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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阐释的公共理性

论阐释的公共理性

摘要、阐释行为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这种理性与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交融而集凝成人的公共理性时,在本质上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物质世界进行理性认识的自觉意识;在实践上它是作为基本主体的人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体认、忧患与建构的自觉意识。

只有在公共理性这个场域,文本的意义才能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才能获取合法性的身份。

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的目的、一是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让其成果为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享和公用;二是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限制人们依据自由法则进行的形而上学式的阐释。

由于在阐释行为的实践中存在着普遍的误读,阐释的公共理性因而具有范式价值和意义。

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认知、理解和确证混杂的、异质的、重合的乃至矛盾的文本意义复合体,为促使人们的阐释行为形成真理性的理性认知奠定范式基础。

在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它在于反对虚无主义阐释,建构一种人际间的阐释理解关系,以自身的公共性发现文本的共性,进而形成关于文本公共性的理解和共识的范式路径。

关键词、阐释;公共性;公共理性;行为;范式

作者简介、梁红艳,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副教授(东莞523808),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732)

DOI编码、10.19667/23-1070/c.2018.01.017

人类的阐释行为是对客观存在的一种理性认知,当一部文本抵达公共领域,也就意味着它进入了阐释的公共视野,将接受各种阐释主体的检视与辩驳,然后发现文本蕴含的潜在意义。

汉娜?

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的性质必然会被允许进入它之内的活动的性质有所改变,但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活动本身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性质。

”阿伦特没有用任何共同尺度或标尺设计公共领域这个概念,但是“任何在公共场合出现的东西能被所有人看到和听到,有最大程度的公开性”。

1阿伦特相信,只有经过诸种视角和观点的自由审视和评价,文本包含的潜在意义才能充分显示出来。

但是,在整个公共领域,阐释是一种自由的理性认知行为吗?

进一步说,阐释有规范可以遵循吗?

以此而论,当文本以语言符号的外在形式抵达公共领域的话语空间后,似乎都将会演化为具有公共性的意义共同体,那么结果真是这样的吗?

当我们认真回溯一下施莱尔马赫和狄尔泰的一般阐释学、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本体论阐释学、利科的本文阐释学等阐释理论后,就会惊异地发现,被各种阐释主体检视的文本不仅不会自动生成意义的共同体,反而会由于公共理性(规范)的缺失而导致文本意义的偏斜、衰减或变异。

于是,本文讨论的三个问题便应运而生、文本阐释的公共理性是什么?

公共理性在文本的阐释过程中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

它又会在阐释行为中有什么样的范式效应呢?

一、阐释的公共理性界定

在张江教授的《公共阐释论纲》里,他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

1作为公共行为的阐释是人的理性行为,张江教授的观点为人们的阐释行为赋予了一种基本属性即公共理性。

那么由此我们会问一个问题、何为阐释的公共理性呢?

尽管“定义对于科学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总是不充分的。

唯一真实的定义是事物本身的发展,而这已不再是定义了”,2但我们还是必须对阐释的公共理性给出一个定义。

不然,我们在此讨论的问题就没有了基础,本文的论域也就失去了起码的范围。

1.理性的公共性

从西方思想理论发展史看,人的公共性这个理论范畴发源于政治公共领域。

在古希腊社会,由于家庭关系的解体,城邦的基础才得以确立,于是在自然组织的家庭之外,出现了城邦这样的公共组织。

古希腊的哲学先驱亚里士多德曾指出,人天生是政治动物。

他的这个观点的意思是家庭领域是古希腊的私人生活的领域,家庭生活是私人生活,不能与城邦内的公共生活的领域混淆。

亚里士多德反复强调私人生活本身并不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公共生活才对人的理性具有决定性,只有把不同个体的理性暴露在公共领域进行批判和讨论后,才能形成被社会所接受的公共理性。

