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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所属栏目:

教育收费-规章制度  作者:

xs    发表日期:

2008-4-13  索引号:

3101058007-302001-2008-0015

新华路幼儿园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令,执行和宣传“会计法”,维护财政法规、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

2.     编制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财务计划,拟定学校具体财务管理制度(方法),做好记帐、算帐、报帐工作。

3.     坚持“量入而出、收支平衡”原则,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     学校的经济活动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财务人员协助校长管理学校日常财务工作。

5.     学校财务工作系指学校行政及工会的工作,学校财务人员在上级财务部门的领导下,统一处理各项财务工作。

6.     根据财务监督制度的需要,设置会计、出纳财产管理员岗位。

7.     会计人员要做好学校财务预、决算工作,准确做好学校帐务、结算上报工作,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表表相符,认真执行会计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8.     学校出纳人员要认真管理好学校的现金、票据、保险箱。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报销手续,认真履行出纳岗位制度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9.     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认真审核学校的各项财务收支凭证,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符合财务规定的业务,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不设小金库。

10. 做好财务档案工作,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向外人提供、传阅、复印会计资料,妥善保管各种财务会计资料。

11. 认真执行财产管理制度,并制定本单位财产管理办法,不擅自购买控购商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12. 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在维护财务制度或财经纪律有成绩者、在财务管理理论有创见并促进学校财经工作管理者、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损失浪费有成绩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奖励。

13. 不遵守财务制度,工作失职,造成学校经济或其它损失者,由学校及上级部门给予惩处。

 

(二)学校收费制度

1.     收费应按照《上海市收费许可证》所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许可证未列明的项目不得擅自立项收费,如须立项收费,须向财政局、物价局办理审批手续。

2.     学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张贴。

3.     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接受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4.     学校根据项目收费并开具由财政局统一购买的收据。

(1)       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2)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据。

(3)       上海市幼托教育专用收据

5.     学校的所有项目收费都必须纳入学校的财务管理。

6.     代办费及列入教学计划的服务性代办项目,按规定的程序执行。

7.     捐资、捐物助学不与入学挂钩。

接受捐赠开具统一收据发放荣誉证书,并按区教育局颁发的“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执行。

8.     学校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做假帐,不设帐外帐。

所收取的各项款项应全部进帐并介入银行。

不得坐支。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了合法地筹集教育经费收入和使用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现象,保证学校教育活动地顺利开展和改善办学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1.会计人员(会计主管)认真编制教育经费预算,报学校领导审核,审核后再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按下达审批后的预算,有计划地执行。

2.学校财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收费,必须持证(收费许可证)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的票据。

3.非教学活动的其他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依法纳税。

4.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应及时入帐或上交主管部门,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截留上交款。

5.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虚列支出,也不得隐匿收入。

6.教育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经法规,财经纪律。

7.各种费用必须凭证报销,出纳人员应严格审核原始凭证,拒绝受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原始凭证。

8.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人审批签章后付款。

9.对违反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0.学校法人代表,要坚持按规定审批,对给予报销的原始凭  证签字。

11.凡列入专控商品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报“专项商品购置申请表”和“长宁区政府采购配置表”经批准后方能采购。

12.凡需用支票购置物品,必须按支票审批领用签发手续办理,支票要填写日期、用途及限额,采购者妥善保管好支票,避免遗失。

 

(四)财务稽核制度

1.     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学校的现金收付保管由出纳人员负责,保险箱钥匙和密码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并随身携带。

2.     对各种空白支票的领用,必须由出纳人员负责登记,保管领用,缴销。

填写支票时应遵守支票填写规定,不留空白。

3.     空白支票和印鉴章应分开保管,空白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印鉴章由两位园长分开保管。

4.     会计主管或会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所负责的现金收付保管工作进行核对检查,保证现金的安全。

5.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

6.     除按规定提取,转帐的各项费用,其他开支的一切费用,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领导签字,方可报销入帐。

7.     建立支票领用簿,月末应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银行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如有不符及时制作银行存款调节表。

8.     建立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制度,会计应根据入帐的支票逐张详细记录,如发现支票号码不连续应及时查明原因,作废的支票一定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并登记支票使用入帐及作废的统计表备查。

