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检自检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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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检自检报告
编号
镇江市
电梯安装、大修、改造质检报告书
项目名称:
电梯型号:
安装单位:
使用单位: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镇江分院制
说明
1.本报告书主要依据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电梯监督检验规程》,《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
2.本报告书不适用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装、大修、改造。
3.检验用仪器、量具和工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其性能和精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在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单位定期校正的有效期内。
4.报告书中打“※”项目为重要项目。
5.报告书一式贰份,由检验机构和安装单位分存。
6.报告书应由各单位持有特种作业证的专职检验人员填写,经安装、大修、改造单位批准并签章有效,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7.填写应认真,字迹工整。
报告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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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管理部门
联系人
电话
出厂日期
安装日期
邮编
合同号
产品出厂编号
电梯型号
轿厢规格
(长×宽×高)
额定速度
m/s
驱动方式
曳引比
提升高度
m
控制方式
开门宽度
mm
开门方向
□中分□双折中分□左□右
额定载重
Kg人
层站数
层站门
曳引机型号
编号
速比
曳引轮直径
φ mm
曳引绳径
φ mm
根数
根
限速器型号
编号
动作速度
m/s
电动机
型号
功率
KW
电压
V
编号
电流
A
转速
/min
控制屏
型号
安全钳型式
缓冲器类型
编号
制动器电压
V
维持电压
V
轿厢轨距
mm
对重轨距
mm
顶层高度
mm
底坑高度
mm
维保单位
维保电话
施工单位组织代码
施工性质
□安装;□大修;□改造;□移装
检验人员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工程单位(印章)
年月日
续报告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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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类
项目
编号
检验项目
检验结果
结论
1
资料
1.1※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中文资料和文件,并符合规定要求:
(1)产品出厂合格证,应当有制造许可证编号,电梯主要技术参数,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的型号和编号,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及出厂日期等;
(2)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有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设计尺寸应当满足安全要求;
(3)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有使用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内容;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并对照试验报告进行确认,其安全钳允许的P+Q值、缓冲器所对应的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限速器所对应的速度、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型式、额定速度和允许重量应当合适;,
(5)电气原理图,应当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紧急救援和紧急电动运行(如果有)说明;
(7)电梯整机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报告书,并经过电梯制造单位盖章确认,其所检型号电梯应当经过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或证书的内容应当覆盖所检电梯。
1.2※
安装(修理)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和文件:
a.自检记录和检验报告;
b.安装过程中事故记录与处理报告;
c.由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的经制造企业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1.3※
改造单位除提供1.2项要求的内容外,还应提供改造部分的清单、主要部件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副本等资料,必要时还应提供图样和计算资料。
1.4※
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档案(内容包括制造和安装单位验收时提供的资料,维修、保养记录、故障记录等),并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定期检验和改造、大修后进行验收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向检验机构提供上述资料。
2机房
2.1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通道应当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而无需经过私人房间。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通道应当优先考虑全部使用楼梯,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梯子,但必须符合运行条件:
(1)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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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房
2.1
(2)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3)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4)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把手。
2.2
机房应通风良好,门窗应防风雨,并标有“机房重地,闲人免进”字样。
机房应有合适的消防设施、固定照明和电源插座。
对于有机房电梯的机房通道门的宽度不应当小于0.60m,高度不应当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
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
2.3
机房或者机器设备区间应当有满足以下要求的足够的尺寸以保证作业时人员的安全: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的净空面积,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米和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设置护栏;
(3)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和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必须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并且净高度不小于2m。
2.4
对额定速度不大于2.5m/s的电梯,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每边间隙均应为20–40mm。
对额定速度大于2.5m/s的电梯,运行中的钢丝绳与楼板不应有磨擦的可能。
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筑有高50mm以上的台阶。
2.5※
每台电梯应配备供电系统断相、错相保护装置,该装置在电梯运行中断相也应起保护作用。
对变频变压控制的电梯,断相保护功能应有效。