进一步说,现代有学者认为“理性是人化(文明化)的产物”,3这种观念源于近代契约政治论的兴起。

相比古代的公共领域,现代意义的公共领域是被契约论者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建构起来的,无论是霍布斯的《利维坦》、洛克的《政府论》,还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他们都反复谈论自然状态、社会状态以及政治社会,说明了那个时期的人们对于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内在关联的理性的重视。

卢梭认为,人是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然后再从社会状态进入政治社会状态的。

在卢梭看来,在社会领域里人的理性会受到不同利益的诱惑,将走向堕落,只有由契约所结成的政治社会,才能使人的理性获得规范的约束,重新获得公共性。

概言之,理性作为人的自然属性,当它与社会领域的公共性交融而集凝成公共理性时,这种理性便获得了新的质的规定性,它在本质上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活中形成的对物质世界进行理性认识的自觉意识,它在实践上是作为主体的人对自身存在意义的体认、忧患、呵护、憧憬、建构与追求的自觉意识。

2.公共领域的理性

在通常的理解中,公共理性可以认为是公共领域内人的理性,公共领域的理性与私人生活的理性在意指、旨趣和致思方面是不同的。

在一般意义上,公共理性实际上就是人们在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理性智慧、理性良知。

它是“人类所独有的用以调节和控制人的欲望和行榈囊恢志神力量”。

4这种智慧、良知、精神力量所展示的是人自身的价值与人存在的意义,是人在现实中表现、确证、欣赏自己的完满性,是“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

5

自西方启蒙哲学开始以来,理性就是一个基本的核心概念,不过,这种理性主要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个体理性,因为在康德那里,理性还不拥有公共性的意义。

在康德之后,作为德国古典哲学集大成者的黑格尔把理性提升为“绝对精神”,他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了世界内在的、故有的、深邃的本质,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

1进一步说,他认为理性构成了宇宙万物的本质与规律,因此不论自然、社会还是文本,都是理性自我实现的产物。

换个角度来理解,黑格尔使理性从康德意义上的个体理性,转变为非个体的、整体性的理性,即一定意义上的公共理性(尽管黑格尔没使用过这个表述)。

黑格尔以整体意义上的理性作为事物现实存在的标准,由此产生了我们耳熟能详的一个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2这个理论观点成了近代不同阐释学流派理论发展的逻辑起点。

回顾黑格尔对理性的认识逻辑,我们对阐释学会有更多一般意义层面的认识。

正是人类对理性的不断深化的认知,才会促进人们的阐释行为最后构成一个“相互融合的多方共同体”。

3进一步说,对人的阐释行为来说,它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阐释者,一个是被阐释的对象――后者被称为文本或本文。

具有公共性属性的人的理性决定了人类的阐释行为必须要在一个公共的而不是私人的领域里进行,特别是不能囿于那些大量个体层出不穷的标新立异的视角。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阐释与理解是一种非常快乐的事情,我们愉快地交流,轻松地阅读,一切都在自然地进行着。

可是当我们需要在公共领域严格把握文本的真实意义,而理解又陷入冲突和混乱的时候,文本的意义和理解方法便自然而然地会成为人们反诘的对象。

因此,对文本达成以统一性和同一性为特征的公共性阐释就成了人类公共理性的应有之义。

具体到文学领域,文学公共领域最初散落在咖啡馆、各种聚会,以及上流社会的家庭讨论中,偶尔会以文学沙龙的面目出现,它并没有鲜明的政治欲求。

但它很快发展为与国家机器对抗的文化形式。

按照哈贝马斯的文学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解,这是一个占统治地位的话语制造排挤“他者”机制的话语空间――非主流的亚文化观念总是希望能够通过斗争获取自由话语权,甚至统治地位,而占统治地位的话语总是想方设法地“排挤”异己者。

4有学者对这种公共性的评价是“具有介入性、干预性、批判性和明显的政治诉求,并能引发公众的广泛共鸣和参与意识”。

5但是对于一部文学作品来说,由于文学文本的公共性意义是诸种阐释观点相互作用,最后达成动态平衡的结果,因此,在文本抵达公共领域之前,文学的公共性意义只能隐匿在文本中,我们需要用公共理性的规范性对其进行合理阐释。

