养老保险产品的70%左右。

  我国目前推出变额年金保险有一定的针对性。

首先,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的分红险在人身险中占比高达近80%,而万能险和投连险的市场份额正在不断萎缩,变额年金险的上市,可以丰富理财类保险的产品选择,打破目前分红险“一险独大”的市场格局,分散市场风险。

其次,我国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一直发展缓慢,市场一直没有收益和风险都比较适宜的长期寿险产品,而变额年金保险兼顾养老、投资、最低收益三方面功能,较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既不愿有本金损失,又能获得投资收益以保障养老的偏好,有利于弥补养老保险市场短板,发挥寿险的长期储蓄功能。

  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开始后,保险公司反应不一。

首先响应的是合资保险公司,金盛人寿、大都会人寿分别于2011年6月17日和7月22日推出两款变额年金产品,这两款产品都是针对高端客户(10万元起售)。

目前,两家公司的试点情况总体平稳,但实现的规模保费较少。

中资保险公司里只有华泰人寿于2011年11月获保监会批复同意设立变额年金账户,但何时开始试点销售变额年金产品,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在全国57家人寿保险公司中,仅有两家正式推出变额年金保险,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依然按兵不动。

一些大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等,均表示对变额年金的兴趣不高,由此可见变额年金试点进展非常缓慢。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资本市场没有起色,也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保险公司普遍认为变额年金保险产品的保底承诺会面临多重风险,对经营管理能力的要求太高。

目前对发展变额年金保险较积极的都是合资寿险公司,因为其母公司具有销售、经营、管理这类产品的丰富经验,而国内寿险公司则缺乏相关实践经验,比如,中国人寿的投连险业务规模一直很小,平安人寿投连险业务规模逐年缩小,太平洋(601099)寿险未开展过投连险业务。

因此,变额年金保险虽然本身具有比投连险更适合养老、理财的产品特色,但由于国内投资市场的复杂性和保险公司本身的经营能力有限,变额年金保险能否真的逐步替代分红险,能否真正成为普通投资者的理财和养老投资选择,还需要市场长期的培育和验证。

  1.4.《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初建保险公司退市之道

  保监会于2011年8月26日公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1号)(简称《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目的是规范保险公司的业务转让,使保险公司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

  《办法》规定了业务转让的一些基本原则,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二是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以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三是设定了保险业务转让双方在业务转让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义务,限定了接受方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四是明确审批流程,细化申报材料;五是规定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

  保险业务转让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此《办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第三,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的一系列资格和条件,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保险公司不得作为保险业务的接受方。

第四,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

  《办法》的根本目的是根治目前保险公司缺乏退出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截止2011年底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破产退出市场,但并非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毫无破产的风险。

而《办法》的出台表明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方式不再是防止其破产,而是尽力缩减其退出市场时带来的损失。

这也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对建立保险业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的要求,即“规范保险公司重组、并购等行为,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业务转让实施程序。

科学界定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标准,实行稳妥的市场退出方式。

通过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市场优化组合。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净化保险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对投保人来说,如果选择的保险公司未来出现损失准备金不足、公司业务增长过快、涉嫌欺诈、子公司破产和巨灾损失、投资或再保险失败和重大的业务变化等重大经营风险,该公司就算不会破产,也可能通过转让业务退出市场。

以前在中国,保险公司不会破产,即便破产了也有政府托底,因而保险公司的综合能力对投资者影响较小。

但今后保险公司可能把投资者的保单转让给其他公司,退出市场,这必定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因此今后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综合竞争力的选择必然更谨慎,同样,客户的选择也必然促使保险公司的进一步优胜劣汰。

2.保险行业发展状况

  2.保险行业发展状况

  2.1.2011年保险低潮年,保费收入增长放缓

  2011年是保险业的低潮年,保险业在政策法规、销售渠道、市场利率、资本市场等方面遭遇了多重调整,整个保险行业在经历了前几年的快速发展后,开始进入转型的关键时点。

  由于2011年保险业执行《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后,寿险的统计口径变化较大,因而2011年以后的保费收入数据无法直接与此前的保险数据进行比较,在此,本报告把2011年的保费收入数据统一还原为2010年的口径。

  还原后,2011年1-11个月的原保费收入为14495.48亿元,同比增长7.85%,较2010年全年的同比增速下降22.59个百分点。

其中,寿险实现保费收入9377.86亿元,同比增长3.84%;健康险实现保费收入635.41亿元,同比增长1.85%;人身意外伤害险实现保费收入321.89亿元,同比增长21.47%。

