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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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工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同时也使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适应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来源
1.纵向科研经费来源:
国家、各部(委)、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来源:
科技人员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委托进行科研攻关、新产品研制、联合中试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内容的合同经费。
3.科技服务经费来源:
科技人员利用职务技术成果开展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合同经费收入。
4.学校各类科研基金来源:
(1)学校投入的各类科研专项经费。
(2)纵向课题结余经费提取转为科研发展基金部分。
(3)专利技术开发实施后的获益反还部分。
(4)企业和个人的捐助。
第三条学校科研基金类型
(1)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科研基金。
(2)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简称校人才科研基金。
(3)河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匹配基金,简称校科研匹配基金。
(4)河南工业大学专利基金,简称校专利基金。
(5)河南工业大学学术交流基金,简称校学术交流基金。
(6)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科技成果奖励基金,简称校科研奖励基金。
(7)河南工业大学科研发展基金,简称校科研发展基金。
(8)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管理基金,简称校科研管理基金。
(9)河南工业大学其他科研专项基金。
第四条科技经费的管理
1.科技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共同管理。
科技经费的审批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中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审批,科技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
2.所有经过学校科技处签订合同的纵向、横向科研和科技服务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校财务指定帐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
3.科技经费管理应遵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原则分类立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和院(部、处)共同负责,学校宏观管理,严禁截留、挪用。
科技经费的使用要以收定支,严禁超支。
4.科技经费到达学校后,项目负责人应到科技处办理立户手续,领取经费使用本。
《经费使用本》由财务处和科技处共同盖章后方可生效。
5.科技经费的使用和报销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正规的原始凭证,并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审批人共同签字后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6.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
各类项目合同中,如有产权归属委托方的硬件费应由科技处会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与审批
1.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发生的费用。
(2)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复印、印刷等费用。
(3)发表论文审稿费、版面费及与课题有关的学术研讨会等费用。
(4)课题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测试及外协费用。
(5)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调研、差旅等费用。
(6)项目评审、科研项目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评审、专利申请等费用。
(7)人员费(按批复的预算支出)、研究生助研津贴。
(8)按国家、学校政策规定提取的各种费用。
(9)科研经费用于出国进行国际合作交流、学术会议,必须与课题的研究内容有关,并留有足够的经费保证课题按计划正常开展与完成。
(10)其他费用:
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11)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经费开支,只能用于实验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检测、实验用低值易耗品、试剂、药品、项目调研、国内学术会议费、购置图书(报销时到科技处办理相关手续)、论文版面费用,不得用于上述第7、8、9、10款的开支。
2.科研经费的审批
(1)单项经费支出在2000元(含)以下者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教学单位单项经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者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部)科研负责人审批。
(3)非教学单位的单项经费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者由科技处负责人审批。
(4)单项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上者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由科技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5)校科研基金、校科研管理基金、校学术交流(报告)基金的使用由科技处审批;校人才科研基金使用由主管部门(人事处、科技处)审批;校专利基金、校科研匹配基金、校科研奖励基金、校科研发展基金、校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基金的使用由科技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6)科研经费的转出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处核查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1.各类纵横向科研项目,学校提取为课题服务的相关管理列支纳入校科研管理基金,提取部分原则上不超过5%。
2.各类技术服务的收入分配:
学校提取10%,项目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提取90%。
其中:
5%为校科研发展基金、5%学校科研管理基金由学校实施管理;其余90%由项目组和项目组所在单位按各学院(部、处)管理办法进行分配,学院(部、处)提取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5%。
3.课题鉴定验收结题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课题组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课题结余经费,长期挂帐报销费用。
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必须按程序提前办理课题延期手续。
4.课题鉴定验收结题后,专项经费5%以内或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课题结余经费,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留给课题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对课题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必须将全部结余资金按原渠道上缴。
5.课题鉴定、验收、结题的项目(不包括校科研基金项目),结余经费按以下比例结算:
15%纳入校科研发展基金;70%纳入课题组新列项目经费;15%纳入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校科研发展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资助校内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课题。
(2)列入省级(含)以上指导性计划的项目经费资助。
(3)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部分资助。
2.校科研发展基金支出由主管校长负责审批。
第八条校科研管理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校科研管理基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科研项目的立项和成果申报。
(2)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3)2%纳入各院(部)的科研管理基金。
(4)学校聘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在学校的学术活动费。
(5)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科研宣传等费用。
(6)1%主要用于主管部门的业务和事业发展。
(7)其他相关开支。
2.校科研管理基金的支出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科技经费监督与检查
1.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鉴定、验收或结题。
对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报告,填写财务决算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项目管理部门。
横向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验收证明,填写横向项目结项申报表,报学校备案。
2.按合同转出校外的经费,每年检查一次。
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