9.     园长负责票据保管工作,每次购回收据均应按本编号,并在收据登记本上登载,出纳负责票据的领用工作,会计应根据发票记帐联对应发票存根联逐张销号,并留下销号的痕迹,已使用的收据经财政局检验后由学校统一保管。

10.学校购入、调拨、报废固定资产,由财产管理员负责登记财产的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同时开出三联单交会计人员入帐,财产管理员和会计应经常核对固定资产帐目,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11.财务工作采取稽核管理制度,在稽核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校长和上报主管部门报告。

 

(五)学校票据管理制度

严格遵守《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试行办法》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序地进行,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1.     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收费注册登记手续,凭《票据购买证》《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和已使用、作废的收费票据存根,到区财政部门购买收费票据。

2.     收费票据必须由园长保管,按票据购买证填写的号码分类、登记,写清购进日期,本数及编号。

3.     出纳或领用人领用时,应在《票据领用薄》上签名,并写明领用本数,起讫号码。

4.     需再领用收费票据时,需交清上次所领用的票据存根。

5.     会计根据记帐联与票据存根联进行销号,在票据销号单记明所销票据的起讫号码及金额,并要有销号人签章。

6.     发现票据填写错误时,须重新填开,并在错误的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7.     发现票据遗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在市级传媒上公开申明作废,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8.     学校应妥善保管好票据存根,以便备查,并按财务制度规定期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六)学校代办费及其它代办项目使用的若干规定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01]47号文制定代办费收费标准,长宁区教育局制定代办费和其它代办项目的管理和帐务处理有关规定。

  学生代办费、其他代办费项目使用的管理:

1.       学期结束时,学校及时做好学生代办费的结算、清退工作,并且将使用情况出具用款清单发给学生家长,实行多退少不补的原则。

退费需学生或学生家长签收。

每年7月初和次年2月份上述学生代办费的帐面余额为零,如若学生代办费超支,不得向学生补收,可由会计人员提出报告,经校领导签字同意后,超支部份在事业支出中列支;如学生代办费结余因不及时清退而出现无法清退的情况,上交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后统一资助本地区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2.       学校确因开展教学活动需要,需要增加自定代办项目的应由校领导严格控制,由总务部门统一进行收支管理。

3.       对学期中,学校发生的代办项目收费时,在满足个别家长需提供交款收据后,可以以班级为单位出具收据,但必须附有一式三份的缴款学生名单,一份附在记帐凭证上,一份附在发票的存根联上,一份由班主任联同交款收据一同保管,便于日后在家长会上张榜公布。

4.     对代办项目取得劳务收入的管理:

学校在为学生提供服务后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入“其他收入”科目。

只能用于本校学生因教学需要的活动费及对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不包括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的转帐)

 

(七)学校捐赠收入核算与管理的规定

1.       不收取入学挂钩的捐资、捐物,助学。

2.       收取与入学不挂钩的捐资、捐物都必须与捐赠人签定协议,表明捐赠人的真实意愿并向捐赠人开具统一收据,发放荣誉证书。

收到捐赠应全部入“捐赠收入”科目。

3.       所接收的捐赠款必须与当日入财务帐,学校收到捐资助学款,应全额上缴教育局。

上缴时,则在“捐赠收入”科目的借方反映。

4.     捐资助学款只能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使用时学校应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列出改善办学条件的具体项目与金额。

5.     学校收到教育局返拨的捐赠款,应列入“拨入专款”科目,支出时,应在“专款支出”科目中列支。

会计收到返拨捐赠款时要及时了解申请项目及金额,项目完成后若有结余款应用于新增加的改善办学条件项目,并在专项资金反馈表中反映。

6.     项目完成后,填写“专项资金反馈表”报送教育局,便于今后跟踪审计。

7.     学校收到捐物,应纳入学校的固定资产等管理。

属于固定资产由财产保管员在第二个工作日前记入固定资产帐册,并出具入帐三联单交会计同时增加固定资产总额。

 

(八)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的行风建设,切实保障单位和学生的正常利益,强化财务管理,规范操作方法,现就加强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作以下规定:

1.       学校在进行非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时,应注意经济效益,提倡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2.       学校在进行学生代办项目的经济活动(如购买商品和支付服务费用等)时,应从学生的根本利益出发,在降低代办成本的基础上,努力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优良安全的服务。

