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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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
热情地向服务对象问好,使服务对象感到舒适和放松,明确服务对象来访的原因,营造和谐的氛围,保守秘密。
使用开放性问题,探究服务对象的需求、风险、性生活、社会背景及周围的环境,了解服务对象的观点和感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开放式提问等形式咨询,为决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有效帮助。
2、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服务人员针对服务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决定,探究每一个决定的后果,使服务对象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真正拥有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力。
3、建立健全门诊服务、咨询登记制度,不同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门诊咨询登记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登记本》、《人工流产手术登记本》,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受术者,交代术后注意事项,一般应观察2小时,假设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手术证明离站(所),对重症、急症服务对象应提前安排就诊。
5、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整洁,不断改善侯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二、处方制度
1、医生处方权,由各科负责人提出,站、所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房。
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
凡处方不合格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3、有关毒、麻、限剧药处方,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4、一般处方以3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
5、处方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服务机构全称、门诊或住站号,处方编号,年、月、日,科别,病员、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
6、处方一般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一般用拉丁文、英文或中文书写。
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
7、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未有规定之药品可采用通用名。
8、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9、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站(所)长、副站(所)长批准销毁。
10、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站(所)长、业务副站(所)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11、药师(药士)有权监督医生科学用药,合理用药。
三、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执行手术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进入手术室必须穿戴手术室的清洁鞋、衣、帽及口罩。
2、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
手术室器械、药品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得外借。
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3、手术室内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放置有序,每周进行灭菌处理,标明物品种类及消毒日期,消毒过期、未消毒和无标志的物品严禁使用。
4、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
使用手术包前应查对灭菌有效日期及灭菌标准,灭菌物品有效期7天。
手术完毕后及时清除污物,洗刷地面,清洗手术器械、手套、敷料,消毒手术室。
5、冲洗器具、注射器、手术器械、手术包等必须做到一人一包一器,用过后进行消毒灭菌,一次性物品消毒后毁形处理。
6、每日手术前打开门窗通风30分钟,用消毒液擦洗床面、台面、灯具及地面。
7、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一次,定期作细菌培养(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8、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人员应作详细登记,做好统计工作。
9、手术室内禁放各类私人物品,如茶杯,书报等。
10、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鞋,并核对、年龄、手术名称、部位等,防止过失。
11、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如确需进入及参观、学习人员,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听从手术室人员安排,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
四、治疗室制度
1、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
每天消毒一次,定期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各类器械用品、消毒液到期及时彻底消毒、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
已用过的注射用具、器械等要及时清理、清点,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7、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报告。
五、检验室工作制度
1、检验室保持清洁整齐,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
2、采取和收集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查对、年龄、性别、检验目的、标本数量等。
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
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
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
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
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5、检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器材、容器,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标本和污物应立即消毒,妥善处理,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燃烧。
6、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7、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六、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
1、特殊检查包括B超、心电图、红外光乳房透射、X光等。
2、需作检查的人员,由医生填写申请单,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
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
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
发现有患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
6、B超室内需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警示语。
七、药品、器械管理制度
1、服务机构必须对药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等措施,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保证药品质量。
对医疗器械应注意养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2、药房药师一律凭处方发药。
收方后应仔细查对处方内容,核对药品、剂量、用法、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
确保用药安全,杜绝过失事故发生。
3、进药过程中,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齐全;购置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4、合理作出药品、器械购置计划,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定期盘库,进行监督。
5、定期学习有关药品、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水平。
6、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做到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制度,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方法要求。