2.6
电气元件标志和导线端子编号或接插件编号应清晰,并与技术资料相符。
电气元件工作无异常。
2.7
在机房中,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电源开关,并有易于识别(应与曳引机和控制柜相对应)的标志。
该开关位置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迅速地接近。
如几台电梯共用同一机房,各台电
梯的主电源开关应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和通风;
b.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c.机房内电源插座;
d.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
e.电梯井道照明;
f.报警装置。
2.8.1
曳引机工作无异常,油量适当,除蜗杆伸出端外无渗漏。
曳引轮应有符合标准要求的颜色标志,同一机房内有多台电梯时,各台曳引机应有编号区别。
2.8.2※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制动时两侧闸瓦应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工作面上,松闸时制动轮与闸瓦不发生磨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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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房
2.8.3※
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由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实现。
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2.8.4
曳引轮、导向轮在空载或满载情况下对垂直线的偏差均不大于2mm。
曳引轮、滑轮必须具有防脱槽装置和机械部件防护装置。
轮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磨损不应改变槽形。
2.9.1※
应有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进行紧急操作的慢速移动轿厢措施,操作可靠。
如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可采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否则机房内应设置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应当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9.2
机房内应贴有发生困人故障时,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机房内或者操作屏上应当有发生困人故障时应当遵循的规程,救援步骤、方法和轿厢移动装置使用的详细说明。
(1)对于手动操作的,应当在电梯驱动主机上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则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2)对于紧急电动运行操作的,应当在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3)应当能够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2.9.3
松闸扳手应漆成红色,盘车轮应当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的盘车手轮应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在电动机或盘车轮上应有与轿厢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2.10.1※
标牌应标明限速器及电气保护开关工作速度、动作速度、制造单位等内容。
限速器选用应与电梯运行速度相匹配,符合GB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下同)中9.9.1条的规定。
2.10.2
调节部位应有封记,封记不应有移动痕迹。
2.10.3※
应有可停止轿厢上、下两个方向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电气开关。
该开关在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
对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最迟应在限速器达到其动作速度时,停止电梯运行。
2.10.4※
对于没有限速器调试证书副本的新安装电梯和封记移动或动作出现异常的限速器及使用周期达到2年时,应进行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
其动作速度应符合标准规定。
2.11.1
系统接地型式应根据供电系统采用TN-S或TN-C-S系统,进入机房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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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房
2.11.2
易于意外带电的部件与机房接地端连通性应良好,且之间的电阻值不大于0.5Ω。
在TN供电系统中,严禁电气设备外壳单独接地。
电梯轿厢可利用随行电缆的钢芯或芯线作保护线,采用电缆芯线作保护线时不得少于2根。
2.1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不小于0.5MΩ;
照明电路和其他电路不小于0.25MΩ。
3井道
3.1※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但减速被监控时按GB7588规定情况减少):
a.导轨应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b.轿顶可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相应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c.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轿顶部件最高点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d.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
m
m
m
3.2
电梯井道除GB7588规定的开口和部分允许的封闭井道外,应用无孔的墙、底板和顶板完全封闭。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井道安全门。
在同一井道内,两相邻轿厢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75m,且大于等于0.3m时,可使用轿厢安全门。
3.3
检修门、井道安全门及检修活板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且应有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上述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而在井道内当上述门锁闭时,不用钥匙也能开启。
3.4
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保证只有当检修门、井道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全部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
3.5
装有多台电梯的轿厢和对重的井道,应在井道下部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轿厢或对重)之间设置隔障。
隔障高度不小于2.5m。
当电梯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3m时,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高度,且宽度符合要求。
3.6.1
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均应不大于下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为2mm。
3.6.2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
轿厢导轨为
mm,对重导轨为
mm。
3.6.3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且局部缝隙不大于0.5mm;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05mm;不设安全钳对重导轨接头缝隙不大于1mm;接头处台阶应不大于0.15mm。
3.6.4
