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部分不同点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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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部分不同点对比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部分不同点对比

 

 

一、综述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取代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营造各类企业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推进税制现代化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会产生深远影响。

二、对比

项目

旧企业所税法规定要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要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帐户;独立建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有关要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强调的是以法人为纳税申报主体。

三、法人一般能独立核算,但能独立核算的不一定是法人。

企业设有多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由法人汇总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居民企业”概念有关问题

1.认定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法人性质的企业和组织(遵照注册原则)。

——实施管理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遵照有效管理地原则)。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

——境内企业到境外低税率地注册

——境外注册公司举家回归

2.具体形式:

公司: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其他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概念有关问题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其中,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注意:

机构、场所包含个人。

纳税义务

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税。

有关要点:

一、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意:

我国所有对外支付的款项并不都属于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税所得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五、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确定原则:

(一)判定所得类型;

(二)判定所得的来源地。

所得包括内容

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股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适用费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有关要点: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税税率

一、33%(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上的)

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

三、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

四、15%(鼓励类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有关要点: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有关要点:

一、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一)纳税调整原则(税法优先原则);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清算

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关要点:

一、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的确认: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收入

收入的范围: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所得;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有关要点:

一、收入的范围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的形式

(一)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二)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收入不同形式的确认

(一)分期收款销售: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分期确认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完工百分比。

(三)股息、红利收入的确认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确认条件一致:

经济利益流入、金额可靠计量

-确认时间:

合同约定

-确认方法:

平均分期和实际利率法

(五)接受捐赠收入

-无偿获得资产(货币性、非货币性)所有权

-确认时间: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

-确认方法:

实际收到捐赠,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六)条例对其他收入作简单的正列举

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七)视同销售

(1)将自产的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

(2)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视同销售;(3)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不能脱离税收管辖权。

(八)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

 

有关要点:

一、财政拨款

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税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须计入收入处理)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特定主体、非经营业务、财政收支两条线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

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必须已经计入收入处理,否则,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

一、工资:

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二、保险费扣除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12%、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6%、个人2%)基本失业保险费(企业2%、个人1%)补充养老保险2个月工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补充医疗保险费4%(工资总额)

三、特殊工种人身安全保险费及其他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四、财产保险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五、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

六、福利费

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最高可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七、工会费

企业工会经费计提的依据是:

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

八、教育经费

1、纳税人的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2、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业务招待费

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3‰(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

十、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按比例扣除a、销售(营业)收入的2%(一般企业)b、销售(营业)收入的8%(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c、销售(营业)收入的25%(制药业2005年起;上述三种情况在规定销售收入的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2.据实扣除: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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