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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

*****公司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和考核,在安全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

(三)《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四)《*****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安〔2010〕133号)

(五)《*****集团公司“五型企业”建设年度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企〔2010〕634号)

(六)《*****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安

〔2011〕237号)

(七)《*****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国能(神东电力)安〔2013〕124号)

第二条公司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

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简称事故)的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三条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制止违章行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障碍、异常等,隐瞒事故不报、迟报、漏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部门、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四条安全奖惩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奖惩项目按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百日安全生产奖、发现或消除重大隐患(或缺陷)奖、随机不安全事件(故)等进行分项奖惩。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风电厂和各级人员。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一)负责审核批准本规定的执行;

(二)负责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决定表彰事宜;审定公司级《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或指导事故调查,并从专业方面提出事故分析、处理意见。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部

(一)负责本规定的制定完善,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审核各部门提报的安全奖励申请;

(三)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的管理、执行、统计工作;

(四)负责汇总、审核奖惩意见,提交公司安委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综合部

负责根据安委会决议,执行奖惩及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予以表扬。

第十二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即时对避免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等工作中主要有功集体和个人或在国家、集团公司以及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各单位安全目标、各项重点工作等完成情况评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推荐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并填写申报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于12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部,由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或在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各单位可随时申报,由公司审查批准,即时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奖励应重点向承担主要安全责任和风险的部门及生产一线人员倾斜,生产一线人员奖励名额所占比例不少于60%。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目标奖

公司年度实现如下安全目标后,根据《*****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文件要求,由公司向*****国能(神东电力)集

团公司申请奖励。

(一)不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以上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我公司负主要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我公司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较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和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事件);

(七)不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件迟报、漏报、瞒报情况;

(八)全年实现三个安全生产一百天。

第十八条百日安全生产奖

公司每实现一个安全生产一百日后,按照《*****公司百日安全生产奖励办法》(蒙风电生[2013]19号)文件规定,由公司兑现奖励。

第十九条发现或消除重大隐患(或缺陷)奖

发现或消除重大隐患(或缺陷)后,由责任部门申报,安全生产部审核,经公司委员会批复后奖励。

发现重大隐患(或缺陷)奖励标准为300~500元/条。

消除重大隐患(或缺陷)奖励标准为500~1000元/条。

第二十条反违章奖

(一)发现、主动制止或抵制违章,直接避免了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1000~2000元;

(二)对纠正和制止了管理人员违章的人员,给予奖励100~500元;

(三)对制止或抵制违章指挥的人员,给予奖励200~500元;

(四)车间、班组间职工相互监督,纠正和制止违章者,给予奖励100元。

第二十一条基建安全奖

从基建工程开工建设至试运结束,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设备损坏、重大火灾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原则

(一)从轻或免予处罚的原则:

设备、系统发生不安全情况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能如实、及时地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事发情况,积极配合调查,缩短处理时间,及时恢复设备、系统运行或备用的;

(二)从重处罚的原则:

重复发生的事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阻挠事故调查者;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事故资料;发生事故后不按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按时提交事故报告,或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故真相的;

(三)同一事故涉及到两个部门,按责任主次同时考核,责任同等双方按等量扣罚。

设备检修后,由于检修后的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按责任性事故进行考核;

(四)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事故类别和级别,对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至少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对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按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处罚。

1.谎报或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对于执行年薪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时执行《*****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五型企业”建设年度绩效考评办法(暂行)》和《*****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包括人身、设备、火灾、电力安全等事故,以下同),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0000~50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2个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二)负次要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1个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第二十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0~30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1个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二)负次要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1个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第二十六条发生较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5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8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二)负次要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降职或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二年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7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第二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一次死亡2人(或1年内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达2人的)或重伤6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1.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降职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给予撤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7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2.负次要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500~6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6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二)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6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

1.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公司主要领导给予记大过处分,对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降职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2500~6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6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2.负次要责任

(1)对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警告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记过或降职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对上述有关责任人员给予15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公司全体人员扣发当月50%月度绩效奖金;

(7)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5.对公司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给予15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的其他人员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公司其他人员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8.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9.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第二十九条发生一般设备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公司有关分管领导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级负责人给予2000~25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主要责任者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的其他人员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公司其他人员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9.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10.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条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给予下岗培训六个月的处罚。

2.对同等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并给予下岗培训三至六个月的处罚。

3.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并给予下岗培训一至三个月的处分。

4.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5.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给予2000~4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主要责任者所在车间的其他人员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公司其他人员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

9.停发公司所有人员百日安全生产奖;

10.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一条发生设备一类障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二个月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下岗培训一个月处分;

3.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责任部门其他人员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评先资格。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部门给予25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部门给予15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责任部门其他人员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8.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年度评先资格。

第三十二条发生设备二类障碍,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扩大责任者给予6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8.取消责任值(或班组)的年度评先资格。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部门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部门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发生人员轻伤、严重未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主要责任部门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次要责任部门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4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责任部门其他人员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八)取消主要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者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

第三十四条发生一般未遂,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600元的经济处罚;

(二)对主要责任部门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对次要责任部门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五)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七)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其他人员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八)取消责任值(或班组)和主要责任者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格。

第三十五条发生异常,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负主要及同等责任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3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二)负次要责任

1.对主要责任部门给予2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次要责任部门给予1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责任值(或班组)的值长(或副班长、组长)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公司负有责任的其他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发生特大、重大交通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部门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相关条款处罚;

(二)对火灾、环境污染、工程建设、损坏或私自挪用消防设施等事故及其他各种不安全异常情况均参照本办法相应事故级别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承、发包工程

1.根据公司《承、发包工程管理办法》,外包工程有违纪现象和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发包方可以采取《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责令限期整改,并从安全施工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额;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承包方安全施工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的,扣除50%,发生其它安全生产异常情况时,由发包单位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外包工程发生不安全事件、事故或违反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工作规定的,对牵头部门,参照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条款联责考核。

(四)发生上述条款未能涵盖的生产责任事故,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相关条款处罚。

第三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后,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扩大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三十八条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考核的事故,对事故单位第2次及以后的事故,按照相关条款上限或提高一个事故等级处罚。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处理意见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处罚,依据工作分工和责任大小,参照本章规定相关条款给予适当处罚。

党内处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党委)决定;

(二)公司生产经营部门的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提拔或重用,2年内不得恢复原职级;

(三)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无论出现何种不安全情况,责任部门均应按照安全信息报送要求及时上报,并按照要求上报分析报告,每迟报一日扣罚责任部门200~500元;

(五)安全生产部要求上报的各种安全总结、报表等汇报资料,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每迟报一天扣罚责任部门部门200元;

(六)“两措”计划未经领导批准每项完不成扣罚责任部门400元。

第四十一条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

发生重伤、一类障碍以上不安全事件(事故)或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事故主要责任部门有关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周内到公司“说清楚”。

第五章事故责任部门(者)的责任认定

第四十二条主要责任部门(者):

是指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到位、过失、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规定)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部门(者)。

第四十三条次要责任部门(者):

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部门(者)。

第四十五条扩大责任者:

是指由于违章、过失、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布置、安排不当,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起扩大作用者。

第四十六条同等以上责任: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造成事故的,确认为本单位(部门)负同等以上责任:

(一)由于本单位(部门)原因,致使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触电、高处坠落、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二)发包工程项目,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交代的安全技术交底,且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和设备事故的场所)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七条领导责任:

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贯彻上级和本部门提出的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等,而造成事故者(根据对事故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主要领导责任者,次要领导责任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中有关事故等级和责任归属的划分,按照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的法规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安【2011】237号)规定和公司《电力生产事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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