4.对于弄虚作假,挪用经费或违反财经纪律者,将冻结其经费,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或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各单位须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科技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学校科研队伍建设,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能持续稳定发展,特设立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简称“校科研基金”)资助校级科研项目。
第二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按照本人申请、院(部、处)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坚持择优支持的原则予以资助。
第三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申请条件
1.研究方向明确,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必要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人员组成合理。
2.研究项目新颖,立题论据充分,内容先进,不雷同于已有成果或他人的研究,研究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实事求是。
3.校科研基金优先资助青年教师,已获得校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资助者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方可申请。
4.校科研基金支持结合学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重点学科建设的具有重要学术意义和应用前景的研究项目。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四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申请及审批程序
1.申请者认真填写《河南工业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院(部、处)审查、初评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间内由所在单位集中报学校科技处。
2.申请书经初审后,按各院(部)的科技发展规划由科技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或现场调查,提出资助意见。
3.科技处根据资助意见和资助额度,制定年度资助计划。
第五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科技处、财务处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科研基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按照《河南工业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学校每年年底对项目进行检查,对如期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公示检查结果,未按时完成者不得申报新的校科研基金项目,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
第八条校科研基金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
以校科研基金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为准。
2.验收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经各学院(部、处)报科技处批准后,由各学院(部、处)组织验收,必要时进行答辩。
3.验收成果形式:
(1)应用技术项目:
提供研究报告、发表研究论文(或研制样机、产品等)、应用证明,在院(部、处)做学术报告。
(2)基础研究项目:
提供研究报告,发表研究论文,在院(部、处)做学术报告等。
(3)社科研究项目:
提供结题报告,发表研究论文,在院(部、处)做学术报告等。
第九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简称“校人才科研基金”)是支持高层次科研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的专项基金。
设立该项基金旨在通过支持高层次人才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以及学科前沿领域进行科学研究。
通过校人才科研基金的支持,培养和造就一批较高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条校人才科研基金申请依据
按照《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以学校人事部门下达的通知为准。
第三条校人才科研基金申请程序
1.基金以科研项目的形式进行资助与管理。
符合条件者应申请填报《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或填写相应的任务书。
2.基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行分年度拨付。
第四条校人才科研基金管理
1.基金项目的检查、考核与验收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校人才科研基金的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
2.校人才科研基金的使用范围:
(1)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费用。
(2)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购置、复印、印刷等费用。
(3)发表论文版面费及与课题有关的学术研讨会等费用。
(4)课题研究所需的化验、加工、测试及外协费用。
(5)课题研究过程中的调研、差旅等费用。
(6)项目评审、科研项目鉴定、成果申报奖励评审、专利申请等费用。
(7)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其中5%可用于其他支出。
3.获基金资助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可转让。
第五条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中期检查
在2-4年(或协议、合同规定的期限)资助期内,学校每年12月中旬对基金项目进行检查,基金获得者要如实填写《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初审后报学校科技处,必要时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评审,该报告作为后续拨款的重要依据。
对不按时报送者、经审查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者,提出警告,限期整改。
第六条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验收与考核
1.基金项目完成后,校科技处对资助对象进行考核,获资助者要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以及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等有关材料一份报科技处,由学校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基金项目进行验收与考核。
2.考核业绩要求
(1)完成的科研业绩必须是与所资助项目相关的研究内容。
(2)所有业绩必须是第一完成单位为河南工业大学,第一负责人为资助对象。
3.校人才科研基金项目考核标准
(1)校人才(博士)科研基金考核合格标准:
基金项目完成后,取得下列科研业绩2项者为考核合格。
①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②发表论文被四大检索系统(SCI、EI、ISTP、SSCI)收录1篇。
③完成1项省级(含)以上鉴定(结项)项目。
④获1项省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⑤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⑥获1项省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立项。
⑦获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到帐经费15万元及以上(不含过帐费)。
(2)校人才(博士)科研基金考核优秀标准:
基金项目完成后,取得下列科研业绩一项者为考核优秀。
①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含)1项。
②发表论文被四大检索系统(SCI、EI、ISTP、SSCI)收录4篇。
③获国家级各类科研项目1项(不包括无经费项目)。
④获省部(委)重大项目或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或省杰出人才创新基金项目1项。
⑤获地厅级重大项目(理工类经费2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8万元及以上)1项。
⑥获横向科技开发项目,到帐经费30万元及以上,(不含过帐经费)。
(3)校人才(院士、特聘教授)基金按有关规定和工作协议考核。
4.校人才(博士)科研基金考核结果的处理
(1)公示考核结果。
(2)考核优秀者学校再追加50%研究经费。
(3)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仍不能完成者给予通告批评,并收回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课题,运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通过实验研究、设计试制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研究成果。
为了加强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推广,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管理的范围
1.对自然现象和规律的新发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研究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学术价值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为解决生产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科学技术问题所取得的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方法等。
3.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软科学技术成果。
第三条每项应用和开发项目完成后,应首先对该项目成果进行专利性分析,对符合申请专利要求,又具有应用前景的成果,应先申请专利,然后再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第四条科技项目的鉴定、验收与结项
1.项目完成规定的任务后,都应及时鉴定、验收或结项。
2.凡列入国家、省部及地厅级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均由下达课题的单位组织鉴定、验收或结项。
