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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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义
总则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小型企业的标准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小企业划分标准(1/2)
行业名称
从业人数(人)
销售额(万元)
总产总额(万元)
农林牧渔业
50~500以下
工业
20~300以下
300~2000以下
建筑业
300~6000以下
300~5000以下
批发业
5~20以下
1000~5000以下
零售业
10~50以下
100~500以下
交通运输业
20~300以下
200~3000以下
仓储业
20~100以下
100~1000以下
邮政业
20~300以下
100~2000以下
小企业划分标准(2/2)
行业名称
从业人数(人)
销售额(万元)
总产总额(万元)
住宿业
10~100以下
100~2000以下
餐饮业
10~100以下
100~2000以下
信息传输业
10~100以下
100~1000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100以下
50~1000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100~1000以下
2000~5000以下
物业管理
100~300以下
500~1000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100以下
100~8000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100以下
符合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4.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其调账处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
一、定义
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二、分类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包括:
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包括:
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
三、核算
(一)货币资金
1.库存现金
(1)现金的使用范围
(2)现金的限额
(3)现金的盘点
2011年8月25日,甲企业在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实有数比现金日记账余额短缺120元,经反复核查,原因不明。
2011年8月25日: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20
贷:
库存现金120
8月31日,由于上述短款原因不明,经上级批准,转作营业外支出
借:
营业外支出12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20
若,上述短款是由于出纳责任造成,则:
借:
其他应收款——出纳120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20
2011年8月25日,甲企业在现金清查中,发现库存现金实有数比现金日记账余额多出168元,经反复核查,原因不明。
2011年8月25日,
借:
库存现金168
贷: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68
2011年8月31日,
若由于多出168元系出纳少付给张三的款项,经上级批准,转作其他应付款。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68
贷:
其他应付款——张三168
若长款原因不明,则
借: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168
贷:
营业外收入168
注意:
1.“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应按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进行明细核算。
2.小企业的财产损溢,应当查明原因,在年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处理后应无余额。
(二)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1.取得的核算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2.持有期间的核算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处置的核算
出售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照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按照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010年6月10日,甲企业购入乙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准备随时出售,每股成交价8.20元,其中,0.20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股权登记日为6月15日,另支付相关税费251元,2010年6月16日,收到现金股利。
2011年4月8日,乙公司又宣告发放每股0.50元的现金股利,4月2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
2011年6月3日,甲公司按照每股10.60元的价格将所持有的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全部出售,扣除相关税费323元,实际收到款项105677元。
要求:
做出甲企业相关会计分录。
2010年6月10日,取得时:
借:
短期投资80251
应收股利2000
贷: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82251
2010年6月16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2000
贷:
应收股利2000
2011年4月8日,乙公司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
应收股利5000
贷:
投资收益5000
2011年4月20日收到该现金股利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5000
贷:
应收股利5000
2011年6月3日,甲公司出售全部股票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105677
贷:
短期投资80251
投资收益25426
(三)应收款项
1.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产成品或材料,)、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而收到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本科目应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2010年1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产品价款为2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元,甲企业收到乙企业签发并承兑的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234000元的不带息的商业汇票。
甲企业应做会计分录:
借:
应收票据234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2011年7月5日,票据到期,收到款项时:
借:
银行存款234000
贷:
应收票据234000
2011年7月5日,票据到期,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无法收到款项时:
借:
应收账款234000
贷:
应收票据234000
若2011年1月5日收到票据后,于3月5日将其贴现,贴现率8%,且不附追索权。
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票面利率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
贴现净额=票据到期值-贴现息
贴现息=234000×8%÷360×122=6344
贴现净额=234000-6344=227656
借:
银行存款227656
财务费用6344
贷:
应收票据234000
由于票据贴现不附追索权,到期,即使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贴现方也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
若2011年1月5日收到票据后,于3月5日将其贴现,贴现率8%,附追索权。
则3月5日做:
借:
银行存款227656
财务费用6344
贷:
短期借款234000
2011年7月5日,若付款人已支付票款,则甲企业做:
借:
短期借款234000
贷:
应收票据234000
2011年7月5日,若付款人已无力支付票款,则甲企业需要将票款支付给银行,做:
借:
短期借款234000
贷:
银行存款234000
2011年7月3日,假设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该批商品售价50000元,增值税8500元,收到乙公司当日签发并承兑的面值为58500元,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8月5日,甲公司向丙公司采购一批材料,买价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甲公司将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以银行存款支付差价35100元。
做出相关会计分录。
2011年7月3日
借:
应收票据—乙公司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2011年8月5日
借:
在途物资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贷:
应收票据—乙公司58500
银行存款35100
2.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核算小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本科目应按照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计入本科目。
按总价法入账。
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在坏账发生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甲企业2010年8月5日销售给乙企业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元。
双方商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30”,计算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