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物电缆招标文件终极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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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物电缆招标文件终极版
矿物电缆采购
招标文件
招标人: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招标编号: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和要求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兹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所述物资设备进行投标。
1招标编号:
2招标内容:
矿物电缆采购招标
3发标时间及地点:
3.1发标时间:
2013年6月23日
3.2发标地点:
4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4.1投标截止时间:
2013年6月26日8时
4.2投标地点:
5开标时间及地点:
5.1开标时间:
2013年6月26日9时
5.2开标地点:
6招标人联系方式:
6.1联系人:
6.2电话:
6.3传真:
6.4地址: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1工程概况
1.1。
2合格的投标人
2.1投标产品必须是国内、外知名企业的产品。
2.2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该物资设备的生产商或获得该物资设备生产商出具授权代理书的代理商。
2.3投标人注册资本不低于6000万元(含)。
2.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和规章条例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质量要求和有关规定。
3投标保证金:
3.1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
10000.00元)。
3.2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之日前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到达招标人指定的以下账户:
开户名称: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账号:
。
招标人财务联系电话:
投标人投标时请携带投标保证金银行回执单或现金,未携带者不予参与投标。
3.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公布中标结果后五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随即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3.4如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或与其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陪标行为,或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常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4招标文件发售
4.1人民币(大写):
壹佰元(¥100元)/套,售出不退。
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5.1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5.2投标人应提交自身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投标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标时出具正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投标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生产厂家注册资金证明、ISO9001、ISO14001、OHSAS18001三体系认证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的公章。
5.3投标人主要业绩材料及证明(近3年)。
6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
6.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技术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7投标有效期
7.1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30天。
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8.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正本、二份副本、一份电子版,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电子版内容必须准确。
8.2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须打印并由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8.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加行、涂抹或改写。
若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
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档案袋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或副本。
9.2每一密封档案袋上注明“于北京时间2013年6月26日9时(开标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9.3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
10废标条件
10.1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密封章的;
(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0.2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函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关键内容不全、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投标文件封面或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3)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4)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5)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11合同授予
11.1主要合同条件:
11.1.1交货时间:
以甲方电话通知为准。
11.1.2交货地点:
。
11.1.3付款方式:
中标方将招标方所采购物资送至甲方指定存放点,并经甲方指定代表签字确认之日开始计算,每月月底之前双方共同确认当月供应数量,当月货款次月30日前付至70%,工程竣工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验收物资价款的95%。
余款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质保期为730天)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11.1.4质量要求:
1、各厂家须提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与所提供产品种类对应的检测报告及合格证。
2、承包商应执行不限于以下的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不一致之处,按高标准执行
IEC60331电线电缆耐火特性实验方法
GB/T17651.2-1998电缆在特定条件下燃烧的烟密度试验方法
IEC60332--3电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
GB13033.3-2007额定电压750V及以下矿物质绝缘电缆及终端
GB/T19216.21在火焰条件下电缆或光缆的线路完整性试验第21部分:
试验步骤和要求——额定电压0.6/1.0kV及以下电缆
BS6387用于火灾条件下保持线路完整的电缆的性能标准
3、矿物电缆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复试,有关复试产生的费用亦包含在总价(单价)中,不再单独计算。
4、保修期限:
质保期两年,时间从通电运行之日起计算。
两年内因矿物电缆质量原因造成漏电、失火等事故的全部后果、损失由中标人全部承担。
5、保修方式:
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问题、故障,厂家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11.2中标人应在中标后2个工作日内按本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条款中实质性内容不允许修改。
12招标人权力
12.1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或全部投标的权力,并对所采取的行为不作任何解释。
12.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接受对单价的任何变动。
12.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自行处置。