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的距离不大于2.5m;如间距大于2.5m应有计算依据,支架或地脚螺栓埋入墙体应牢固。
焊接支架,其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
膨胀螺栓只能用于井道具有足够强度的混凝土墙面,膨胀螺栓应垂直于墙面,固定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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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井道
3.7※
井道上下两端应装设极限位置保护开关,它应在轿厢或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3.8
电梯设置选层钢带时,应有防止钢带断带的保护开关。
选层钢带应张紧,运行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3.9.1
线管、线槽的敷设应平直、整齐、牢固。
动力与控制线路应分隔敷设,导线在线槽、线管内的布置应符合GB10060-19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9.2
电缆应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
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3.9.3
随行电缆不应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不得与线槽、线管发生卡阻。
固定应可靠。
3.9.4
封闭井道内应设置固定照明,井道最高与最低位置0.5m以内各装设一盏灯,井道中间每隔7m设一盏灯。
3.9.5※
(1)如果在井道中工作的人员存在被困危险,而又无法通过轿厢或者井道逃脱,应当在该危险处设置报警装置。
(2)应当设有一个对讲装置以便人员被困时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并且一旦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时,也可以启用。
4轿厢与对重
4.1
轿顶应设检修控制装置、照明和电源插座。
并有相应标志。
4.2※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应由一个双稳态开关操作,并满足下列要求:
a.一经进入检修运行,应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
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重新恢复正常工作。
b.轿厢运行应依靠一种持续揿压按钮,防止误操作,并标明运行方向,轿厢运行速度不应大于0.63m/s;
c.轿厢运行仍应依靠安全装置。
4.3
轿厢检修控制应优先于其他检修控制。
4.4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的时,轿顶应当装设护栏,并固定可靠。
护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护栏组成:
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中间栏杆及固定在护栏上的警示符号或者须知;
(2)扶手高度:
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不应当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不应当小于1.10m;
(3)扶栏位置:
护栏应当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当小于0.10m;
(4)护栏的入口应当使人员安全、方便出入。
4.5
井道内的导向滑轮、曳引轮和轿架上固定的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保护罩和挡绳装置),以避免悬挂绳脱槽伤人和进入异物。
4.6
如轿顶设有安全窗,应有电气保护装置。
对于有一个或二个轿厢入口没有设厢门的电梯必须设置安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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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在轿顶、滑轮间应设有紧急停止开关,应能使电梯包括自动门保持不服务状态。
开关应为红色、双稳态,能防止误动作释放的安全触点。
4.8※
轿厢内应标明额定载重量、人数、制造单位的铭牌。
轿厢有效面积应符合有关规定。
4.9
轿厢地坎上应装设护脚板,高度至少0.75m,宽度应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4.10※
轿厢内应装有紧急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
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之间应设置对讲系统或类似装置。
上述装置在停电时应由自动再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
紧急报警装置应保证建筑物内的组织机构能有效地应答紧急呼救。
4.11
轿厢内操纵按钮动作应灵活,信号显示清晰,控制功能正确有效。
轿厢超载装置或称重装置动作可靠。
4.12.1※
额定速度大于0.63m/s的轿厢和额定速度大于1m/s需设置安全钳的对重,应采用渐进式安全钳,其它情况下可采用瞬时式安全钳。
若轿厢装有数套安全钳装置,应全部采用渐进式安全钳。
4.12.2
应设有在安全钳动作之前或同时动作使曳引机停止转动的电气开关,开关工作应可靠有效。
4.13※
曳引驱动的电梯应当装设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4.14
对重和导靴应可靠固定。
4.15
轿厢与对重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50mm。
限速器钢丝绳和选层器钢带应张紧,在运动中不得与轿厢或对重相碰触。
5曳引绳
5.1※
曳引绳不应有过度磨损、断股等缺陷,断丝数不应超过报废标准。
可见的断丝数报废标准如下表:
钢丝绳类型
测量长度范围
(d为钢丝绳直径)
6d
30d
西鲁式
6×19
6
12
8×19
10
19
瓦灵顿式
和填充式
6×19
10
19
8×19
13
26
当钢丝绳公称直径减少7%时,即使未发现断丝,该绳也应报废。
5.2
曳引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5%。
绳端固定可靠,符合GB7588-1995中9.2.3.1要求。
弹簧、螺母、开口销等部件无缺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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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曳引绳
5.3
电梯额定速度大于2.5m/s时,应使用带有张紧轮的补偿绳,并装有检查张紧状况的电气开关。
张紧轮应有防止绳脱槽装置和防止异物落入的防护罩。
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应有防跳装置,并通过电气装置保护。
电气装置和防护措施应可靠有效。
5.4
补偿绳(链)不应有过度磨损等缺陷,绳报废按照5.1执行。
绳(链)端固定应可靠,部件不应缺损。
6层站、层门与轿门
6.1
层门地坎与轿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5mm。
水平距离偏差为
mm。
层门地坎应牢固。
6.2
层门、轿门的门扇之间,门扇与门套之间,门扇与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6mm,货梯不大于8mm。
在水平滑动门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最不利点上时,间隙不大于30mm。
6.3
井道内表面与轿厢地坎、轿门或门框的间距不大于0.15m。
6.4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门地坎的间隙为5–10mm。
6.5※
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
6.6※
层门、轿门运动不应卡阻、脱轨或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6.7※
轿门自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门在开锁区域以外时,每个层门都应有自动关闭层门装置,且工作有效。
采用重锤式自动关闭装置应有防止重锤坠落的措施。
6.8
动力操纵的自动门应有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且工作有效。
6.9.1
每个层门都应有紧急开锁装置,并能用钥匙打开层门,开锁后能自动复位。
6.9.2※
当保持锁紧的弹簧(磁铁)失效时,重力不应导致开锁。
6.9.3※
锁紧元件及其附件应是耐冲击的,应用金属材料制造或加固;锁紧装置与安全触点元件间应是直接的和防止误动作的连接。
门锁锁钩、锁臂及动接点动作灵活,在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6.10※
层门与轿门的锁闭应满足如下要求:
a.在正常运行和轿厢未停止在开锁区域内,层门应不能打开;.