7、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八、病历书写制度
1、统一使用省下发的医疗文书,病历记录应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力求语言通顺、完整、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
医师应签全名。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
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3、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简明扼要。
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医师签全名。
(2)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3)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对象,一般都应与初诊对象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示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服务对象需住站(所)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填写住所(站)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站(所)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转诊对象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4、住站(所)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站(所)病员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①一般项目:
、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址;②病史:
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庭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③体格检查;④辅助检查:
化验检查、B超检查、特殊检查;⑤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名。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条理清楚,在入站(所)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服务对象住站(所)后须于24小时内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4)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
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
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变化的病员应随时记录。
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上级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问题或修诊意见并签字。
(5)再次入站(所)者应写再次入站病历。
(6)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
请他科或院外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7)手术对象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8)凡移交对象均需由交班医生作出交班小结填入病程记录内。
阶段小结由经治医生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9)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对象,经治医生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上级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审查签字。
(10)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1)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
出站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站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站时情况、出站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站、所应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上级医师审查签字。
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做详细记录。
(12)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九、住站工作制度
1、住站人员应听从医护人员指导,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用药、饮食应遵医嘱,未经主管医生许可不得到站外购药服用。
2、住站人员应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室内严禁吸烟。
3、住站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场所,不得翻阅病历和其它有关医疗记录。
4、住站人员应遵守站内的有关规定,不得在站外留宿,外出需要得到医生同意。
引产者必须在站内待产,严禁注射针药后离站返家,以防发生意外。
5、住站人员应保护公共财物,所借物品应妥善保管使用,如有损坏、遗失,照价赔偿。
十、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
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要分开。
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一般不得涂改。
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
医嘱要按时执行。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生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生查对药物后执行,医生要及时补记医嘱。
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
严禁不看服务对象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查对,方可执行。
4、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应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5、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6、医生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服务对象做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生不在,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生报告。
十一、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性别、床号、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需进行过敏试验的必须按规定的浓度和程序进行;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6、手术前必须查对、诊断、手术部位、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凡进行体腔内手术,必须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纱布、敷料和器械数,严防遗留在体内。
7、使用器械包时,应查对名称、消毒日期、消毒指示剂是否溶解或变色;准备和收回器械包时,应查对品名、规格、数量、清洁度。
8、辅助诊疗科室,在检查治疗时应查对、性别、年龄、部位、检验标本与报告单是否相符。
十二、消毒灭菌制度
1、消毒、灭菌是切断传播途径、预防医源性感染和交叉性感染,保护群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在从事手术、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消毒管理方法》执行。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灭菌常规,保证无菌操作。
3、进入组织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到达灭菌标准,接触皮肤,粘膜的用品需到达消毒标准,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4、根据物品性质采用适当的灭菌方法,严格掌握无菌程序和时间。
5、采用高压蒸气灭菌法时,灭菌前须检查包布是否双层并无破损,物品是否清洁,包扎是否严密。
放置玻璃器材时不得挤压。
消毒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应严格掌握压力和时间,以保证灭菌效果。
灭菌完毕后,必须待汽压表的指针下降至“0”处,方可打开锅门,以免发生危险。
定期检定高压锅的灭菌效能,注意高压灭菌器的保养工作,每次(日)使用前要洗刷一次。
6、浸泡用的消毒液应全部浸没器械及物品,容器及管腔内应充满消毒液,使用前用无菌生理盐水冲净。
消毒液每周更换,浓度应符合《消毒技术标准》的要求。
容器、储槽等应每周高压消毒。
7、消毒包必须注明名称、消毒日期,手术包内、外均应贴消毒指示剂,指示剂未变色的不得使用,并要查明原因。
8、所有包布、治疗巾及孔巾必须清洁无损,做到每次用后一律换洗。
9、已灭菌物品和未灭菌物品应严格分开放置,以免混淆。
10、灭菌时,戴口罩、帽子,穿工作服。
拿取无菌物品时,必须洗净双手,使用无菌持物钳,持物钳浸泡在消毒液内应在关节上2?