3.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项目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⑴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⑵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省内领先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⑶经实践证明具有可靠的实用性;⑷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4.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课题负责人向所在单位报送鉴定所需的技术资料,由院(部、处)学术委员会审查合格后报科技处审核。
由科技处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5.鉴定、结题和验收形式
鉴定形式:
鉴定形式有⑴检测鉴定;⑵会议鉴定;⑶函审鉴定。
课题组可根据完成科技成果的特点,在申请鉴定时提出鉴定形式的建议,经学校报上级有关部门,按批准的形式组织鉴定。
结题形式: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软科学项目,按有关规定和研究计划,报送课题委托主管单位进行结题。
验收形式:
按立项单位规定的形式验收。
6.凡申请鉴定的科技项目,其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文件材料必须齐全、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材料应包括:
鉴定大纲、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书、工作报告、实施方案、研究报告、企业标准、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
第五条科技成果登记
1.凡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要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2.在科研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产生的样机、产品等有形资产要进行登记,并按《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科技成果材料归档
凡通过鉴定、验收、结题并登记的科技成果,课题组应在15日内办理技术资料的归档。
归档材料形式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
归档材料包括:
鉴定委托书、研究报告、检测报告、专家函审表、查新报告、全套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原件(2份)、结题证书原件、科技成果登记表、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证书、科研成果简介(按科技成果转化要求写),按河南工业大学档案管理的相关办法进行归档。
第七条科技成果奖申报
凡通过鉴定并登记的科技成果,符合报奖条件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院(部)、科技处审核后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加速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条款、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施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业务范围
第三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科技处代表学校会同各院(部、处)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签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宣传和交流。
第四条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资金的管理、核算和结题后的分配。
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业务范围包括:
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专利实施许可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化、委托或合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包括工程技术规划、设计)、技术培训、引进技术消化;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及分析检验测试等。
表现形式可以是图纸、资料、方案、信息、计算机软件、咨询报告以及为使受让方掌握技术而提供的样品、样机、配方及工艺美术设计方案等。
第三章技术及技术成果权
第六条凡执行学校科研计划任务或利用学校的资金、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完成的技术成果均为职务技术成果。
包括承担国家、省(部)、市和学校下达的科研课题及横向委托项目而完成的成果;在职期间个人取得的直接属于本职业务范围内及与本职业务范围有关的技术成果;履行学校支持的本职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及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归学校所有。
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课题组成员,不得阻碍成果的转化、不得将技术成果及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四章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合同制。
科技成果转化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合同的确立、变更,终止(解除)均以书面形式作为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八条签定技术合同之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向所在院(部、处)负责人汇报签定实施项目的成熟度和可行性;按照合同文本,认真做好技术难度、研究手段、技术力量、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分析落实工作,并填写《河南工业大学科技合同审查表》、《科研项目合同书》,通过项目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上报科技处。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统一由科技处组织签定。
合同经科技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或主管校长签章,且双方加盖合同专用章(校方加盖河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除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外,任何单位(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以本单位(机构)名义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合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院(部、处)和科技处。
无故不履行合同,或隐瞒问题给学校造成经济或荣誉损失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收入分配
第十一条各类技术服务的收入分配按《河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在科研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生产的样机、产品或副产品进行销售后得到的收入分配:
10%为校科研发展基金,5%为校科研管理基金,10%为项目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25%为校科研项目匹配基金,30%为课题组新立项目经费,20%为课题组酬金。
第十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与学校确定权益协议后,创办或入股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校尊重各单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侵害学校的权益,不可以任何借口截留上交学校的款项。
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学校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的轨道,所有收入一律交财务处入帐,所开票据一律使用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凭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要做到来源正当,收支平衡,不得自收自支,不得在合同(协议)公开的收费之外,额外接受财物和各种津贴。
严禁弄虚作假,瞒报私分。
第六章收费与税收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价格计费。
以技术复杂的程度、投资额的大小(财力、物力、人力及其他)及受让的技术开发后所能取得的经济效益为参考依据,同时考虑学校的成本,经项目负责人和受让方协商,报学校科技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价款的支付及方式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各类税收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征。
第七章技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组须将有关履行合同的记录、阶段小结、验收结果(经双方签字)、书信、电报等原件、复印件妥善保存,项目结束时上交科技处,以备查证。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和科技处汇报情况,商议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出现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风险纠纷责任,应依实际情况,除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外,经济责任原则上按项目费用收益分配比例分级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争取获得高层次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科研与学科建设的水平和层次,实现“办高水平大学”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类别
1.科技成果奖
2.科研立项奖
3.学术论文奖
4.发明专利奖
第三条奖励标准
1.科技成果奖
凡以河南工业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最高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