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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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样本

学院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设备,包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

我校现有实验室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包括: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内机动车等。

每种设备的使用都有一定条件加以限定,具体限定范围如下: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学校实验室内部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例如:

铲车、叉车、汽车起重机、翻斗车、电瓶车等。

第二章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报废与产权转移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

因工作需要购置特种设备,应按照学校的设备采购程序进行申购,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购置特种设备时,采购部门应进行认真的市场调研,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

必要时,也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

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

特种设备购置后,按要求办理安装申报手续。

特种设备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安装和调试,不得自行安装使用。

如因特殊情况,制造该设备的厂家不能负责安装和调试时,应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

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尽快将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档。

电梯的安装和调试必须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如有特殊情况,要向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在其指导下进行安装和调试。

新建楼房落成后,建设部门向使用单位移交时,要将电梯的随机资料与维保合同及“检验报告”一并移交使用单位保管,由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移交与验收工作完成后,由使用单位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报校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安装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都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租赁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应向有租赁业务并经国家认定资质的特种设备生产厂商签约租赁。

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报废和产权转移

(一)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二)产权需要发生转移的特种设备,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实验室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

第八条各学院、中心的主管领导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明确特种设备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和岗位职责,负责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事宜。

第九条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

管理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

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做到安全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

第四章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

(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三)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一)档案文件清单;

(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七)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和证书等。

第十三条各实验室保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原件,学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保管特种设备登记卡复印件。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建立要及时、完整,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新单位移交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各学院、中心应及时做好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责任人、警示标识等上墙工作。

第五章定期检验与检查

第十五条在用的特种设备,必须坚持对其技术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

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一般是请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校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书”后,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事宜。

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组织,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所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学校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电梯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使用部门与维保单位一起在做好维修保养的基础上进行,使电梯处于正常、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六条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停用手续。

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七条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以及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委托维保、大修和改造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

竣工后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使用单位提出验收检验申请,设备管理部门请特种设备检验所来校进行验收检验。

检验合格后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事宜。

第十九条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有效手段。

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认真执行。

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二次,学院、中心每学期检查一次,实验室每月检查一次,特种设备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后要进行检查。

(一)学校检查(或抽查)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上墙情况;

2.特种设备管理责任人和使用人员、持证上岗的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二)特种设备负责人和使用人员安全检查内容:

1.设备及其部件的性状完好情况;

2.保护装置的完整可用和校准情况;

3.噪声、磨损、异常振动等运行状况。

第六章实验室压力气瓶

第二十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盛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等压力气瓶的单位,必须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购买资质的单位购买合格的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二十二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第46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压力气瓶所在实验室要指定专人管理,做好气瓶和管路的标识工作(气瓶种类、更换日期、责任人、连接位置等),要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二十五条更换气瓶时要有两人同时在场,更换后必须进行检漏和确认位置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高压钢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

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

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第七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学校报告。

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

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校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按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四种禁用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禁止使用以下四种特种设备:

(一)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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