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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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

主要文书制作指南

 

二〇一三年三月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文书制作指南目录

文书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文书二:

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文书三:

调查询问笔录(使用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

文书四: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使用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

文书五: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文书六: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文书七:

查封(暂扣)决定书

文书八:

解除查封(暂扣)决定书

文书九: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使用案件取证分类指导执法模板)

文书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文书十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文书十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文书十三:

听证笔录

文书十四: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文书十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十六: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十七:

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文书十八:

送达回证

文书十九:

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文书二十:

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二十一:

案件移送函

文书二十二: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文书二十三:

行政处罚后督查报告

文书二十四:

行政处罚公开的有关证据

文书二十五:

结案审批表

 

文书一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职务

违法事实

立案依据

 

经办人:

年月日

承办部门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批。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

书写形式为:

“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四)有当事人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一是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二是违法行为信息。

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承办人对违法事实、情节的初步判断。

(六)有立案理由。

如初步判断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七)有经办人建议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环保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查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一)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立案应当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全部四项条件:

1.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3.属于本机关管辖;4.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先行调查取证,然后7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属其他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五)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文书二

×××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案件销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由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

职务

案情简介

销案理由

 

经办人:

年月日

法制机构

审查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审批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备注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内部文书。

(二)适用于撤销立案的登记。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原立案号。

(二)有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投诉举报、来信来访、媒体披露、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途径。

(三)有案由信息。

书写形式为:

“涉嫌+违法行为类别+案”,如“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涉嫌违法排放污染物案”、“涉嫌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案”、“涉嫌违反排污收费制度案”、“涉嫌违反现场检查制度案”等。

(四)有当事人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当事人为法人或组织的,写明单位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住址(与营业执照一致)、邮政编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注明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无营业执照的填写实际地址。

(五)有案情信息。

根据案件线索,写明已经掌握的案情信息;尚未掌握的,可不填写。

一是案件来源信息。

如检查发现的填写检查机关、检查时间、地点和检查结果;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的填写收到时间和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姓名可不填);媒体披露的填写媒体名称和期号;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填写收到时间、机关名称。

二是违法行为信息。

如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行为等基本情况。

(六)有销案理由。

如立案后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七)有经办人建议撤销立案与否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八)有环保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审查意见、签名及日期。

(九)有环保部门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撤销立案的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十)备注栏可视情况填写其他有关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已经立案的,非经审批程序不得撤销立案。

(二)撤销立案的登记程序与立案登记程序相同,撤销条件为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之一。

(三)本文书原件随卷归档。

 

文书五

×××环境保护局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因你(单位)(案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条款号)的规定。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清单所列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以(就地或者异地)方式,存放于(地点)。

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年月日

(××环境保护局印章)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备注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月日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二)用于调查人员取证,适用于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二、文书内容

(一)有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和发文字号。

(二)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地址。

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名称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当事人为公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填写姓名(营业执照中有经营字号的应注明登记字号)和地址(与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一致)。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法定事由。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五)有环保部门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六)附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清单载有下列内容:

1、有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2、有当事方现场负责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并签名、注明日期。

3、有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执法证号、日期。

三、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证据以后难以取得”。

不符合此情形之一的,不得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办理程序上应当经过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以先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再报请负责人批准。

(三)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当场清点后详细填写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生产单位等信息。

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四)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依法处理,有关措施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五)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环保部门封条,说明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注明保存地点。

(六)本文书一份送达当事人(使用送达回证),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备查,一份随卷归档(附送达回证)。

文书六

×××环境保护局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地址:

(与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一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我局于年月日以《×××环境保护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号)对你(单位)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

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以(就地或者异地)

方式,存放于 (地点)    。

现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全部或部分)于年

月日起予以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年月日

(××环境保护局印章)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批号)

生产单位

备注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月日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

年月日

 

制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环保部门外部文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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