D3cm或镊子长度的1/2,拿持物钳时不可接触浸泡桶的边缘,不能倒转向上拿。
11、打开无菌器皿盖时,盖子的无菌面朝上,用完后立即盖上。
经常打开的容器每天更换,并灭菌处理。
12、手术室和其它诊疗、服务场所定时通风,并做好空气消毒。
定期检查空气、器械和物品、手的消毒灭菌效果。
13、空气消毒:
门诊咨询室、悄悄话室、妇科检查室、治疗室、休养室和其它诊疗场所每周一次,手术室每天空气消毒一次,每次手术后以及服务对象出站后应及时清扫消毒,并做好紫外线消毒登记。
紫外线灯管应定期进行照射强度检测,当到达累计照射时间或照射强度不足时,应及时更换。
14、消毒灭菌效果监测采样时间:
镇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每6个月采样监测一次。
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每3个月采样监测一次。
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每1个月采样监测一次。
十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各种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执行。
2、依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分为:
感染性废物?
D?
D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
D?
D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损伤性废物?
D?
D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
D?
D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性废物?
D?
D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以及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3、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并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4、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5、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就地消毒。
6、服务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到达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燃烧的,应当及时燃烧;
(3)不能燃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十四、转诊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一般乡镇服务站向中心乡镇服务站转诊,中心乡镇服务站向县(区)指导站转诊,县(区)指导站向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转诊;对于系统内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县(区)指导站可向县(区)医院转诊,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所向市妇幼保健院转诊;对于危重、紧急的情况,则采取就近转诊原则。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控制不应转诊的服务对象随意转诊。
3、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服务对象,在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诊。
4、转诊服务对象时,开具转诊单,催促服务对象及时到上级服务机构进行诊治,认真填写转诊记录并存档,相关服务人员为转诊责任人。
5、服务对象转诊,较重服务对象转诊时应派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护送。
6、及时收集转诊对象的诊治信息,纳入定期访视对象。
十五、过失事故报告登记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均应建立过失事故登记薄,对所发生的过失事故应逐项登记,定期讨论,总结教训。
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处理,并将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严格按规定逐级上报。
对重大事故,应做好善后工作。
3、发生过失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查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4、对已发生的医疗过失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方法》严肃处理。
十六、病案讨论制度
1、服务机构应选择适当的在所(站)病案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病案讨论会。
2、举行站(所)病案讨论会之前,负责主治的医生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做好发言准备。
3、遇疑难病例讨论由主治的医生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4、凡死亡病例,应在死亡两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
十七、病案管理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所、站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住站对象应有完整的病案。
住站对象出站(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注意检查各栏是否完整,病案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存档。
3、本所、站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
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和丧失。
所、站外医疗单位外借时必须持有介绍信,经所、站长批准,可摘录病史。
4、住所、站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十八、避孕节育随访制度
1、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向服务对象提供本服务机构咨询,对服务对象可采取约定、等形式确定下次随访方式。
2、对采取不同避孕方法措施的服务对象,按照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工程的要求进行标准服务。
3、一年以内,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主要进行2次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针)的主要进行血压、月经、血色素等2次医学检查。
4、一年以后,每年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进行1次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针)的进行血压、体重等1次医学检查
5、五年以上服药、针剂、皮埋使用者,定期检查血脂、血压、肝功、体重等的医学检查。
6、指导安全使用避孕措施并及时更换措施;指导更年期生殖保健;健全不孕症档案,开展服务。
7、随访服务与不良反应的信息应定期上报、反馈与利用。
十九、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l、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转诊制度。
2、正确指导和帮助育龄夫妻选择和使用避孕药具。
3、加强避孕节育随访服务,认真收集、分析信息,通过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健康系统→生殖健康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服务信息化管理。
4、坚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发现副反应、不良反应及时处理、上报,对严重者及时转诊,分析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和发生率,定期将信息准确上报区、县计生局、省“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与防治项目小组”。
二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统计报表制度
1、严格按照省级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技术统计报表。
2、每月根据服务工作量,分类填写《技术服务统计过录表》,每月底录入微机,核对无误后于次月5日前传送计生局,服务站每季度、半年、全年汇总成季报、半年报、年报。
3、认真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每月指导催促村信息员了解群众知情选择服务效果,及时填报信息报告单交统计人员录入微机,于次月3日前,专送计生局。
4、服务站每月定期从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打印《遛孕节育随访表》,做好服务随访工作,认真填写《迹孕节育随访表》,交统计人员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