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物动态进口项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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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未来货物动态进口项下
附件4-2:
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未来货物-动态-进口项下)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
一、乙方向甲方申请开展融货达业务,并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质押给甲方作为其在甲方开展的融货达业务项下债务的担保。
二、为便于质押货物的监管,甲、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融货达业务项下所签署的全部《质押合同》项下质押货物委托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乙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就质押货物监管及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在质物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监管。
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受甲方委托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管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有关单据
1、在乙方未清偿相关信用证、D/P项下款项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包括出口方寄来的正本保险单)均由甲方保管。
为便于丙方办理信用证、D/P项下货物报关报检、提货、运输、仓储等事宜,乙方同意甲方将前述单据正本交由丙方代为占有。
2、信用证、D/P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清洁的全套海运提单,提单抬头为空白抬头或指示抬头(指示甲方为收货人);或指定甲方为收货人的空运单、铁路运单或公路运单。
3、在信用证CIF、CIP价格方式下,保险单原则上应投保一切险、战争险、SRCC以及仓至仓条款;在信用证CFR、FOB价格方式下,货物保险可由乙方购买,或者由丙方代为购买,但投保的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应当符合甲方要求且保单项下赔偿权益应转让给甲方。
丙方代为购买货物保险的,保险费用应由乙方负担。
4、乙方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发票等报关报检所必需单据的原件交给甲方,由甲方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丙方,丙方向甲方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
5、甲方和/或乙方应在船舶到港前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交予丙方。
因甲方交付相关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非丙方原因造成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报关报检
1、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乙方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乙丙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的格式根据当地海关等部门的要求确定。
2、若信用证、D/P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丙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3、丙方在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第4款项下所述单据当天,应向甲方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4、报关时,丙方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甲方和乙方。
5、丙方代为清关后,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原件直接送交给甲方。
第四条质物
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
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签发的《收到质物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记载为准。
2、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
4、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5、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之前可以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的协助。
6、在质物的转移占有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乙方交付货物,并向甲方签发《收到质物通知书(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物完成转移占有。
实际转移交付占有的质物以《收到质物通知书》列明的为准,如质押合同对质物的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质物与实际移交的质物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质物为准。
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丙方查核乙方交付货物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
7、如乙方交予的货物及实际库存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记载不一致,丙方不得接收货物,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乙双方。
8、在监管期间,无论乙方提货或换货,库存质物都应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列明的要求,库存最低价值等于单价乘以质物数量(或重量),质物单价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9、丙方出具《收到质物通知书》的同时,应向甲方发送质物的货位标识图。
10、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丙方在向甲方签发《收到质物通知书》的同时,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第五条监管期间
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受甲方委托占有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2、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的规定接收乙方根据本协议提交的货物,并签发收到质物通知书,转移占有完成,监管期间开始。
3、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释放全部质物时监管期间相应终止。
4、丙方收到甲方关于质押解除的书面通知后,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六条质物监管
1、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
2、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提交货物之前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3、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4、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和乙方。
5、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
7、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向甲方出具的货位标示图保管质物,将乙方质押货物与其他客户货物区分堆放;质物移动货位时应及时更新货位标示图。
8、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甲方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规定办理给予乙方提货或换货。
9、监管期间,丙方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监管质物(包括进出库的质物)和保证提货、换货后的质物对应的货物最低价值符合本合同第四条第8款的规定。
10、监管期间,丙方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点前将监管的质物的进出库和库存信息以传真方式(指定接收传真机号码为:
