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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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烟草专卖依法行政水平,确保自由裁量在行政处罚(措施)中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的实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措施)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措施)种类的权限。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措施)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自由裁量的原则与要求
第四条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裁量以必要、适当为限的原则;
(四)合法性原则;
(五)遵循量罚基本一致的原则;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原则;
(七)行政处罚与行政措施互补原则。
第五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措施)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从而推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措施)自由裁量权依法、规范行使。
第三章自由裁量的标准
第六条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在同一罚则中规定有2种或2种以上处罚或措施可供自由选择的,选择标准如下:
(一)对社会危害轻微或对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违法行为,优先选择谴责性和告诫性的名誉罚,如警告等;
(二)一般违法行为,以直接制止违法行为危害为最优先选择,如责令停止经营有关业务、责令停止销售、公开销毁等;
(三)在财产罚中,规定罚款必须与其他罚种并处的,不得单处罚款;
(四)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其他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如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等措施。
第七条对同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罚款幅度较大,可由处罚机关自由裁量的,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处罚依据规定以一个具体数额区间供自由裁量的(如: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理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处罚依据规定以案件案值(价值)为主要情节指标供自由裁量的(如: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原则上以该类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为对照,处理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当事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当事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违法行为有以下情节的,在量罚时可不予处罚:
(一)当事人不满十四周岁;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条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属于再犯、屡犯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当事人有抗拒监督检查行为的;
(四)当事人同时具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有其他应从重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自由裁量的适用
第十一条以下案件在行政处罚(措施)时适用自由裁量:
(一)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无证承运);
(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五)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六)擅自收购烟叶;
(七)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
(八)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
(九)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
(十)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
(十一)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
(十二)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未标注专门标志;
(十三)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十四)不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自由裁量时根据情节可分情节轻微、情节一般、情节严重三种行为,在处罚时根据以上三种行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具体见附件二)。
第五章自由裁量的决定
第十三条一般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本实施办法提出行政处罚(措施)的自由裁量意见(建议)后,报专卖监督管理科审核后再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措施)事先告知后,当事人通过陈述申辩、听证等途径对行政处罚(措施)提出不同意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必须进行认真仔细的复核,复核后按原审批权限重新研究并做出复核决定;听证程序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该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
(三)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四)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五)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行为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获卷烟数量或者案值较大的。
第十七条下列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而非法运输烟草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烟草专用机械特定专用部件或者专用配件,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生产、拼装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烟草专用机械特定专用部件或者专用配件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六)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非法生产、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以及烟草专用机械特定专用部件或者专用配件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八)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
(九)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以上的;
(十)生产伪劣烟用烟丝数量在1000公斤以上或者生产伪劣烟用烟叶数量在1500公斤以上的。
第十八条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情节分别给予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期限一般为15至60日。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局行政处罚(措施)中的自由裁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主要通过案件审核、复核、审批及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发现自由裁量轻微失当的,应当对有关办案人员提出建议或告诫。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中自由裁量错误或明显失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办案人员在自由裁量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措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按《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并被上级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烟草行政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示意图
二、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烟草行政违法案件审理程序示意图
烟草专卖违法案件自由裁量适用细则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一、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卷烟数量在5000条(含)以下或案值在5万元(含)以下;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含)以下。
】
1、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2、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的部分;
3、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或准运证核定的调入、调出单位和运达地点与实际不符的;
4、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5、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6、准运证未随货同行的;
7、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8、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超过50条或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
9、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九条。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
轻微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或者违法运输卷烟数量在500条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规定的限量一倍(不含)以上三倍(含)以下的;