12.4中标人中标后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中标手续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从其他投标人中另行选择。
12.5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招标人。
第三部分技术规格和要求
1.矿物绝缘电缆技术参数:
1)使用特性
在250℃高温下,电缆正常工作。
在950℃时,电缆维持正常运行180分钟。
电缆弯曲半径小于6倍电缆的实际外径。
2)运行环境条件
矿物绝缘电缆能在以下运行环境中正常运行:
环境温度:
-15℃-40℃
运输和存储温度:
-25℃-55℃
3)技术规格及要求
A、导体:
导体表面光洁、无油污、无损伤屏蔽及绝缘的毛刺、锐边,无突起或断裂的单线。
导体采用不低于GB5231规定的TU2级或T2级的退火铜材料,含铜量不小于99.99%,且具有近似圆形的实芯截面。
B、绝缘:
绝缘应由压缩氧化镁等粉状矿物组成,其电性能符合GB13033.1-2007的要求,粉状矿物应具有高、低温化学稳定性,对铜无腐蚀作用。
成品电缆应确保绝缘粉紧密、均匀。
绝缘标称厚度符合GB13033.1-2007的要求,绝缘厚度平均值不小于规定的标称值,电缆绝缘最薄点的厚度应不小于规定标称值的80%减去0.1mm。
C、护套:
铜护套应采用不低于GB5231规定的TP级磷脱氧铜管或T2级铜管材料。
电缆表面圆整,电缆不圆度小于5%
铜护套标称厚度和性能应符合GB13033.1-2007的规定,铜护套最薄点的厚度不小于平均厚度的90%
D、接地铜片:
接地铜片符合建设部标准图集99D163<<矿物绝缘电缆敷设>>的规定,并提供详细的零件图。
E、分线箱(按设计要求提供):
分线箱是用于连接主干线与分支线的装置。
连接箱的材料为优质敷铝锌钢板,外壳厚度大于等于2mm,防护等级不低于GB/T4942.2要求的IP40。
箱内连接排的载流量需大于主干导体的载流量。
铜排表面需镀锡处理。
铜排与箱体之间需有绝缘子进行绝缘。
F、中间连接器:
包括中间封套、中间连接铜管、两套终端密封罐、热缩套管、中间连接端子等。
G、电压:
额定工频电压750V,最高运行电压1kV。
矿物绝缘电缆相关附件及要求。
H、直流电阻
短路后直流电阻比率的变化率不大于0.2。
I、试验
a、导体直流电阻试验在每一电缆所有导体上进行测量,符合GB/T3048的规定。
b、耐压试验在每一导体和护套之间和芯与芯之间施加工频电压进行测量,符合GB13033.1-2007的规定:
试样段电压试验(2500V持续15min),不击穿。
弯曲后电压试验(1250V持续15min),不击穿。
压扁后电压试验(1250V持续15min),不击穿。
c、保持线路完整性试验需满足GB/T19216.21的规定。
d、绝缘试验在每一导体和护套之间进行测量,符合GB13033.1-2007规定。
e、抽样试验按GB13033.1-2007及下表要求进行,并将试验报告提交业主。
抽样试验项目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方法标准
1
结构检查
GB/T2951.1
2
交流电压试验
GB/T3048.8
f、检验报告
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矿物绝缘电缆的检验报告。
g、安装后的电气试验:
电缆线路工频耐压交流2500V/1min。
h、封端:
封端由一种隔潮密封的部件构成。
用任意一适当的方法(如熔接、铜焊、压接或钎焊)把保护导体连接到一金属密封罐上,或把它连接到能在电缆护套上直接使用的其它形式的金属配件上(如夹子或接线端子)。
若提供机械保护时,保护导体的截面应不小于2.5mm2;若不提供机械保护时,保护导体的截面应不小于4mm2;同时配件应满足GB13033.3第5.2.6条电气连续性试验的要求。
封端应按GB13033.3第5条规定进行相关试验。
i、密封罐
固定在电缆护套上的密封罐或外壳应用类似于电缆护套的材料,或能确保无电化学腐蚀的材料制成,并符合GB13033.3第5.2.7条机械性能试验的要求。
j、密封料:
终端密封料,密封完后应能符合GB13033.3第5.2.1条电压试验和第5.2.2条绝缘电阻试验的要求。
k、导体外露部分绝缘套管
导体外露绝缘套管材料的最高工作温度应不低于封端的最高工作温度。
l、电缆封端经受2500V电压,试验持续时间5min,不击穿。
绝缘电阻试验
用80~500V的直流电压施加到导体间及全部导体束在一起与护套间测得的绝缘电阻不少于100MΩ。
2.试验项目
1)成品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试验项目包括结构尺寸、绝缘厚度、护套厚度、导体直流电阻、护套直流电阻、试样段耐压试验、弯曲试验、压扁试验、耐火实验
2)交接试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试验项目:
绝缘电阻、外观、标志。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
1
绝缘电阻
成品电缆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Ω
GB13033
2
外观
电缆表面光亮、两个终端头均应进行临时密封
GB13033
3
标志
电缆应带有厂名、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认证标志的标签
GB13033
试验准备:
打开用于成圈电缆包装的麻布及自粘带,核对电缆上的型号规格与合格证是否一致。
试验设备:
500V兆欧表
3)成品工厂试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例行检验
确认检验
检验方法
1
绝缘电阻
符合GB13033.2第5.5.5条规定
100%
GB/T3048.6
2
成卷电缆电压试验
符合GB13033.2第5.5.6.2条规定
100%
GB/T3048.8
3
聚氯乙烯护套火花试验
符合GB13033.2第6.5条规定
100%
GB/T3048.10
4
结构尺寸
4.1
绝缘厚度
符合GB13033.2第5.2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6.2条
4.2
铜护套厚度
符合GB13033.2第5.3.2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6.3条
4.3
聚氯乙烯外套厚度
符合GB13033.2第5.4.2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6.4条
4.4
平均外径
符合GB13033.2第5.5.3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5.5.3条
4.5
椭圆度
符合GB13033.2第5.5.4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5.5.4条
5
导体直流电阻
符合GB13033.2第5条表3规定
逐批
GB/T3048.4
6
弯曲试验
符合GB13033.2第5.5.7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6.6条
7
压扁试验
符合GB13033.2第5.5.8条规定
逐批
GB13033.2第6.7条
4)现场检验项目及技术标准:
A、试验项目:
绝缘电阻、外观、标志。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技术标准
1
绝缘电阻
成品电缆绝缘电阻不小于100MΩ
GB13033
2
外观
电缆表面光亮、两个终端头均应进行临时密封,技术
GB13033
3
标志
电缆应带有厂名、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认证标志的标签
GB13033
B、供货要求
a、集成供货商提供的每一盘或每一卷电缆应附有合格证,注明厂家、电缆型号规格、芯线数目、长度以及根据要求的技术规范所进行的试验结果和试验日期。
b、交货时距生产日期已超过12月的电缆,将被拒收。
c、所有电缆交付时,其端点外侧头装拉线,内侧头应可靠密封。
当从盘架上割下电缆时,两端应立即密封,以防潮气侵入。
d、集成供货商提供的矿物绝缘电缆,均通过工厂检验合格。
第四部分合同条款
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
买方:
中建八局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为甲方)
卖方:
(以下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承包的工程所用采购与供应事宜签订本合同条款,愿共同遵守。
13采购与供应
13.1本合同价款暂定: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元)。
最终甲乙双方以实际验收的数量结算。
13.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数量为暂定量,乙方按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清单》供应。
13.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3.4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计量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除技术规范标准另有规定外)。
13.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单价,指运抵本工程施工现场指定地点交货综合价,包括货物费、加工费、包装费、检测费、装卸费、运输费、税金等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的全部价款与费税,合同签订后不做调整。
14质量要求
14.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14.2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14.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章节及图纸设计要求。
14.4乙方的物资供应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甲方ISO14000环境体系及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
14.5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质量保证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颁发的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载日期为准)天。