)或电子数据方式(指定接收邮箱为:
)传送给甲方,并自行做好数据备份,丙方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11、丙方应对相关质物以粘贴质押标签或树立标牌的方式设立质押标签(格式见附件6)。
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对质物设立质押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即使丙方没有在质押物上设立质押标识,有关质押仍然生效。
第七条提取质物
1、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的,乙方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项,可直接向丙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丙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要求的质物的最低价值。
2、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甲方要求的最低价值时,乙方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提货申请(格式见附件3),并追加或补充保证金或归还融资款项(即打款赎货)或者向甲方事先提供与《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相符的质物交付丙方占有、监管(即以货换货),经甲方同意后凭甲方签发的《放货通知书》(见附件4),向丙方办理提货。
3、质物的实际价值等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时,甲方签发的《放货通知书》为乙方(含乙方的指定人,下同)办理提货及质物出仓、出库的唯一有效凭证。
没有甲方签发的《放货通知书》,乙方不得提货,丙方不得办理乙方提货。
4、以上各款中质物的最低价值适用本合同第四条第8款的约定。
5、甲方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放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预留印鉴加指定人员亲笔签名,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见附件5。
非核实甲方印鉴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字无误,质物不得出仓、出库。
丙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与乙方提货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甲方在签发《放货通知书》后,应以原件或传真方式向丙方发送该《放货通知书》。
甲方如以传真方式发送《放货通知书》,甲方指定发送该文件的传真机号码为:
,丙方在收到《放货通知书》传真件后,应核对有关印章、签字、传真机号码,然后经办人员签字回传甲方指定的传真机,并应与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电话:
),甲方指定人员应在收到签字传真件后再签字回传丙方指定传真机,丙方方可为乙方办理提货。
甲方以传真方式发送《放货通知书》的,甲方应该在传真件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放货通知书》原件交与丙方。
丙方在收到甲方的《放货通知书》原件后,应立即对乙方在丙方的库存作出账务处理,减少丙方占有监管的质押物的数量,增加乙方非质押货物的数量。
在乙方实际向丙方提取货物时,丙方应向乙方交付解除质押的货物。
其余由丙方占有、监管的未解除质押货物,丙方不得向乙方交付。
7、丙方按照甲方《放货通知书》在办理乙方提货后应签发《放货通知书回执》(格式见附件4),并送达甲方。
第八条质物价格
1、质物价格按照甲方、乙方送达给丙方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见附件8)列明的价格确定;甲方有权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和本协议的约定作出相应调整。
2、因甲方调整价格对乙方造成的一切后果,丙方不承担对乙方的任何责任。
第九条质权行使
1、甲方行使质权时应签发以甲方为提货人的放货通知书给丙方。
2、甲方根据质押合同行使质权时,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质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十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丙方签发《收到质物通知书》即视为甲、乙、丙三方对记载于相应出质通知书的费用及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3、丙方按月支取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至本监管协议终止后,丙方须在三日内退还乙方预存的多余监管费。
4、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监管费等费用的,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乙方未能按照丙方通知按时补足费用的,丙方有权对质押货物行使留置权,并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第一十一条保险
1、乙方应当就质物向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购置保险,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将保单项下赔偿权益转让给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一十二条特别约定
1、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2、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第一十三条通信和联络
1、本协议项下的往来通知、确认及其他相关文件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至接受方(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3、各方在本协议附件5中指定的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之前1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第一十四条违约责任
1、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但甲方就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告知丙方质物的特殊保管要求的情况外,质物毁损灭失或由于丙方未尽到保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
(2)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放货的;
(3)因丙方原因,存放仓储质物的仓库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4)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5)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其他情况。
2、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质物进仓混有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及易腐等特殊货物,造成仓储物或仓库损坏,人员伤亡的;
(2)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质物毁损灭失、变质、短少、受污染等的;
(3)未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要求对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的;
(4)因乙方原因,质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5)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3、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一十五条协议效力
1、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或失效,一旦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6款签发了收到质物通知书,且该收到质物通知书项下货物未解除监管的,收到质物通知书项下质物继续适用本协议。
2、如果甲方与乙方所签署的主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性质的正式合同或附属文件全部或部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
3、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十六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十七条其它
1、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附件1收到质物通知书(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附件2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附件3提货申请书