换句话说,当我们把阐释作为一种公共行为来理解后,只有在对公共理性进行客观认知把握后,才能达成对阐释文本的公共理解。

由此我们大抵能够认定,阐释的公共理性是由人类社会的个体理性演化而来的公共性认知理性,它是人们的认知活动在公共领域达成的一种对认知结果的妥协,它为人们的阐释行为划出了一道不能逾越的边界。

只有在“公共理性”这个场域,文本的意义才能得到正确判断和理解,阐释的合法性的身份才能获得确认,才能满足“人类相互理解与交流的需要”。

6如果超出了这个边界,人类的阐释行为将成为一种个体认知活动中的独自呢喃,而不再具有公共理性照耀下的真理性光辉。

二、阐释的公共理性目标

在对阐释的公共理性概念进行讨论之后,我们形成了一些基本共识,比如它是一种理性认知的妥协,为人们的阐释行为奠定了基本的原则和边界。

这引申出一个更加深入的话题、如果人类的阐释行为只有在公共领域才具有理性认知的普遍意义的话,我们就不得不追问公共理性在阐释行为中要实现的目标这个问题。

因为“理性的本来目的是于不确定性中追索和把握确定性”。

1只有目的明确了,理性才可能发挥出它的确证性作用,阐释也才能有为人们所普遍接受的公共意义。

那么,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需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呢?

1.公共理性要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

公共理性是人类的一种独特理性,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

从人的本质上看,人是理性动物,理性是人类个体普遍拥有的基本属性。

当人类意识有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界时,个体的理性被逐渐外推,然后在交融和演化中被改造成为一种需要人们共同遵守的公共理性。

换个视角,在人类阐释思想的进化史中,施莱尔马赫第一次提出进行阐释之前,首先要系统地研究“阐释”本身,这是一种康德式的目标(理性是对理性的批判,即纯粹理性批判)。

也就是说,施氏开始超越以往那些阐释个体的行为――仅仅只关切特殊的文本应用和零散的注释技巧,他把人的阐释行为提升到了具有一般意义的认识论层面,这意味着人类的公共理性开始在阐释理论发展的舞台上从边缘走向中心。

在这样的研究传统下,狄尔泰提出了一个更加深刻的观点、存在是阐释的文本。

这意味着阐释不再是生命、人文、历史的具体概念,它成为人在理性视野下开展认知的基本范畴。

一定程度上,人类的公共理性并不是超越人类个体的理论抽象,它普遍存在于成熟而正常的人类个体的思维里,理性思维是人类公共理性的基本特征。

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文本由富有意义的情节和句子构成,因此文本作为整w而具有了意义,当人类的公共理性对这些文本潜在意义进行阐释时,它体现的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思维活动。

概而论之,阐释行为的主体是人,理性是人的基本属性。

作为人的本性,理性虽然在人类个体那里有着个体所有者的特殊性,但必然也有其共性(普遍性)。

共性是人的理性所具有的一般性特征;这种共性既体现在理性的普遍性上,也体现在理性的共同性上。

无论是其普遍性还是其共同性,都表明人的理性的公共性特征。

这种公共性蕴含着人类认知(阐释)行为的真理性,即阐释行为必须符合存在的客观规律。

换句话说,这种公共性所表明的是理性的共通性、共同性,或理性成果为所有具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共享,即理性的公用。

2

2.公共理性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

公共理性是一种目的理性,它追求阐释行为的合目的性。

回顾阐释学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发现、“新批评的‘意图谬误’,罗兰?