14.6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无条件的向甲方提供缺陷产品的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
只要甲方提出书面要求,乙方必须在3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乙方在3日内指派专人到现场解决,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4.7不论任何原因,乙方借故推脱或拒绝甲方提出的维修、更换等服务请求,甲方有权自行解决,实际发生的维修或更换等费用,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维修或更换物资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15供货时间及地点
15.1交付时间:
详见附件1《计划采购与供应物资清单》。
15.2甲方工程所在地:
。
15.3交付地点:
工程指定存放点。
16结算
甲乙双方每月10日前办理完上月物资结算手续。
17货款支付
17.1乙方将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送至交货地点,并经甲方指定代表签字验收确认之日开始计算,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物资价款的%,个工作日内付至已结算物资价款的%,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14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17.2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有效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17.3货款支付方式可选择电汇、银行汇票、承兑汇票或转帐支票,具体方式在实际货款支付时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18合同变更
18.1由于工程项目施工图纸或总承包合同变更,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合同变更,乙方应予以接受。
甲乙双方共同修订的合同条款,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8.2根据工程项目施工需要,甲方对所采购物资的数量和送货时间如有变更,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按变更后的数量和送货时间供货,新增或减少的物资价格不变。
19双方责任
19.1双方指定现场收货及交货代表
甲方收货代表:
,联系电话:
。
乙方交货代表:
,联系电话:
。
双方更换各自代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确保物资顺利交接。
19.2乙方应将物资按约定时间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收货代表签字验收确认后有效。
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出工地现场时必须接受甲方安全检查。
乙方因供货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进出场时应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违反环保要求所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私自运送甲方现场物资出场,一经发现,甲方按照“以一罚十”原则对乙方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9.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甲方视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变更供货时间。
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供货时间,可自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
甲方在自行采购和接收该违约部分货物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市场价和合同价的差额、固定费用及杂费等),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甲方同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9.4除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国家、企业、行业标准要求包装,并同时满足方便所供物资长途及短途运输的要求,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等措施。
19.5装箱单应注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发货地、乙方、收货人、交货地、承运人等,并在显着位置标明装卸警示标志。
19.6乙方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19.7乙方应提供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如果乙方是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乙方还应向甲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19.8乙方运抵甲方指定现场的物资,交货单据上应详细列明当次供应物资的名称、品牌、产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合计金额。
19.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在使用过程中,甲方打开包装进行质量、性能等的检验时,发现质量问题告知乙方,乙方应在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退货。
19.10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物资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以及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所有相关符合要求的资料。
19.11乙方须在样品和样品资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在提交文件上注明与合同文件约定不同之处。
19.12甲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并不减少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20违约与赔偿
20.1除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外,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物资,乙方若不能按规定期限送至甲方指定现场存货地点,甲方向乙方收取逾期运达物资总额每日0.5%的违约金,并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
20.2对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甲方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乙方所供物资不符合要求,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予以接受。
20.3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物资,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下列条款向甲方赔偿:
(1)同意甲方拒收物资,并把被拒收物资的预付货款返还甲方。
(2)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货货物所需的其它费用。
(3)根据物资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物资价格。
(4)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物资,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20.4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乙方应在28日内答复,如果在28日内未答复,视为乙方已接受该索赔,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系指签约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
任何一方由于受到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2受阻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积极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21.3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2争议解决
遇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交下列第
(1)程序解决:
(1)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3其他
23.1本合同是双方合作的法律文件,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2本合同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确定和变更合同实质性条件的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样品资料等。
23.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条款后失效。
23.4本合同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