b.如果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的任一扇门)打开,电梯应不能正常启动或继续正常运行。
c.应有检查关闭位置的电气装置(GB7588规定的除外)。
如层门门扇由间接机械连接时,未被锁住的门扇也应有这种电气装置。
6.11.1
消防开关应设在基站或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完好,并标有“消防”字样。
6.11.2
消防开关动作后,此时外呼和内选信号无效,轿厢应直接回到指定撤离层,将轿门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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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底坑
7.1
如果轿厢或对重之下确有人们能到达的空间存在,应将对重缓冲器安装在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或对重上装设安全钳装置。
7.2
底坑不得有污水和杂物,底坑高度为1.6m以上时,应设梯子。
7.3※
底坑应设有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和电源插座,且工作有效。
7.4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
耗能型缓冲器应为150–400mm;蓄能型缓冲器应为200–350mm。
轿厢、对重装置的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大于20mm,同一基础上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差不大于2mm。
7.5※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应满足:
a.轿底应有一个能放入不小于0.5×0.6×1.0m矩形体的空间;
b.底坑底与轿厢最低部分之间净空距离不小于0.5m(c除外);
c.底坑底与导靴、安全钳、护脚板等部件之间距离不小于0.1m。
m
m
7.6
对重侧应设防护栅栏,其高度不低于2.5m。
7.7
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张紧装置应设检查限速器绳松弛和断裂的电气装置,且可靠有效。
7.8.1※
蓄能型缓冲器仅适用于V≤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适用于任何速度的电梯。
缓冲器固定应可靠。
7.8.2
液压缓冲器安装应垂直,油位正确,柱塞无锈蚀。
7.8.3
液压缓冲器应设有在缓冲器动作后,未恢复到正常位置使电梯不能正常运行的电气安全开关。
8功能试验
8.1※
新安装具有型式试验证书的瞬时式(或渐进式)安全钳,轿厢承载额定载荷(或1.25倍额定载荷),以检修速度做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安全钳工作应可靠。
定期检验时,应做空载、检修速度的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8.2※
对耗能型缓冲器需进行复位试验,复位时间应不大于120s。
8.3.1※
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8.3.2※
轿厢承载125%额定载荷,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停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8.3.3※
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空轿厢应不能被提升。
8.3.4※
当轿厢面积不能限制载荷超过额定值时,需要150%额定载荷做曳引静载检查,历时10min,曳引绳无打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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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功能试验
8.4
轿厢在空载和额定载荷范围内的平层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额定速度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在±15mm范围内;0.63m/s<V≤1m/s的交流双速电梯,在±30mm范围内;V≤2.5m/s的交、直流调速电梯,均在±15mm范围内。
V≥2.5m/s的电梯应满足电梯生产厂家的设计要求。
8.5
当电源为额定电压、额定频率时,电梯轿厢半载,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也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8.6★
乘客电梯起动加速度和制动减速度最大值均不应大于1.5m/s2。
当乘客电梯额定速度1.0m/s≤V≤2.0m/s时,其平均加、减速度不应小于0.48m/s2。
2.0m/s≤V≤2.5m/s的电梯,平均加、减速度不应小于0.65m/s2。
8.7★
乘客电梯轿厢在运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