3.       学校通过任何形式取得的劳务费和回扣,都必须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后入帐,并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4.       学校取得的非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用于学校的事业支出。

5.       学校取得的学生代办项目的劳务费和回扣,必须用于困难学生的各种支出。

 

(九)学校财产管理制度

一、采购制度

1.              学校采购物品一般情况下,由事务同志办理。

2.              采购物品必须有购物申请单,并注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用途。

3.              购物申请单须有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学校财产(管理员)三人的签名。

4.              除特殊情况,一般购物在五天内完成。

5.              采购的物品一定要与购物申请单内容相同。

6.              所购物品质量有问题或未经批准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二、验收入库制度

1.            事务同志提供购物申请单,使用人负责验收,学校购大批办公用品由保健老师验收,财产保管员入库并登记帐册,再由个人或组室领用。

2.            验收入库时所购物品、购物申请单、购物发票三者缺一不可。

3.            入库时要区分物品性质、危险品、易腐蚀物品、易爆物品,区别对待,妥善处理。

4.            验收入库后应开二联单或三联单通知个人或部门前来领取,以利于教学急需。

会计入帐联应及时交财务入帐。

5.            根据勤俭办学原则,仓库内积压物品应尽量减少,但教学所需物品要保证供应。

6.            学校财产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验收入库制度执行情况。

三、造册登记制度

1.       学校所有物品的造册登记工作由仓库保管员负责。

2.       仓库保管员根据物品的归类分别列入校产帐册。

三天内及时登帐,按时结帐。

3.       登记造册的物品、名称、数量、应和记录相符合。

4.       按时完成上级部门的校产统计表格。

5.       人员调动一定要做好个人物品借用归还工作。

6.       学校校产负责人应定期检查造册登记情况。

四、领用制度

1.       物品仓库存放,由仓库保管员统一管理。

2.       领用办公用品,需办理领用物品手续后才能领用。

3.       教学物品不能挪作他用。

4.       教学的借用物品须按时归还。

每学期结束时,仓库保管员要及时收回,统一管理。

5.       领用物品若有多余,须归还仓库。

五、财产报废制度

1.       根据勤俭办校原则,教学仪器一定要做到物尽其用爱惜使用。

2.       报废物品要加以区别,对不正常的损坏要找出原因,人为损坏的要酌情赔偿。

3.       报废的物品由仓库保管员统一登记,单项固定资产报废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报废单要学校负责人,财务主管和财产保管员签字、说明。

5.       报废物品处理后的回收资金,要统一入修购基金科目。

六、出借赔偿制度

1.       教学物品和器材专供本校教学使用,在不影响教学前提下,经领导同意方可出借。

2.       贵重物品原则上不出借。

3.       出借的物品须填写出借单、出门单。

4.       出借的物品要按期收回。

5.     归还物品时要当面验收,如有损坏或遗失,按赔偿制度执行。

6.     赔偿办法由设备管理人员填写赔偿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损坏者凭赔偿单到财务部门缴款。

 

(十)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     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学校的重要档案之一,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史料的证据,学校必须切实地把会计档案管好。

2.     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     学校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务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单位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4.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单位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5.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会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也可请主管部门参与监销。

6.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情况报告本单位领导。

 

(十一)食堂财务管理的规定

1.学校食堂,不能以学生为赢利对象,学期结束或年末要结清伙食“尾子”,学校党团、工会家委会要监督伙食团工作,保障学生利益。

教师和学生伙食要分灶吃饭,分别核算,每月公布教师和学生伙食团帐目。

2.学校行政会计要监管和指导学校伙食团财务工作,做到统一的会计科目,健全的会计核算,准确的伙食成本,合理的赢亏率。

3.学校食堂财务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财产管理、档案管理、食堂财务的稽核管理、会计、出纳、仓库管理员的职责必须符合学校行政各项管理要求,以及学校对岗位职责的要求。

4.食堂搭伙费主要用于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购置和修理食堂设备等,如发生超支学校行政应予以补贴。

5.学校食堂要建立仓库管理制度。

食堂负责人要加强对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的检查,要按日进行食物盘点,会计和仓库保管员要凭单进行记账。

6.学校食堂所获得的各类劳务费和回扣要按“学校各类劳务费和回扣管理的规定”执行。

7.积极主动配合上级对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审计等,如实完整的提供一切会计资料和信息。