4、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超过50(不含)条以上100条(含)以下或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50条(含)以下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的罚款,未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按照当地烟草公司当日该烟草专卖品批发价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1、当数量与案值发生冲突时以案值为认定标准;
2、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为限、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二者和寄不得超过十公斤)为限计算以超过限量一倍以上那部分为计算值;
3、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以50条(含)为标准【国烟专(2008)18号文件】;计算以超出部分为计算值;
4、对同一违法情节,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可比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上浮5%,但不得超过该情节的上限。
情节
一般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或者违法运输卷烟数量在500条(不含)以上2500条(含)以下的;
2、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规定的限量三倍(不含)以上五倍(含)以下的;
3、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超过100条(不含)以上150条(含)以下或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50条(不含)以上100条(含)以下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含)以上40%(不含)以下的罚款,按照当地烟草公司当日该烟草专卖品批发价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情节
严重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或者违法运输卷烟数量在2500条(不含)以上5000条(含)以下的;
2、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3、隐瞒事实,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和处理的;
4、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规定的限量五倍(不含)以上的;
5、个人跨地(市)携带卷烟超过150条(不含)以上的或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100条(不含)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的。
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含)以上50%以下的罚款,按照当地烟草公司当日该烟草专卖品批发价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二、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在5000条以上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无
见“违法行为的构成”。
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2、法律、法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以上两种行为,如被查处的卷烟为正品的国产卷烟、雪茄烟,在处理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50%的罚款,按照当地烟草公司当日该烟草专卖品批发价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三、无证承运烟草专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情节
轻微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含)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免于罚款。
1、以案值为认定标准;
2、承运人必须是在明知(应知)的情况下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情节
一般
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严重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不含)以上的;
2、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3、隐瞒事实,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和处理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1、向其他从事烟草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货的;
2、为他人代销卷烟、雪茄烟的;
3、回收、调剂卷烟、雪茄烟的;
4、未按规定从其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5、其他进货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情节
轻微
1、进货数量较少,在10条以下或者进货总额在1千元(含)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总额5%的罚款。
1、当数量与案值发生冲突时以案值为认定标准;
2、“当地”是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指定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
情节
一般
进货数量在10条(不含)以上30条(含)以下或者进货总额在1千元(不含)以上3千元(含)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总额5%(不含)以上7%(含)以下罚款。
情节
严重
1、进货数量在30条(不含)以上或者进货总额在3千元(不含)以上的;
2、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隐瞒事实,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和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总额7%(不含)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五、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1、销售领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计划所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2、销售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个人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情节
轻微
1、进货数量较少,在1条以下或者销售总额在100元(含)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30%(含)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当数量与案值发生冲突时以案值为认定标准;
2、销售额是指销售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3、违法所得是指销售后获利的数额;
4、销售数量或者案值较大需要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
情节
一般
进货数量在1条(不含)以上2条(含)以下或者销售总额在100元(不含)以上200元(含)以下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30%(不含)以上40%(含)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情节
严重
1、进货数量在2条(不含)以上或者销售总额在200元(不含)以上的;
2、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隐瞒事实,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和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40%(不含)以上50%(含)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六、无证批发烟草制品
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
轻微
1、个人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数量在50条以上100条(含)以下或案值在1万元(含)以下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60%(含)以下的罚款。
当数量与案值发生冲突时以案值为认定标准。
情节
一般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数量在100条(不含)以上300条(含)以下或案值在1万元(不含)以上3万元(含)以下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值在5万元(不含)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60%(不含)以上80%(含)以下的罚款。
情节
严重
1、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数量在300条(不含)以上或案值在3万元(不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单位无证批发烟草制品案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2、因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隐瞒事实,通风报信,逃避检查和处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其他情节的。
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80%(不含)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性质
违法行为的构成
认定
依据
处罚
依据
法律责任
情节标准
情节认定
处罚
幅度
备注
七、擅自收购烟叶
1、烟草公司或者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烟叶的;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的;
3、不种植烟叶的烟草分、县(市、区)公司收购和经营烟叶的;
4、烟叶产区烟草分、县(市、区)公司跨地区自行组织烟叶收购和经营的;
5、经国家局发的生产许可证的烟丝厂在省内、外自行收购烟叶的;
6、烟叶经营单位、卷烟厂到非烟叶产地的分、县(市、区)烟草公司购销烟叶的;
7、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在烟叶产区收购烟叶或通过烟草系统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购销烟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情节
轻微
1、非法收购烟叶在300公斤(含)以下的;
2、积极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