附件4放货通知书
附件5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
附件6单证收取确认书
附件7质押标签
附件8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
2、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中首页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签约三方各执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乙方: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丙方: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
附件1:
收到质物通知书(代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监管人签发)
编号: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协议于年月日接收下表货物并开始履行监管责任。
本公司了解,出质人已将下表所列货物质押给贵行,并对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本公司业已收到贵行与出质人共同签发的编号为的《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本公司同意接受贵行委托并将按照贵行的指示代为监管质物。
本公司确认上述质物(详见下表)已存放于我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仓库/场地,上述质物确已在本公司的占有、保管、监管之下。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占有、保管、监管责任。
本收到质物通知书为编号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不可分割的附件。
在本公司监管期间,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始终不得低于人民币万元或者吨,在质物的实际价值/实际数量大于质物的最低价值/最低数量时,我公司保证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给与出质人(及其指定人)办理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凭证号
货位号
包装
件数
标记
本《收到质物通知书》构成对质物、质押生效的确认。
监管人:
公司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代出质通知书)
编号: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公司(出质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将下列货物(明细见下表)质押给质权人。
货物品名
规格/
型号
生产厂家(产地)
数量
()
重量
()
单价
金额
货物是否在库
备注
现将出质事实及质物情况通知贵司,请贵司根据出质人、质权人与贵司签署的编号为《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并严格履行贵司在监管协议中的义务。
公司库存质押物质押期间应始终符合以下要求,请贵方审查执行!
质押物
种类要求
质押物结构
比例要求
质押物出厂
时间限制
质押物最低
价值余额
质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根据三方约定,出质人支付上述质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质物仓储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收费及支付方式为: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提货申请书
(出质人签发)
编号: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在选择项内打“√”):
□、本公司已将共计万元的保证金划入本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上,该笔保证金作为编号的《质押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已归还编号为《质押合同》项下万元融资款项。
□、本公司以本公司持有的号码为:
,出票人为,金额为,收款人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编号为的《质押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本公司以作为编号为的《质押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
按照约定,现申请办理如下质押物的提货手续。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
此次提货的价值为万元,提货经办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
出质人:
公司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放货通知书
(质权人签发)
编号:
致:
(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行同意
公司前来办理下表中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的经办人为、身份证号码:
。
请贵公司予以审核并办理以下货品的提货、出仓和出库手续为盼!
货物明细为: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备注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并构成对融资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质物的变更。
质权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放货通知书(回执)
(监管人签发)
编号: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质权人)
贵行签发的号《放货通知书》已经收悉。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约定,本公司已办理贵行签发的以上《放货通知书》载明质物的提货、出库手续,提货人为公司。
本次提货明细如下表:
名称
规格
重量
数量
生产厂家
单价
凭证号
货位号
本次提货后,质物的最低价值为万元或者最低数量为。
监管人:
公司
(预留印鉴及指定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5: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式
致: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所列附件的有效签章为我行预留印章加我行指定人员的亲笔签名,印章式样为:
我行签发《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放货通知书》和《质物价格调整通知书》的指定人员为:
、、,其签字式样为、、。
贵公司应妥善保管本印鉴和签字样式,于每次办理提货前应对《放货通知书》上的印鉴和签字进行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根据编号为的《动产质押监管协议》,我方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鉴和签字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公司(监管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两份,由监管人、质权人各保留一份。
致:
公司(监管人)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除签订合同外)的有效预留印章样式:
我公司签发本协议项下所有文件、通知、单据的有权签发人为:
1、,其签字式样为,或2、,其签字式样为。
贵司及贵行应妥善保管本印鉴和签字样式,并在业务往来中严格核对,并请电话核实:
指定电话号码:
指定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
公司(出质人)
(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
本附件一式三份,由出质人、质权人、监管人各保留一份。
附件6
单证收取确认书
编号:
致: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行
我公司同意接受公司(以下简称“出质人”)委托,按照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行业惯例以及编号为号《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为其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项下的货物提供报关和报关后的仓储服务。
我单位确认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已由贵行交接给我公司,我单位业已知晓下列提单等凭证资料及其项下的货物已质押给贵行,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上述《动产质押物三方监管协议》中的约定履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