巴特的‘作者之死’,福柯的‘什么是作者’,一条线索下来,疏离和否定作者,隔绝和阻断作者与文本的关系,视文本为纯粹的、悬浮的词与物,成为主流观点和基本主张。

”3这条阐释路径消解了公共理性这个人类认知世界的基础,使得阐释主体总是习惯地根据自己的主观感知来理解文本,而忽视了文本独一无二的客观意义,最后都使阐释的确定性发生了漂移或变异。

在人类的阐释行为中,由于理性认知对象和阐释作用的对象的不同,以及阐释主体的思维能力和思维模式的不同,阐释客体意义的不确定性一面显得十分突出。

因此,对阐释客体确定性的把握不但是主体的外在要求,也体现了客体的内在特征,它不仅在逻辑上要求阐释行为具有可以效仿传承的普遍性意义,而且要求阐释结果具有人类理性认知的共通性。

但是,这种阐释的确定性如何才能够在阐释行为中得以实现呢?

我们知道,人类的阐释是一种理性认知行为,借用康德的观点来理解,阐释的理性认知行为可以被看作是认知理性,或者是实践理性。

具体来说,认知理性对于阐释主体的实践活动起着工具性的作用,而实践理性则起着规范性或指引性的作用。

它们是人们以认知范畴以及各种学科知识或经验性知识等为工具,以达到人们认知文本意义进而解释世界或改变世界的目的。

另外,按照康德的自然法则和自由法则来理解、就自然法则而言,它是一种因果律;对自由法则来说,它满足为自我立法原则。

人类的阐释行为所处理的阐释对象是那些或主要是那些具有自然因果性的对象,这些对象之间的复杂关系本身有着不同的特殊性,对这些特殊性的阐释不能按照自由法则来任意进行。

阐释的公共理性就是要限制人们依据自由法则进行的形而上学式的阐释,让公共领域内的人类理性在阐释行为中占据主导地位,进而促进阐释客体达成意义的确定性。

三、阐释的公共理性范式

在阐释行为中,公共理性要满足阐释主体的理性认知要求,也要达成阐释客体意义的确定性目标。

在讨论完这个问题后,我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下面的问题、阐释的公共理性应该如何发挥它的作用?

它有一些确定的运行范式吗?

由于历史、空间或文化的差异,阐释主体无法与文本作者处于相同的语境、时间和空间,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语境和时空间距经常造成阐释的误读。

比如,我们确实会更加清楚地理解柏拉图或其他哲学家原本想说而没有说清楚的对象、范畴或规律,就像康德曾说他能比柏拉图更好地理解他自己一样,不过,康德所说的理解已经是一种哲学创建或批评,而不是对柏拉图思想的阐释。

通过这个例子在此想说明一个道理、阐释的公共理性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运行范式,以便促进读者在内心之中重造或重新体验文本产生的历史情境和社会环境。

进一步说,由于阐释“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1人类基本认知规范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在此无法进行详细的讨论。

所以要理解阐释的公共理性范式问题,我们先从人类认识过程的不同阶段来进行思考。

具体上,我们可以把阐释公共理性的运行过程分为两个认知阶段,即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和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

首先,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人们对文本的阐释主要是词汇和语法的解释,它是关于语法和语义的逻辑分析和规则分析。

人们依赖它们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什么样的文本可能被接受为事实,什么样的文本t不能被接受为事实?

我们有获取事实的多种方法,什么样的方法是更合适的呢?

一般来说,阐释行为遵循的往往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认知规范,而非实际所遵守的规范,也正因为如此,阐释才具有规范性意义。

在实际情形中,尽管在文本的阐释过程中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不―定为特定的人所遵循,但仍然可能为其他人所遵守,因而尽管阐释行为中应当被遵守的认知规范与人们实际所遵守的认知规范之间有区别,却并不很大。

实际上,阐释学家们的研究领域一般都被限制在人所遵守的认知规范内,然后为它们寻找根据而已。

换个视角,在不同的阐释行为主体那里,人们的基本认知规范呈现出不同的水平或层次,比如有的人停留于文本语言的层次,而有的人则会处于历史性、反思性理论层次,还有人会进入个人的心灵体验层次。

