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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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教材

索引号:

000014349/2015-0016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1日

标  题: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文字号:

国发〔2015〕58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主题词: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

                            2015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处理决定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3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4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5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6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9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10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11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2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5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16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国土资源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7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19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20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1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注:

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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