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docx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考试复习要点
1、法律体系:
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2、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结构形式:
宝塔形梯形
宝塔形:
基本法律→不同层次专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一个个具体问题作出补充规定
梯形:
若干个并列的专项法律→对每部专项法律再配置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补充→形成若干相互联系而又相对独立的小体系。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
3、我国建设法规由五个层次组成
⑴、建设法律
⑵、建设行政法规
⑶、建设部门规章
⑷、地方性建设法规
⑸、地方建设规章
4、建设法规立法原则
⑴、市场经济规律原则(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
⑵、法制统一原则(建设规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具不应互相矛盾。
)
⑶、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在享有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5、施工许可范围
⑴、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⑵、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⑶、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工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建筑法》;
⑷、军事房屋建设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办法执行;
6、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①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就绪后组织施工之前申领施工许可证;
7、施工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领申请表→持印鉴的申请表和许可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自收到符合条件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不齐全限期补证,审批时间自文件补证齐全后相应顺延→不符合要求,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原因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施工许可证。
8、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现场己经基本且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需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条件之一,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无效
①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②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③肢解发包工程。
④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己经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①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②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③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⑴、施工许可证的期限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时开工的,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毎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建筑工程自颁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不论何种原因,均需在9个月内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废止后,建设单位需按规定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
⑵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中止施工:
建筑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
恢复施工: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而继续施工的一种行为。
☐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0、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⒈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
☐工程发包方一般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承包方一般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设备供应或制造单位。
☐发包与承包实际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加以规定。
☐⒉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筑法》 第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招标发包可以发挥两个积极作用:
①业主可以避免或减轻发包工程的风险,有效地控制工期、质量与造价;②可以促使承包人不断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成本,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等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⒊建设工程发承包应当遵循的原则。
☐①《建筑法》第十六条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②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⑵承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方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搅工程。
☐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⑷禁止转包,依法分包
☐1)转包:
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承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让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承包行为。
☐转包是法律完全禁止的。
而分包则是允许的。
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的,按转包工程处理。
☐2)分包:
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
☐分包是允许的,法律规定了限制性条款包括三部分内容:
☐①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②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建设单位认可
A、在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
B、如果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分包约定的,应在进行分包之前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③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如果分包单位再分包的,按转包工程处理。
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四种形式:
☐①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资条件的单位;
☐②建设工程总承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④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总包、分包单位的责任承担。
☐总承包单位就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济责任、施工进度向建设单位负责(无论这种责任是由总包单位造成的还是由分包单位造成的),即连带责任。
☐总包、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根据合同约定另行解决
☐关于劳务分包:
总承包可以劳务分包,分包可以劳务分包。
☐联合体承包
☐《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一般的中、小型建筑工程或结构不复杂的工程由一家承包单位足以顺利完成,而无需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
11、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建筑工程监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安全管理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12、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⑴、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3、建设行业的刑事罪名(三种罪名区别)
⑴、重大责任事故罪:
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⑵、单位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筑施工企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釆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⑶、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招标投标的原则和招标方式
☐1.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招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方式:
《招投标法》第十条规定: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15施工招标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招标的范围(应当公开招标)
☐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