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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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7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8
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11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20
第三节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27
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34
第一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34
第二节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50
第三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59
第五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64
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4
第二节 客运车辆管理…………………………………………84
第三节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92
第四节 客运经营管理…………………………………………111
第五节 客运标志牌管理………………………………………122
第六章 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128
第一节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128
第二节 机动车维修管理…………………………………………140
第三节 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146
第七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152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152
第二节 教练员管理………………………………………………166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170
第八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174
第一节 从业资格管理……………………………………………174
第二节 从业资格证件管理………………………………………185
第三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189
第四节 从业行为管理……………………………………………202
第九章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205
第一节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205
第二节 道路货运站(场)管理………………………………………209
第十章 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212
第一节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212
第二节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213
第三节 道路客运站管理……………………………………………217
第十一章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221
第一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221
第二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222
第三节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228
第十二章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30
第一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230
第二节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232
第三节 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252
第四节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261
第五节 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267
第六节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
第十三章 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274
第一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274
第二节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277
第三节 《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285
第四节 《道路运输证》填写………………………………………291
第五节 从业资格证填写……………………………………………296
第六节 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303
第十四章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306
第一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306
第二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308
第三节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314
第四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318
第五节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327
第六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342
第七节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364
第十五章 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368
第一节 统计原则……………………………………………………368
第二节 统计内容和报送……………………………………………368
第三节 统计要求……………………………………………………369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职业道德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热爱人民,爱岗敬业,甘当公仆,依法行政,团结协作,廉洁奉公。
二、仪表举止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应当做到:
(一)衣着整洁得体。
上班时间不赤脚,不穿拖鞋。
(二)举止端庄大方,坐立姿态文雅。
(三)礼貌待人,互相尊重。
(四)接待来人时,应起立迎接,面带微笑,主动请坐。
(五)使用文明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
(六)耐心回答当事人的有关咨询。
三、文明用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单位名称),请讲……(用于接电话时)。
(二)请您稍候再来电话。
(三)请进。
(四)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我可以帮什么忙/请问您有什么事?
(五)请您不要着急,有事慢慢说。
(六)这件事请您到××科(股、室、大队)办理。
(七)请稍等!
(八)对不起/很抱歉,让您久等了。
(九)请您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十)这是法律规定的,请您配合。
(十一)多谢您的合作!
(十二)不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十三)请您多提宝贵意见。
(十四)谢谢您的提醒。
(十五)谢谢。
(十六)再见。
四、服务忌语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得使用以下用语:
(一)找谁!
(二)没上班呢,等一会儿再说/下班啦,明天再来。
(三)没看见上面写着呢,问什么问。
(四)正忙着呢,等着。
(五)真麻烦!
(六)急什么?
就你的事重要。
(七)你找我,我找谁呢?
(八)看谁态度好找谁去。
(九)我不管,问领导去。
(十)开会呢,外边等着。
五、禁止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二)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参与或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四)滥用职权;
(五)在工作期间喝酒;
(六)拖延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有关业务。
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证”,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其退回原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管理档案中。
4.对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增加“道路货运"。
(五)监督履行投入车辆承诺
被许可人作出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
超过承诺期限未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被许可人6个月内投入车辆;超过承诺期限6个月不履行投入车辆承诺的,其经营条件已不具备,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投入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一)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供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2.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法人代表、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许可变更后,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三)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建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存电子档案。
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委托办理的,需存档授权委托书;
(四)投入车辆情况。
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
(五)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
(八)《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十)《道路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证件)送达回证;
(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十四)其他存档材料。
第二节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报告,对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三)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货物运输车辆审验以下内容:
1.车辆技术状况;
2.车辆技术档案;
3.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4.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5.违章记录;
6.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向车籍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货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6.审验结束后,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三、货运车辆异动
(一)新增货运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新增货运车辆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填写新增运输车辆申请表。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等。
3.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以上相关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中。
4.新增货运车辆有关手续办理结束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该车技术档案。
(二)货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三)转籍或过户货运车辆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向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出具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管理档案中。
3.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车辆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货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货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四)货运车辆报停
1.货运车辆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