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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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事指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申请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
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
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的通知》(文市发〔2016〕7号)、《文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粤文市〔2015〕87号)。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审批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受理和证件送达。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中“200米范围”是指直线距离,其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2、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
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
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六、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
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审批期限:
15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需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http:
//sq.ccm/)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后经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5.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6)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7)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8)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参照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4.变更机器台数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3)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4)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
提交一份。
5.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的地理位置图、建筑平面图和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5)变更后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6)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6.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7.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遗失声明(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布);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实地检查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地址、变更机器台数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检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场勘查表》。
(四)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文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
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
(五)配套制度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核,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八、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一、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
(地址)
2.电话咨询:
(电话)
3.网上咨询:
(网址)
4.信函咨询:
(通信地址)
(4)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二、相关问题
(一)“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什么?
答: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解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函》的复函(2003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3〕18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该条中的“中学、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该条中的“200米范围内”是指自中学、小学围墙或者校园边界的任意一点向外沿直线延伸200米的区域。
文化行政审批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测时,一时无法准确测定的,由申请人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进行专业测量。
对于直线距离明显大于200米的,则不必要进行专业测量。
(二)在乡镇上找到一处房屋,准备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用,但是没有房产证,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
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精神,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对于设立上网服务场所房屋性质问题,可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的相关规定,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准备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机场所开在同一房屋内,应该如何进行审批?
答: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因法律规定的监管内容及设立要求不一样,审批时,必须要求两个场所的进出通道要进行物理隔离,不得互通。
(四)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所审批程序中,为什么要出具“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设备分布图”?
答: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业主不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擅自增加机器台数。
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因此要求业主在申报材料时提交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场所内机器摆放平面图”,这样就明确了场所内机器摆放位置和机器台数,为文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提供了依据。
(五)负一楼及三楼以上能否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答:
文化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时对此没有限制。
但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属于人员聚集场所,其设立要符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规定,因此,只要该场所取得公安消防的合法手续后,应当可以按正常程序审批。
(六)如何现场核查?
答:
设立、变更事项需要审批机关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机关要认真做好核查工作。
设立(变更)前勘察:
1.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2.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3.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 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4.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5.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6.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距中、小学距离等,对于一时难以界定的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距中、小学直线距离等,应由专业测绘部门出具报告,予以证据补充。
7.填写行政许可核查记录表。
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记录上签名。
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附录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地址变更)流程图
附录2
行政指导文书样本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咨询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月日编号:
拟设立
场所名称
设立地址
经营范围
互联网上网服务
咨询事项
□法律法规
□现场指导
□是□否需要书面答复
注:
申请现场指导的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申请人意见
本人(单位拟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现申请行政指导咨询,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附录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基本情况
申请人
住所
注册资本
(万元)
经济类型
场所面积
(㎡)
场所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主要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技术管理员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安全管理员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接入情况
ISP提供商
上网方式
场地情况
营业面积
计算机台数
联系人
本人(单位)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遵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相关规定,本人(单位)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移动电话
电话/传真
以下由行政部门填写
文化行政部门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审批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盖章)年月日
签发许可证
编码
发证日期
年月日
发证人
领证人
附录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项目登记表
申请事项
变更前的信息
变更后的信息
变更单位名称
变更地址
变更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
变更计算机数量
台
台
改建、扩建营业场所
米2
米2
是否以局域网方式接入
网络地址
与中、小学校园周围直线
距离是否大于200米
联系电话
以上内容请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区)文化行政部门初审
审核
人员
意见
签字(2人):
年月日
领导
审批
意见
签字:
年月日(公章)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备注
附录5
补证申请书
XX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
兹有XX公司,成立于XX年X月X日,地址:
XX,于XX年X月X日首次在贵局办理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
XXX,由于XXX(写明丢失原因),不慎遗失《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现特向贵局申请补办证书正本/副本一份,望予以批准!
申请单位:
(公章加法人签名)
申请时间:
XX年X月X日
附录6
遗失声明
XX公司不慎遗失由XXXX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码:
XXX号,发证日期:
XX年X月X日,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