2011年1-11月,我国财产险实现保费收入4169.33亿元,同比增长18.19%。

图表1:

2010年~2011年11月原保费收入

  2.1.1.寿险保费收入增速持续下滑,银保和个险营销渠道双困扰

  根据保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3季度,2011年寿险规模保费收入同比增速为10.90%,较2010的滑落逾20个百分点。

受此拖累,2011年保险业整体收入和利润增长出现了大幅下滑。

图表2:

2010年~2011年11月寿险保费收入

  2011年是寿险的低谷期,除了由于寿险普遍收益率偏低导致销售不畅外,渠道受阻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从销售渠道上看,银保渠道和个人营销员渠道仍然是保费收入最主要的两个渠道,但是2011年两个渠道发展均遇到了障碍。

  银保渠道方面,2011年前三季度,银保渠道保费下降3.50%,银保渠道的占比已经连续3年下降,相关监管政策的连续出台则进一步降低了银保渠道的保费贡献度。

2010年11月,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90号文);2011年3月,保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

实施初期,由于不同公司对于新规的认识和实施方法没有统一,以及银行保险销售人员面临断层等原因,各公司的期缴银保产品的保费收入下降很快,如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601318)上半年银保渠道占比较2010年分别下降了1.7个和4.5个百分点。

  分析银保业务的困境,政策监管仅仅是外在原因,主要原因是保险和银行还有诸多的内部不融合之处。

一是,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行的存款压力仍大,银行首先要完成其存款任务,无暇顾及保险代销;二是,保险公司没有提供更高的激励,银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卖保险并没有比卖基金产品更有动力;三是,保险产品的专业性较强,一般培养一个合适的银保销售人员需要6-9个月,银保销售人才严重短缺。

  分析个险营销渠道不畅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当前保险公司营销员人数的增长正在经历一个瓶颈阶段。

2010年全行业的寿险营销员增速仅为11.00%,预计2011年全年增长速度会滑落至5%左右。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对于中介市场,截止2010年底,保险营销员为329.78万人,其中寿险营销员为287.90万人,但是到2011年5月底,中介渠道寿险营销员人数已经锐减50万。

  总体来看,2011年保险销售队伍的增员难加剧了保费增长放缓的局势。

而营销员队伍增员压力较大的原因主要在于:

首先,中国保险业营销员管理实行的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营销员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和公司归属感;其次,2011年以来的通货膨胀也导致代理人实际收入下降,生活成本的提高降低了寿险代理人行业的吸引力。

再次,部分保险公司主动进行代理人制度改革,精简销售队伍,提高整体队伍的质量。

  2.1.2.产险高位盘整,成本率进一步提高

  2011年1-11月,产险保费收入实现了18.19%的同比涨幅,但是较2010年35.46%的高景气增长速度出现大幅滑落。

产险保费收入中,车险占据七成左右,因此车辆的销售和保有情况,对产险行业有较大影响。

图表3:

2010年~2011年11月财产险保费收入

  2011年1-11月份,汽车总销量为1681.56万辆,同比增长2.56%,产量为1672.83万辆,同比增长2.00%。

预计2011全年汽车销量同比涨幅会维持在2%-3%之间,为近10年增速最缓慢的一年。

考虑到2010年第四季度基数较高的因素,全年的机动车保有量增速可能为8%左右。

汽车销量及保有量增速下降,拖累产险行业景气度下滑。

  虽然产险增速放缓,但是行业利润依旧丰厚。

目前产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90%-91%之间,属于较为少见的低水平,产险的承保盈利已达高峰。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该利润率难以维持。

2011年9月份,保监会发布了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在启动车险费率市场化。

虽然车险费率市场化会进一步加剧市场竞争,但是保险公司还是受到较大的约束。

因为按规定,只有符合最近两个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高于150%、以及上年度承保车辆达到30万辆等要求的公司才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2.2.固定收益投资比例稳定,保险资金运用收益下行

  根据保险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11月,保险业总资产58462.16亿元,相对于年初增长15.81%;保险资金运用总额达到53906.39亿元,较年初增长17.07%,较9月末增加1295.43亿元。

图表4:

2011年保险资产规模和资金运用余额

  2011年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大概可以概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投资策略上,保险公司多次调整在权益类资产上的投资,固定收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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