但是,无论人们的基本认知规范处于何种水平或层次,作为具有普遍性意义的阐释的公共理性本身,它所发挥的范式效应都应该是、在普遍意义上,阐释的公共理性本身具有一种公共的性质,尽管这种理性的载体是个人的,但它的本质却是公共的。

因为仅有一个人所遵守的理性不能称为公共理性,只能称为私人性的行为习惯。

阐释主体的行为应该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理性认知结构(比如人类的理性思维、行动不可违反同一律等),在相同或相似背景条件下的所有阐释主体对某一客体都将愿意采取同样的行动。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获取事实的认知规范阶段,阐释的公共理性是对现存世界的反思、批判,它蕴含着探索理想世界的认知渴望。

它渴望通过反思、批判、变革,从而实现超越,建构一个理想的、应然的、合乎人的本性和目的的文本世界。

在具体的阐释行动中,阐释的公共理性还要调节主体与客体之间各种不同的关系,比如实然与应然、现实与理想、是如此与应如此、是其所是与是其当是的矛盾,即它要在人的理性认知结构中建构一种规范,以此作为人类阐释行为前行、趋赴的目标,以便最后的阐释结果能够为一定社会中的人们所共享或共同认可。

因此,阐释的公共理性虽然承载在不同意志的阐释主体那里,但是它的运行却呈现出一种不同意志主体的特性。

简言之,如果没有公共性,就没有阐释的公共理性。

或者说,只要是具有理性的阐释主体,就必然应当服从这样的公共法则或规范。

另一层面,从阐释与世界的关系来说,文本由源于生活世界的感性认知形式构成,这些形式经过狄尔泰所谓的语言表达式、行为表达式和人体表达式的实践后,已经浓缩为各种不同的传统、习俗和概念,表现为文字、符号、声音和行动,等等,它们指向一个个精神对象或意义对象,因而具有了丰富的潜在意义。

进一步说,文本的潜在意义通常是一种混杂的、异质的、重合的乃至矛盾的意义复合体,人们要想认知、理解和确证这类矛盾的复合体,必须要在公共理性的认知结构中来展开。

所以,对公共理性的认知是阐释行为的前提,在阐释与文本的相互作用中,个人的理性被置于文本的情境中,个体的阐释表达不再可能是孤立的,而是处在与外在世界复杂的互动联系中。

在不同阐释主体的观点和概念的相互交融碰撞后,阐释行为会走向对某类特定阐释对象的一种理性的共识,阐释最后也将成为人们的真理性的理性认知。

其次,在确证知识的认知规范阶段,诸多被人们接受的阐释方法,如作者中心、语境再造、人同此心等会在人们的阐释行为中普遍发生作用。

由于这些方法实际上就是人的一些认知规范,所以按照这些方法对文本进行如此这般的阐释,在逻辑上说这些阐释结果也应该被界定为如此这般的普遍性结论。

不过,加达默尔曾有一个著名的观点、“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

”1依照这种阐释理论,文本的意义总是不确定的,总是在历史的理解过程中生成和建构的。

那么,我们按照上述所谓的认知规范得到的结果是否会导致阐释的虚无主义?

从阐释行为的内在运行逻辑来分析,在阐释行为中,有些人会承认文本意义理解的不确定性,也有些人会坚持文本理解意义的有效性。

“无论如何,必须承认,文本的概念只有首先在解释概念的语言性结构中才构成一个中心概念……而且只有从解释的观点看,它才作为要被理解的真实的给定物。

”2据上,文本在阐释行为中作为真实的给定物,意味着它是一种客观存在,所以,坚持文本意义理解的不确定性并不必然导致阐释是非理性的,或者是专断的或主观的阐释,也不是说阐释没有规范可以遵循。

