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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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乙种本doc

房屋建筑装修工程设计及施工

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高速公路指挥部装修工程

无锡市高速公路指挥部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无锡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承包人(全称):

深圳市晶宫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无锡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楼装修及水电配套整修工程

工程地点:

无锡市金城西路3号

工程内容及性质:

办公用房局部装修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办公楼室内部分装修及水电配套工程

承包方式:

包工包辅料;承包方代购发包方主材

(含现场材料

管理)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8年4月10日竣工日期:

2008年

6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81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40万元

金额大写:

暂定肆拾万圆整(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及作法说明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监理合同

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

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

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年4月10日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

1.1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结

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监理工程师或

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

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图纸及作法说明: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1.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

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

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

1.21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2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双方约定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合同条款

(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图纸及作法说明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监理合同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

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监理的工程可请监理监理工程师做出

解释。

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监理工程师做出的解释,按本合同条款第

16.6款的约定处理。

第3条语言文字及运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3.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市地方性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国家标准、规范和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标准和规范适用于本工程。

结合本工程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10《建筑装

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第4条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经理

4.1发包人委托无锡市五洲建设工程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对本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工程师姓名周巳,其职权主

要内容:

代替发包方进行现场施工管理,负责对本工程总造价、施

工预算、施工项目的变更进行初步审核,同时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

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

4.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姓名:

其具体职权:

负责合同履行

4.3承包人委派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4.4项目经理具体职权:

服从发包方与监理方的现场管理。

按要

求组织施工,保质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承包方负责的各项事

第5条发包人工作

5.1向承包人提供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5.2负责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气、电讯设备等,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及其他要求。

5.3协调做好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工作,协调好周围邻里关系,并承担相应费用。

5.4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应有相应的图纸及

作法说明,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非结构修缮或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

工程,如需拆改原建筑结构、设备及设备管线,应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

手续。

5.5由监理监理工程师代替发包方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验收和检查,按约定拨付工程款,对竣工验收结算和其他各项事宜进行初步审

核后提交发包方确认

5.6发包方按合同约定,在监理监理工程师工程验收确认后拨付

工程款

承包人工作

6.1在开工前30天,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方专业图纸及作法说

明叁份,由监理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说明

进行技术交底。

6.2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参加图纸及作法说明交底,拟定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交监理监理工程师审^定。

6.3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规定、环保规定认真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场地安全、保卫、消防、清洁工作;做好质量验收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6.4不得超出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及设备管线。

6.5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负责对施工场地原有建筑物及家具、设备、陈设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6各个工种、单位之间衔接项目及发包方需要增加的项目,原

则上由承包方负责施工。

其工作量由监理审核后提交发包方确认,承包

方不得借故推诿。

6.7凡因承包人原因,违反6.2、6.3、

6.4、6.5、6.6款的

规定,造成损坏和罚款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第7条施工进度与工期

7.1承包人向监理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内容和时间:

进场一周内提供本程的施工组

织设计和工程详细进度计划

,监理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后七天内予以确

认或提出修改意

见。

逾期不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

承包人按照经确认的施工

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

工,工期顺延,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

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应以书面形式

向监理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申

请,监理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视为同意延期开工申请,监

理监理工程师不同意的,工期不予顺延。

7.2监理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

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

应按照监理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在实施监

理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监理监理工

程师应在48小时以内给予答复。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作出答复,承包人可

以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

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

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

延,并承担全部责任。

7.3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因

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7天内累计超过8小时,以及不可抗力等

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造成停工,工期延误

的,经监理监理工程师认定,

工期顺延。

7.4承包人应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监理工程师同意顺

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竣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提前竣工协议,支付承包人提前竣工

的合同价款并为提前竣工创造条件。

第8条质量检验与隐蔽工程验收

8.1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质量评定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8.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在自检之

后的48小时内通知监理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并由监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隐蔽和继续施工。

监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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