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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辽宁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江苏省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海南省三亚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六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的最重要险种之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是参保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各种待遇的重要凭证和标志。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依托于经办管理业务,服务于用人单位、参保人及权益人,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制定推行实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参保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促进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解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我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各地逐步探索实践基础上逐步统一和发展起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也是随着统账结合的制度的建立逐步发展起来。

由于初期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县级起步逐步发展到今天的省级统筹,各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记录、权益保护,管理方式等方面,模式不统一、方法差异大、手段较落后、基础较薄弱、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突出,因而形成了在全国基本统一的个人账户制度下,各地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标准不统一,管理流程不规范,管理环节较繁琐,经办规则不明确。

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个人账户管理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推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二)有利于维护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参保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重要依据,是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最直接体现。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特别是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及人员流动性的增强,参保人员更加注重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更加关注个人账户的信息和资金变化,更加注重对个人账户权益的保护。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成为群众依法维权,监督经办管理服务质量,了解和洞察养老保险改革趋势的重要依据和标志。

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参保人跨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日益频繁,市场经济下人员流动就业办理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与日俱增,个人账户的携带便捷性,参保人需要快速及时准确地了解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信息和资金等情况,确保个人养老保险权益信息的真实准确。

同时,个人账户记录情况,也逐步成为政府、企业、社会了解个人社会信誉,遵守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重要象征。

随着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工作开展,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标准,规范经办机构、参保人等相关主体的个人账户管理行为,防范和有效规避个人账户信息不完整、不统一,管理不规范等带来的个人账户基金风险。

本标准的制定实施,必将有助于促进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的规范管理,更好地维护全体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三)促进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大战略改革任务,完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是十八大提出的重要改革要求。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项好的养老保险政策,关键在落实,关键在管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是参保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权益。

另外,其他相关的养老保险权益,大多也是通过个人账户的关联发挥作用,可以说,对个人账户的管理直接折射整个养老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因而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和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主动性。

制定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家标准,一方面可以通过实现全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统一,为进一步改革完善个人账户制度提供基础和条件,促进更加公平和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和安全的个人账户信息服务,增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公信力,引导和促进参保人更加积极主动地参加养老保险,并多缴费长缴费,必将有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起草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建立到变更,直至终止注销,具有系统性、循序性、周期性的规律。

标准编制遵循系统性设计原则,立足于规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建立到终止的全过程、系统化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二)科学性原则

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事关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

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不断改革发展,立足于科学的理论和中国的现实国情。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也有比较成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

本标准的制定是在比较充分的研究基础上,立足于科学的方法和手段,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各个环节,并为实现个人账户的管理目标服务。

(三)前瞻性原则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从国家(单位)保障基础上,经过不断改革完善,形成了目前比较符合国情的制度模式。

其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历经了不同的模式,特别是在个人账户的功能定位,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做实,结余的个人账户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等关键问题上,尚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过程中,因此,本标准充分考虑了个人账户的建立、改革和发展的过程,充分考虑了未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基本要求,在对个人账户的管理上即兼顾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的现实发展情况,同时,体现了标准的前瞻性和引导性及发展趋势。

四、编制过程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于2014年3月正式启动。

为充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起草小组系统学习研究了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如《社会保险法》、国家标准《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8),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

通用(报批稿)、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

基本养老保险(报批稿,《吉林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4),以及养老保险顶层设计的有关文件,并充分学习借鉴了GB/T27768《社会保险服务总则》、GB/T27769《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等国家标准的编写工作经验。

同时,编写过程中注重加强调查研究,注重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注重同财政部门、养老保险政策管理部门的交流,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一致。

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

2014年4月份,完成项目启动。

讨论确定了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确定工作组各地负责人、联络人。

收集整理基础文献资料,组织编写成员单位讨论编写提纲和具体要求。

6月底前,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最终确定了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第二阶段:

2012年7~8月份,调研阶段。

先后到辽宁省、上海市、广东省,就个人账户政策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2次组织召开了由部养老司、社保中心和部分省市人社厅(局)及经办机构参加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座谈会,广泛听取对个人账户管理成效、问题、经验。

并在7月21日在辽宁省社保局召开了第二次工作组会议,对各成员单位的研究初稿进行了汇总分析。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成员单位明确的编写任务和具体要求,由各成员单位分头起草。

并于9月底前,牵头单位收集汇总了各部分内容,形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国标第一稿,分发至各成员单位。

第三阶段:

2014年10月~2014年12月,工作组修改完善。

10月21日,在镇江市召开第三次标准制定工作组会议,就个人账户管理国标第一稿进行讨论,征求部社保中心及编写组成员单位意见。

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第一稿的修改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分别征求了国家标准化研究院有关专家意见,在对修改意见逐条修订完善后,初步完成第二稿,在2015年1月27日三亚第四次会议上讨论。

第四阶段:

2014年12月至今,修改并征求意见。

先后邀请国家标准化研究院专家和部养老司、社保中心有关部门,对初稿进行指导修改,并按照国家标准格式对标题和术语进行了英语翻译,拟提交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按程序征求意见。

第五阶段:

根据社会各界和标委会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并拟于2015年5月份在北京召开工作组第五次会议,总结交流本标准制定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关内容,协助社保技术标委会做好该标准的报批工作。

(拟根据进展修改)

五、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十六章,整体框架内容如下图:

(一)范围

在“范围”一章中,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罗列了本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定义了标准中出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术语。

(四)基本要求

从依法管理、完整准确、高效安全三个方面规定了对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五)个人账户内容和项目

本章提出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含的主要内容和项目。

(六)个人账户管理

本章提出了个人账户从建立到各种状态管理的主要内容。

(七)个人账户性质

本章明确了个人账户的基本性质和属性。

(八)个人账户用途

本章明确了个人账户的主要用途。

(九)个人账户权益人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明确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权益人,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十)个人账户管理主体及其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明确了个人账户管理的主体,以及其主要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个人账户标示

本章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标示及其载体。

(十二)个人账户内部控制管理

本章从经办管理业务的视角,明确了在业务经办中个人账户管理的内部控制方法、内容和主要措施。

(十三)个人账户基金监管

本章主要从日常监管和财务监管两方面,明确了对个人账户基金监管的要求。

(十四)实施科学管理

本章明确了应用新技术和手段,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十五)个人账户查询服务

本章明确了个人账户查询的方式、方法、手段和查询的主要内容等规则。

(十六)个人账户争议处理

本章明确了当个人账户权益人与管理主体等相关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处理途径和办法等要求。

六、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

(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定位于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业务管理各项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标准,立足全面,突出重点,便于操作。

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已有明确要求或标准的,以直接引用为主;对于体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本身特点的,重点进行描述,力求做到细致而不繁琐,具备可操作性。

(二)个人账户范围的界定

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本标准界定的范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即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因为这两个制度在个人账户的性质、定位和管理方面基本一致。

尽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设有个人账户,但不论从个人账户的形成,到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以及对个人账户管理的要求,都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本质差异,因而不适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管理。

另外,本标准也不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等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因为补充性的个人账户其管理要求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在管理主体、账户性质等各个方面全然不同。

(三)个人账户实账与空账问题处理

由于我国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单位)保障改革而来,中人的视同缴费和统筹基金挪用个人账户等形成的空账问题,是个人账户管理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经过反复研究和征求意见,不论记账管理还是实账积累,在经办管理环节的基本规则是大致相同的,因此,本标准并没有就实账基金管理和记账管理分别建立规则,而是明确了统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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