 

(十二)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是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必须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二、财产清查内容包括流动资产清查、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其他资产清查。

(一)流动资产清查

1、存货的清查:

主要包括库存物品、低值易耗品的清查。

库存物品每月盘点一次,低值易耗品每年盘点一次。

2、应收、应付、代管帐款的清查:

对所有往来单位的往来款项,要加强核对清理。

凡一年内未能收回与付出的款项应向单位领导汇报。

(二)固定资产清查:

对所有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登记册核对,以物对帐、以帐对物,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

发生溢缺、报废等及时处理调整帐户,保持固定资产帐、册、物相一致。

(三)库存现金、有价证券清理:

现金及有价证券应每月由单位领导或财务人员实施清查工作。

(四)银行存款清理:

银行存款应每月与银行对帐单进行逐笔购销,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连续两月的未达帐款应查明原因,专项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三、清查方法以核实帐面、实地盘点为主,并辅以抽查、临时盘仓的方法,以达到摸清家底、财产安全的目的。

差错应查明原因,经批准后,进行调帐。

四、学校在进行财产清查时,要在学校领导的安排下,由总务主任具体负责,组织财务人员、财产保管员和实验员等参加,并指定人员写出报告,以便核查。

 

(十三)帐务处理程序制度

   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帐务处理程序。

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一致。

为此,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2.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切实保证帐帐、帐实、帐表相符。

3.     帐簿设置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必须填好帐簿启用表和扉页,往来款项科目不得使用综合帐户,需要结转的科目一定要`按规定进行明细结转。

4.     记帐凭证应当及时传递,记帐必须及时,不得积压,登记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5.     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必须每天登记并结出当天余额,同时应每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对未达帐,应查明原因,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6.     会计报表必须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制要求,真实、正确、及时地编制好各类报表以及各类附表。

7.     会计电算化应用的会计软件操作规程必须经有关财政部门验收批准。

记帐凭证或记帐凭证汇总表必须定期打印、装订。

帐册打印每年至少两次。

每月结帐前必须录制软件备份,以防信息丢失。

 

(十四)会计财务分析制度

1.     各单位应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2.     财务分析应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以计划(预算)指标,会计核算,统计数据(或调查研究得到的资料)为依据,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反映经济活动而进行分析研究得出结果的书面材料。

3.     财务分析中应检查财务会计指标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4.     财务分析中的分析指标可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进行分析,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     财务分析应由学校总务领导,学校财务人员共同参加,并由会计人员执笔成文上报学校领导。

6.     财务分析分为不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年报应同时上报上级财务部门。

7.     财务分析内容可分为专项报告和综合报告两种,年终财务分析报告应以综合报告为主,(学校领导或上级财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责成学校财务人员限期完成专项分析报告。

8.     学校领导应认真阅读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落实改进措施,加强财务管理。

 

(十五)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     认真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工作交接若干规定。

2.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齐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3.     移交人员应及时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移交人员在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同时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盘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     移交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操作确认。

6.     单位撤消时,会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办理会计清理工作,单位合并,分立,会计工作交接也应按正常工作交接手续进行。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领导负责监交。

 

(十六)委派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认真建立和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安全、有效。

2.     忠守职责、廉洁奉公,自觉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会计法〉〉,对会计报表和帐务的正确性、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     加强资金管理,合理使用和管好资金、财产,加速资金周转,努力提高资金利用率。

重大资金运作,重大经济活动等重大事项要及时、主动、如实向上级报告。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法人负责,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4.     及时、正确编制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确保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5.     次月15日之前做好财务收支报告,分析财务收支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校长。

6.     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仔细审核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拒收虚假票据,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认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及统计报表,做到不错、不漏、不瞒、不拖。

7.     按程序规范做好票据的销号工作,负责所有会计资料的装订归档、保管和监管工作。

协助财产保管员做好财产帐册的设置和登记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8.     兼管和指导学校食堂的会计工作,指导学校校办企业会计工作。

9.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财务和会计工作的检查、审计等,如实完整地提供一切会计资料和信息。

10.负责(或协助)搞好本单位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相关事项的工作。

11.检查和辅导出纳人员工作,努力完成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七)出纳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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