由于阐释者和文本的客观存在,所以文本的意义也是一种客观存在。

在普遍意义上,文本既是历史的一部分,也是人类理性知识的产物,所以我们对文本意义的理解会得到历史与理性的双重规定和制约,从而能够保证我们阐释行为的有效性。

进一步说,人类阐释行为的否定性决定了文本具有自我理解的开放性特征,在弗莱的名著《批评的解剖》中,他曾深刻指出、“文学批评家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情是阅读文学,对他自己的领域做一个归纳性的概览,并从他关于那个领域的知识中自行产生出他的那些批评原则来。

”3也就是说批评的公理和基本原理应该从它所论及的文学作品自身中产生,而不是从外在于文学本身的东西来获得。

弗莱坚持批评(阐释)应该具有方法论原则,即阐释行为应该有能够遵循的范式。

对此,从文本自身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文本并不是一种工具,它也不是为了简单地再现或反映某种已经存在的东西,更不是某种外在于自身的物理符号,文本是人类理解和解释世界的一种认知方式,它表达的是人类经验和陈述真理的意义世界。

不过,“在时间距离没有给我们确定的尺度时,我们的判断是出奇的无能。

……只有他们与现代性的一切关系都消失后,当代创造物的真正本性才能显现出来,从而我们有可能对他们所说的东西进行那种可能要求普遍有效性的理解”。

并且,对文本进行理解的“经验的辩证运动的真正完成并不在于某种封闭性的知识,而是在于那种通过经验本身所促成的对于经验的开放性”。

1所以,具有公共理性的人总是意识到自己的阐释局限性,从而不把自己的理解看作最终的、唯一的理解;从事阐释的人不仅能够在理解的对话中不断地修正自己的观点,而且也善于倾听别人的观点和意见。

从阐释行为的外在表现形态上来看,理性都为一定的阐释行为主体所拥有。

对个体而言,理性总是某个人的理性,它内在于个人的精神世界之中。

任何人的仍谑澜缍际且桓鏊饺耸澜纭U飧鏊饺诵缘氖澜纾通过他的行动和言语向世人展露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

但问题在于,他的视域是私人性的,他总是从其私人性的立场、观点以及个人情感和动机出发来进行阐释活动。

不过,这种私人性的立场或观点必须是一种他人能够理解的立场与观点,或者说,如果他人对他所说、所思、所做无从理解,别人则不知道如何与他交流。

换句话,阐释的公共理性范式就是某种在他人的精神中与自己共通或共同的东西,它能够建构一种人际间的理解关系。

阐释行动的主体必须从交互主体性共存的事实出发,从私人世界转换到一种交互性主体(或主体间性)的世界,从主体意志上和客观上达到一种主体际的共通与共存。

只有在这样建构阐释世界的时候,公共理性才具有范式的意义和价值,它以自身的公共性发现文本的共性,进而达成对文本公共性的理解和共识。

Abstract、Interpretativeactivityisarationalcognitionofmanasobjectiveexistence,andwhenthisreasonmergeswithpublicityinsocialfieldintopublicreasonofman,itistherationalcognitionofmanassubjectonmaterialisticworldinlifeinessence;inpractice,itisthespontaneousconsciousnessofmanonthemeaning,worryandconstructionofhisownbeing.Onlyinpublicrationalfield,themeaningoftextcanbejudgedcorrectlyandunderstoodandtheinterpretationcanhavelegalidentity.Intheinterpretativeactivityofman,theaimofpublicreasonsare、first,tosatisfytherationalcognitiverequirementofsubjectandletallrationalbeingsharetheachievement;secondlytopropelthecertainnessoftheobjecttoachieveitssignificanceandlimitpeopletointerpretmetaphysicallyaccordingtoprincipleoffreedom.Duetothegeneralmisinterpretationofthepracticeininterpretiveactivity,publicreasonofinterpretationadoptsvalueandmeaningasapattern.Inthestageofrecognizingregulationsoastoacquirefact,itisamixtureofcognition,understandingandprovingwithheterogeneous,coinciding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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